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6第六章失业保险共24页

合集下载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 业 保 险
体系: 体系
1、失业保险概述 2、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及其类型 (一)失业的含义 1、含义。 、含义。 失业是指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 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2、条件 、 一是在劳动年龄内 二是具有劳动能力 三是有就业愿望 四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下收入损失的风险。 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下收入损失的风险。而失业保险 化解的失业风险却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下的。 化解的失业风险却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下的。 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 2、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 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还兼 具间接目的――促进劳动者再就业。 促进劳动者再就业。 具间接目的 促进劳动者再就业 享受条件不同。 3、享受条件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同劳动者 的工龄、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 的工龄、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 业意愿。 业意愿。 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超过一定期限, 4、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超过一定期限,如 果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果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按社会 救助制度给予生活的补助,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享受范围。 救助制度给予生活的补助,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享受范围。
第六章 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的含义及类型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 业保险基金, 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 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 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 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丧失工作收入的艰难时期。

失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失业者在就业期间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形成失业基金,当他们失业时可以从失业基金中领取一定的救济金。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一,是一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失业保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

失业保险的救助形式包括一次性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辅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失业救济金的数额一般是按照失业者在就业期间的工资水平及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的,旨在确保失业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的实施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参保人必须是合法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他们在就业期间每个月会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失业保险费。

其次,失业者必须符合法定的失业情况,包括被解雇、企业破产、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等。

同时,失业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主动接受求职援助和培训。

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一般由政府或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来规范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险登记、救济金支付、就业援助等工作,同时也需要监督和评估失业保险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失业保险的实施对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失业保险保证了他们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增加了重新就业的机会。

对于社会来说,失业保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减少了社会救济的压力和负担。

同时,失业保险也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配置。

然而,失业保险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劳动者的工资缴费,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和经济的不稳定,保险基金的积累和管理面临一定的困难。

失业保险知识大全

失业保险知识大全

失业保险知识大全失业保险知识大全失业保险是指一种由政府制定的、保障失业者的待遇和生存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减轻被裁员或无自愿失业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再就业的信心。

一、失业保险的基本介绍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它给那些在符合条件后,因失业而需要资金帮助的工人提供收入,以补贴他们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和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管理,企业、个人和政府都有不同的责任。

二、失业保险的对象和条件1.对象:劳动力市场参与者,即在劳动力市场任职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包括现有工作者、被解雇人员和就业保障人员等。

2.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企业解雇或裁员。

(2)合同到期并被企业终止雇佣合同。

(3)原因不明,但与企业无关的失业。

(4)失业期已满或超过一定的限期。

(5)养老金被停发,但未提前退休的人。

三、失业保险的申请和领取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前往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领取申请表号。

2.申请审核: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对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3.批准后领取: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应前往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就业前的平均薪资为基础,计算公式为“月均工资÷当地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

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就业市场的供求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决定。

五、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和终止条件1.领取期限: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

超过12个月后,被保险人要想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重新登记。

2.终止条件:(1)失业期满。

(2)被保险人提出放弃领取。

(3)被保险人没有再就业需求,且满足其他条件时。

(4)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登记。

六、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1.提前办理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入职时应尽早办理失业保险,以便于在失业时及时获得帮助。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六章 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六章 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2.失业保险有一定的支付期限。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
三、失业保险的功能
• 1.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 2.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
利进行 • 3.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 4.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四、失业保险的效率损失问题
(1)新国家主义政策 (2)新自由主义政策 2.把失业救济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第三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一、失业保险的对象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三、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与标准 四、失业保险的期限 五、失业保险的管理 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一、失业保险的对象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均应参依法加失业保险,缴纳 失业保险费,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 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另外还规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 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 《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 同制工人也纳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Hale Waihona Puke (三)失业的影响• 1.积极的影响
• (1)有利于劳动者资源的优化配置
• (2)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 (3)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 (4)有利于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率
• 2.消极的影响
• (1)失业会造成巨大的经济产出上的损失
• (2)失业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 (3)失业会影响社会消费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的发展
• 有以下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 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资料范文

失业保险资料范文

失业保险资料范文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辅助,对失业保险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制度体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领取资格等。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1.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大小和范围,是需要在制度内明确规定出来的。

根据不同的行业区分,可能会把从事农业的人员排除在范围之内,而根据工作时间来看,可能会把临时工和季度工人排除,而我国是以居民的户籍制度为基础划分的。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只包括了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公务员和非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制度对其并不进行保护。

2.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保险金的筹集一般有五种方式:一是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二是雇主和国家共同承担;三是雇员和国家共同承担;四是由雇主、雇员、国家按比例承担;五是雇主独自承担。

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是通过建立基金由雇主、雇员和国家各按比例承担。

3.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失业人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是本人自动离职,在工作期间缴纳了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必须进行了失业登记。

在各国规定中,大多都包括了以上几个方面。

三、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分析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不足之处:1. 失业保险制度中基础概念规定模糊。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非自愿性失业、再就业等相关概念的界定都处于非常模糊状态,尤其突出在对失业的定义上,对失业如何进行有效完整的定义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另一问题就是,在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中仍然使用“职工”这一词语,而这种定义已经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从上述可看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层次还是在法规政策上都存在概念规定模糊的问题。

