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无锡市持续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仅2009年就实施行政处罚217起(其中一般程序121起,当场处罚96起),罚款100万余元(到账近60万元);取缔非法行医窝点450家次,收缴药品400余箱,B超机、吸引器等大型医疗器械22件(台),价值约300万元。
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根本性的问题在特定区域内依然存在,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为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笔者就无锡市打击非法行医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同道参考。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
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
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
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
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调查和论文
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的调查和思考【摘要】文章描述在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思考“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性质的界定以及案件因果关系的“鉴定主体”的确定等内容,旨在探索卫生监督机构在乡医监督管理中具体违法行为的判断,逐步健全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相关联系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公正、稳妥、有效解决,减少推诿、低效现象的发生,促进卫生法制建设。
【关键词】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思考探索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363-02the reflection of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rice leading to deathche xiaojin【abstrac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were encountered in investigating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and reflect how to define the quality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testimony subject of the causality. the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judgment of specific illegal acts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untry doctors of the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ion, and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case transfer gradually, which will ensure that cases will be solved fairly,safely and efficiently, and reduce the buck-passing and inefficiency, thu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ealth legal system.【key words】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causing death, reflection1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13日,莱城区卫生局接到举报,莱城区某村刘某(男,42岁)在家中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以下为一则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一名男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一家装修
公司办理病假手续,期间在装修工地上遭遇意外伤害,装修工们将其送往
一家私人诊所救治,该私人诊所由一位自称为针灸医师的女子经营。
该女
子对该男子进行了针灸和拔火罐治疗,但治疗过程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该
男子死亡。
案情经过:
该女子未经医学专业资质认证,却非法从事针灸和拔火罐的医学活动,导致对该男子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该案被提交到法院后,法院
要求该女子提供相应专业医学资格、开业许可证等手续,但该女子始终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该女子的治疗行为
违反了医疗行业准则,造成了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最终判定其非法行医
致死罪名成立。
然而,由于该女子未有前科记录,所涉罪行为间接伤害,故判决结果
为缓刑一年,同时对该女子进行了诊疗部门禁止从业的处罚。
该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认为判决结果过于
宽容。
但也有一些认为,由于该女子并无恶意,而仅是因缺乏资格证明和
治疗能力,从而出现了事故,故该判决结果并不过分轻判。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2)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2)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释义: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说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业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一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医术精湛”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严厉打击,还需要深刻反思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医疗资质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到位等。
