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一)统筹管理的原则。
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的原则。
上级机关领导、相关单位与本院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三)事前审批的原则。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的原则。
一般性公务接待安排在食堂用餐。
需安排在酒店用餐的,须报院长同意。
二、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相关单位来访、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
2、经院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1、申请。
相关科室在工作交往中需进行公务接待用餐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办公室领取《公务接待审批表》,将接待事由、就餐人数及接待标准等填写清楚,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安排就餐。
2、记帐(在食堂)。
用餐完毕,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消费清单上写明就餐事由(要与向院办申请事由一致),以便院办结帐核对。
3、结帐。
食堂与院办结帐时,院办应将消费帐单与科室申请时的记录核对,院办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帐单进行结帐。
4、安排在酒店用餐的一律转账结算,接待科室在发票上注明招待事由,且由1名陪同人证明后,再经院办核对后由领导审批报销。
5、异地招待,要事先报同意后,才能接待。
四、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相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差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当地陪同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餐制度。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2014.1.25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是单位在开展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然而,为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制定明确的列支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业务招待费的定义和范围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其范围通常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工作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但需要明确的是,业务招待费应当与单位的公务活动和业务需求直接相关,不得将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纳入其中。
二、列支原则1、必要性原则业务招待活动必须是基于工作需要,为了促进单位的业务发展、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等目的而进行。
不得为了追求享受或其他不当目的而安排不必要的招待活动。
2、合理性原则招待费用的标准和规模应当合理适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
既不能过于节俭影响正常的业务交流,也不能铺张浪费。
3、合规性原则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列支或变相列支。
三、列支标准1、用餐标准根据不同的接待对象和场合,制定明确的用餐标准。
例如,对于一般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每人每餐的费用不得超过一定金额;对于重要的商务合作接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也要有合理的上限。
2、住宿标准明确规定接待对象的住宿安排标准,根据不同的级别和地区,合理确定酒店的星级和房间类型。
3、交通费用对于因业务招待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如租车、打车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说明。
四、审批流程1、事先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在安排业务招待活动前,应当填写详细的业务招待申请单,包括接待对象、事由、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并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批。
根据招待费用的金额和接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金额较小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较大的则需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3、审批权限明确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流程的规范和透明,防止权力滥用。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9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xx综〔xx〕xx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接待的原则(一)公务接待本着必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支出不得超出年初预算数和上年度决算数。
第三条公务接待的范围(一)接待来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
严禁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
(二)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不得安排工作餐。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三)应邀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
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第四条公务接待的审批(一)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管理(见附件1),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在安排公务接待前,应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2),连同派—1—出单位公函,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特殊情况下,可依据上级电话记录,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但事后必须协调对方补发公函,作为报销相关开支的必要依据。
业务检查、考察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等。
(三)应邀来院参加授课、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对象,属同城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工作餐。
邀请对象为异地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报销时应附上邀请函及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的标准(一)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为人均支出不超过130元,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
该用餐标准包含工作餐的所有开支(含餐费、饮品、服务费等),严禁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2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规范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控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省直机关会议接待标准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费的使用,提高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凡使用公务接待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公务接待费是指在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或发挥个人职能的过程中,为了接待外宾、客人以及举办会议、座谈、讲座等活动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的使用必须依法、合规,必须合理、经济、节约。
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形,不准扩大规模、增加次数。
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必须追究责任,并修正错误,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公务接待费的收支必须实行严格的制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对公款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结算程序,确保发生源头清楚、用途明确、实际支出、审批合法。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的管理应坚决杜绝“接待费过高”、“花费过多”、“标准过高”的行为。
对违规扩大接待范围,以大小吃喝、铺张浪费、奢侈豪华等形式进行公款消费的,一律予以严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的使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务实有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工作实效、节俭办事。
对需要接待的人员名单、接待范围等一律在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工作量和经费。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的相关资金管理,包括国库收支管理、决算审查、审计监督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建立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全面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接待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九条接待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接待外地来访的官员和人士,以及外宾。
2. 接待市内外公务活动和会议的参会人员。
3. 接待市内外领导、重要人员以及与本单位有关联工作的人员。
4. 接待各类考察团和学习团,以及其他与单位工作有关联的团组。
5. 接待开展公共活动、公益活动所需的支出。
6. 接待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人员。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衡阳市财政局衡财行[2009]136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9-11-0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
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
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5•【字号】湘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5日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皖政办〔1994〕6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招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节约开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招待经费开支对象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直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
4、陪同上述人员在皖活动的省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接待经费用于上述接待对象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因公交办的个别接待对象在皖活动期间必需的交通、住宿、餐食费用补贴,省领导陪餐。
三、接待经费开支标准1、住宿和餐费标准(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客人住宿:安排住大套间或套间。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80-100元,地、市每人每天60-80元,县每人每天50-70元。
(2)省、部级及部队军职干部住宿:一般不安排住涉外宾馆、饭店。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60-80元,地、市每人每天50-70元,县每人每天50天。
(3)省陪同领导及随行人员(不含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参照所陪客人食宿标准执行。
2、陪餐及工作餐标准(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每人80-100元。
(2)省、部级以及部队军职干部每人60-80元。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会议分级接待标准
会议分级接待标准(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附件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2006-12-08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浏览次数:次
湘财行〔2005〕37号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05.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
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
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
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