2. 立法层次偏低。

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

由于《失业保险条例》不够具有威慑力,导致我国在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上存在着许多困难,众多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生活中的社会保障——一失业保险1.定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享受条件履行投保义务3.缴费要求《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4.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01 用人单位= 参保人员工资总额*1.5%02 参保人员= 本人工资*0.5%①工资:10000元②缴纳金额合计=10000元*0.01%=200元例01参保人员= 10000元*0.5%=50元02 用人单位= 10000元*1.5%=150元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01. 必须是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被单位开除或主动辞职不可申请)2、参保缴费时间必须达到一年及以上①男性 : 16到60岁②女性 : 16到50岁或55岁鼓励失业者再就业(剪辑时请插入二维动画中的截图将以下图片替换掉:老李拿着失业保险费一脸高兴的样子)三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办理失业保险的步骤1、第一步: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第二步: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第三步,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四失业保险的领取金额1、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①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②失业津贴③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1000-2000多元地区标准实行日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北 京2017.09.012000天 津2017.07.012050河 北2016.07.011650159014801380山 西2017.10.011700160015001400内蒙古2017.08.011760166015601460辽 宁2018.01.011620142013001120吉 林2017.10.011780168015801480黑龙江2017.10.01168014501270上 海2018.04.012420江 苏2017.07.01189017201520浙 江2017.12.012010180016601500福 建2017.07.0117001650150013801280广 东2015.05.011895151013501210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生活保障线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时间上海7907902016年4月1日北京7107102016年7月1日天津7055402016年4月1日南京7007002016年7月1日杭州6606602016年12月1日拉萨6402450元/年2016年广州600560-6002016年1月1日武汉5803202016年1月1日郑州5202902016年7月1日哈尔滨5103000/年2016年10月1日合肥5105102016年1月1日石家庄5002700元/年2013年12月沈阳505-580295-3552016年7月1日最低生活保障线0102城市:200元-700多元农村:100元-700多元最低生活保障线地区标准实行日期 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北 京2017.09.012000 天 津2017.07.012050 河 北2016.07.011650159014801380 山 西2017.10.011700160015001400 内蒙古2017.08.011760166015601460 辽 宁2018.01.011620142013001120 吉 林2017.10.011780168015801480 黑龙江2017.10.01168014501270 上 海2018.04.012420 江 苏2017.07.01189017201520 浙 江2017.12.012010180016601500 福 建2017.07.0117001650150013801280广 东2015.05.011895151013501210 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时间上海7907902016年4月1日北京7107102016年7月1日天津7055402016年4月1日南京7007002016年7月1日杭州6606602016年12月1日拉萨6402450元/年2016年广州600560-6002016年1月1日武汉5803202016年1月1日郑州5202902016年7月1日哈尔滨5103000/年2016年10月1日合肥5105102016年1月1日石家庄5002700元/年2013年12月沈阳505-580295-3552016年7月1日2、领取失业保险时的其他福利待遇①由国家免费缴纳医疗保险费用;②国家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进行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等;③在领取失业保险时死亡,国家给予丧葬补助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

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

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作确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进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执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2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我收集的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结合,加快了制订新的失业保险行政法规节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条例》吸取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篇一:失业保险制度一、哪些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答: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一样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施行的一项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1,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获得国家规定的其他帮助失业登记的范围:以下七类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人员;(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三)个体经营业主停止经营的人员;(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五)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首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保窗口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有本人带户口本、第2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2寸免冠彩照---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保窗口审核合格---领证2015年失业保险费率将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公共产品投资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

会议认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加力增效。

要坚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围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以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改造传统引擎,加强定向调控,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减税降费鼓励创业创新,带动社会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需求,推动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发展。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一是普遍性。

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剂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4、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自2015年3月1日起,宁夏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

其中单位缴纳1.3%,职工缴纳0.7%。

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国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我国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况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课件

失业保险条例课件
其他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死亡时可享受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女性生育时可享 受生育补助金
03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流程
了解政策
首先需要了解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 包括申请条件、待遇标准、申请流程 等。
准备材料
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如 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卡等。
失业保险条例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失业保险条例概述 • 失业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与参保方式 •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 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 • 失业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01
失业保险条例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失业保险条例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失业保险条例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行 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 者提供物质帮助的法律制度。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政策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 他相关材料,如工资单、劳动合 同等。
审核要求
社保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 政策要求。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审核未通过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政 策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或相关部 门会告知原因,并指导申请人进 行修正或补充材料。
02
失业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与参保 方式
失业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 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参保方式及缴费规定
单位参保
缴费标准
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 个人不缴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

