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建[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建市[2002]18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现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论项目管理收费的费率标准
云南工程项目管理取费标准探讨摘要:本文结合当前云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费的突出问题,探讨解决工程项目管理取费问题的思路,尝试提出了取费标准。
一、概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主体为实现工程项目目标,运用管理的知识、技能、方法和技术,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协调和控制的行为过程。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企业(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方)受业主或其他服务对象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其服务费用的确定是项目管理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何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的取费标准对我省项目管理服务市场培育、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早在200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至今工程项目管理推广和实施近10年,但仍没能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究其原因,取费是关键性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入21世纪,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 [2004]200号)两个文件,提倡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建设,并对工程项目管理取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然而,由于我省和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尚未立法,项目管理取费也无明确的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时存在顾虑,给项目管理企业在开展业务和项目管理工作的时候带来了种种困难,极大地限制了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壮大。
(一)项目管理收费目前存在的问题1、缺少国家相关文件和政策的支持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对工程项目管理收费作了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一种创新型咨询服务组织方式,具有集成化、专业化优势,满足了委托方的多样化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展露出广阔的应用前景,而实操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如何取费是核心关切问题。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本文提供的全咨取费参考标准包含以下内容:01全咨服务取费方法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该文件第5条第2款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
该文件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的两种取费方式:1、叠加法: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2、成本加酬金法: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同时该文件也提到了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给予奖励。
02全咨服务取费参考标准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全咨单位可开展“1+N+X”菜单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其中“1”是项目管理咨询,为必选项,贯穿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始终,“N”为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和其他工程专项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至少有一项是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咨询业务,X是不自行实施但应协调管理的专项服务。
本工程承诺质量目标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本工程承诺质量目标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本施工组织设计体现了我公司对名景花园(六建搅拌站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的总体部署与原则性作法,提供了完整的纲领性文件,也为业主选择施工企业提供参考。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将依据本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严格遵循我公司技术管理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在图纸会审之后,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和规范工程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以确保优质、高速、低耗、安全、文明地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一节编制依据一、业主相关文件1)业主提供的“名景花园(六建搅拌站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工程”的招标文件。
2)相关招标答疑文件。
二、、国家有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四、主要标准四、主要图集五、主要法律、法规六、其他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文件。
(1)ISO9002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标准》;(2)OHSAS18000职业健康体系;(3)OHSAS14000环境卫生体系。
第二节工程概况名景花园(六建搅拌站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工程位于天津市西青道与罗浮路交口。
本标段总建筑面积45243.57m2,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本工程分为1、3、4、5、6号楼,层数:25层、22层、18层。
主要功能民用住宅及相关配套生活设施。
第三节承包范围第四节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本工程所涉及的分项工程多,参加施工的分承包商多。
业主在施工图设计、进度管理、现场协调等方面对总承包商的要求高。
施工对策: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项目总包管理方案,用以指导总包管理。
针对各指定分包和供应商、独立分包和供应商的全方位、全过程做好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和配合。
重点推行目标管理、跟踪管理、平衡协调管理,积极处理好各方关系,协调施工现场各类资源的合理配备。
搞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技术的总包管理,确保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98]建设综字第79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8.10.15【实施日期】1998.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98)建设综字第79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指导各试点城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勘察设计司联系。
其它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城市和准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建设〔1998〕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
第四条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学会工程管理分会杨春宁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当前建筑业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得到迅猛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相对滞后的建设项目管理问题。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资质、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其目的就是大力发展和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使其尽快达到与国际接轨的水平。
作为建筑业的每一个成员,为了生存和发展,积极探索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当务之急.课题要点:社会分工专业分工有序管理服务业主一、发展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后文统称“工程项目管理”)首先解决好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认识问题,了解其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能性,才能提高建筑业的每一个成员的紧迫性和主动性.1、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大势所趋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从发展的角度去看,它必须有一个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企业体制、机制,把现有的建筑业企业(包括中介咨询机构)发展为真正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机构,并使之适应市场的需要.随我国社会的进步,现代化建筑的功能越来越齐全,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不夸张地讲,现代化建筑已成为高新科技的集合地。
建设项目在各行业中就是组织协调工作最复杂,环境影响最大的行业,需要科学的管理,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内控制好工期、质量、成本三大要素。
工程管理对组织协调能力,人才素质和专业配备以及科学的管理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各企业单位对市场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反映,打出品牌、特色,立足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将面对国外同行业的竞争,我国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能力与国际上比差距并不大。
走出国门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对我国经济发展极为有利,但我们所差的是在项目管理上;大多数企业未能达到与国际接轨的水平。
综上所述,当务之急是逐步使我国建筑企业尽快适应当前建筑科技发展以及国内外市场的要求。
达到这一要求就应将现有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基础所形成的大而全,全而不精,管理粗放的企业,尽快改造为技术密集、管理密集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建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6]22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的取费方向
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方向建设部于2004年12月颁发建市〔2004〕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尚无查找到有政府文件明确项目管理服务费标准。
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的取费方式,参考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但监理服务内容与项目管理服务内容有区别,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工作要求方面,项目管理企业都远高于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应高于监理取费标准,项目管理服务费以监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1.3-1.5倍左右。
二、取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附件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如上规定,如1000万的住宅项目,监理服务费约36万(基价30*1.2浮动),项目管理费则约为54万(36*1.5倍)。
三、列项清单:结合总价,报价清单可以根据提供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某一阶段或某几个阶段的服务,或某些具体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进行分项列价。
可分为以下两种:(1)分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
包括招标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对外协调管理等。
(2)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包括勘察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永电、永水等功能专业)、竣工验收阶段、交付使用阶段、保修阶段。
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的计费和构成包括项目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合理利润和应缴费税等,具体内容如下:(1)直接费:包括项目管理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仪器)使用费、住宿及通信费等。
(2)间接费:包括各类人员、行政人员及各部门后勤人员的薪金、经营业务费、社会保障费、项目管理人员教育经费等。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办市函[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我部颁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规范》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行科学、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法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类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规范》的修订是在借鉴国际先进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通用做法,全面地总结我国二十年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它的颁XXX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行为和基本做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宣贯培训,切实加强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建质[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