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理学向何处去_专题研讨会纪要
法学院往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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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开创一新的传统)。
但是,仅仅找到有意义的问题还不够;问题的提出和论证,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步骤或分解开来逐次讨论的一个个具体问题(issues)之上。
故正确的提问(question)首先来自对具体问题(issues)的把握。
这就需要透过社会生活和法律业务中纷繁的实际问题(problems)的表象,看到学术传统的脉络、矛盾和突破口。
在找到有学术意义的问题之后,仔细分析,斟酌步骤,将问题(question)限定在可以有效论证的范围之内。
这也就是为什么,论文的序言或第一章,通常总是对已有学术成果的回顾或评述。
这样做,不仅为表明作者对相关文献的掌握,更重要的,是通过总结学术传统向读者揭示本文讨论的问题,相对该学术传统处于什么位置,即学术意义何在。
这后一点,正是我们许多同学的论文所欠缺的。
如此看来,问学的第一步在进入学术传统。
所谓学术传统,简单说来,即关于一学术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概念或“关键词”的理论解说之汇合;这些基本问题等等,是涉及该领域的任何考察所回避不了的;因而任何考察的成立与否,最终均取决于其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的理论解说的效力。
同一个问题,可以由不同时代和地域的学者考察,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不同的传统。
但是有些学科制度是近世从西方传来中国的,例如法学;西方学术传统对这些学科的基本问题的考察,我们作为“后发者”就绕不过去。
改革开放至今,几乎所有我们关心、引用、争辩的法学领域的话题,追根溯源,多问几个“为什么”,都是现代西方式法治、“普世”人权、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和权利话语等等,在转型中社会的翻版或演变。
因此,为了探索这些问题在中国的演变,我们就需要进入西方学术传统,研究西方理论。
近年来法学译著之多,也可说明学界和读者的这一认识。
学习领会或阐释一两家西方理论并非难事。
真正的挑战,是在学习领会了之后。
它来自学者(后发者和竞争者)本身的理论位置:我们提问和论述的目的,不是要为西方主流理论提供又一个中国的例证或例外,包括以儒家等传统思想附会或抵制西方理论。
中国的法学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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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能让我有机会利用周末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些问题,希望我今天晚上的讲座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
我今天非常荣幸成为你们当中的一员,我争取在今后的三年中好好表现,以后能够接着受聘,(笑)能够更多的和同学们交流。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是我五六年前进行的研究。
当时我在做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在做研究的时候我考虑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中国法律哲学研究的具体情况如何,达到了怎样的水平,于是我就写了一个东西出来。
当时我在“闭关”,我这次“闭关”的时间比较长,大概有五年的时间。
当时陈家露先生、周国平先生去我家里,我们就聊了这个话题,他们问我最近有什么感想,我说最近有一点对中国法律哲学的看法,他们一听很激动,比我自己还激动,他们说这个非常好你应该发表,我说:“不发!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没有时间去处理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五年以后也没有学者谈论这个问题,没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果真等我“出关”以后,真的是没有人关心这个问题,即使有人关心,我认为讨论的也不深刻。
后来《政法论坛》的主编拜见我,让我一定给他们一篇稿子,然后我就给了他这篇稿子,从《政法论坛》05年的第一期开始连续连载,每期四万多字。
接着《商务印书馆》看到第一期的时候就和我联系,用三个月把这本书印出来,大概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就出版了。
这篇文章发表了以后在哲学界和政治哲学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讨论非常深刻,也非常深入,让我高兴的是法学界年轻的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政法论坛》上刊登了八篇评论的文章,紧接着我对他们的文章也进行了回应,然后《浙江社会科学》上也有四篇评论的文章,我也作了回应,然后《社会科学论坛》也发表了三篇,我没有作出回应。
另外,北大出版社马上要出版一本由国内外三十多位博士针对我的文章写的分析和批判的文章,其次,我们还在天则所进行了讨论。
这篇文章能够引起大家这么大的兴趣,使得我非常高兴,今天我也非常愿意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大家能不能提出更新或者更好的批判性意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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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0版如果说十年前邓正来教授发起“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学术论争,因如何更好地挺拔中国法律学术话语的主体性这一“顶层设计”维度,而倾向于引发研习“形而上学”之基础法学学人们的瞩目,那么近些年在中国法学界无端冒出且似乎愈演愈烈的所谓“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则更多地聚焦于,在外来规则短期内难以内化于本土社会的情势下,哪种法学研究更值得来做这一具体的操作问题。
这一议题因其“亲和性”而相应地吸引了更多关注“形而下学”之部门法学人的介入与参与。
现代意义的中国法学,基于其与生俱来的继受性质与远未定型的既有现状,围绕它的任何争议,注定无法绕开中西文明如何互融这一基本的分析框架。
由此,这场可堪称之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版的论争,似乎既有其世界语境,而且更有其深植于内的本土维度。
在复杂纠葛之间,中国法学界的这场方兴未艾的内部论争仿佛给人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惶惑之感。
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晚近以来,传统法学研究面临着重重压力。
在欧美法治先进国家,一场围绕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的讨论已经逐渐展开。
虽涉及多个层面,但这场讨论所涉的核心问题却是,法律学者应该关注什么。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欧美传统法学研究正在经历一种愈发跨学科化和实证化的转变态势。
恰如美国法经济学家托马斯·尤伦所说的那样:“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一种与惯常的法学探究方法截然不同的方式。
简单地说,就是这一转变使得法学像高校中的其他学科那般,相信它自己就是在实践‘科学’”。
何去何从,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
在很大程度上,此等由美国学术霸权推助起来的社科法学进路(法律与某研究方法)与主要由德法等欧陆国家传统所支撑的教义法学之间的博弈,为中国当下的法学论争提供了一个可堪比照的域外语境。
