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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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

1、合理造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合理工期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等完整基建手续

二、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98年《建筑法》颁布实施,明确提出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内的质量行为均应接受政府监督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中介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工程质量监督则是政府强制性。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施工单位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7、施工单位交纳工人工资保证押金;

*8、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经图审的图纸1份;

(3)施工和监理项目部设立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许可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提前介入申请基本条件

(1)已确定施工单位

(2)已确定监理单位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条例》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四、设计变更

1、《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因各种原因,确需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手续,涉及结构变更和节能变更的,应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

《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变更造价管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0]238号)

五、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节能变更应经施工图设计

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节能分部应组织专项验收,节能分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单位工程不能验收合格。

六、工程实体施工阶段注意事项

1、节点构造

2、拉结钢筋

3、构造柱施工方式

4、水灰比控制

5、搅拌时间控制

6、混凝土养护

七、工程竣工验收

1、阶段验收由总监理工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验收组形式:

一、领导组:

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成员:

二、专业组:

1、土建专业组

组长:

成员:

2、水卫、电气安装组:

组长:

成员:

*专业组组长一般由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条例》明文规定下列人员必须参加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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