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发[2009]463号《关于对有旧城改造任务的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策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字[2009]1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政字〔2009〕1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2009年各项建设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一、总体安排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德州”的总体要求,以打造区域经济文化高地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求精、求强、求特色”为城市基本发展思路,改造提升老城区,建设完善新城区,规划启动高铁新区,以迎“两会”(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为动力,以改善“两会”场馆和周边主要道路环境为重点,新建和改造一些重点亮点工程,组织实施一些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便民项目,广泛动员,市区联动,整建结合,强力推进,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为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新德州而努力。
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共安排79个项目。
其中,重点工程30个,一般工程49个。
主要包括:改造建设三八路、东方红东路等19条道路,建设完善减河风景区等7个景区,新建改造3处市场、8座垃圾中转站等便民工程,实施5个旧住宅区、9个城中村改造,抓好以火车站片区改貌、市区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环境提升工程。
初步计划总投资430914万元。
其中:市财政和市城市资产经营总公司计划投资74322万元,其中市财政投资10000万元,市城市资产经营总公司投资64322万元;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财政计划投资58350万元,其中德城区财政计划投资9800万元,德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计划投资44500万元,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财政计划投资4050万元;市直单位计划投资33680万元;市场化运作计划投资264562万元。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德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实际行动做好“两迎三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以“两迎三创”为动力,以拆除违章建筑、有碍观瞻建筑为重点,下大气力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拆除工作,拆建并举,以拆促建,以建带拆,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边配套,搞好供水、供气、供暖、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和景观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拆迁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要求。
要依法、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通过拆迁使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二)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安置补偿等方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拆违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拆除、包进度、包信访、包稳定。
各产权单位和被拆迁人属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
迁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8
•【字号】咸政办发[2009]66号
•【施行日期】200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
计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6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程,改善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城建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将铁江嘴村区域、沈家小区改造等29个项目列为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详见附表)。
秦都、渭城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分解细化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主体,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市旧城办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协调,主动衔接服务,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拆迁改造任务,促进咸阳城市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咸阳市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计划表(略)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德州村镇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德经开发[2007]9号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规划建设局:你局呈报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收悉。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实际,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德政字[2001]22号文件标准要求,经研究,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要切实注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拆迁,促进开发区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德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村庄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条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出卖房屋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因村庄改造征(占)用集体土地,采取房屋补偿方式。
即征(占)用一亩耕地补偿村集体100 m2商住用房;每征(占)用一亩非耕地补偿村集体25 m2商住用房。
第五条旧村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按照不分结构、等级、经营、生产、房屋面积,凡宅基地面积在亩以上的(含亩),按每户最高协商价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偿(含搬家补助费,每减少亩递减补偿3万元)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法面积并经评估后,以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一)依法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二)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德政发[2009]7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8【实施日期】2009.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结合德州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并与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新建农房4万户,力争达到6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120-18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力争先行改造5000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力争完成投资6亿元,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发[2012]17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圆满完成既定目标,整体改造涉及村庄3148个,新建农房35.3万户,改造危房5.5万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699个,100多万农民群众搬进新居。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精神,现就继续推进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一)工作重点。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对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经济强村、煤矿矿区压煤村、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内村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二)工作目标1.农村住房建设。
自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6万户,争取到2015年底全市半数以上农户住进新房。
其中,力争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和县(市)的城中村、中心城区城边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村改造和煤矿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
2012-2015年,基本完成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紧密结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村镇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2009年3月26日)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一)道里区1. 东起职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窑地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小职工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工农大街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乡政街道路红线,天和街道路红线和华联超市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宾江花园住宅楼西侧,西至通江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市警备区办公楼北侧,北至松花江南岸围合的区域。
(二)道外区1. 东起南直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教工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八十七中学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宏伟小学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东起南十五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四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仁里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北十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北十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富锦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长春街住宅楼南侧围合的区域。
4. 东起北七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育民小学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地灵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5. 东起规划江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平湖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北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6. 东起规划利材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直小区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北铁路线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呼公路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7. 东起南棵头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棵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南棵小区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桦树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 促进幸福社区建设, 切实解决房产开发项目中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等配套设施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 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居委会办公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将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区域性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分步推进实施。