那么,社科法学真的能够取代规范性的传统法学研究吗?荷兰学者扬·斯密茨在其新著《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此给出了否定回答。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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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其立 法技 术及 法典 内容 , 被公 认 为
较法 国 民法 进步 。大 陆法系 民法 ,其立 法体 例有 “ 民商分 立 ” “ 与 民商 合一 ” 之 分 。 大清 民律草 案 》 《 《 和 民国 民律草 案 》 均仿 法 、德 民法 ,采 “ 民商 分立 ” 于 民 , 法典 之外 ,将 另行制 定商 法典 而瑞 士
12 5条 。这 是 中国 历史 上第 一 部 民法 2
典。
L
百 余年 前 决 定 抛 弃 中 华 法
系 ,以大 陆法系 的德 国 民法 为蓝 本起草
法 典 , 全出于 自主 抉择 、 动继受 。 完 主 其
所 以不 采英美 法系 , 粹由 于技术 上 的 纯 理 由 。我 们谈 论继 受大 陆法 ,不 能不注 意 一个基 本事 实:大陆法 系各 国 当初 之
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所谓 “ 继受” ,
特指 一个 国家 自主决 定 、自主选 择 、采 用 某 个 外 国 的法 律 制 度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称 “ 不 继受 ” 代之 以 “ 而 参考借 鉴 ” ,
其含 义亦大 致相 同 ,皆谓 从当 时的中 国 实际 出发 ,自主 选择 、采取 、引进外 国
向 着 德 国 : 中 国 民 法 的
弟 一步
如 所 周 知 ,中 国历 史 上 的 中 华 法 系 , 无现 今 民法 、刑法 、程序 法这 样 并 的法 律领 域 的划分 , 各种 社 会关 系 , 均
由 同一法 律调 整 ,即学 者所 谓 “ 诸法合
”
一
现 今中国民 非中华 所产, 法, 本土
加入 该法 系 , 均属 于主 动继受 法 国民法
或德 国 民法 的结果 。德 国著名 学者 耶林
法学研讨会交流发言稿范文
![法学研讨会交流发言稿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3cd8a9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b.png)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工作实际,就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当前法学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
1. 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给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2. 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
3.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国际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亟待提升。
4.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法学人才培养面临困境。
二、应对挑战的策略与建议
1. 加强法学理论研究,深化法学基础理论、部门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2. 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法律职业培训。
3. 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4. 加强国际法律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5. 创新法学教育,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律人才。
三、法学研讨会的意义
1. 提供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法学领域的学术繁荣。
2. 汇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法学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3. 推动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4. 加强法学界与实务界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结语
总之,面对法学领域的新形势、新挑战,我们要坚定信心,积极应对。
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大家能够分享研究成果,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95660f85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5.png)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事们:大家好!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各位一起参加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学理论学习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学理论学习是我们作为法学从业者必须要重视和坚持的。
法学理论学习是我们提升自身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学术能力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法学理论,学习和掌握法学研究方法和技巧,我们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我认为法学理论学习需要多方位多层次的方法。
在学习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借鉴于书本知识,更需要结合实际问题,关注社会热点,深入实地考察和研究。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与同行们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借助他人的智慧和视角来拓展自己的思维。
此外,法学研究还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从而深入研究一些难题和案例。
最后,我认为法学理论学习要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不能将法学理论仅仅看作一种学科知识,而应该将其视为一种信仰和追求。
我们要心存敬畏之心,对法学理论充满敬意,不断追求学术上的进步和突破。
我们要拥有开放的思维,勇于接受和探索新的理论观点,不断丰富和完善我们的认识体系。
在法学理论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虚心、谨慎、积极地态度,以持之以恒的精神,深入钻研,创新思维,不断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起来,法学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学理论学习对我们个人和法学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注重方法和态度,并与实际和科技手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谢谢大家!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事们:大家好!我继续谈一些关于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的发言材料。