这导致了一些无资质的“医托”和“野医”等非法医疗人员的出现。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审核,严格规范医疗行业的经营活动,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案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问题。
人们对医疗行为的信赖和依赖是基于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一些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利用患者对医疗的渴求,散布虚假的医疗宣传,隐瞒医疗风险,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和伤害,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
我们应当加强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的文明风气,增强人们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和依赖,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生存土壤。
我们还需要以此次非法行医案件为契机,倡导全社会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一些人对法律的藐视和漠视,也凸显了一些人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妄为。
我们应当以此为警示,提倡全社会尊重法律、遵纪守法,不为所欲为,不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增强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珍视和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健康,不轻信虚假的医疗宣传,不盲目跟风进行非法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摘要:非法行医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社会现状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分析,阐述该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及在法学界的重要性,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医疗现象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就医”打交道,但是何为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法学界也是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自然实务中出现的情况也无法判断,进而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2012年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在《非诚勿扰》征婚被灭灯的四川阆中市天宫乡38岁副乡长戴彬因公布治疗荨麻疹的偏方,被阆中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
执法部门认为戴彬没有行医资格,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
其实,戴彬在公布偏方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行为。
戴彬认为自己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琢磨出的偏方彻底治好顽症,公布偏方只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参考。
戴彬反复试验,最终确定了剂量,经多次核对偏方后,向本报提供了偏方内容。
同时戴彬表示,中药材是一种特殊产品,配送和邮寄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
更重要自己不是医生,也没权利开处方。
最终决定只公布偏方不邮寄中药。
一、据案分析及其他情形分析1、戴彬公布偏方(1)该案例中,虽然戴彬没有行医资格,且没有医疗行为,但公布偏方,在社会中必然产生影响应该如何界定?作为当地的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戴彬的行为不是无证行医,只是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这种说法显然是模糊的、无界定的!同时,这也证明了行政执法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时,无法可依!(2)戴彬是天宫乡的副乡长,公布偏方只为患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是以此为业。
但因此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将如何评价?(3)另一角度分析,戴彬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的多次”以身试药”最终得出偏方,虽然试药成功但毕竟有风险。
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法医学鉴定4例分析
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法医学鉴定4例分析【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008-03案例1 反复输液导致低钾血症致死某男。
42岁。
某日因感觉腿软、全身无力到当地诊所就诊。
医师陈某检查后认为是“感冒”,予注射10%葡萄糖500ml、林可霉素4ml、维生素c6ml、维生素b66ml的混合液。
2小时后滴完。
无明显好转,但由人搀扶能行走。
回家后出现四肢无力.躺在床上不能动弹。
请同村章某到家中看病。
章某认为其系吃感冒药引起无力,予第二次输液,成分为10%葡萄糖500ml、atp20mg、维生素c1.5g、维生素b60.2g、10%氯化钾5ml。
静滴一半左右(约为1个半小时)病人病情没有好转。
出现恶心、反复呕吐的表现。
停止输液后家属重新请来陈某,陈某认为病人系“营养不良”,第三次予输液.成分为10%葡萄糖500ml及丹参20ml。
注射10分钟后病人出现脸色苍白、牙关紧闭。
并进入昏迷状态.立即停止输液并送到附近正规医院。
测血压为“0”。
呼吸、心跳已停止。
双侧瞳孔散大,无光反射。
经抢救无效死亡。
急查血气分析为k*2.8 mmol/l、ph 7.013、na 147 mmol/l、pco2 80.4 mmhg、po2 33 mmhg。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气管、支气管管腔内有见较多的泡沫样液体。
