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加工贩卖医疗废物
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
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
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
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
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贺煜受贿案。
1999 年至2006 年,贺煜在担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理事长和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为承德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李某借贷款 5632 万元。李为答谢贺的帮助,使贺煜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在李某的矿业公司拥有了100 万元的股本金。贺煜还先后5 次收受滦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 12 万元,为杨在宽城农村信用社贷款 1670 万元;2 次收受双滦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贿赂4 万元,为李在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00 万元;收受承德某洗浴中心经理王某贿赂2万元,为王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800 万元。此外,贺煜违反有关规定在多家矿产企业入股牟取巨额暴利370 万元。2007 月29日,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贺煜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 日,经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研究,并报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德办事处批准,给予贺煜开除公职处分。
2、保定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张建民受贿案。
2005 年10 月,保定市路灯管理处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经集体研究,非法向他人索贿21 万元;2002 年至2006 其所管辖的相关工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万元;受某国有单位委托,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协议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王某贿 401.09万元。2007 3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张建民依法作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3、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李中华受贿案。
2004 年至2007 年,李中华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该县5 名无证矿主贿赂10.90 万元,为其非法开采提供庇护和便利;先后收受该县石门镇阎大岭村张某、鑫兴铁
2.70万元,为其在铁矿管理、检查及矿区安全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该县鑫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收受
现金10 万元;为该县永丰汽车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承包中提供便利,收受贿赂2.50 万元。以上共计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 次26.10 万元。此外,李中华尚有 53.40 万元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 11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
李中华依法作出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
将受贿所得赃款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2008 月14日,经秦皇
岛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开除党籍处分。2008 月17日,经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行政开除处分。
4、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受贿案。
2006 月,在迁曹铁路征用土地过程中,乐亭县汤家河镇海田村支部
委员霍焕增与他人承包的村中鱼塘和苇塘被征用。为多得土地征用
等补偿费用,霍焕增分别找到薛玉伟与海田村支部书记王海清,请
求给予照顾。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利用职务之便,在丈
量鱼塘和苇塘时,将实际面积增大至 10 使霍焕增多取得补偿费用
6.7万余元。事后,霍焕增为表谢意,分别送给薛玉伟和王海清人民币各2 万元。2006 家河镇雷庄村村民李玉明、冯成志等人合伙承包
的该村一块土地被迁曹铁路征用,在取得首批土地征用补偿费后,
二人为答谢薛玉伟以及为今后领取土地补偿费能够继续得到薛玉伟
的照顾,送给薛玉伟人民币1 万元。
薛玉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万元。2007 月13日,经乐亭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薛玉伟开除党籍处分。
5、承德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彦明索贿案。
周彦明,原任承德市规划局副局长。
经查,2004 月,周找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以其儿子的
名字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楼房一套,付购楼款 20 万元。按当时
市场价格计算,少付房款9.1 万元;2007 月后,周用以上手段先后
又从个开发公司索要钱财29.68 有。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5
年时间先后向7 家房地产公司索要和收受财物62.78 万元,侵害了
企业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周彦明已被“双开”。
6、承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刘海臣枉法裁判受贿案。
刘海臣、任志成原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一庭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