法学理论学习是法学从业者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法学工作者,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更要深入学习探讨法学的理论问题。
通过对法律规范、法律发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我们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实践工作的发展,为司法和法律服务不断注入新的思想和理论。
中国法学到底应向何处去-
![中国法学到底应向何处去-](https://img.taocdn.com/s3/m/6804117ff242336c1eb95e3d.png)
中国法学到底应向何处去?摘要: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的近年比较火热。
总体而言,学界对于法学应向何处去有三个大的研究路向,即西方现代化范式、中国本土政治国家范式和后现代法学的全球化范式。
具体而言又有权利本位范式、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民间法研究范式及法益法学范式。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政治国家范式;全球化范式;法益法学范式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学界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展开了两次大型的讨论。
第一次是由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引发的。
第二次则是2005年由邓正来教授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一篇长达17万字的四期连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引发的。
通过阅读文章,学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大致是从两方明进行的。
一,就具体的部门法的去向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1999年举行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等。
二,就法学整体去向进行的大讨论。
本文将只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一个综述。
对于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致有三个大的方向:效仿西方现代化的现代化范式;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国家范式;后现代的全球化范式。
1.现代化范式现代化范式已经被学界公认为是一种引进、移植西方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西方现代化和现代化理论。
中国法学界从西学东渐以来就又很大一部分人深受这一范式理论的影响。
1.1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在清算阶级斗争范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概括起来,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而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便是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历史范畴。
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从于权利。
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
权利本位论彻底否弃了极”左”话语在中国法学领域中的具体形式,其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
政法学科研讨会发言稿
![政法学科研讨会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2875de99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b3.png)
政法学科研讨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亲爱的同仁们: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个政法学科研讨会上与诸位共聚一堂,共同探讨政法学科的发展与前景。
今天,我将围绕政法学科的发展趋势、创新改革等方面,与大家分享自己的见解与观点。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政法学科的历史。
政法学科是一门涵盖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知识领域的综合学科,它以研究政府、法律和社会现象为主要目标。
长期以来,政法学科一直在与时俱进,逐渐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科技的飞速进步,政法学科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首先,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政法学科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政法学者可以更加方便地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从而更准确地预测社会发展趋势和问题出现的原因。
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网络犯罪、信息安全等。
因此,政法学者需要关注并研究这些新问题,以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社会转型与创新对政法学科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的法律和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因此,政法学科需要更加开放与包容,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创新法律体制和执法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此外,政法学科的国际化也是当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政法学科也需要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在这个过程中,政法学者需要充实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为国家的外交事务和国际司法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持与建议。
最后,我想强调政法学科研究的重要性。
政法学科的研究不仅关乎国家的法治进程和社会的稳定,更与人民的幸福和福祉息息相关。
政法学者应该深入社会实践,关注人民的呼声与需求,努力解决社会问题、推进社会进步。
同时,政法学科也需要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研究水平和素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更多的政法专业人才。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https://img.taocdn.com/s3/m/53ed9c30580216fc700afd72.png)
说 这种 中 国法律 理 想 图景 是 一种 没 有 理 想 的理
收稿日期 : O — 0 1 2 6 1—2 O 作者简介 : 甘德怀( 94 , , 17 一)男 江西临川人 。 大学理论法 学研 吉林
想, 比较容易 理解 , 因为邓 正来 明确反对 那种 “ 质 主 本
[] 7论语 ・ 学而[ . M]
[] 8余英时 . 士与中国文化[ . 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1 4 0 3:0 .
