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境内的一家银行(开证行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境内的一家银行(开证行

5、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 、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 做哪些准备? 做哪些准备?
• 答:试点企业应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业务时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企业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 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等信息。主报告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 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 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 》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人民币报关出口、外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 人民币报关出口、
2)、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I. 企业提交《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收款说明》 企业提交《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收款说明 收款说明》 II. 银行签注正本报关单并留存复印件 III. 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代申报 IV. 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V. 银行办理人民币 银行办理人民币RCPMIS信息录入工作 信息录入工作 其它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合同、 其它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合同、发票
8、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 、 口退税吗? 口退税吗?
• 答: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 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 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9、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 、 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企业在海关以人民币办理进出口报关 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 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 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国内信用证介绍及业务流程图

国内信用证介绍及业务流程图

一、国内信用证简介1.信用证信用证全称是“跟单信用证”,适用对象是企事业单位。

它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为支付货款或服务而开具给卖方(收证人)的一种有条件付款承诺(即只要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满足其规定的单据后,银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且不可撤销。

它和银行汇票、支票、本票一样,都是银行结算工具。

但信用证除了结算功能外,还有强大的发货前、发货后融资功能。

2.国内信用证发展历程(从纸质到电子化)国内证渊源于国际证,早在1996年央行就制定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但一直由于纸质化操作和单据传递的极不方便,业务量一直未有大的发展,到2011年全国结算量仍不足万亿。

2019年12月人行清算总中心建设的国内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电证系统ELCS)正式投产上线,2021年3月上线福费廷子系统(LCFS)标志国内信用证电子化交易开始,也意味着国家开始大力推广使用这一结算工具。

截止2021年底,已有100余家银行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都积极接入了央行ELCS系统,国内电证业务量已达万亿。

2022年1月业务量再创新高,月度开证金额突破千亿元,同比增加50%,比过去纸质时代明显增长,反应了市场对国内电子信用证业务认可度不断提高,但和国内电子汇票系统(ECDS 2009年建设)几十万亿业务量相比还是很小。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银行现在虽然连接上了央行ELCS系统,但银企之间还没有电子化连接渠道。

部分银行在各自的企业网银提供了简单的开证申请功能,离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处理还有较大距离。

开联根据央行ELCS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开发的国内电证系统,就是为了彻底解决企业到银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从合同到开证、交单、单证自动审核及融资申请、再融资等一站式服务。

3.国内信用证主要业务规则现在主要法规依据是一个办法和一个规则,即一个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一个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6年10月8日颁布实施的《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1、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

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的措辞不够严谨。

同时,如将定义中的银行措辞为开证行则更为规范。

2、新旧条款对比旧条款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相比而言,新办法中开证主体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的限制。

3、与国际惯例的对比UCP第二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相比而言更加严谨规范,行文紧凑,更富有立体的意义。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2020年湖南省《初级金融专业》考前练习(第268套)

2020年湖南省《初级金融专业》考前练习(第268套)

2020年湖南省《初级金融专业》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 )是指以银行等信用中介机构作为媒介来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

A.贷方金融市场B.直接金融市场C.间接金融市场D.借方金融市场2.新资本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准,说法错误的是( )。

A.继续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B.在着重监管中央银行的同时,监管复杂程度各异的商业银行银行C.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D.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能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程度3.代理付款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交来的银行本票和进账单,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兑付,会计分录应为( )。

A.借:单位活期存款或库存现金贷:开出本票B.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单位活期存款或库存现金C.借:开出本票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D.借:开出本票贷:单位活期存款或库存现金4.按( )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A.组织形态B.投资对象C.投资目标D.筹集方式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是( )。

A.收购不良资产B.资产证券化C.转移不良资产D.规避金融风险6.下列关于国际结算的业务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

A.国际结算需按照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B.国际结算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为媒介C.国际结算以银行为中介D.国际结算比国内结算简单7.某笔拆借业务期限为4个月,拆借金额为500万元,利息为5万元,该笔业务的年拆借利率为( )。

A.1%B.3%C.0.33%D.4%8.由于客户违约使银行债权得不到清偿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是( )。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1、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

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行、受益人以及被指定银行等之间的一种付款安排或付款机制),同时突出了信用证承诺的确定性(即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及细化了付款承诺的不同形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兑)。

而新办法谈到的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承诺,则对应于国内信用证的两种不同类型,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条款评述:该条款从一个侧面强调信用证结算要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强调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背景真实性。

