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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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细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当中发觉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划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详细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卖力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卖力录入: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消;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1129235036)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1129235036)

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丁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10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10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L 100 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T n n T 100n A i i 1 ,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 为不良投标行 n Bi i 1 ,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 为不良履约 iT i 1 i / i i 1 (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 T 2≥…≥ T n)算例:企业 6 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 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L n n iL i 1 i / i i 1 (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 L 1≥ L 2≥…≥ L n)算例:企业共有 4 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 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 L= (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n X =a T +b L - Q i i 1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 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L ,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X a m T i / m b (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交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9月9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并对其补充和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其相应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企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现将《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8日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8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湖南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不含中小修及其他养护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修复等工作的统称。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

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对象的项目从业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新交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规〔202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国省道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的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强公路工程市场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的综合性、动态化的评价,用于评定企业在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信用水平,并据此进行信用等级分类。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约进行。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一)信用建设情况,包括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信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合格率、事故发生率等指标。

(三)履约能力,包括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的履约情况等。

(四)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违约行为记录等。

(五)其他关键指标,如工期管理情况、合同履约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信用评价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事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定期评价是指按一定时间周期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依据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等级分类。

第十条事件评价是指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评价,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后果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一)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要求,自行评定信用等级。

(二)监督评价:交通厅通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业务审核、资质审查等方式,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信用等级分类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进行等级分类,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和极差五个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内交发〔2019〕22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内交发〔2019〕22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交通运输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经厅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内交发〔2013〕5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10日。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具体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负责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录入:(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销;(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 (2)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方法 (5)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 (8)第五章奖惩 (9)第六章附则 (10)附表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11)附表2: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12)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施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负责、分级实施。

省交通厅负责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及省确定的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负责在本地区其它部分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征求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意见后报省厅备案。

信用考核实施单位按交通行政职能划分。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守法评价考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投标、履约评价考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质量、安全评价考核。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第五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按《办法》规定按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信用好(AA)、较好(A)、一般(B)、较差(C)、差(D)共五个级别。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施工企业信用综合情况与考核评分确定,每个信用等级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分数标准。

具体分数标准详见附表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AA级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受控有序。

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评价定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我省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施工企业在甘肃省内至少参与在建项目两个合同段才能取得AA级参评资格,每个项目AA级和A级资格所占比例应结合全省建设项目年底综合检查评比排名最终确定:(一)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50%;综合排名第二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40%;综合排名第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30%;以上排名的参建企业获得AA级比例不超过10%,可至少有一个AA级名额。

(二)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无A级资格;综合排名最后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没有AA级资格。

(三)上述之外其他排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获得AA级比例小于10% 。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内容为:(一)投标行为评价1、在投标阶段提供虚假银行信贷证明、业绩证明、人员资格及行贿犯罪档案等资料的行为处理结果;2、投标过程中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二)履约行为评价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历次督查结果、竣(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正式发布的文件;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5、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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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 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履约行为评价。

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应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 建立相关记录台帐, 并按照父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西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三) 其它行为评价。

其它行为以每个公路施工企业为评价単元实时进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自其它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四)省级综合评价。

每年进行一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 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 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直接定为 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定为 D级后一年期満或行政处罚期满, 该企业若在全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 其等级可恢复至 B 级, 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该企业若在全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 视其严重程度按 C级及以下对待, 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 (-) AA级: 免予资格审査, 在資格预审或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后审;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得分(合理低价法)给以分的加分(企业评分95分加分, 100分加3分,西者之间按内插法计算加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每个本示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 0. 5%收取。

(二) A级: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 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 1%收取。

(三) B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 5%收取。

(四) C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 2%收取。

(五) D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消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规定年限的投标資格。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否则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及厅属公路管理、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根据各自职贡,结合日常检査、抽査、专项督査、综合检査的记录,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_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冀交基[2007]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 2: 河北省«公路施_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 ) 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问)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 2 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 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 B、 C、 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 X分别为: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 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 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単次投标为评价单元, 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oo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 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 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 其他行为由负责项日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査、检査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 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结果;(四)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 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 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 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 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 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 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 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 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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