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操作规章制度范本
终止妊娠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终止妊娠操作,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的终止妊娠操作。
第三条终止妊娠操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操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终止妊娠的条件第五条妇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终止妊娠操作:(一)怀孕期间发生严重并发症,威胁孕妇生命安全的;(二)怀孕期间发生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健康的;(三)怀孕期间发生胎儿异常,经医学诊断确认无法正常发育的;(四)妇女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妇女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件,并经医疗机构认定符合终止妊娠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终止妊娠操作的合法性。
第三章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第八条妇女同意终止妊娠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手术,确保手术安全。
第九条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并在手术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风险、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在医疗机构进行,并做好手术记录,确保手术过程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终止妊娠手术后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患者恢复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第四章终止妊娠的操作要求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操作,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确保手术器械、药品等器材的质量和安全;(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手术感染;(三)确保患者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妇产科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妇产科终止妊娠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妇产科终止妊娠的操作流程,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实践指南,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妇产科在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过程中,对患者的管理、手术操作、术后康复及并发症处理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终止妊娠指征1. 孕妇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2. 孕妇因重大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 孕妇因胎儿异常,经产前诊断确认胎儿不能存活或出生后生存质量极低的。
4. 孕妇在妊娠期间发生严重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婴生命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妊娠流程1. 孕妇向妇产科提出终止妊娠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妇产科对孕妇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终止妊娠计划。
3. 妇产科为孕妇制定详细的终止妊娠方案,包括手术方式、时间、术前准备及术后康复措施等。
4. 孕妇在充分了解终止妊娠方案及相关风险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妇产科按照终止妊娠方案,为孕妇实施手术。
6. 术后对孕妇进行严密观察,及时处理并发症,确保患者安全。
7. 术后对孕妇进行随访,了解康复情况,提供相应的康复指导。
五、术前准备1. 孕妇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包括血液、尿液、凝血功能、心电图等,确保身体状况符合手术要求。
2. 妇产科医生对孕妇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了解终止妊娠的原因、意愿及家庭情况等。
3. 妇产科医生为孕妇制定个性化的手术方案,并向孕妇及家属解释手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能的风险及术后注意事项。
4. 孕妇在充分了解手术方案及相关风险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妇产科为孕妇预约手术时间,并告知术前禁食、禁水等相关事项。
六、术后管理1. 妇产科医生对术后孕妇进行严密观察,监测生命体征,了解手术切口愈合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2. 术后为孕妇提供必要的药物治疗,包括抗感染、止痛等。
3. 妇产科护士为孕妇提供的生活护理,包括饮食、卫生、休息等。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手术指征1. 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2. 胎儿确诊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畸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手术审批程序1. 患者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2. 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手术指征明确。
3. 经评估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审批手术。
五、手术前准备1.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等。
2. 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可能的并发症及术后注意事项。
3. 获取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六、手术操作规范1. 手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执行。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3. 手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七、术后管理1. 术后应有专人负责观察患者恢复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 向患者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包括休息、饮食、用药等。
3. 定期随访,评估患者身体恢复情况。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患者恢复情况及随访结果。
2. 所有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九、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质量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管理制度之前,应咨询法律专家和医疗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伦理标准。
医院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管理工作,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预防非法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及相关服务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终止妊娠手术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终止妊娠手术条件第四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2. 具备终止妊娠手术的诊疗技术;3. 熟悉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操作规范。
第五条终止妊娠手术的适用对象: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可以终止妊娠的妇女;2. 因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3. 孕妇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终止妊娠手术的禁忌症:1. 急性传染病;2. 慢性疾病活动期;3. 严重心、肝、肾等脏器疾病;4. 药物过敏;5. 其他不宜终止妊娠的疾病。
第三章终止妊娠手术流程第七条终止妊娠手术流程:1. 门诊就诊:孕妇持相关证明到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医生评估后,符合终止妊娠手术条件的,由医生开具手术同意书。
2. 手术预约:孕妇持手术同意书到我院预约手术时间。
3. 手术准备:孕妇按预约时间到我院办理入院手续,进行术前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
4. 手术实施:在具备手术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下,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5. 术后观察:孕妇术后需在医院观察2小时,无异常情况方可出院。
6. 术后随访:孕妇术后一个月内需到我院进行随访,了解恢复情况。
第四章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九条药品采购: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由具备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采购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药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我院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严禁滥用。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2.在查验。
登记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每月将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复印件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在每季度末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对妊娠14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要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身份证,登记医学诊断建议书,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受术者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禁止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工作人员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将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人工流产室工作制度一、人工流产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流产室必须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与手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二、人流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消毒用品要有明显标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时检查清理,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三、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试测负压,吸刮时,负压不得超过400mmHg。
四、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是,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
术后套仔细核对刮出的胚胎组织是否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
五、受术者术后需观察2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
六、人流室应每周彻底清理消毒一次。
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及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内整洁,进入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二、室内必须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喧哗。
