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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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 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按防化等级可分4个等级。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上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上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上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加剧,防空工程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满足城市民众在遇到空袭等紧急情况时的避难需求,上海市明确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防办制定的标准,不同类型的民用建筑需要配建不同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其中,住宅建筑的配建面积应占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而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则应在总建筑面积的5%
以上。

此外,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标准。

例如,要保证地下室的防爆、防震、防水等性能,同时还需要建设供氧、排烟、排污等设施,以确保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总体来看,上海市的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为城市的安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有助于提升城市的防空能力和民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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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统一和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房产及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面积计算结果准确、公正、透明。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和房地产相关活动。

2. 术语定义2.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部的轮廓线所围成的地面上的水平面积,包括各层建筑的主体、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等。

2.2 室内面积:“室内面积”指建筑物内部的各个房间的水平面积之和。

2.3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指土地块上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3. 面积计算方法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规定建筑物外墙与界限线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2 室内面积计算方法:- 每个房间的室内面积计算为房间的净面积。

3.3 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规定土地块边缘的围墙与土地块边缘线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土地的土地面积。

4. 面积计算流程与要求4.1 建筑面积计算流程:1. 确定建筑物轮廓线及外墙界限。

2. 在界限线内完成建筑物的水平投影线绘制。

3. 计算投影线围成的面积,即建筑面积。

4.2 室内面积计算流程:1. 首先获取每个房间的净面积。

2. 将各个房间的净面积相加,得到室内面积。

4.3 土地面积计算流程:1. 确定土地块边缘线及围墙界限。

2. 在界限线内完成土地块的水平投影线绘制。

3. 计算投影线围成的面积,即土地面积。

5. 面积计算结果确认与公示5.1 面积计算结果确认:- 面积计算结果由相关部门或资格认证机构进行确认,例如建筑设计院、房地产估价机构等。

5.2 面积计算结果公示:- 面积计算结果通过公示渠道向公众公示,确保计算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6. 其他事项6.1 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面积计算结果负责,确保计算准确性和规范性。

6.2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7. 结论以上是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的详细内容,本规范在上海市各类建筑和房地产活动中必须遵循和执行。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是如何进行计算的?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计算方法: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简介:人防建设,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一、总则1. 本标准规定了人防工程面积的计算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

2.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建筑面积计算1.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屋顶阳台、走廊、室外楼梯等。

2.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3. 建筑面积计算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层数等因素,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使用面积计算1. 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居室、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等。

2. 使用面积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 使用面积计算应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功能分区、流线等因素,确保使用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四、防护面积计算1. 防护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防护的区域面积,包括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等。

2. 防护面积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执行。

3. 防护面积计算应考虑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因素,确保防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五、工程配套设施面积计算1. 工程配套设施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配套建设的设施所占的面积,包括供暖设施、空调设施、消防设施等。

2. 工程配套设施面积计算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并考虑设施的功能、布局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比例1.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2. 比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结构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实际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计算方法应在施工图纸中明确标示。

七建筑系数与容积率:1建筑系数是指建筑物占用土地的面积与建筑物占用土地周围需要留出的空地面积的比例,又称之为“建筑控制指标”或者“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与建筑物的层数和建筑物的平面设计紧密相关,是判断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8【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上海民防工程的配建要求

上海民防工程的配建要求

沪民防[2005]166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附: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建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权限划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审批;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结建民防工程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审批。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二、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范围根据上海市总体规划,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例如:住宅、酒店、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科研楼、实验楼、商场、大卖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展览馆、展示馆、博物馆、图书馆、工业园区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候车(船、机)楼、仓库(厂房附属的仓库除外)、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三、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程序根据沪府办发(2002)7号文的要求,市或区(县)民防办应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办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手续。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了全面促进上海市建筑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建筑外墙面,以外墙中点至外墙外侧(包括外墙其他层外的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2.建筑腹墙面,以内墙点至外墙或腹墙外侧(不包括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3.建筑屋顶面,以最高处至其他不同高度处的距离累计计算;
4.建筑层面,以每层的实际面积计算;
5.各类建筑的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主体及附属物的面积计算;
6.建筑外围围护结构及装置物体,应在面积计算中考虑;
7.立面墙的凹陷等外部空间,计入面积计算;
8.地下建筑的面积,应以超出地面层面的面积计算,其他部分不计入面积计算;
(二)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设计标准对建筑外墙及腹墙的厚度或形式作出准确的计算。

三、建筑面积包括
(一)室内建筑:包括建筑占地面积以及主体结构,内部厅堂、空间,间梁和内部装修的面积;。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摘要:1.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2.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3.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4.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正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城市设施安全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工程。