切开肺组织检查有大量水肿液流出;心脏重量400 g,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级.管腔内通畅。
脑重量1 290 g,脑膜血管轻度充血、扩张,未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大脑、小脑、脑干出血。
肝、脾、肾及肾上腺未见破裂、出血,胰腺未见坏死、出血,胃、小肠、回盲部未见破裂、穿孔。
(2)显微镜检查:支气管粘膜下层有少数淋巴细胞浸润,血管充血扩张.间质疏松水肿。
上皮细胞部分脱落,肺泡壁毛细血管充血扩张。
大部分肺泡腔内见中等到大量水肿液伴灶性出血.未见支气管壁明显痉挛现象。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破解非法行医犯罪法律认定三难点
破解非法行医犯罪法律认定三难点非法行医是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实践中表现形态多样,涉及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等领域的争议不断。
有这样一起案件:2015年7月,乡村医生张某(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只能在其村内从事医疗活动)以医师身份在某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生诊所”坐诊,11月,诊所借他人相关医师证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2016年2月,聘请无护士资格证的雍某做护士。
6月25日,患者凌某因感冒咳嗽在该诊所做头孢皮试后当场死亡。
在此之前,某单位(派出机构,无执法权)公共卫生中心(下称卫生中心)先后三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督导,并均在检查当日下发督导记录,要求停止营业,诊所均置之不理。
办理该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判定、因果关系认定、主观心理认定等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乡村医生身份的认定比较刑法第33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医生执业资格”的表述并不一致。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马卫军认为,从立法目的本意考虑,“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不同的。
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外,还需具备相应行政许可,即获得执业证书,缺一不可。
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说,由于执业医师法的颁布施行与刑法修订并不一致,导致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的主体认定上表述不一致,从而引起非法行医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分歧。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进行明确。
对于乡村医生能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主体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XX认为,医疗卫生法律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概念,只有医师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规定。
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条及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乡村医生是指掌握一定医药卫生知识,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和一般医疗的专业人员,医师则是经考试取得职称,从业不受地域限制的专业医务人员。
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法医学鉴定证据作者简介:肖学永、曹广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0-02一、案例介绍1.案例基本情况:2004年5月31日早7时许,张某(男性,47岁,农民)因颈椎疼痛服用“土医”安某炮制的药酒1两,10分钟后自感口唇、双上肢麻木、视物不清,后病情逐渐加重,腹痛、呕吐、流涎、四肢酸软、呼吸急促。
其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45分钟后张某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提取了安某浸泡药酒的药方和死者家中炮制的药酒2瓶。
药方方剂如下:灵芝10g、人参10g、何首乌10g、木瓜10g、海星1个、制草乌9g、制川乌9g、乌蛇10g。
2.法医学鉴定过程: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2日下午3时对死者张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
尸解见脑膜充血、肺脏广泛淤血、出血,代偿性肺气肿,肾脏淤血、出血,甲床紫绀等窒息的死亡改变。
余无异常。
提取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留存为检材。
2瓶浸泡药物的药酒留存为检材待鉴验。
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对提取的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和2瓶药酒鉴定后作出结论:2瓶药酒均含有乌头碱和乌头碱的降解物成份。
所提取的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送检后,未检出乌头碱成分及毒鼠强、氟乙酰胺鼠药和常见的有机磷农药。
2005年9月,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结果和张某死亡前的临床症状做出法医学鉴定,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3.诉讼结果。