与办法的第五条相得益彰。

国内信用证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较高,管辖领域较广泛,而UCP/ISBP/ISP/URDG仅仅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欺诈等问题不会单独规定。

2、新旧条款对比:新旧办法并无变化。

旧办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

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

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第一章信用证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二章信用证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

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结售汇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
A
B
C
D
B
4
国际业务
单选题
10000美元(不含10000美元)
A
5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个人外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规定,拟准入机构应提前至少()天逐级向一级分行提出准入申请
5
10
15
20
D
6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题号
业务领域
题型
出题依据
依据文件及文号
难度
知识点
题干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答案
1
国际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

外债业务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核定。
5000美元以上(不含5000美元)
5000美元(含5000美元)
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
1万美元(含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美元)

国内信用证——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生力军”

国内信用证——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生力军”

国内信用证——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生力军”国内信用证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生力军”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毕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是一种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内支付结算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方可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1.国内信用证灼性质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即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进行资金的结算,不得转让于第三人,不可撤销.2.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按照付款方式的不同国内信用证可以分为:(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2)延期付款信用证:其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议付信用证: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可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3.国内信用证的担保条件任何一种金融产品,都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国内信用证也不例外,为防范和化解这种金融风险,开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必要的担保条件.当开证行决定受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开证行可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o%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4.国内信用证的收费标准从开证行,通知行及议付行的角度出发,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目邮电费开证修改手续通知手修改通知议付手行别\手续费费续费手续费续费按邮电部门开证金额的109元鹿,增额规定的标准0.1,最少修改的,增额部开证行收取羽盱1∞元分按0.15%收取,最少不低于l00元通知行,议接邮电部议付单据金付行门规定的50元/笔50元/笔额的0.1%标准收取帮—■■,嘲.12鼹镯羁昙矗d|I#最k辱S~.一一#,一...一一~#...《群自% (3)5.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1,嚣订购销舍同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5,发货龟}垂通提知交寸信堕筻用据长直玎’}3,开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7,寄单收款}8,确认付款或付款开证申请人;}Il上述流程图将国内信用证的操作环节划分为九个步骤,由于信用证种类不同,其操作方式略有差异:l(1)签订购销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商品交易意向,签订购销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将结算方式规定为I国内信用证方式.l但)提出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填制”开证申请书”后,递交开户行.l(3)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人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开出国内信用证,传递至通知行.l(4)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接到开证行传来的国内信用证后,应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5)发货:受益人接到通知行通知后,应及时发货,并同时获得运输单据.16)提交单据:受益人将有关单据及信用证提交通知行,委托其收款或办理议付.(7)寄单收款或办理议付:信用证通知行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及信用证后,对即期信用证,可直接向开证行寄单收款;对于延期信用证,可根据客户的融资申请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议付或委托收款.若办理议付,应将款项转入客户帐户,同时发出收帐通知(图中虚线部分).(8)确认付款或付款:开证行在收到通知行寄来的单据后,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信用证,应从申请人帐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帐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议付行.(9)交单及/或付款通知:对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在付款后,应将单据及付款通知书一并提交开证申请人;对延期信用证,开证行在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将单据交予申请人,到期付款后,再将付款通知发送给申请人.通过以上九个步骤的操作,即期,延期或议付信用证就完成了开证一通知一交单一寄单一付款的全过程.经过以上对国内信用证的介绍,想必读者对该产品已有了初步的认识:即国内信用证无论是从委托收款的收款方式还是指定通知行和议付行的相关规定,无不具有国内支付结算业务的操作特点,就产品本身而言,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结算产品.二,国内信用证与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的比较优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支付结算包括汇票,支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七个业务品种.在这些业务品种中,只有国内信用证业务与汇票中的商业汇票具有融资功能.故此,笔者以商品贸易中同样引用银行信用作为业务支撑点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一种)为侧,分析一下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差异以及前者独具特色的比较优势.342鲫12■■盘■l=…一}{*I;1.