那个时候 , 么是“ 什 中国法律 理想 图景 ” 已经 无 足轻 重
了。
[] 9殷海光 .中国文化的展望[ . 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 0 5 3 0 2:4 .
缺失 自己的理想 图景 ” 中国法学 向何处 去 ” 个 问 与“ 两 题相 互纠缠 。尽管 邓正来 明确 说“ 书 的 目的就是要 本 对‘ 中国为什 么会 缺失 中国 自己的法 律理 想 图景 ’ 这 个 理论问题 尝试 给 出我 个人 的 回答 ” 但是 他 也 总在 , 试 图照顾 另 一 个 他 欲 图拒 绝 而 又无 力 拒绝 的 问题 :
导, 无论是谁 , 只要接 受他人提供 的一种具 有确定性 的
理 想 图景 , 要么堕入 狼 口, 么堕入虎 口。因此邓 正 则 要 来 明确拒绝 了一 种 带有 确 定 性 意 味 的 中 国法律 理 想
维普资讯
甘德怀: 中国法律理想图 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道 目的地 的性质 , 有 可 能把 我 们 引 向深 渊 。 然而 , 更 ”
不予理 睬 , 为 可 取 的处 理是 追 问 : 更 为什 么 《 向何 处 去》 会带给 阅读 者这些可能刻骨 体会 的内在紧张?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自序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自序](https://img.taocdn.com/s3/m/f4cecf126c175f0e7cd13743.png)
邓正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1]我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
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
较为具体地讲,本书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影响或者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经由分析,本书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法理学专题研讨发言材料
![法理学专题研讨发言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185beb9b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2e.png)
法理学专题研讨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发言主题是关于法理学的专题研讨。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理念的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法理学的意义和应用。
首先,法理学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本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其底层逻辑和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性质、功能和目的至关重要。
法理学通过分析法律的基本原理,揭示了法律制度的内在合理性,帮助我们认识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律。
其次,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
法律实践涉及到很多具体问题和困境,而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为法官、律师和法律研究者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基础。
通过运用法理学的原理和观点,我们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指导,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
第三,法理学有助于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而法理学正是指引这一进程的理论支撑。
通过对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找到改进和优化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科学性。
最后,法理学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人才,而法理学作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学科,可以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综上所述,法理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理论学科,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本质、指导法律实践和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法理学的研究和探讨,不断提升法律理论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现代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法学研讨会交流发言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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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法学研讨会,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法学界,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本次研讨会以“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为主题,旨在深入探讨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 机遇(1)国家战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近年来,我国将法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2)全面深化改革为法治建设提供动力。
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为法治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
(3)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日益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高,法治建设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
2. 挑战(1)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不平衡。
在一些领域,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还不相适应,法治建设滞后于改革发展。
(2)司法改革面临诸多难题。
我国司法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改革任务依然艰巨。
(3)法治宣传教育有待加强。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司法改革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3.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队伍。
