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杭州市2024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要求
杭州市2024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要求
杭州市2024年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的要求是:
1. 学历资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需要完成3年的继续教育,包含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评职称要求可能会根据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获取准确信息。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6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3日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
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五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持有。
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登记证书》是完整、系统地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必须在《登记证书》上登记。
第五条《登记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和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学习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内容。
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学习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计划、有考试的自学等形式。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
每6学时折算为1天。
通过有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
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论文发表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第八条《登记证书》的内容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考试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凭考核成绩及有关文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九条成果类的继续教育登记由所在单位根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出版著作及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直接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需科 目 学分 和
第七 条
般 公需 科 目 学分 组 成 学 分 和 科 目 类 别
一
。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教 育 的 时 间 第 十
,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已 制 定本行 业
,
每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分 其中 专 业 科
,
目
1
不少于
8
。
60
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
1
7
年第
1
期
)
咅
1
^ 文件
1
关于 印 发 《 杭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杭人社发
〔
20
1
6
〕
3 27
号
各 区 县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_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定 ) 和 省 人 社 庁颓 布 的 《 浙 江省 专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保 障 学分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登 二 第 条 继 续 教言 内 容 包 括专 业 科 目 行 业 公 局 以 下 简 称 市 组 织 人 社 都 门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靈攀 自 和 般公 需科 目 调 全市 猶继 续 教育 工作
1
,
按照 国家 人 社 部 新 颂 布 实施 的 《 专 业 技 术 人 2 0
6
年
1
2
月
1
2 H
杭 州 市 专业 技 术 人员 继 续 教 育 学 分制 管 理办 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 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结合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工程与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以及有关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学习课程(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登记学时。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5 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 学时。
第六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A 类专业科目: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提供的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课件的学习,认定相应的学时。
其中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等4 个专业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的课件的学习,认定相应的学时。
(二)B 类专业科目:须在3 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 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 学时。
1.参加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 个、30 个、24 个学时;2.参加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自然资源厅举办的专项培训班,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 个学时;3.参加省地质学会、省土地学会、省测绘学会、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省海洋学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每天认定登记8 个学时;参加上述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讲座,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 个学时;4.参加国(境)外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 学时。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一、学时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学时的定义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能够证明其参与时间和学习内容的单位。
2.学时的计算方法根据继续教育活动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学时的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课程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45分钟计算,不足45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2)实践课程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60分钟计算,不足60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3)短期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60分钟计算,不足60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4)在线学习、自学等非面授形式的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每24小时计为一个学时。
二、学时登记管理1.学时的登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获得的学时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学时登记表。
2.学时的认定学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实践性。
(2)学时活动应由正规的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教学资源。
(3)学时活动应经过评估和认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培训效果。
三、学时的使用和核查1.学时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学习,获得符合要求的学时后,可申请使用学时。
2.学时的核查学时的使用应经过审核和核查,主要包括学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核查。
四、学时的有效期和失效处理1.学时的有效期学时的有效期为3年,自获得学时的当年起算。
2.学时失效处理学时失效后,专业技术人员应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重新获得学时,来维持或提升其专业技能水平。
五、学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学时管理的监督学时管理工作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2.学时管理的评估学时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学时登记和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为改进学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3篇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上)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其职业能力水平的提高,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境内所有注册或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后,每年应进行20个学时(含以上)的继续教育学习,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学时要求。
其中,2个学时应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必修课程。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自身专业或职业发展需求的继续教育学习项目或课程,并以学习成果为依据,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认证。
违反规定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学,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资质认证以及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1.继续教育内容应围绕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前沿知识、技术和热点问题展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发表、项目研究等活动,推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
2.继续教育形式应着重体现灵活性、多样性和交互性,鼓励使用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进行学习,促使学习与工作相融合。
3.资质认证应以学习成果为基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度,确保学时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机构管理方面,应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的资质认定、课程审查、课程质量监控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办法(下)为了严格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对继续教育的监管目标、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1.监管目标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声誉。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的一个亮点,也是衡量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下文是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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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第十条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网络学习平台,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
第四章高研班项目供给
第十一条鼓励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培训机构、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各类单位,根据相应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需要,设计提供高研班培训项目。
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应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年度备案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的备案依据,以及承担财政资助高研班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办法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应提供学时登记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高研班项目,须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