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共同点(1)产品性质相同: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短期融资产品,二者均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短期内可以缓解客户流动资金紧缺的状况.:)银行的付款责任相同:国内信用证一经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银行即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证到期后在单证相符或票据台规的情况下,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汇票的持票人.(3)对贸易背景的要求相同:无论国内信用证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都要求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是典型的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因此银行在办理这两项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核客户的商品交易合同,以便确定客户之间真实的贸易背景,避免出现利用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f4)最长付款期限相同:延期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是指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同样不得超过6个月2.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点1j结算载体和付款依据不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载体是信用证,开证行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载体是票据,其付款依据是票据本身的台规性(21统一授信的管理和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同: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应将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存在一些漏洞,该项业务违规操作造成的大量垫款,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防微杜渐,各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通常采取总量控制的模式,并向客户收取较高比例的保证金.而国内信用证业务则凭借其”新生代的特性,拥有较高的授信额度,不受总量控制的限制,只需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3)付款金额不同: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可以有一定的浮动范围;而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承兑行即按照出票金额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的责任c4)对单据的要求不同:国内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有关单据.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履行付款义务;而对银行承兑汇票来说.承兑行要求承兑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后方可承兑,即承担在票据台规的前提下,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但无须承担审核货物单据的义务,只凭汇票付款.3.国内信用证的比较优势通过对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异同分析,两项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妙.但前者又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1)规避伪造票据的风险.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层出不穷,伪造,变造票据案件屡见不鲜,令银行与企业防不胜防国内信用证作为支4’/-~算业务的新产品.以高科技为后盾.以银行专用的通讯网络为媒体,加编密押后可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使犯罪分子无计可施.从而规避了伪造票据的风险,减轻了企业辨别真假票据的负担.㈤更好的保护买方的利益.为了使卖方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时发货,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提供各种单据,以达到对方能保证按时发货的目的,在此期间,银行也相应承担了审单的义务,从而使国内信用证可以较大程度的保护买方利益.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来说,卖方凭借买方的汇票发货,一旦卖方未按时发货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票据本身无法保护买方的利益,银行也爱奠能助,买卖双方最终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因此,国内信用证通过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程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货物原因产生的经济纠纷.(3)资金风险较易控制.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各商业银行还都处于试运行阶段,大部YJ’~Jk务均在本系统内开展,对买卖双方一般实行授信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可控制在本系统内,通过银行内部客户信息的共享,相对降低了客户风险,同时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即使发生经济纠纷,在率系统内协调各方面关系也比较容易.三,国内信用证靖企业和银行带来的益处囊—■t口嘲122.买方的既稃利益:(1)买方在交存保证金后,经银行批准向卖方开出国内信用证,买方收到货物后如未备足货款,并无违约之忧,由于银行有付款承诺,买方可先对货物进行加工,售出产品后以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按期还清信用证剩余金额即可.(2)买方向卖方开出国内信用证时,可要求卖方提供信用证条款中规定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条款中,对货物的描述以及运输单据,货物收据,商业发票的规格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又恰恰都是购销l合同中商定的,从而对卖方履行购销合同,发出货物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同时还可保证货物的质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前量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在今年终于加入了Ⅳm.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国内市场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瞄准了中国这块尚未开垦的处女地.日益频繁的商品交易,使跨国公司对既安全,又快捷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产生浓厚的兴趣.由于跨国公司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背景下对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驾轻就熟,因此,在国内贸易中青睬这一产品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利润与高风险结伴而行是亘古不变的客观规律.那么,如何更好的控制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操作风险呢?在此,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为规避国内信用证存在的资金风险,达到银企双赢的目的,银行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后,建立国内信用证客户信息库,详细掌握客户资料信息,并将信息库中信誉卓着,资信良好的重点客户组织起来,成立重点客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管理,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银行可为会员客户优先提供国内信用证服务,简化有关审批程序,并相应减免保证金,使会员客户得到更优质服务.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市场发展导向已从初期的尝试型,摸索型向重点客户,重点行业转变,未来的发展趋势十分乐观,国内信用证业务全面推广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作者单位:总行结算业务部)j(责任编辑/卢民锋)36200112国际童瞳。