4. 推进司法公开。
加强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素养,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建议1. 加强法治建设顶层设计。
法理学教研室活动记录
![法理学教研室活动记录](https://img.taocdn.com/s3/m/52c34e8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34.png)
一、活动时间:2022年3月15日二、活动地点:法理学教研室会议室三、活动主题:探讨法理学前沿问题及教学方法改革四、参与人员:法理学教研室全体教师五、活动记录:1. 活动开始上午9点,法理学教研室全体教师准时到达会议室,签到后开始本次教研活动。
会议由教研室主任主持,首先对本次教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
2. 法理学前沿问题探讨会议第一项议程是探讨法理学前沿问题。
由教研室主任提出以下问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的价值?(2)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3)如何提高法理学教学质量?针对以上问题,各位教师展开热烈讨论。
以下是部分讨论内容:(1)关于法理学的价值,教师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和原理,有助于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2)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师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提高法理学教学质量,教师们提出了以下建议: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自身素质;②创新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③改革课程设置,突出法理学的核心地位;④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3. 教学方法改革会议第二项议程是探讨教学方法改革。
教师们针对当前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1)采用案例教学法,将典型案例引入课堂,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2)开展课堂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利用多媒体技术,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课堂趣味性;(4)加强师生互动,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实施差异化教学。
4. 活动总结会议最后,教研室主任对本次教研活动进行了总结。
他强调,法理学教研室全体教师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不断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贡献力量。
六、活动效果本次教研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
通过讨论,教师们对法理学前沿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教学方法改革有了新的思路。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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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项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同志们: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对开展主题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对〃以学铸魂〃作出深刻阐释,强调要〃铸牢对党忠诚〃。
作为一名法学会外事工作干部,必须铸牢对党忠诚,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对党忠诚表达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安排的实际行动上,细化到法学会外事工作中。
下面,依据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我谈几点体会:必须牢牢把握法学会外事工作的政治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法学会是政治机关,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要牢牢把握法学会外事工作的政治属性,不间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近几年以来,法学会外事部门全面系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努力刻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法治国际论坛致信的精神,不间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开工作的强大力量,一直不间断办好中国法治国际论坛,下大力气打造法学会在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方面的品牌工程、精品工程,推进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收获了〃一带一路〃国家法学法律界的广泛支持。
新征程上,必须始终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了让命,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安排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和对外方针政策上来,把铸牢对党忠诚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保持法学会外事工作的政治本色。
必须坚持在〃两个大局〃中谋划法学会外事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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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同事,大家好!首先,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即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我们将探讨法学的前沿发展趋势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们深知法学的理论学习对于我们的学术研究以及实际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则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平台,让我们有机会与其他同行交流意见、分享心得、互相启迪。
此外,这样的研讨交流会也提供了一个了解法学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动向的机会,对于我们的学术成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今天的演讲中,我想向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于法学发展的一些个人观点。
