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私营企业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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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

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

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1、单选题??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是_____。

.A: 货币价值B: 价值C: 使用价值D: 价格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故本题答案选B。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下列天文学问的表述不正确的_____。

A: 星星的发光力气不同,距离地球远近也不同,所以看上去有的暗有的亮B: 由于冬天时地球转到了和夏天不同的位置,所以冬夜的天空星星稀有C: 天空星座的形状不会转变D: 天空的星星之所以看起来会刺眼,是由于我们在透过云层看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星座是恒星的一种表观分组,星座内部各恒星的距离可能相差很大,由于恒星之间的相对运动,数千年后星座的形状可能发生转变。

故选C。

第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多选题??公文保管期限一般分为_____A: 永久保管B: 永久保管C: 长期保管D: 短期保管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 公文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3题所属考点-《公文写作与处理》4、推断题??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也是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的摇篮,红色资源特殊丰富,目前共有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9个。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江西有11处国家级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即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瑞金中央革命依据地纪念馆、于都革命纪念馆及中央红军第一渡纪念碑园、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永新三湾改编旧址、秋收起义纪念馆、兴国革命历史纪念馆、(南昌梅岭)方志敏烈士纪念馆和上饶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

故本题推断错误。

第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5、多选题??现有城市管理方式多是沿袭方案经济体制和战斗年月的管理观念,过于强调整齐划一。

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导读:无证经营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依法进行取缔,没收相关的经营收入。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

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会被判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规模比较大的,则会被判处两万到二十万以内的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经营的相关规定首先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在正式开业经营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1.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办理银行基本户。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

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

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3.记账报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私营企业有哪些经营自主权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私营企业有哪些经营自主权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经营自主权有如下特征:(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

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1)财产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

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

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

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机构设置权。

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

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

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

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

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

3、事业单位。

4、机关,机关是单位犯罪的第四类主体。

5、团体,团体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多种称谓。

一、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置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置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查处无照经营一般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比较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引发了“转致”问题的出现。

“转致”是指适用法律的转移。

现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越来越多,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复杂,相互转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转致包括监督主体转致、处罚主体转致、监督依据转致、处罚依据转致等等。

1.主体转致。

主体指的是执法监督主体、处罚主体。

有些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转致指引,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但对于违法广告,工商机关则是处罚主体。

这种转致是最好处理的,但关键是执法者需要知道有这部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工商局办理的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案件就必须按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如果不移交,就是渎职。

举例:A、是执法主体但不是处罚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某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但该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

但对该法第十一条禁止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第十二条禁止的搭售商品没有规定行政责任。

后来出台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权由该法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

B、原来是执法主体现在不是执法主体。

即新法把监督管理权全部划到其他执法部门。

例如,2000年的《电信条例》第41、42条对原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在该条例第71、72条有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查处。

因此,工商部门在2000年以后就不再是对电信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

C、第三个例子是一个实例。

河南一个县级市工商局查了一起冒用转基因批准文号经销棉种的案子,大概有1万多公斤。

当事人申诉到几个部门,言称还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项目名称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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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

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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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支持与鼓励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修订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1)离退休科技人员;(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2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3)第三单元 构成要件该当性

(3)第三单元  构成要件该当性

4、 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军队 政党 行政机关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 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 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二)认定 1、私营企业 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 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2、作为可能 判断标准: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3、结果回避可能 4、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三)持有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独立行为说 英美法系:独立的状态犯 大陆法系:作为 本书观点:作为
(四)实行行为相关客观要素
行为主体——自然人——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 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 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 态。
二、实害与危险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 具体危险 结果 抽象危险 行为
三、种类
(一)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 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定罪结果 量刑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四)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定罪与量刑
四、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 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 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 的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 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第三章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于私人所有,具有企业的基本条件,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第六条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清算等事项。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6.25【实施日期】198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如果以今天的各种行政法规标准来衡量,大午集团从创业开始就有很多“非法”之处,包括启动资金、卫生条件、土地、税收等各个方面,而这正是今天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

当各式各样戴着大沿帽的人以执法的名义开进乡村,会给这片土地带来什么样的负面作用?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荒地里崛起大午集团19XX年初,河北省徐水县郎五庄村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村西北一片叫做“憋闷疙瘩”的荒地,这片荒地包括一个废弃的果园,一座废弃的砖窑和数十个坟包。

曾经当过八年兵,转业后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工作的郎五庄村村民孙大午鼓励妻子刘惠茹和另外五位村民一道,以每亩6元的价格承包了这片无人问津的荒地,开始了艰难的创业历程。

从一开始,资金就是个问题。

孙大午夫妇和其他村民一道东拼西凑聚集了2万元启动资金,他们一边开垦这片荒地,种上果树、向日葵,一边一边用石棉瓦搭起鸡舍和猪圈,养了1XXX只鸡、50头猪。

然而一年下来,只见投入不见效益,大家要闹散伙。

孙大午主张把别人入股的钱全部退还给那几户人家,自己承担全部亏损,从此他花更多的时间和妻子一道开始经营这片荒地。

买疫苗、饲养、销售等繁重的工作开始都是刘惠茹一个人承担。

正如很多民营企业的起步一样,他们很辛苦,卫生条件也很不好——比如孙大午他们散养的鸡下的蛋可能沾上泥巴,刘惠茹在卖鸡蛋的时候需要用自己的双手把鸡蛋一个一个擦干净,但他们在当地敢为天下先,养殖业还是明显盈利的。

随着养殖业的发展,他们办起了一个日产500公斤的小型饲料加工厂,饲料生产过剩,刘惠茹就走村串户推销。

由于他们很讲信用,在附近村民中口碑很好,生意逐渐红火起来。

19XX年,孙大午正式从徐水县农业银行辞职,来到承包地上。

19XX年,孙大午再次扩大养殖规模,养鸡达到XXX万只,还投资100多万元,购置了一套年产5万吨的现代化饲料生产设备,产品除供本集团使用外,还销售到北京、河北、天津境内的20多个县市。

我国用人单位的分类

我国用人单位的分类

我国用人单位的分类我国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分类。

1.企业单位分类:企业是指依法组成的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自负盈亏、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可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企业是指由集体所有或者由集体所有、个人出资共同经营管理的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实行股份制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以个体为基础、私人独资或各种形式的合伙经营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公共机构分类:公共机构是指为行政领域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局、人民团体等。

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民政机关等。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政策和计划的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

司法机关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等。

执法机关是指负责执法监督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海关等。

民政机关是指负责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事业等的机构,包括民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等。

3.学校分类:学校是指以教育、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等。

根据教育层次可以分为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教育、大学等。

4.社会组织分类: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结合而成的、依法登记的市民社团、社会服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宗教团体、民间组织等非营利性单位。

根据组织性质可以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社会团体是指由志愿成员自愿、在平等、民主基础上,共同组成,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实行独立自主、民主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具体、明确的目的、遗产和信托财产等为基础,实现其设立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体⼒劳动者和脑⼒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这⼀条是对劳动者的⼯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条应当从以下⼏⽅⾯进⾏理解: ⼀、⼯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由。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项基本政治权利和⾃由。

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由。

只要是依法⾏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会组织的结社权进⼀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谓参加⼯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已经成⽴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会联合会。

所谓组织⼯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平⾼低不平等,在依法⾏使⼯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

⾹港、澳门特别⾏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基层⼯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些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如果这部分⼈申请加⼊中国⼯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会也应接受这些⼈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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