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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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业经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执行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执行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管理。

2. 科学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制度。

3. 人性化管理:关注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督导员职责第四条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需在所属区域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垃圾分类指导督导员应在垃圾投放站点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现场指导,确保垃圾正确分类和投放。

第六条垃圾分类监督督导员需对所负责区域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七条数据记录督导员应按时填写垃圾分类相关数据记录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督导员管理第八条招聘与培训1.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督导员的招聘工作。

2. 招聘的督导员需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熟悉垃圾分类相关政策。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新入职的督导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能力。

第九条工作分配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督导员到各个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工作。

第十条工作评价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工作保障1. 城市管理部门应为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培训。

2. 督导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关心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1. 督导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违反法律法规的督导员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26•【字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城市空间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

第三条在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市民及过境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大力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使城市环境卫生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大连市城市地位相适应。

第六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区、市、县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为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为目标,根据《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科学考量、突出实效的原则,加强导向作用,提升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运行水平全面提升。

二、考核范围大连市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考核主体和内容(一)考核主体。

实行市级考核,市级对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

对各区市县和各街道的垃圾分类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项分为常规考核项、综合考核项和社会监督考核项,主要内容包括:所辖居民分类小区、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管理及分类效果等方面,以及各区市县和各街道开展垃圾分类管理组织保障、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情况。

详见附件《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和评分标准》。

四、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

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大政发〔2017〕66号)、《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85号)和《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大政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各区市县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对各区市县进行一次检查,包括常规考核和综合考核。

领导批评督办、群众举报、舆论曝光或表扬等为社会监督考核,不列入百分制分值,作为额外加减分项目。

常规考核:主要是对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

组织检查考核按照“抽签确定被检居民分类试点小区、抽签确定被检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方式,确定检查要素。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详细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详细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详细规定1.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提供详细规定,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督导员的职责和权利3.1 督导员应当深入了解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法规,并向居民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

3.2 督导员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教育。

3.3 督导员应当及时上报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改进意见。

3.4 督导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4. 督导员的要求和条件4.1 督导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垃圾管理知识,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2 督导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4.3 督导员应当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能够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4.4 督导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守工作秘密。

5. 督导员的管理措施5.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规范工作流程。

5.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督导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5.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导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4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6. 督导员的奖励和激励措施6.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督导员给予奖励和荣誉。

6.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督导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6.3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发放津贴和补贴,提高督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中国于2019年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GB/T 32588-2016),该标准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要求。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要求。

以下是2019年实施的中国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可回收物(Recyclables):
-投放要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应单独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的详细分类和回收标准。

2. 有害垃圾(Hazardous Waste):
-投放要求:电池、荧光灯管、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不同种类有害垃圾的详细分类和处理标准。

3. 湿垃圾(Kitchen Waste):
-投放要求:食材废弃物、剩饭剩菜等湿垃圾应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湿垃圾的详细分类和处理标准。

4.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投放要求:无法归类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的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其他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标准。

5. 投放标识:
-标明各类垃圾投放容器的标志和标识。

6. 投放设施建设:
-指导垃圾投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有一些差异,因此具体实施细则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调整。

在进行垃圾分类时,建议居民仔细阅读当地政府发布的垃圾分类指南和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1. 规定目的本文档旨在明确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细节,确保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整洁度。

2. 督导员职责2.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2.2 督导员应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政策,解答相关问题,并引导居民正确操作分类垃圾。

2.3 督导员应定期巡查小区或居民区域,检查垃圾分类情况,并及时报告问题和改进建议。

2.4 督导员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组织垃圾分类培训和宣传活动。

3. 督导员要求3.1 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耐心解答居民疑问。

3.2 督导员应熟悉垃圾分类政策和相关法规,并能正确引导居民操作。

3.3 督导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更新垃圾分类知识和技能。

3.4 督导员应保持专业形象,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或滥用职权。

4. 管理措施4.1 相关部门应建立督导员管理制度,明确督导员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4.2 督导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宣传材料,以便有效履行职责。

4.3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督导员的工作表现,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培训或调整。

4.4 督导员工作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5. 奖励与惩罚5.1 对于履职出色的督导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5.2 对于工作不力或违反工作纪律的督导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警告、降职等。

5.3 奖惩措施应公平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其他事项6.1 本规定自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实施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2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确保居民了解本规定,并能主动配合督导员的工作。

6.3 各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员的工作,共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的内容。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垃圾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督导员的资格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垃圾分类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有效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1. 督导员应负责宣传垃圾分类政策,提供垃圾分类指导,解答居民垃圾分类相关问题。

2. 督导员应监督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分类行为。

3. 督导员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五条督导员的权利1. 督导员有权向居民提供垃圾分类宣传资料,并要求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2. 督导员有权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督导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三章执行措施第六条宣传教育1. 相关部门应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指导,并配合督导员开展宣传活动。

2. 媒体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对于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督导员的不当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阻碍垃圾分类工作、伪造垃圾分类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分类成为重要的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健康,本文规定了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细节。

二、督导员的职责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 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提高市民的分类意识;- 监督和检查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 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咨询和指导。

2. 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熟悉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市民进行交流;- 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必须熟悉当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

三、督导员的管理1. 督导员的选拔和培训:- 督导员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选拔和培训;- 督导员应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 督导员的配备:- 根据居民区域的大小和人口密度,合理配置督导员的数量;- 督导员应佩戴身份证明,明确身份和职责。