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张某的死因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张某仅表现出乌头碱中毒的症状和体征,但其尸体内未检出乌头碱或乌头碱的降解物,不能排除其他毒物中毒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是乌头碱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有口服乌头药酒的事实,又具有明显的乌头中毒的症状和体征,根据乌头碱的药理和中毒机理足以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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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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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未能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六旬老汉”非法行医壮年男子命丧黄泉——苏保芝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调查纪实条例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未发通知注销或换证年近花甲的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苏保芝,今年春节过后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之余还从事非法行医。
5月8日,苏保芝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配制13付中药,张心华服用第一付后不久便不治身亡。
我所和公安机关立即展开慎密调查。
A 六旬老汉求财心切非法行医苏保芝,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
今年春节过后,苏保芝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其儿子等人很快在一家纯净水生产企业上了班,自己因年龄关系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此时正值东山镇茶叶采摘季节,苏保芝就帮当地茶农采采茶叶,种种果树,虽然赚不到什么大钱,但维持自己生活还是绰绰有余。
不过,苏保芝没有就此满足,他发现尚锦村有很多外来人员,而且经常有人跌打扭伤。
他想自己出身“中医世家”,治疗跌打扭伤岂不是“小菜一碟”,而且老家是中药产地成本又低,开个诊所肯定更能赚钱。
求财心切的苏保芝立即回到老家,从中药批发市场采购了多种中药材,自行配制了专治跌打扭伤和风湿等病的中药,在住处开始从事非法行医。
B 壮年男子盲目求医命丧黄泉同住在尚锦村的36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患有关节痛已有多年,5月8日下午,他到苏保芝住处求治,苏保芝准备对其敷药处理,而张心华认为敷药不方便工作,问苏保芝有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苏保芝随即为张心华配制了由木瓜、牛膝、防风、威灵仙、黄芪、白首、骨碎补、五加皮、防己、甘草、草乌等11味中草药组成的中药13付,要求张心华将每付泡在热水瓶开水中3~4小时后一天分三次口服。
5月14日下午16时多,张心华口服了苏保芝配制的第一付中药,17时左右因出现头晕便找苏保芝咨询,苏保芝对张心华说这是中药正常反应没事的。
非法行医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8 对 阳性 结果有 怀 疑时 , 复查 , 最好 用两 个 厂家 应 但 以上 生产 的试 剂 , 特别 是 检测 HV抗 体 阳性 时 , I 必须 再用其 它 厂家 的试 剂 复查 , 们 曾用 一 家生 产 的试剂 我 测得 结果 阳性 , 另一 家试剂检测 后 阴性 , 疾控 中心 用 送
复查 后确定 为 阴性 。
文章编号 :06-63 ( 10 23
)1- 3 6一o 1 18 2
非 法 行 医 中 几 个 问题 的 探 讨
崔 虔 畅
( 北 省 承德 市卫 生监 督 所 , 河 北 河 承德 0 70 6 0 0)
关 键 调 t 非 法行 医 ; 问 题 ; 探
第三 十九条 未经批 准擅 自开办 医疗机构 行 医或 者非 医师行 医 的 ,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卫生 行 政 部 门
( ) 一 从事 婚 前 医学 检 查 、 传 病 诊 断 、 遗 产前 诊 断
或者 医学 技术 鉴定 的 ; ( ) 行终 止妊娠 手术 的 ; 二 施 ( ) 三 出具本 法规定 的有关 医学证 明的 。
盒 只做一次 阴性 阳性 对 照 , 为节 约成 本 而 免去 阴阳 如 性对照 , 会造成结 果误 差 , 因每 次 测定 的 条件 、 度 等 温
也会有 变化 。所 以每 次必 须做 质 控 , 能保 证 结果 的 才 准确 性 , 其是做 定 量测 定 时 , 试剂过 程 中 的手 法 , 尤 加
1 非 法行医的概 念
第三 十五 条
未取 得 国 家颁 发 的 有 关 合 格 证 书
的 , 下列 行为 之一 , 有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卫生行 政
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案件司法鉴定分析与思考
文献标 志码 : B
d o i :1 0 . 3 9 6 9  ̄ . i s s n . 1 6 7 1 — 2 0 7 2 . 2 0 1 3 . 0 1 . 0 2 5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2 0 7 2 一 ( 2 o 1 3 ) 0 1 — 0 1 2 0 — 0 5
根据 我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 十六 条 规 定 : “ 未取 得 医生 执业 资格 的人非 法行 医……造 成就 诊人 死亡 的 . 处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并 处罚金 。” 也就 是说 . 非 法行 医造 成就诊 人死 亡 的 , 应 在十 年 以上有期 徒 刑 的法定 刑幅 度 内量 刑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 非法 行 医过程 中或
原 发 性 早 期 淤 血性 肝 硬 化 ( 轻度 ) 伴 肝 细 胞实变: 急性 胆管 炎 高 血 压性 心 脏 病 冠 状 动脉 粥 样 硬 化 性心 脏 病
自发 性双 侧 侧 脑 室 积血
2 结 果
2 . 1 基 本情 况 2 0 0 9 ~ 2 0 1 】 年问 , 上 海市 某 区检 察 院办 理 的就诊 人 死亡 非 法行 医 案件 l 4例 , 其中 , 2 0 0 9年 7例 , 2 0 1 0 年 4例 , 2 0 1 1 年 3例
衰竭 死 亡
十年 有期徒 刑 以下 。据对 上海 市某 区检 察机关 2 0 0 9 ~ 2 0 1 1 年 此 类案 件 的统 计 ,法 院判 处最 高 刑罚 为 十年 六个 月 , 最 低量 刑仅 为拘役 五个 月 。 据调研 , 法 院最终
量刑 考 量 因 素 中最关 键 的是 司法 鉴 定机 构 对 非 法行
在司法 鉴定 中心 出具 的鉴 定意 见 中 , 认 定非 法行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一起游医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调查处置的评析
【1] 蒋 大兴.“先照 后证”与监 管创 新—— 以协 同监管模式重 塑“信 用 国家 ”[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 1):29-32.
【2】 张文 婷,王 芮,徐 果 ,等.北京市朝 阳区医疗卫 生监督风 险管理 实践 与探讨 [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7,(06):552-556.
