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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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规范民爆物品仓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切实消除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将民爆物品及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严禁在车间、运输通道、运输工具及露天场所储存或放置超出规定存药量的民爆物品。

二、民爆物品仓库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民爆物品仓库的地点、数量及储存能力的设定,由民爆生产企业会同项目设计单位在充分考虑设备检修、季节性停产及突发情况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共同确定。

三、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爆生产企业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经常开展安全巡查和抽查,对违规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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