三、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四、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教科,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接,均由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术前护理1.术前咨询在决定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患者应接受详细的术前咨询,包括手术的意义、方法、风险等内容,医生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身体状况,评估手术的适宜性和危险性。
2.术前检查术前检查是为了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手术的适宜性,包括血常规、凝血功能、尿常规、血型、免疫学检查等多项相关检查。
3.心理辅导终止妊娠对患者的心理影响很大,医生应在术前进行心理辅导,帮助患者缓解焦虑和抑郁情绪,增强对手术的信心。
4.妊娠确认在进行手术之前,医生应确认患者的妊娠情况,包括孕周、胎儿数量、胎位等。
二、术中护理1.手术前准备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手术方法,准备所需的器械和药品。
2.麻醉终止妊娠手术通常需要应用麻醉药物,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史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麻醉方法。
3.手术操作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监测术中应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包括心率、呼吸、血压等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5.术后护理1.观察手术结束后,医生应对患者的意识状态、出血情况等进行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
2.宣教医生应向患者介绍术后护理注意事项,包括饮食、活动、伤口护理等内容,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3.随访医生应对患者进行术后随访,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并发症处理如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总之,终止妊娠是一项需要医护人员和患者共同努力的工作,只有通过严格的护理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医护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够安全地度过手术,并顺利康复。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凭证施术制满足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满足第二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条件的由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以上临床医师会诊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申请者凭医学诊断意见书分别到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到计生委科技科开具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村出具证明到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各施术机构凭全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核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四、定点施术制孕十四周以下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执业许可施术。
孕十四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定点施术制。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意外妊娠,全部定额免费到定点单位施术;没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无措施怀孕的自费到县定点单位施术。
特殊情况需转诊或就地急诊的,需向区人口计生局申请。
危及生命的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
五、信息通报制申请人工终止妊娠人员施术后必须将施术单位填写的《信息反馈单》,主动送交《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单位的经办人。
《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经办人及时向村专干、该孕妇随访责任人、镇统计员、免费服务结报人员通报。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需求的增加,为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操作流程,确保该手术过程安全、合法和可靠,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妇女关怀。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4. 手术前的准备工作4.1 医疗机构准备-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手术过程的顺利进行。
- 医疗机构应制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培训等。
4.2 术前妇女的评估和咨询-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妊娠时期、身体状况、药物过敏情况等。
-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咨询,告知手术的风险、后果和可能的并发症。
5. 手术操作流程5.1 手术操作规范- 手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 手术操作应遵循严格的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过程无感染风险。
5.2 麻醉和止痛- 手术中使用的麻醉和止痛药物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妇女在手术过程中不感到疼痛。
5.3 手术后的护理和观察- 手术后应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观察,确保术后恢复顺利。
- 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6. 其他要求和注意事项- 医务人员应保护妇女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在操作过程中尊重妇女的权益。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妇女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7.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8. 结论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升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
医院实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工作的开展,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 保障妇女健康: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终止妊娠方式。
2.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4. 平衡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促进性别平等。
二、管理职责1. 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 医疗科:负责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
3. 药剂科: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报废。
4. 护理部:负责终止妊娠手术患者的护理和监护。
5. 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管理制度1. 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具有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批,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2.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帐管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3. 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 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医疗科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5. 终止妊娠手术的评估: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6. 终止妊娠手术的保密: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四、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终止妊娠法律法规的认识。
2.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3. 营造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消除性别歧视。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科专家联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治疗方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终止妊娠服务行为,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提供的终止妊娠服务,包括手术终止妊娠和药物终止妊娠。
第三条服务原则1. 自愿原则:终止妊娠服务必须基于妇女自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妇女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妇女的个人信息。
3. 安全原则: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终止妊娠服务的安全性,降低妇女的健康风险。
第四条服务条件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终止妊娠服务的资质和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3.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服务流程1. 咨询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对妇女的需求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2. 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向妇女详细解释终止妊娠的服务内容、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取得妇女的知情同意。
3. 服务实施:根据妇女的选择,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手术或药物终止妊娠服务。
4. 术后关怀:医疗机构应当对妇女进行术后关怀,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康复支持。
第六条服务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服务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终止妊娠服务的专门科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服务的病历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
4.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终止妊娠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早孕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早孕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应按国家卫健委有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规程。
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必须经上级卫健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应具有合格的计划生育手术室、观察室,具有必需的抢救设备(包括急诊、输血、输液、急救车及抢救药械设备等),有必备的辅助科室(包括检验室、B超室)。
三、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卫健委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合格证。
四、严格适应证、禁忌证,遵守使用常规,认真填写有关记录和登记表。
