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理学向何处去_专题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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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向何处去”
专题研讨会纪要
为了系统分析我国法理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及与部门应用法学的关系,谋求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大发展,《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于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与会的学者约有20人,其中既有硕果累累的老一代学者,也有近年来活跃在学坛的中青年新秀。尤其有特色的是,民法学、刑法学界的几位知名学者也应邀与会,这使得会议的讨论充满新意。会议主要讨论了四个议题:法理学现状分析、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法理学的承继、引进与创新、法理学目前应该研究的若干重点问题。会议最后还简要讨论了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问题。讨论会上的发言紧凑积极,气氛活跃,甚至发生激烈的争论,但相互之间态度非常友好。
根据会议收到的论文、与会者提交的书面发言摘要和即席发言的记录,我们整理了这份纪要。会议讨论的前两个议题的内容在本刊发表,其他议题的内容将在稍后出版的《法商研究》
2000年第1期上刊发。
〔1〕一、法理学现状分析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现在的法理学研究还是令人不能满意。法理学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三点:
11法理研究的泛政治化。法理研究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应当与政治问题加以区分。目前我国的法理研究具有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纠缠于政治问题,将法理研究简单地归结为对政治(尤其是政策)的解说与辩护,严重地影响了法理学的学术性与科学性。法理研究具有政治性,也可以研究政治问题,但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应当以法理形式进行,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理问题,在法理层面上加以阐述。否则,过度的意识形态化,可能阻碍法理学的发展。
21法理研究的超规范化。法学存在三种知识形态,即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其中,法理学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当然十分重要,但规范法学,即法理学才是法学的基础内容。离开规范法学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是十分危险的。而我国目前的法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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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本纪要由两刊编辑部整理。中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侯猛、郝芳和桂淳参与整理了书面发言摘要和即席发言记
录,谨致谢意。
究当中,最为薄弱的恰恰是规范法学。规范法学对法律中的一般问题,例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学理解说,对于部门法学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这些问题在法理研究中未能充分展开,不能满足部门法学研究的需要。毫不客气地说,目前部门法学中对法律解释、法律关系、自由裁量等问题的研究是在代替法理学者,这是一种角色错位,这也正是部门法学者不满意于法理学的地方。
31法理研究的非理论化。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失之于浅显,还没有走出教科书时代。换言之,目前的法理学还不那么像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法理学还没有建立起自身的范畴体系,缺乏应有的专业槽。这样的法理学,显然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令人失望。我认为,法理学应当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性与人文性,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法理学不仅应当分享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只有这样,法理学研究才能说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要做到这一点,法理学必须理论化,具有缜密的理论体系,不仅是未经任何法学训练的人看不懂,甚至是非经严格的法学训练的人不能理解。有一天,如果我国法理学者能够写出我看不懂,或者只有经过认真钻研才能理解的法理学著作。那么,我认为,法理学才算成了学问。
朱景文(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就法理学界内部来看,主要还是方法论问题:第一是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问题。日本法理学界就密切结合部门法学问题的前沿来研究。在美国,研究法理学的人同时还兼任部门法课程。法理学不能停留在对法现象的抽象这个阶段中。第二是跨学科研究问题。除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也要联系在一起研究,比如环境问题、土地问题、全球化问题都是跨学科合作。第三,社会科学方法基本是实证的方法,而法律不是用实践而是用合法性来检验。法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把合法性作为自己的检验标准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把合法性看成是真理性。把法看作是可变的,是政府的一种措施,随时代变化而变化,是改变世界的工具,恰恰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学要发展,必然要走其他社会科学共同的道路,从显学走向科学。