在我国,人防工程建设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中,面积计算是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面积计算可以为人防工程提供有效的空间布局,保证人员和设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的战时利用率。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总体面积:总体面积是指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总面积。

计算方法为:总体面积= 长度× 宽度。

2.掩蔽区面积:掩蔽区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人员掩蔽的区域。

计算方法为:掩蔽区面积= 掩蔽人数× 单人掩蔽面积。

3.设备设施区面积:设备设施区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安装设备和设施的区域。

计算方法为:设备设施区面积= 设备设施数量× 单设备设施面积。

4.通道走廊面积:通道走廊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人员疏散和设备运输的通道。

计算方法为:通道走廊面积= 通道长度× 通道宽度。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2.计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需求,确保各个区域的面积合理分配。

3.对于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应采用不同的面积计算方法和参数。

4.面积计算结果应与其他相关设计参数和要求相协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人防工程项目中,面积计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的面积计算,可以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有效的依据。

同时,准确的面积计算还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战时利用率,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

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

第一部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基本知识1.1 什么是民防工程?民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2 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如何分类?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

(1)指挥工程是保障民防指挥机关战时能够不间断工作的民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为抢救伤员而设置的医疗救护设施,根据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等,一等为中心医院,二等为急救医院,三等为救护站。

(3)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安全而修建的民防工程。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防空专业队伍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讯和运输等。

(4)人员掩蔽工程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民防工程,分为一等人员掩蔽部和二等人员掩蔽部。

(5)配套工程是战时用以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警报站、物资库和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1.3 什么是结建民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类防空地下室简称为结建民防工程。

1.4 哪些建筑按规定应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修建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应当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1.5 什么是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等。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上海人防设施面积计算公式

上海人防设施面积计算公式

上海人防设施面积计算公式人防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而建设的防护设施。

上海作为中国大都市之一,人口密集,城市建设规模大,因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

人防设施面积的计算是人防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下上海人防设施面积的计算公式。

上海人防设施面积计算公式为:人防设施面积 = (地下建筑面积 + 地上建筑面积)×人防设施面积系数。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是指人防设施所在的地下建筑的面积,地上建筑面积是指人防设施所在的地上建筑的面积,人防设施面积系数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确定的系数。

在上海,人防设施面积系数的确定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进行的。

一般来说,人防设施面积系数是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建筑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系数,因此在计算上海人防设施面积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系数。

人防设施面积的计算是人防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设施的建设是保障城市居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上海,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密集,因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

人防设施面积的计算是人防设施建设的基础,只有准确计算了人防设施面积,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在实际的人防设施建设中,人防设施面积的计算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确定合理的人防设施面积系数,结合地下建筑面积和地上建筑面积,进行准确的计算。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的实际需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

在上海,人防设施的建设一直受到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不断加大对人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人防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能够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人防设施面积的准确计算是人防设施建设的基础,只有确保人防设施面积的准确计算,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的实际需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

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关于发布《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有关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原2002年发布的《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同时废止;本规则实施前,民防办已受理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仍按原《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实施。

附:《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面积定义1、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2、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3、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4、各类竖井面积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民防工程面积。

5、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计入辅助面积。

6、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7、使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8、建筑面积工程各层民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面积计算规则1、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沪民防规〔2018〕1号

沪民防规〔2018〕1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04-13)沪民防规〔2018〕1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关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经国家防办批复(国人防〔2018〕44号)同意,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现就试点有关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通知如下: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标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和地面建筑总量,按比例确定民防工程配建面积。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二)工业用地按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配建。

(三)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共、公益建筑等无民防配建要求。

(四)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民防配建要求;(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具体建设用地分类及相关配建面积标准见附表。

二、结建民防工程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一)应配建或可配建人防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二)建设项目无地下室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三)依法认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其他情形。

三、自2018年4月16日起首次受理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配建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附件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配建表。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附件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三)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四)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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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防[2002]99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有关直属单位,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民防工程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作如下通知:
一、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新建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掩蔽面积”等3项面积指标。

如工程含有人防区、非人防区两部分的,要分别列出上述两部分的建筑面积。

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未列出各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文件将被视作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二、民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民防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如有变动的应在竣工图中予以更正。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二○○二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工程各层及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某层如有部分层高超过2.2m的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净面积。

四、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
扩散室)的净面积。

五、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及楼梯间等)所占的净面积。

六、使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七、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人员掩蔽部工程之“掩蔽面积”亦称“人员使用面积”。

“掩蔽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口部面积”—“辅助面积”
=“使用面积”—“口部面积”—“辅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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