要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优化资源配置, 整合服务功能, 提高综合使用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德政办字[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供电配套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和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收取标准
上述项目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费用,由供电公司按商品房开发配置标准设计、施工,竣工后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按实际施工成本收
缴。
本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8]111号
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市政府济政发[2007]47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汇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首批免收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免收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规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继续收费。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
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免收目录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抄送: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
附件
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
首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德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完成我市三年(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攻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2018—2020年棚改攻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改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大局中去深入推进,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制度新措施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成绩。
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推进项目建设,以货币化补偿方式为主安置棚改居民,以综合整治方式推动老旧小区改造。
二、总体目标实施三年棚改攻坚计划,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提升。
三、改造范围和方式(一)改造范围继续将城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以及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纳入棚改范围。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办好十件实事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办好十件实事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发[2009]3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3【实施日期】2009.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办好十件实事的决定(德政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2009年继续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办好十件实事。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9年,全市开工建设2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市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包括长河小区建设规模1.7万平方米、乾城小区建设规模3.3万平方米),各县(市)不低于2万平方米。
全市开工建设安置住房58万平方米。
坚持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加大廉租住房实物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总保障户数的比例,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9年底,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达到2600户。
市区总保障户数1300户,包括租金补贴1000户和实物配租300户;各县(市)总保障户数1300户,包括租金补贴1000户和实物配租300户。
市区实物配租300户的房源,一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200套廉租住房;二是购买100套小户型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
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
责任人:邵自升、宁玉河。
分管领导:翟长生。
二、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到年底城镇居民参保达到44万人,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率达到95%以上,总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管理服务,规范经办流程,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0]3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报送和归档程序,切实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建档案是城市档案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城市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料收集力度,拓宽城建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确保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
二、重点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由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负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55号)精神,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各管线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务须把1999年以后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6个月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牵头开展城市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工作,更新城市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三、坚持“两书一证”管理制度。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用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目标管理的项目,均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依据统一登记的房源信息,在平等、自愿、自主的基础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意向性购房协议,签订购房合同。
(二)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货币化安置的补偿、补助、奖励政策、物业管理、车位使用、维修基金、两证办理、税费缴纳以及统一登记房源的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房源地址、户型图等信息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公开。
三、房源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纳入可供选择房源进行统一登记,包括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备交房条件的现房,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已主体封顶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期房,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房源:(一)在可供采购商品房项目中,选择与改造项目地段相近、品质合适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房源,锁定房屋价格,进行统一登记。
(二)在可供采购商品房项目中,确定采购基本价格,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报价,选择在基本价格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房源,进行统一登记。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9年7月2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炳国2019年8月10日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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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建发[2009]463号
《关于对有旧城改造任务的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策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
按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加快市区住房重建进度,鼓励支持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实施,建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旧城改造和住房重建及棚户区改造,发改部门应以灾后重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
二、改造和重建的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下,项目增容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成本价收取。
对仅属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指黄山路以东,泰山路以西,沱江路及延长线以北的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等按规定执行,拆迁安置保证金按不得低于规定的50%。
三、改造和重建项目中原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须变更为出让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有关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四、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灾受损住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旧城住房改造项目,同时应享受棚户区改造工程基础设施费用的优惠政策。
此外,市区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受损需要重建,对这部分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在经原单位申请,国资部门核准,由房改部门按当时房改政策审批,个人在按当时的标准缴纳剩余购房款,完善手续后视为自有产权,享受灾后重建相关政策并纳入旧城改造。
房改房土地性质均为划拨,如公共区域部分土地未分摊入户,存在遗留问题,属旧城改造的住户可按原房改时的土地价补交应分担公共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房屋拆迁备案通知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划转后按规定需补交土地价款,所补交的土地价款按当年国土基准地价差价计算,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五、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均按国土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价差,返还比例采用以下方式核定:
Y=250-50X
Y: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
X:项目开发面积与安置面积比,X范围在3—5之间(含3和5)。
面积比在3倍以内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全额返还,超过5倍的不再返还。
改造项目确定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定其安置和开发面积,由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定数据按以上公式计算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执行返还。
六、所有的改造项目应严格按城市规划建设条件,由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同时严格实行拆迁安置政策,并加强对拆迁安置和开发行为的监督,确保原住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