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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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探讨摘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然而仅仅靠市场是无法维持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的,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有效的证券监管和控制,才能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

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

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3.中小投资者表决权难以实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合法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投票决策机构变为大股东的利益工具,中小投资者无力与其抗衡,没有话语权。

4.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分红获得经济增长收益。据和讯网发布的上市公司历年分红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沪深股市有496家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以上不分红,连续9年不分红的公司有107家;连续10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有85 家。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迫使投资者只能通过反复交易来获取差价,一部分不分红的公司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从而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盛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5.中小投资者维权难以实现。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机制,

缺乏相应的民事证券机制,更无赔偿标准和执行标准,对证券违规只是以行政手段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1.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工具。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法律及一些法规虽规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索赔,但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大。如损失范围的划定、赔偿金额的计算、举证责任等,法律上都没有划定。例如《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然而现有法律仅原则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缺乏对中小投资者这些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所以股权平等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制度应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2.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投资者知情权。(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使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2)建立信息问询机制。通过建立信息问询让公司经营状况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目前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的增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因此,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是增加处罚有效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3.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督体系。证券监督体系是对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独立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维护市场规则,既独立于行政体系,又独立于监管对象,使其能达到较高的监管标准和监管透明度。其次,建立激励措施,汇集外部市场多方力量,共同监督,减少侵害现象的发生。再次,加强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督,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和及时反馈。

4.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治制度。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权,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我国法律条文中对投资者诉讼权规定很不完善,具体规定较少,使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因此,在我国建立投资者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诉权的法律体系,在投资者受到侵害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其受损利益得到补救。

5.建立中小投资者保险法律制度。建立金融体系内部投资保险机构,是降低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手段,例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证券公司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公司出现危机或倒闭破产时,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弥补一定损失。

总之,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各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季霖.证券市场应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j].理论界,2007,3.

[2]徐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1,9.

[3]李勇.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4]未修修.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与法,2009,1.

作者简介:赵越,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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