葛洪义(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泛政治化倾向是一种事实,法学的泛政治化也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为什么会这样?我认为这与近代以来法律的政治化走向是一致的,法律现在越来越成为达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此,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停留在“应该”或“不应该”层面上,那是不够的。法学离不开政治,关键是法学家能否以科学的态度面对作为政治现象的法律。
规范分析在法学研究中具有什么地位?我们想通过讨论达到什么目的?规范、价值、事实,都是法学研究倾向和思路。强调规范分析,会不会否认其他方面,会不会造成思想的统一与僵化?规范研究是奥斯汀法理学的特点,有相当的片面性。
郭道晖(《中国法学》前主编):
关于泛政治化问题。文艺、教育界现在都不提为政治服务。我认为,正确的政治要拥护,不正确的政治不但不能为它服务,还要反对。对中央的正确决策要做法理论证,不正确则要从法理上加以评析,提出异议。比如法制、法治之争,我们法理学界就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要保持政治行为上一致,但不能因此排斥、扼杀学术界在思想上、理论上的不同观点,学者不是中央秘书,而应是参谋。参谋就可以有多谋,有不同之谋。
法理学要结合部门法学,从抽象到具体,法理要上升到具体概念。但法理学也不能代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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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
门法学。部门法学也要有自己的基础理论,这应由部门法学来研究,如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然后再上升为法理学的普遍范畴。
孙国华(人民大学教授):
说泛政治化,是有那个问题。但要不要讲政治,不讲行不行?问题是讲什么政治,我们要讲一个开明的政治、有前途的政治。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是要渡过河,就要有桥梁,即新的事业呼唤新的理论,这只能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前人、别人的经验,逐步形成。认为法律不服务于政治,我看不行,泛政治化其实说的是要克服“左”的、简单化的毛病。
第二个问题拿不准。奥斯汀的法理学只研究了实证法本身,但法的哲学、社会学研究都是研究更大的问题,都是方向问题。方向是大问题,理论是管政治方向的。法理学教科书中理论问题范围太大,要有选择。经营权民法研究,法理也应当研究。专门法律问题争论不多,如法律解释、法律责任问题,但也不是没争论。
第三个是法理学浮浅的问题。我们不能借鉴西方有些学者故弄玄虚的那种作风。要贴近群众。我们缺点虽然多,但也有自己的优势,要走自己的路,可以借鉴,不能照抄。
周永坤(苏州大学教授):
法理学与政治关系紧密。法理学不能脱离政治,问题在于,法理学应该如何介入政治。法理学应当通过评价政治体制及其主体行为,为政治主体的行为预设基本规则来参与政治,而不是通过参与政治宣传、将政治权威的话语转换成法理话语就了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实现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分离。其次,法学家要有独立人格,法理学要有独立的方法和范式。政治行为与政治权威并不具有自然的合理性。
范忠信(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近二十年的法理学,其研究的主题似乎不是“学”,而是政治“问题”。大部分学术讨论的主题是对党和国家当时的政策进行法律角度的解说,宣传、发挥,或者是直接宣传党和国家与法律相关的政策。所以,我们姑且把这种“研究”称为“法政策解说”。
近二十年的法理学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6年第一次“反自由化”开始之前,这一阶段的讨论热点问题都是这一时期政治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法律方面的体现或表述。第二个阶段,从1986年第一次“反自由化”到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前夕。这一时期的讨论热点与当时的反自由化斗争需要相关。第三阶段,从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到1996年初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口号前夕。这一阶段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第四阶段,从1996年初党中央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今。这阶段的讨论热点是“依法治国与ⅹⅹⅹⅹ”等。
对上述二十年间四阶段进行归纳总结,并加反省,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法理学的主力军、主要阵地不是在讨论法理学的“理问题”、“体问题”,而是在搞“器问题”、“用问题”的谈论。即是说,二十年间讨论的问题多半与法的根本原理、哲理、规律问题无关。第二,即使涉及法理学的“理问题”、“体问题”,但又浅尝辄止,大多以满足政策解说的需要为限度,满足于提出实践上的操作建言或政策参考意见为度。第三,政策的不断变化决定着研究主题的不断更换。第四,官办的法理学、国内的法理学、自家的法理学、单科式的法理学是主流。法理学界大多似乎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不在乎对其他法理学学科知识内容的归纳总结升华,不在乎对部门法学的指导意义。“法理学”就象个“部门法学”一样,与其他法学“没多・
451・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