I关键词l非 法行 医;死亡;调查处置
l中 图 分 类 号 1R197
l文献标 识ro.q.lC
I文 章 编 号 ]1007-6131(2018)05-0484-03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18.05.012
游 医多存 在时间、地点不固定 ,随意性 、流动性
强 的特点 ,且 以宣称能够治疗疑难杂症为噱头 ,其 1 案情简介
针对 目标是 中老年人 。本文是 介绍一起 在集 市上 1.1 案件由来
摆摊设点 ,非法行医后致患者死亡 的案件 ,从本 案
2017年 3月 10 13,接 XX镇派 出所 电话反 映该
的调查处置角度 ,作者提 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镇 XX村村 民詹某在一名游医处就诊后死亡 ,游 医
【收稿 日期]201 8—07—30 作者简介 :丁正龙(1976~),男 。本科学历 ,学士学位 。卫生管理副研究员 。 通 讯 作 者 :丁 杰 明 591670002@qq.corn。
2018年第 25卷第 5期
·485 ·
沈 某被 羁押 在该 镇派 出所 。
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三 十 六条 第 一 款 、《行 政 执 法机 致家 属恶 性上 访事 件 的发生 。
关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第 三条 的规 定 ,沈 某 涉 嫌 2.2 司法 移送及 时是 案件 处 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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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分清责任,并对非法行医者做出恰如其分的处 理决定。然而,现实案件处置中,卫生监督部门大多 采用对非法行医者(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无医疗执业 许可证)予以行政处罚,对死者家属予以货币化安抚 的办法,极少启动对有关物品、尸体的检验鉴定,这显 然有“以罚代刑”、“重罪轻罚”、降格处理的嫌疑。若 死者家属对补偿不满意或者非法行医者逃跑,卫生监 督部门则直接将案件推给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也
理学和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E—mail:yhsjsh@163.com
・S9பைடு நூலகம்・
据,即《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
万方数据
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关 于非法行医案的规定。公安部门既然承担起非法行
医死亡案件的处置任务,也就有理由成为鉴定启动主
借鉴。
万方数据
心安理得地承担起处置任务,这确有明确的法律依
1鉴定的启动主体问题
谁是非法行医死亡案件鉴定的启动主体,也就是 谁具有此类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众所周知,非法行医 行为首先违反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 卫生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
【作者简介】杨洪尚,男,副主任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
部分。
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
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
水平所限或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病患者延误或 丧失诊疗救治时机,加重了病情,导致病患者因本身 疾病死亡,如急性心肌梗死到非法行医诊所抢救,由 于检查条件受限没有作出诊断而在转诊过程中导致 的死亡,就可以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病患者的死亡有
间接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的确认病患者到非法行医场所未 及诊治即死亡或虽经非法行医者诊治,但病患者死亡 纯粹由其本身患有的其他致死性病变导致的,如脑膜 恶性肿瘤患者口服非法行医者提供的治疗胃病药物 后死亡,可以确认导致病患者死亡的因素是疾病的自
4法医学鉴定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调查处 置的关键环节之一,对非法行医罪的确认将起到重要 作用,因此每个法医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 鉴定工作。法医学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 确定病患者的死亡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行为有无刑 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重点是确认直接因果关系还 是间接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主要依据病情记载、尸 检所见、药品检验结果、毒物分析结果,结合调查材 料、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分析判定。 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非法行医者违反医疗常 规,或使用不合格的诊疗产品,或采取不正确的诊疗 行为等,导致病患者非因本身疾病而死亡的,如未做 青霉素试验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针灸造成血气胸死 亡等,这些病患者的死亡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行为有
《法医临床学》称“多在原有椎问盘退变的基础 上受到不太严重的损伤或跌坐于地、乘坐汽车的突然 颠簸等情况诱因而成”,是指日常生活中累积外力或 较轻外力是诱因,此时认为椎间盘退行性变是主要原 因,较轻外力是诱因。但陈某的情况不属于累积外力 或较轻外力,而是车辆撞击瞬间的巨大外力直接作 用,所以,该鉴定人错把巨大外力认定为累积外力,法 医学鉴定机械照搬《法医临床学》的内容分析陈某伤 病关系,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 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不同于普通的 伤害,往往外力作用强度大,形成的损伤较为复杂。 因此,不能以疾病的程度决定是否采用伤病关系评定