泸州邮政《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二期押题卷

泸州邮政《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二期押题卷

泸州邮政《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二期押题卷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信息如工号: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共 90 题,每题0.5 分,共 45 分)1、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没有违反“保护客户信息"规定的是()。

[单选题] *A.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B.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C.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D.根据国家机关有关指令,按法定程序协助执法机关查看客户信息(正确答案)2、某客户欲购买银行代售的一种理财产品,便邀请为其办理业务的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下班后单独为其解释该产品风险。

该工作人员恰当的做法是() . [单选题] *A.认为该客户的要求属于工作人员的职责之一,必须满足其要求B.认为若是解释业务,应尽量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进行(正确答案)C.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邀请,一口回绝D.让保安人员立即驱逐该客户3、下列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以撒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予以撒销B.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促成重组C.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D.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正确答案)4、EAD是指() . [单选题] *A.违约慨率B.违约损失率C.违约风险暴露(正确答案)D.有效期限5、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包括() . [单选题] *A.利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影响银行存贷差的利润空间,尤其对国内银行高度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经营模式造成冲击B.把定价权交给了市场,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减少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正确答案)D.改变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影响银行业的竞争格局,使竞争日益激烈6、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是(). [单选题] *A.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行业准则制订经营战略,政策和操作规程,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B.尽可能地开展赤道原则的相关研究,积极参考借鉴赤道原则中适用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内容C.组建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D.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必须杜绝日常营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正确答案)7、我国传统的监管工具不包括()。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

第三条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

信用证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

(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总行、总行指定的分行或xx银行的合作银行,xx银行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我行机构或我行的合作银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xx银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三)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

(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xx 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

(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或总行指定的分行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开立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

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

ⅩⅩ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国内信誉证业务作为一种适用于内贸业务的结算工具,具有和银行承兑汇票相似的结算特性。

就概念而言,国内信誉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合同买方)的申请开立给信誉证受益人(合同卖方)的有条件的付款许诺,利用人民币标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只限于国内贸易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现将国内信誉证及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的简要操作介绍如:一、简要流程一、交易两边签署贸易合同并约定以国内信誉证方式结算货款;二、合同买方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出国内证,并通过通知行向卖方通知该信誉证;3、合同卖方接到该信誉证后,按信誉证要求的内容备货制单,发货后通过其合作银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索款;4、开证行负责审核单据,在无不符点情形下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假设有不符点,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按实际情形处置。

二、优势一、开证时在客户报表上表现为表外项目,不阻碍客户报表中的资产欠债结构;二、适用普遍,所有国内贸易业务交易都可采纳,专门适用于大笔现金流的交易;3、对买方而言,国内证凭相符单据付款,收到商品的平安保障较好;4、对卖方而言,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只要提交单据符合条件,收款保障好;三、操作要点:一、客户与ⅩⅩ银行签署《国内信誉证融资主协议》(ⅩⅩ银行制式文本);二、开证申请书(制式文本,客户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章,一式两联);3、开证申请人许诺书(制式文本,客户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章,);4、购销合同副本(骑缝加盖企业公章);五、客户在签署和提交上述资料后,我行依照申请书的要求在冻结客户保证金或客户在我行的额度后,即可为客户办理审批手续和开出信誉证手续。

开立信誉证后由我行负责传递至受益人合作银行。

六、我行收到信誉证项下单据后,审单无误,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7、申请人在我行来单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付款或同意承兑的意见后,我行即可向客户释放单据;四、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介绍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是国内证付款融资业务的一种,是指我行开立的国内信誉证项下单据到单后,开证申请人需要支付信誉证款项,现在假设申请人短时间流动资金不足,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证代付业务,我行在客户额度许诺或保证金充沛的条件下,指示代付行代客户付款的一种融资业务,期限一样为6个月(如确需延长期限,可由我行向代付行申请),其突出优势表现为:一、代付业务是表外业务,不受当前信贷规模紧张的限制。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7.06.05
•【文号】银协发〔2017〕85 号
•【施行日期】2017.06.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协发[2017]85 号各会员单位:
2016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推动跨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行业标准,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根据《办法》,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完成《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现将《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银行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附件:《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
2017年6月5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

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

(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

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

(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

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

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

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信用证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

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

第十二条转运、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一)转运指信用证项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地(港到卸货地、港)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二)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内容或金额内部分或分次交货或部分或分次提供。

(三)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

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三章信用证业务办理第一节开证第十三条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第十四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一)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二)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三)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四)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五)通知行名称。

(六)开证日期。

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七)信用证编号。

(八)不可撤销信用证。

(九)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十)是否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十一)是否可保兑。

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十二)是否可议付。

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十三)信用证金额。

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十四)付款期限。

(十五)货物或服务描述。

(十六)溢短装条款(如有)。

(十七)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1.运输或交货方式。

2.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1.服务提供方式。

2.服务提供地点。

3.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4.最迟服务提供日。

5.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八)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十九)交单期。

(二十)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

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二十一)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十二)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信用证开立方式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第十六条开证行的义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第二节保兑第十七条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第十八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第十九条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

第二十条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

第三节修改第二十一条信用证的修改(一)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二)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增额担保;付款期限修改的,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证付款期限的最长期限。

(三)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四)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该信用证修改自此对受益人形成约束。

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

(五)开证行自开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

保兑行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此类扩展通知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不对修改加具保兑的,应及时告知开证行并在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第四节通知第二十三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一)通知行的确定。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

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二)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

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