3.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督导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巡查指定区域;- 工作时间一般为白天,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作地点主要是居民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和垃圾收集点。

4. 督导员的工作内容:- 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提高市民的分类意识;- 监督和检查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 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咨询和指导;- 记录和统计生活垃圾分类的数据,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 督导员的权益保障:- 督导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督导员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督导员的考核和奖惩1. 督导员的考核标准:-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 督导员的行为规范和形象。

2. 督导员的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方式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荣誉奖励。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大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标准细化了垃圾分类的要求,帮助人们更好地识别和正确处理不同类型的垃圾。

本文将介绍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背景和内容,以及实施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挑战。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的产量不断增加,处理和处置垃圾的压力日益加大。

不合理的垃圾处理方式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浪费了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通过有效的分类和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二、标准内容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具体要求如下:1.可回收物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

居民应将其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回收桶或容器中,经过专业的回收处置进行再利用。

2.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废药品等。

居民应将其分类投放到专门的有害垃圾箱或容器中,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伤害。

3.湿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厨余垃圾、剩饭剩菜等。

居民应将其放入专用的湿垃圾桶或容器中,经过生物处理或堆肥转化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或园林的肥料补充。

4.干垃圾干垃圾包括砖瓦陶瓷、废旧家电、纸盒等。

居民应将其放入干垃圾桶或容器中,经过分类处理后进行填埋或焚烧。

此外,垃圾分类标准还规定了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分类垃圾桶、提供分类知识宣传、加强监管等。

三、垃圾分类的意义垃圾分类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保护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垃圾的总量,降低垃圾填埋和焚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

通过回收利用可回收物和正确处理有害垃圾,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和土壤、水源等环境的污染。

2.资源节约通过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得以有效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消耗。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解读随着中国城市人口数量增加,生活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处理垃圾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于2019年开始实行,是对中国垃圾问题的一项重要解决尝试。

本文就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一、实施范围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区、集中连片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机关学校、部队规模宿舍区等。

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垃圾浪费和促进可回收物品的利用。

二、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垃圾分为四类:1.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食物残渣等。

2.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

3.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弃化学用品等。

4. 其他垃圾:包括砖块、陶瓷、渣土等其他无法回收的垃圾。

三、垃圾分类实施措施1. 机制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概念,创建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测、评价、考核体系等。

2. 政策保障: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乡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为相关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

3. 标准化建设:建设标准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检测机构,推动城市垃圾分类设施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

4. 技术升级:通过新技术的引入,如大数据、智能感知等,实现垃圾分类的智能化和便捷化。

四、实施成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后,城市垃圾分类率大幅提升,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得到进一步处理和利用,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相关企业的发展。

五、遇到的问题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进展不平衡。

一些城市已经基本实现垃圾分类,而有些地区则落后于此。

此外,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力度不够,有必要加强人们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接受度。

六、展望未来未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逐步得到完善和提升。

同时,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共同发力,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普及和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和落实是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积极举措。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垃圾分类制度指的是按照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加工处理或分类存放的一项环保措施。

2019年以来,我国在全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设立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分类,在不同的垃圾桶内进行收集。

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可以减少垃圾的总量和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有效的绿色生活方式。

垃圾分类制度的意义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垃圾无序混放的情况下,会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

如,垃圾中存在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和大气等。

但如果按照垃圾分类制度进行分类,有害物质和有毒物质会得到单独的处理,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可能。

节约资源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可以把可回收物与其他的垃圾分离开来,这些可回收物可以经过分类和加工处理,变成新的物品或材料。

这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有助于节约资源,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消耗。

引导人们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可以引导人们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人们在将垃圾进行分类时,就会理性思考垃圾的来源、性质与处理方式。

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养成环保的生活习惯,促进环保理念的推广与深入人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措施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是我们生活中产生的比较多的一种生活垃圾,一般是指生活中厨房里生产的菜叶、废弃物、剩菜等等。

对于这种不易堆肥的垃圾,我们可以采用生物降解技术进行处理。

生物降解技术是将厨余垃圾、动物粪便等放置在适宜的环境里,利用腐熟作用来将这些垃圾降解为高养分土壤的过程。

生物降解技术在厨余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但降低了垃圾的总量,还解决了部分厨余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

可回收垃圾处理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金属器具、废布料、旧电器设备等。

这些垃圾被回收之后可以进行分类加工,制作成新的物品或材料,这样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对于可回收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机械回收法机械回收法是指通过机器和设备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处理,通过破碎、筛选等,将杂质和垃圾分离,抽取出废品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新的物品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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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2月11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2019年2月17日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垃圾分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室(车)内广告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单位内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管理第十条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交通、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贸易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已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经营维护单位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整洁、完好。

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修订。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的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二)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单位负责;(二)住宅区、楼宇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广场、公园、海水浴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港口、地铁、宾馆、饭店及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投放种类、时间和地点并予以公示;(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维护,发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将城市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据实记录城市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及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投放人不重新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二十二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作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

不重新分类或者重新分类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车辆;(二)按时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三)按照要求将车载在线监控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四)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记录城市生活垃圾种类、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并将相关数据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运行和管理处置设施、设备;(二)制定处置设施、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外观整洁;(三)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四)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促进措施第二十六条鼓励通过设立资源垃圾回收日、积分奖励、上门回收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和监督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的制度和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减量活动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指标,纳入文明单位等相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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