首先,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各种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议不断涌现,需要法学家们思考和解答。
因而,我们作为法学学者,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注重实践应用,关注社会问题,以更好地推动法学的进步。
其次,法学学科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和合作。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很多法学问题不再是单一领域的问题,而是涉及多个学科的交叉问题。
比如说,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领域需要与科技、环境等学科进行深入的研究合作。
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寻求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促进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协作,共同解决法学问题。
此外,我认为,法学学术研究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实践的参与。
法学的研究内容应该与实际应用问题相结合,关注法律适用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我们可以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法学研究成果,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最后,我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交流会,能够与各位专家、同行一起分享经验、互相启发,并共同探讨法学前沿发展趋势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希望我们能够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
谢谢大家!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同事,大家好!在刚刚的发言中,我已经向大家分享了我对于法学发展的一些个人观点。
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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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XX学院的XX,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分享一下我对于法学会理论学习的一些见解和心得。
首先,我想谈一下法学会理论学习的重要性。
作为法学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众多的法律知识体系,不仅需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础,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研究能力和理论素养。
法学会理论学习的目的就是通过集思广益、汇聚智慧,在学术交流中促进法学的进步与发展。
通过与同行的学习和交流,我们可以获取到更多的新知识、新观点和新方法,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更加具备竞争力。
其次,我想谈一下法学会理论学习的方法与途径。
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进行法学的理论学习。
首先,要关注法学会举办的各类理论研讨交流会,这是与同行交流、学习的重要平台,可以听取学者的分享和报告,借鉴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
其次,要阅读大量的学术论文和专业书籍,这是提高自身学术素养和理论水平的有效途径。
此外,还可以参与法学会组织的相关研究课程、研讨班和学术沙龙等,以提升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最后,我想谈一下在法学会理论学习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理论学习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我们要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规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阅读与浅尝辄止。
其次,法学理论学习要结合实践,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实际问题中运用理论,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同时,要保持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学习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我们要主动寻找学习的机会和资源,并勤于思考和研究。
最后,要与同仁保持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多与同行共同探讨与交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法学会理论学习是我们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适应时代需求的重要手段。
希望我们能够积极参与法学会的理论学习活动,共同探讨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谢谢大家!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感谢大家对我之前的发言的关注和肯定。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评-5页word资料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评-5页word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e27d872d65ce05087632139b.png)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评邓在书中对他认为目前比较可以反映中国法学发展基本情况的几大流派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批判,包括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朱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以及少数“法条主义”观点。
我重点关注了作者对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所主张的“权利本位论”的批判。
我采取的分析思路是首先概览本书,梳理结构,找到邓所列举的张的观点、所批判的主要内容;然后精读这部分内容,理清邓对张所提出的批判的思路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角度;最后跳出作者的思路,以自己现有的知识去理解这种批判,尝试分析这种批判是否合理。
在阅读本书以外,我搜集了书中所引用的张文显关于权利的一些论文②。
法学学者之间的争论往往讲求逻辑的连贯与严密,只是一味阅读邓的文章,很容易陷入其文章设定的逻辑圈内无法走出,我所采取的方式就是阅读其论文,梳理结构,以期能发现邓在文章中没能发现的有价值的闪光点,以第三者的角度进行思考是否存在合理性。
他开篇就提出对现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看法――目前还不存在指引方向的理想图景并确定了研究的方向――回答产生这种缺失的原因。
其所探究的思路是在引论阶段首先界定了使用范式这一概念的不同(区分为4种不同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继而有针对性地一一从使用“范式”概念的角度对其提出看法和存在的缺陷。
