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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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附件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刑法》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著作权法》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年试行版-广东)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专利审查指南》(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律师代理此项业务,主要是负责办理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其责任在于将发明创造的有关事实正确地按照法律的要求将其表述出来。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第一阶段:审核案件一、程序性事项1、原告2、被告3、管辖法院4、诉讼时效二、实体性事项1、诉讼请求2、证据3、法律依据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一、权利证据二、侵权证据三、损失证据四、程序类证据第三阶段:诉前准备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1、诉前停止侵害2、诉前财产保全二、设计和解方案第一阶段:审核案件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

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

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

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

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1. 背景介绍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重要文件之一,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律师业务的方方面面。

这个指引对于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规范律师业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2.1 定位及作用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定位是什么?它对律师业务的规范和指导起到了怎样的作用?2.2 主要内容概述该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律师的业务操作有哪些重要指导意义?3. 深度解读3.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引中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有何具体要求?如何能够做到符合这些规范并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3.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如何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3 推动诚信律师文化指引中是否有关于推动诚信律师文化的相关内容?推动诚信律师文化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4. 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指引的认可作为一名律师,我对于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这份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持有怎样的态度?我认为它的发布对于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4.2 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理解在我的实践中,我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理解是怎样的?我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贯彻这些规范的?5. 总结回顾5.1 符合指引的重要性符合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在哪里?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些指引?5.2 对于律师行业的意义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深远的意义?如何能够让更多的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加以落实?通过以上深度解读和个人观点阐述,我相信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

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

6. 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6.1 律师行业存在的挑战在实际执业中,律师们面临着哪些挑战?例如司法环境变化、法律技能要求提升等方面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备案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案件受理第四章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仲裁阶段第六章诉讼阶段第七章调解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八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九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12月24日发布)目录第一章商标权及商标权稳定性判断一、商标权二、商标权稳定性判断第二章商标侵权的类型及侵权判定一、侵权行为类型二、法律依据三、商标侵权的判定第三章商标侵权案件的常用取证方式及取证内容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常用取证方式二、商标侵权案件的取证内容第四章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第五章商标侵权的被诉抗辩一、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抗辩三、在先使用抗辩四、合法来源抗辩五、权利商标瑕疵抗辩六、正当使用抗辩第六章注意事项第一章商标权及商标权稳定性判断一、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局核准注册的而对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分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具体分类为: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所属尼斯分类的第 1~34 类;2.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所属尼斯分类第35~45类;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刑法》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著作权法》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目录1.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4.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9.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10.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11.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3.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5.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6.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7.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18.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19.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21.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5.深圳市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6.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7.上海市律师协会TMT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8.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9.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商标案件法律服务流程(3篇)

商标案件法律服务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咨询1. 客户来电或来访,律师接待,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2. 律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3. 客户确认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案件调查1. 律师根据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文件、商标使用证据等;(2)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销售渠道、市场份额等;(3)侵权方的商标注册情况、侵权行为、侵权证据等。

2. 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

三、案件分析1. 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争议焦点;(2)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侵权程度、侵权后果;(4)案件胜诉可能性和维权成本。

2. 律师根据案件分析结果,制定维权策略。

四、案件立案1. 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途径,如:(1)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侵权商标;(2)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侵权行为。

2. 律师协助客户准备相关材料,如:(1)起诉状、证据材料、代理词等;(2)维权费用预算。

3. 律师向相关部门提交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五、案件审理1. 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客户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代理词等;(2)参加庭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3)根据案件进展,调整维权策略。

2. 律师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与客户保持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六、案件执行1. 律师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协助客户进行以下工作:(1)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2)申请强制执行;(3)协助客户收取赔偿款项。

2. 律师密切关注案件执行进展,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案件总结1. 案件结束后,律师对案件进行总结,包括:(1)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判决结果;(2)维权经验、教训;(3)客户满意度调查。

2. 律师根据案件总结,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提高客户法律意识。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3.03.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要求,现将律师事务所备案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经递交集中备案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请登录商标局网站“商标代理”栏目项下“备案代理机构(律所)名单”(http:
///sbdl/zmd/)自查备案信息是否准确。

如登记有误,及时向商标局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寄送更正申请。

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二、准备网上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具体申请方式参见商标局网站“网上申请”栏目(http:
///wssq/)。

三、建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前,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中国商标网公示账户,未缴纳商标规费预付款或余额不足的,商标局或
商评委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业务将不予受理。

四、建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前,详细查阅商标局网站(http:///),特别是“商标申请指南”、“注册流程图”及“商标申请书式”栏目,深入了解商标代理业务基本要求。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和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和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和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和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在今年3月17日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交流座谈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梁震充分肯定了我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就推进做优做强做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就省律协收集编写《律师事务所管理手册》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有关事宜作出重要指示。