主鱼堕垦鲎盎蠢
掣』丛塑!虽堂竺幽垫!!生箜垫鲞
主垦鲞堕望金鲞堕堕壅堂童些圭基金童型 原则,而应采用伤病吸收原则,即根据损伤的程度进 行判断,经常可能出现损伤吸收疾病,而疾病可以忽 略不计或被计人损伤中。判断的依据就是如果没有 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
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3法医学鉴定原则
决定鉴定,委托鉴定,有利于查清非法行医违法犯罪
极易导致当事人亲属上访,甚至抬尸闹访。要处置好 此类案件,不论从卫生行政处罚的立场出发,还是从 刑事打击的角度考量,首先要厘清非法行医行为与病 患者死亡之间有无联系,是何种关系,这必然涉及到 鉴定问题。笔者通过亲身经办一起此类案件,体会到 这类案件鉴定所涉法律和技术问题众多,现结合国内 文献做如下探讨,不足之处,望法律专家和同行斧正。
然转归,与非法行医者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3鉴定主要涉及的项目类别
由于非法行医者多使用器械、药品对病患者进行 “医治”,因此,要查明病患者死亡是何种因素造成,
是否与非法行医行为有关,必然涉及到对所使用器械
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药品的真伪、其有效药物成分 的剂量、作用机理、毒副作用的大小等进行鉴别,对非 法行医者的认知能力、诊疗技术、操作技能进行评判, 对病患者原有疾病发生、发展、自然转归及在死亡过 程中所起的作用均要予以分析、论证、鉴别。也就是 说,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的鉴定主要涉及法医病 理检验、死因分析、毒物分析、药品检验、产品质量检 验、诊疗技术能力、诊疗行为过错程度等。
病历记录和诊断显示陈某确实存在退行性变,但 现实中每个人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退行性变,在没有 巨大外力作用时,多数人不会形成椎间盘突出,形成
椎问盘突出的也可以没有症状,更不会直接导致双下
肢截瘫。而陈某是在能够正常行走、从事劳动的生活 状态下,受到巨大外力作用后导致严重后果,而多数 人受到如此巨大的外力会导致相同的后果。所以,巨 大外力的作用应是主要原因,原有退行性变应忽略不 计或视为次要原因。
直接因果关系。
体,决定对有关物品、尸体等事项是否进行检验鉴定。
2鉴定主体资格问题
谁有资格成为非法行医死亡案件的鉴定机构? 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 还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鉴定机构?笔者
认为,依据前述讨论分析,公安部门既然能成为鉴定 启动主体,公安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必然具有优先鉴定 权,有资格成为鉴定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 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但是非法行医者是未经 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 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疗事 故鉴定委员会不应成为鉴定主体。社会鉴定机构虽 然依法设立,具有核准项目下的鉴定权,但社会鉴定 机构大多设立时间较短,资金、技术力量不足、又缺 乏有效的监管,且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 益,因此,社会鉴定机构不宜成为此类案件鉴定的中 坚力量,但可以作为公安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的补充
・学术探讨・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杨洪尚,刘建国,秦佳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山东济南250031)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非法行医;死亡;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5728(2013)SO-0090-02
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服 务人员职业门槛高、正规医疗单位费用贵以及卫生主 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各地城乡均不同程度存 在着非法行医群体,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死亡案件
也屡见不鲜。对这类案件如果处置不力,解决不当,
理秩序,理应受到卫生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卫生监 督部门享有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管辖权,非法行医过程 中出现病患者人身伤亡,当事双方应首先报告当地卫 生监督部门,由其派员进行调查、取证,判明案件性 质,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 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行政执法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 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表述,卫生监督部门应是非法行 医过程中死亡案件鉴定的启动主体。卫生监督部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的 法医学鉴定涉及到医学各科知识,专业性极强,单纯 依靠法医技术人员的力量恐难担此重任,需要多科医 学专家的参与支持。笔者经办案件时就依据《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聘请了五位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 定的讨论、分析、论证,使鉴定意见经受住了检察官、 法官的证据审查及最后的法庭质证,方法值得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