在引论阶段,对不同流派列举主要观点并――分析,从而给出结论。
在文章引论部分,相较于对苏力和梁治平所采用的的“范式”的概念的方式的狂轰滥炸,邓正来对张文显的评价是更为严谨。
但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即“他的研究并未论涉到库恩最终基本上否弃‘范式’概念的态度和理据”③;对于张文显教授对“权利本位论是一种法哲学研究范式的问题”④所进行的五个角度的论证,邓则认为不太妥当;并且,邓教授对这种方式给出了总括性的评价,认为他们过于强调一种理论模式与另一种理论之间的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共同取向,没能发现并利用“范式”概念在分析不同理论模式可能存在的共同信仰方面的作用。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https://img.taocdn.com/s3/m/86d5ff31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04.png)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
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
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
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
”——卡夫卡,《在电车上》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
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
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
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
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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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 为了系统分析我国法理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及与部门应用法学的关系,谋求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大发展,《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于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
与会的学者约有20人,其中既有硕果累累的老一代学者,也有近年来活跃在学坛的中青年新秀。
尤其有特色的是,民法学、刑法学界的几位知名学者也应邀与会,这使得会议的讨论充满新意。
会议主要讨论了四个议题:法理学现状分析、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法理学的承继、引进与创新、法理学目前应该研究的若干重点问题。
会议最后还简要讨论了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问题。
讨论会上的发言紧凑积极,气氛活跃,甚至发生激烈的争论,但相互之间态度非常友好。
根据会议收到的论文、与会者提交的书面发言摘要和即席发言的记录,我们整理了这份纪要。
会议讨论的前两个议题的内容在本刊发表,其他议题的内容将在稍后出版的《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上刊发。
〔1〕一、法理学现状分析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现在的法理学研究还是令人不能满意。
法理学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三点:11法理研究的泛政治化。
法理研究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应当与政治问题加以区分。
目前我国的法理研究具有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纠缠于政治问题,将法理研究简单地归结为对政治(尤其是政策)的解说与辩护,严重地影响了法理学的学术性与科学性。
法理研究具有政治性,也可以研究政治问题,但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应当以法理形式进行,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理问题,在法理层面上加以阐述。
否则,过度的意识形态化,可能阻碍法理学的发展。
21法理研究的超规范化。
法学存在三种知识形态,即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其中,法理学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当然十分重要,但规范法学,即法理学才是法学的基础内容。
离开规范法学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是十分危险的。
而我国目前的法理研・251・〔1〕本纪要由两刊编辑部整理。
中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侯猛、郝芳和桂淳参与整理了书面发言摘要和即席发言记录,谨致谢意。
究当中,最为薄弱的恰恰是规范法学。
规范法学对法律中的一般问题,例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学理解说,对于部门法学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但这些问题在法理研究中未能充分展开,不能满足部门法学研究的需要。
毫不客气地说,目前部门法学中对法律解释、法律关系、自由裁量等问题的研究是在代替法理学者,这是一种角色错位,这也正是部门法学者不满意于法理学的地方。
31法理研究的非理论化。
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失之于浅显,还没有走出教科书时代。
换言之,目前的法理学还不那么像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法理学还没有建立起自身的范畴体系,缺乏应有的专业槽。
这样的法理学,显然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令人失望。
我认为,法理学应当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性与人文性,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法理学不仅应当分享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理学的研究成果。
只有这样,法理学研究才能说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而要做到这一点,法理学必须理论化,具有缜密的理论体系,不仅是未经任何法学训练的人看不懂,甚至是非经严格的法学训练的人不能理解。
有一天,如果我国法理学者能够写出我看不懂,或者只有经过认真钻研才能理解的法理学著作。
那么,我认为,法理学才算成了学问。
朱景文(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就法理学界内部来看,主要还是方法论问题:第一是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问题。
日本法理学界就密切结合部门法学问题的前沿来研究。
在美国,研究法理学的人同时还兼任部门法课程。
法理学不能停留在对法现象的抽象这个阶段中。
第二是跨学科研究问题。
除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也要联系在一起研究,比如环境问题、土地问题、全球化问题都是跨学科合作。
第三,社会科学方法基本是实证的方法,而法律不是用实践而是用合法性来检验。