五、发生严重差错事故或死亡,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
医院终止妊娠手术规章制度
医院终止妊娠手术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一、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手术的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各个科室和相关人员。
三、医院绂止妊娠手术应遵循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意愿,以患者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绂止妊娠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一、终止妊娠手术的适应症:1. 妊娠对患者生命健康有严重危害的;2. 患者患有严重的心脏、肾脏、肝脏等基础性疾病,妊娠会加重疾病的;3. 妊娠危及胎儿生命或发育的。
二、终止妊娠手术的禁忌症:1. 患者有恶性肿瘤、严重感染病等影响手术安全的情况;2. 患者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的。
第三章绂止妊娠手术的程序一、患者来院咨询或就诊后,医生应进行详细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的病史和情况,必要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
二、医生应向患者解释手术的意义、风险和后果,听取患者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
三、患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四、如患者符合手术适应症,医院应及时安排手术,保障手术顺利进行。
第四章手术操作及后续处理一、手术应由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医生进行操作,保障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手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消毒规范,避免感染的发生。
三、手术完成后,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术后处理和观察,确保患者康复顺利。
四、患者术后应按医嘱定期复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第五章医院终止妊娠手术的保密责任一、医院和医务人员有终止妊娠手术的保密责任,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外界。
二、医院内部只能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汇报,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相关信息。
三、医院应制定相关保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权。
第六章处罚条例一、医院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二、医院及医务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一、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终止妊娠技术的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技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终止妊娠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在尊重和保障妇女自主、尊严的前提下,制定本规章制度。
妇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怀孕,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
第三条终止妊娠技术是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的医疗服务之一,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终止妊娠技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时,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隐私,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技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终止妊娠技术。
第二章终止妊娠技术的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性可以选择进行终止妊娠技术:(一)怀孕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孕妇患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胎儿可能出生后受到严重影响的;(三)孕妇怀孕是因为强奸、性侵犯等非法行为造成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妇女在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接受医生的咨询和诊断,明确怀孕期限和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终止妊娠技术方法。
第八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章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第九条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包括药物终止和手术终止两种。
(一)药物终止是指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药物,通过药物作用使胚胎和胎盘排出体外的方法;(二)手术终止是指通过手术操作将胚胎和胎盘排出体外的方法。
第十条妇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医生的建议,选择适合自己的终止妊娠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开展终止妊娠技术。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保证终止妊娠技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终止妊娠技术的程序第十二条妇女在选择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向医疗机构申请,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报告和咨询意见,接受医生的评估和建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妇女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手术过程、风险和注意事项,征得患者的同意。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凭单位有关证明实施引产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要求终止妊娠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施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等证明施术。
政策外(计划外)妊娠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未婚的只需提供相关本人身份证明。
三、在引产时,要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
医务人员在施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案一并存档。
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四、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施术后对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科室及人员。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合法、合规。
2. 科学管理:根据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受术者的个人信息和手术过程严格保密。
4. 公正原则:对所有受术者一视同仁,确保公平、公正。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与审批1. 受术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向医院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
2. 医院对受术者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等。
3. 评估合格者,由妇产科医生根据《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进行手术审批。
4. 手术审批通过后,由医院向受术者出具手术通知单。
五、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1. 医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负责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
2. 手术过程中,医生应严格遵守手术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3. 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提供技术保障。
4. 手术结束后,医生应观察受术者恢复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1. 医院应设立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
2. 终止妊娠药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使用方法。
4. 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记录应保存完整,以便追溯。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操作过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供安全合理的终止妊娠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和条件第二条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医院通过合法的医疗技术手段终止妊娠的过程,适用于怀孕不满12周的妇女。
第三条妇女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人工终止妊娠:1.怀孕不满12周;2.经过必要的咨询和思考,明确表示要终止妊娠;3.妇女或家属提供合法有效的终止妊娠申请及相关材料;4.妇女身体和精神状态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第三章终止妊娠的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妇女或其家属需提交终止妊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孕妇健康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医院收到终止妊娠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终止妊娠的风险告知和咨询,告知妇女可能存在的身体和心理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生育方式。
第四章终止妊娠的实施第七条终止妊娠的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完成,包括医生、护士等。
第八条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应当符合医学和伦理原则,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终止妊娠的手术应当在医院的手术室或其他合法的医疗场所进行,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第五章终止妊娠后的护理和追踪第十条终止妊娠后,医院应当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指导,包括术后的休息、防感染、营养补充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妇女终止妊娠后的追踪制度,对其身体和心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宣传教育和援助服务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开展终止妊娠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终止妊娠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等,帮助妇女度过终止妊娠后的困难和困惑。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四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进行终止妊娠的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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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卫生局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人口计生局审批。
开具《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五、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