为集思广益,深入调研,使编写的资料有更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对全省律师所管理的分类指导有更强的参考作用,现就征集律师所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指引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希望各律师所提供本所较为成熟的、有参考借鉴价值的规章制度和律师办理各类业务的操作指引(能提供电子版资料更佳)。

二、征集时间请于2012年4月5日前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至省律协秘书处。

三、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律协高度重视,协助做好相关征集工作。

(二)各律师所可以将资料直接寄至省律协,或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至省律协电子邮箱。

(三)我会在编写资料时将隐去相关律师所名称,但后记将致谢有关律师所。

联系人:刘浩明电话:020—66826942传真:020—66826957电邮:*************,***************.cn邮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邮编:510623)广东省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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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第三章商标民事诉讼业务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商标法律业务第五章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商标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商标业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评审、转让、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未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

第三条与商标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一)《民法通则》;(二)《刑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规则》;(十二)《商标审查指南》;(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注册申请;(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三)商标异议申请以及答辩;(四)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五)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六)续展注册商标申请;(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八)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九)优先权申请;(十)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十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十二)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十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十四)注销注册商标申请;(十五)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十六)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办理;(十七)《商标注册证》领取;(十八)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办理;(十九)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二十)世界各国及地区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办理。

第六条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操作。

(一)受理机关。

1、位于北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目前所有的申请都应向该局递交申请,商标局在大陆其他地区没有办事机构。

2、如申请港、澳、台商标注册,应单独向港、澳、台地区商标处(暑)办理。

(二)办理途径。

1.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北京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三)一般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需要的文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或护照)2.《商标注册申请书》;3.商标图样6份;4.如委托代理机构,还需要《委托书》(四)注意事项1.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

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并分别缴纳费用。

2.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

第七条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的操作(一)单独国家或地区或国际联盟商标注册申请。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国际联盟都允许外国个人或企业在本国申请注册商标。

除每个国家或地区外,目前的国际联盟有欧盟(25国)、比荷卢经济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采用这种方式一般需要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分为协定国和议定国国际申请,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7个成员国,欧盟、美国、日本都是成员国。

第三章商标民事诉讼业务第八条商标民事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第九条律师代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注意事项:(一)侵权可以分为假冒和仿冒。

假冒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的;仿冒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的。

(二)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将此品牌产品误认为彼品牌产品”至于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非根本判断标准,他仅仅是用来衡量是否“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

(三)作为原告方采用购买方式收集侵权证据时,最好办理购买公证。

(四)未注册商标,如其有相当知名度,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进行处理,不能用〈商标法〉处理。

第十一条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一)诉前分析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①商标及与商标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与商标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③其他商标、与商标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2、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①级别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能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②地域管辖。

因侵犯商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商标、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审查原告是否适格。

确定商标纠纷的原告是件非常重要又复杂的事项,必须审慎考虑。

可通常下述方面进行审查。

①除了首次创造作品的作者具有原作品的商标外,改编人、汇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整理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对其新创作部分亦享有相应的商标,因此,必须审查原告享有的是哪方面的商标。

②审查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确定到底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诉权。

③审查是否合作创作作品、委托作品,确定能否单个起诉,还是需要共同作为原告。

④审查商标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是否将相应的权利委托商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若已委托,商标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本身就已授权的权利在合同期内,不再享有诉权,只能由商标集体管理组织以其自己的名义起诉。

⑤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所规定的情况。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4、是否具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侵犯商标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商标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要注意不要把法定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也当成侵犯商标的行为来认定。

7、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还需要充分了解侵权人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侵权人支付赔偿款的可能性。

8、对于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应注意审查:被许可人行使权利时是否擅自超出约定的权利;是否是在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地域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商标;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商标人可以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专有许可权;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只能以商标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确定诉讼请求1、确定商标归属。

(适用于商标权属纠纷的案件)2、停止侵害。

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商标的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损害结果扩大。

(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作品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或者诉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道歉、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

(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4、赔偿损失。

(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

)5、请求确定合同无效、申请撤销合同、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等。

(适用于商标合同纠纷案)6、其他诉讼请求。

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三)准备证据1、证明原告存在商标。

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商标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商标、与商标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为保证法律效力,有必须要采用公证的形式。

3、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赔偿损失,通常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上述两者均不能确定时,由法院在50万的范围内自由裁量。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行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诉前措施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措施是较好的方式。

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诉中措施相关措施通常在立案时,同时提起。

3、申请保全的证据、财产包括:①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②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③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

(在商标案件中,该措施较少使用,但面对容易转移财产的被告,该措施仍是必要的)第十二条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一)客户预计对方会起诉时、客户已接到起诉状副本作出分析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2、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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