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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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贷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徽商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信贷业务包括:

(一)本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贴现贷款);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日到贷款本息收回或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识别与管理、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尽职、预警及时、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流程

第一节贷后检查

第五条贷后检查的方式

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维护和专项检查。

(一)日常维护是指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进行的跟踪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借款企业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贷后检查的间隔期

(一)按贷款质量划分

1、正常类贷款最长不超过90天;

2、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60天,其中特别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天;

3、次级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天;

4、可疑类贷款最长不超过180天;

5、损失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60天。

各行可视借款企业或贷款具体风险程度,增加检查频率。

(二)其他情况

1、对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及表外业务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查明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启动应急措施(包括:召开问题贷款风险处置会议、暂停新增授信、资产保全、追加担保等),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贷后检查指贷款发放后到本息收回或贷款终止前各种检查工作的总和,包括对借款企业检查、担保检查、贷后管理检查。

第八条对借款企业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已年检、贷款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是否正常纳税,企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

(二)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检查:通过测算与比较基期(申请日)、当期(检查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三)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规模达产情况、主导产品的生产、销售量、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主导产品市场分布、销售渠道和品牌宣传等是否经济、合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

(四)对项目贷款情况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项目投资

缺口及建设工期等。

(五)对借款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主要包括:

1、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对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如何;

4、有无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

5、有无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等。

(六)对结算往来情况检查:贷款期间借款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国际贸易结算量;在我行结算量、存款量占比情况、是否履行了贷款前的承诺、对企业结算、存款潜力进行预测。

第九条对贷款用途检查:主要检查贷款使用是否与约定相符,有无被不合理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条对贷款担保检查,主要包括:

(一)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有效期、保证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具备继续担保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抵(质)押物应重点检查:根据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属有无变动、是否发生出租、转让、赠予、抵(质)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变动、抵押率是否降低等情况。

若因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抵(质)押物的价值贬值时,应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抵(质)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

第十一条上级行检查下级行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贷后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三)通过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上级行对下级行贷款后管理检查方式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者全面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二节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执行《徽商银行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不良贷款上升的分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发布相应级别风险预警。对分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末不良贷款率1个百分点的,应发布红色风险预警,风险程度极大的,应报经行领导同意后,建议授信评审部门调减或部分暂停分行或审批人审批权限(低风险信贷业务除外)。

第十五条分行发现分支机构新增不良贷款超过规定警戒线,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应对有关下级机构发布相应级别风险预警。

第三节问题贷款识别与管理

第十六条问题贷款是指逾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在特别关注以下(含)的贷款或出现欠息以及发生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等不良信号的贷款。

第十七条借款企业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以下风险的问题贷款,必须特别关注,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在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前,应暂停新增授信业务。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还款能力;

(三)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四)不配合本行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五)保证资格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六)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毁或灭失;

(七)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八)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使原合同产生法律缺陷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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