一是下岗者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下岗者还存在着上岗的可能性。

从其一般意义说,也可以把下岗看做是一种“准失业”。

(二)失业的指标体系我国对失业的考察,至今一直把重点放在城镇,即重点考察没有土地作依托的那部分劳动力。

在对城镇失业的考察中,使用了以下三个概念。

(1) 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已经失业但没有登记的未统计在内。

(2) 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调查中使用的“城镇调查失业率”。

(3) “下岗职工”,没有作为失业看待。

至于农村,我国还没有将其纳入失业的考察范围,人们使用的是另一个概念,即“农村剩余劳动力”。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

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我国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同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概念相比,有较大的差异。

具体如下。

(1) 被统计的劳动力范围只限于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这个范围被大大的缩小了。

(2) 统计的年龄区间被缩窄了。

(3) 统计的失业者只限于登记的失业者。

(4) 统计只限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包括下岗职工(即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没有离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应对失业做出进一步的、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界定。

凡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但因缺乏劳动的物质条件而不能进入劳动过程者,都应当如实地认定为本来意义的失业。

至于由于劳动者不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在劳动力市场选择劳动岗位而引起的暂时退出劳动过程,则是另一种意义的失业。

(三)失业的类型1.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所谓自愿失业,主要是指社会上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劳动者不愿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而拒绝就业,从而引起失业。

这种失业在西方国家不被看做是真正的失业。

自愿失业与就业并行不悖,是劳动力市场均衡时的失业。

与此相对应的是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指的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愿意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但由于其他主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工作,而造成失业。

2.摩擦失业和结构失业所谓摩擦失业,主要是指由于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或因经济变动过程中工作转换而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摩擦所导致的失业。

造成摩擦失业的原因,一种是由于劳动力不完全流动,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善等问题,使就业机会与有条件的找工作者不能立即聚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失业。

另一种是由于工作转换等原因,出现劳动力供求双方不协调的现象,从而产生失业。

摩擦失业被看做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着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相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

从其内在特征看,摩擦失业属于具有过渡性特点的时间很短的失业形式。

在西方,经济学家常常把摩擦失业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

所谓结构性失业,主要是指由国民经济的结构因素所造成的失业。

其特点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

失业者主要是由于缺乏新创造出的工作机会所要求的技能而不能就业。

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劳动力需求方面,不同经济类型发展速度的不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和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差异;二是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劳动力的质量和流动性不能满足劳动力的需求。

结构失业是一种客观现象。

摩擦失业与结构失业,二者的共同特征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

但结构失业更侧重于强调空缺职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与失业者所具有的劳动技能不相吻合,或空缺职位与失业者的空间差距较大。

因此,尽管失业者能获得劳动力市场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但也无法填补空缺的职位。

3.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公开失业一般是指劳动力完全处于闲置状态,有人称之为零工时零收入。

隐性失业,也叫非公开失业,是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

也就是说,如果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力,而总产出依然不减少,这部分撤出来的劳动力就处于隐性失业状态。

也有人认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只有形式上的结合而非有效率的结合,就是隐性失业。

一般来说,现阶段到政府部门登记并领取救济金的都是公开失业,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则是隐性失业或非公开失业。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1.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由社会各方筹资建立基金,当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现金等帮助,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这一劳动风险,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第二,失业保险是针对工薪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或企业破产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就自动发生效力;第三,失业保险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具有法定时限,超过一定时限之外的救济不属于失业保险的范围;第四,失业保险是现金帮助等与提供就业服务的统一,提供就业服务、激励失业者就业是它的基本目的之一。

2.失业保险的类型(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

3.失业保险的特点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它还具备独特的特征:(1) 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2)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 非自然因素是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4) 保障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4.失业保险的功能(1) 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

(5) 调节功能。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失业保险在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发展相对较晚。

失业是市场经济伴生的一种现象,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所决定的。

这种波动性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表现为需求的扩张与收缩。

在劳动力市场上,当经济发展时,会形成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张;当经济萧条时,则会形成对劳动力的收缩,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而周期性则表现为生产季节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要求有一定的劳动力作为后备资源。

因此,失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失业现象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失业问题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却使得许多劳动者陷于失业,丧失了收入来源,使生活处于困境,而且失业人口的增多加深了无资产阶级与有资产阶级的矛盾,引发了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冲击。

为了维护社会生产的有序进行,既发挥失业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又减轻失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各国政府开始将失业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并开始了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传统的救济失业向促进就业转化。

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失业救济的办法,如缩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以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或者通过颁布立法以改良失业保险的目的。

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如老年养老、遗属抚恤和伤残救助保险),它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分工、协作的一种制度。

通过社会保障法案(SSA)和联邦失业税收法案明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职能。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对州政府的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州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联邦政府相协调,并在必要时对州政府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对失业信托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投资。

州政府则在联邦政府的框架要求下,颁布各州的失业保险法,根据各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和就业状况确定各州失业保险税的税基、税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期限及金额等具体事宜。

州政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举行听证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救济信急和资料)可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补贴。

同时,州政府在无力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可向联邦政府借款,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必须归还。

如果州政府连续两年欠债不还,全部欠款必须在第三年的11月10日前归还。

否则,联邦政府将逐年增加对该州雇主的税率,每年递增0.3%,以惩罚该州欠债不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