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6第六章失业保险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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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

(一)失业的界定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一是下岗者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下岗者还存在着上岗的可能性。从其一般意义说,也可以把下岗看做是一种“准失业”。

(二)失业的指标体系

我国对失业的考察,至今一直把重点放在城镇,即重点考察没有土地作依托的那部分劳动力。在对城镇失业的考察中,使用了以下三个概念。

(1) 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已经失业但没有登记的未统计在内。

(2) 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调查中使用的“城镇调查失业率”。

(3) “下岗职工”,没有作为失业看待。

至于农村,我国还没有将其纳入失业的考察范围,人们使用的是另一个概念,即“农村剩余劳动力”。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

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我国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同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概念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具体如下。

(1) 被统计的劳动力范围只限于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这个范围被大大的缩小了。

(2) 统计的年龄区间被缩窄了。

(3) 统计的失业者只限于登记的失业者。

(4) 统计只限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包括下岗职工(即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没有离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应对失业做出进一步的、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界定。凡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但因缺乏劳动的物质条件而不能进入劳动过程者,都应当如实地认定为本来意义的失业。至于由于劳动者不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在劳动力市场选择劳动

岗位而引起的暂时退出劳动过程,则是另一种意义的失业。

(三)失业的类型

1.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主要是指社会上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劳动者不愿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而拒绝就业,从而引起失业。这种失业在西方国家不被看做是真正的失业。自愿失业与就业并行不悖,是劳动力市场均衡时的失业。与此相对应的是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指的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愿意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但由于其他主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工作,而造成失业。

2.摩擦失业和结构失业

所谓摩擦失业,主要是指由于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或因经济变动过程中工作转换而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摩擦所导致的失业。造成摩擦失业的原因,一种是由于劳动力不完全流动,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善等问题,使就业机会与有条件的找工作者不能立即聚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失业。另一种是由于工作转换等原因,出现劳动力供求双方不协调的现象,从而产生失业。摩擦失业被看做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着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相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从其内在特征看,摩擦失业属于具有过渡性特点的时间很短的失业形式。在西方,经济学家常常把摩擦失业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

所谓结构性失业,主要是指由国民经济的结构因素所造成的失业。其特点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失业者主要是由于缺乏新创造出的工作机会所要求的技能而不能就业。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劳动力需求

方面,不同经济类型发展速度的不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和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差异;二是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劳动力的质量和流动性不能满足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失业是一种客观现象。

摩擦失业与结构失业,二者的共同特征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但结构失业更侧重于强调空缺职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与失业者所具有的劳动技能不相吻合,或空缺职位与失业者的空间差距较大。因此,尽管失业者能获得劳动力市场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但也无法填补空缺的职位。

3.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

公开失业一般是指劳动力完全处于闲置状态,有人称之为零工时零收入。隐性失业,也叫非公开失业,是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也就是说,如果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力,而总产出依然不减少,这部分撤出来的劳动力就处于隐性失业状态。也有人认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只有形式上的结合而非有效率的结合,就是隐性失业。一般来说,现阶段到政府部门登记并领取救济金的都是公开失业,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则是隐性失业或非公开失业。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由社会各方筹资建立基金,当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现金等帮助,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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