法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把合法性作为自己的检验标准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把合法性看成是真理性。
把法看作是可变的,是政府的一种措施,随时代变化而变化,是改变世界的工具,恰恰是现代法的精神。
法学要发展,必然要走其他社会科学共同的道路,从显学走向科学。
葛洪义(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泛政治化倾向是一种事实,法学的泛政治化也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
为什么会这样?我认为这与近代以来法律的政治化走向是一致的,法律现在越来越成为达到政治目标的工具。
因此,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停留在“应该”或“不应该”层面上,那是不够的。
法学离不开政治,关键是法学家能否以科学的态度面对作为政治现象的法律。
规范分析在法学研究中具有什么地位?我们想通过讨论达到什么目的?规范、价值、事实,都是法学研究倾向和思路。
强调规范分析,会不会否认其他方面,会不会造成思想的统一与僵化?规范研究是奥斯汀法理学的特点,有相当的片面性。
郭道晖(《中国法学》前主编):关于泛政治化问题。
文艺、教育界现在都不提为政治服务。
我认为,正确的政治要拥护,不正确的政治不但不能为它服务,还要反对。
对中央的正确决策要做法理论证,不正确则要从法理上加以评析,提出异议。
比如法制、法治之争,我们法理学界就坚持自己的观点。
我们要保持政治行为上一致,但不能因此排斥、扼杀学术界在思想上、理论上的不同观点,学者不是中央秘书,而应是参谋。
参谋就可以有多谋,有不同之谋。
法理学要结合部门法学,从抽象到具体,法理要上升到具体概念。
但法理学也不能代替部・35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门法学。
部门法学也要有自己的基础理论,这应由部门法学来研究,如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然后再上升为法理学的普遍范畴。
孙国华(人民大学教授):说泛政治化,是有那个问题。
但要不要讲政治,不讲行不行?问题是讲什么政治,我们要讲一个开明的政治、有前途的政治。
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是要渡过河,就要有桥梁,即新的事业呼唤新的理论,这只能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前人、别人的经验,逐步形成。
认为法律不服务于政治,我看不行,泛政治化其实说的是要克服“左”的、简单化的毛病。
第二个问题拿不准。
奥斯汀的法理学只研究了实证法本身,但法的哲学、社会学研究都是研究更大的问题,都是方向问题。
方向是大问题,理论是管政治方向的。
法理学教科书中理论问题范围太大,要有选择。
经营权民法研究,法理也应当研究。
专门法律问题争论不多,如法律解释、法律责任问题,但也不是没争论。
第三个是法理学浮浅的问题。
我们不能借鉴西方有些学者故弄玄虚的那种作风。
要贴近群众。
我们缺点虽然多,但也有自己的优势,要走自己的路,可以借鉴,不能照抄。
周永坤(苏州大学教授):法理学与政治关系紧密。
法理学不能脱离政治,问题在于,法理学应该如何介入政治。
法理学应当通过评价政治体制及其主体行为,为政治主体的行为预设基本规则来参与政治,而不是通过参与政治宣传、将政治权威的话语转换成法理话语就了事。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实现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分离。
其次,法学家要有独立人格,法理学要有独立的方法和范式。
政治行为与政治权威并不具有自然的合理性。
范忠信(中南政法学院教授):近二十年的法理学,其研究的主题似乎不是“学”,而是政治“问题”。
大部分学术讨论的主题是对党和国家当时的政策进行法律角度的解说,宣传、发挥,或者是直接宣传党和国家与法律相关的政策。
所以,我们姑且把这种“研究”称为“法政策解说”。
近二十年的法理学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6年第一次“反自由化”开始之前,这一阶段的讨论热点问题都是这一时期政治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法律方面的体现或表述。
第二个阶段,从1986年第一次“反自由化”到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前夕。
这一时期的讨论热点与当时的反自由化斗争需要相关。
第三阶段,从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到1996年初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口号前夕。
这一阶段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第四阶段,从1996年初党中央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今。
这阶段的讨论热点是“依法治国与ⅹⅹⅹⅹ”等。
对上述二十年间四阶段进行归纳总结,并加反省,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法理学的主力军、主要阵地不是在讨论法理学的“理问题”、“体问题”,而是在搞“器问题”、“用问题”的谈论。
即是说,二十年间讨论的问题多半与法的根本原理、哲理、规律问题无关。
第二,即使涉及法理学的“理问题”、“体问题”,但又浅尝辄止,大多以满足政策解说的需要为限度,满足于提出实践上的操作建言或政策参考意见为度。
第三,政策的不断变化决定着研究主题的不断更换。
第四,官办的法理学、国内的法理学、自家的法理学、单科式的法理学是主流。
法理学界大多似乎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不在乎对其他法理学学科知识内容的归纳总结升华,不在乎对部门法学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就象个“部门法学”一样,与其他法学“没多・451・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大关系”(指导关系)。
郝铁川(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范教授谈了那么多,都不在点子上,真要是形成一门法政策学就好了,西方法学也从来就关注政策、对策研究。
只是中国过去的解释的态度不对,在“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法理学成了小农式法理学、马屁精法理学、教皇式法理学。
小农式法理学的特点是划地为牢,搞实体法的不搞程序法,搞理论法学的不看部门法学。
马屁精法理学的特点是缺乏批判精神,学术的本质应该是批判。
教皇式法理学的特点是各自都把自己的一家之言当成绝对真理,没有学派、流派意识,缺乏宽容态度。
谢 晖(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教授的发言在逻辑上有矛盾。
他主张从历史资料的梳理得出结论,同时又有自己在材料取舍上的明显倾向性,对法理学界对法的价值、法律文化、法律信仰、法律解释,西方法理学研究等热点问题的深入研究均未涉及。
中央有个政策都一拥而上,象政治体制改革、一国两制问题等的政策性图解,当然不能称为法理学。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部门法学中,如某一部法律颁布,法学家们一拥而上,“硕果”累累。
可见,迎合某种政治而展开“研究”具有普遍性,对此,不仅法理学需反思,而且整个法学界都需反思。
刘作翔(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分析法理学的现状,应当重视法理学的类型问题。
法理学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分类:第一,作为教科书的法理学与作为研究的法理学应分开。
前者有特定的读者对象和使用对象,后者则是没有边际的。
第二,作为时政问题的法理学与作为相对永恒问题的法理学要分开。
时政问题是否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我认为这是世界通例,西方有些学者认为苏联解体、科索沃问题等等,都应该进行法理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