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三种法律模式_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_一文的评介_5273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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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

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

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了解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整体结构。

它不仅仅是法律的框架,更是法律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伦理法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上采取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

其特点是法律以法典为基础,法律条文比较详尽、具体,判断案件时以法律文字为依据。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逻辑,以法官的审理为主要手段,注重判例的思想,也通常较为重视法学教育的纯理论研究。

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后来扩展到英联邦国家和美国。

与大陆法系不同,普通法系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制定法律原则和规则。

普通法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更多地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因此,普通法系的法律发展相对较为灵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较快。

三、伦理法系伦理法系主要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社区。

伦理法系以伊斯兰教的法律规范为准绳,伊斯兰法(又称为沙利亚法)是该法律体系的核心。

伦理法系较为注重宗教教义、伦理道德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在伦理法系下,宗教法律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宗教领袖和法学家在法律解释和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总结以上介绍了三种常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伦理法系。

每种法律体系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史,对于学习法学的人来说,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原理和运作方式,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比研究各种法律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律学习的基石。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熟悉和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比较和研究,可以获得全球视野和跨文化的法律素养,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广阔的视野。

总体而言,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它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是指法律体系的分类,主要根据法律的来源、性质、发展历史以及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在国际上,常见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区。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的编纂和法官法典的适用。

法典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包含了一整套法律规则的法律典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要是根据法典来判案,注重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了一些民法和商法的典型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和《德意志民法典》等。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其主要特点是判例法的形成和法官法律的创造。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和解释,这些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来源,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可以根据判例和传统的法律原则来解决案件,因此法官在法律的创造和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混合法系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主要分布在一些历史上受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如苏格兰、南非和印度等。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和法官法典的适用,也包括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法律的创造。

因此,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混合特征,既有法典的严谨性和条理性,又有判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总的来说,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的来源、性质、发展历史以及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不同的法系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和优势,这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日益频繁,这将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法律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以法律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准则以及解决纠纷的一种体系。

法律制度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来划分,下面将从不同的侧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制度分类。

一、行政法律制度与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所制定并执行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它的特点是国家权力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国家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行。

比如宪法、行政法规、规章等都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而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

民事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自愿性和平等性,并且关注保护私人权益。

二、刑法律制度与民法律制度刑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刑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而民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

民法律制度以个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强调协议和合同的效力,同时保障公平正义。

三、国际法律制度与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是针对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制定的,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律制度具有国际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如国际公约、国际法庭裁决等。

而国内法律制度则是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内所制定的规范,适用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国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它通过法律体系来实施和执行国际法律制度。

四、宪法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宪法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最高法律地位的法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职责等重要内容。

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围绕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活动,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程序等。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在法学领域中,法律体系和法律层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描述了法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层次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体系以及其中的法律层级,并分析其对法律应用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类型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的整体。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主要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典法和法官法两大分支。

法典法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源泉,具有系统性和条文明确性的特点。

而法官法则注重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先前的判决进行裁决。

英美法系则以普通法为主要法律源泉,其特点是案例法的运用。

英美法系中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来源,法官通过对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构建和发展法律。

二、法律层级的概念与排序法律层级是指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优先级、上下位关系。

在法律层级中,一般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个层次。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法律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范,相较于行政规章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则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进行的具体规范,是指导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的行政管理。

部门规章针对特定部门制定而成,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的整体结构,其中法律层级则是法律规范内部的排序关系。

法律层级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上下位关系以及其实施的优先次序。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层级可能存在差异。

以大陆法系为例,法典法和法官法之间的法律层级较为清晰,法典法律规范拥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法官在裁判时应当遵循法典的规定。

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的权威性较高,以判决为依据的法律层级相对模糊。

法律体系和法律层级对于法律的应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和分析。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以期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和刑法等。

而私法则是指调整个人、组织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主要在于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式。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行为,具有强制性,如在行政法律中,政府有权力对公民进行规范和约束。

私法则调整的是私人行为,如在民法中,关于合同、财产等的规范是对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保护。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领土争端、外交关系等;而国际私法则是调整私人与外国私人之间的关系,如跨国合同、国际商法等。

国内法则是每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包括公法和私法。

国内法是各国各地立法机关根据国情、法律需要制定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3.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民法等。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制度。

程序法则是调整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它规定了司法机关在解决争议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范围。

实体法主要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而程序法则主要涉及司法机关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规范。

三、法律的特征1. 强制性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产物,具有强制性。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

2. 法律平等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人,并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水平或其他因素,法律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3. 法律确定性法律需要明确、具体地规定人们的义务和权利,以确保人们知晓并遵守法律规范。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依据制度法律规则,法律范畴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等。

法律规则通常被定义为一种抽象的规范,用于规范人们在社会和商业关系中的行径。

大陆法系国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民事诉讼制度或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例如合同纠纷或债务争议。

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将缺乏道德行为行为的人通过法院制裁,这种行为被认为危害社会治安。

举个例子,刑事诉讼可以适用于杀人、闯红灯或非法持有武器等行为。

二、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规则来源于法官决策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认为是在解决特定争议时的正确的解决方法。

普通法系国家侧重于对权利和义务的制定和认可,例如合同和财产权。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使用民事诉讼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普通法系国家不会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被告的审判程序。

三、穆斯林法系国家穆斯林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来源是伊斯兰教的经典文献,例如《古兰经》和《圣训》。

宗教法律覆盖了多个范畴,包括社会行为、家庭事务和经济交易。

在穆斯林法系国家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使用伊斯兰教法庭。

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庭由宗教学者和宗教领袖组成,他们构成了专业的法律和道德咨询委员会。

四、混合法系国家混合法系国家中,法律制度主要基于多个法律传统。

这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需受多个方面的控制。

举个例子,南非就是一个混合法系国家,南非的法律既受当地部落法律管辖,也与欧洲传统法律有很大的关系。

在混合法系国家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很多样,既有使用欧洲传统诉讼制度解决争议的,也有使用部落法庭、民间仲裁、法官协助及其他解决方案。

五、哥伦比亚法系国家在哥伦比亚的法律制度中,刑事和民事法律是相互独立的。

哥伦比亚的刑法主要讲究预防和惩罚,而民事法律则是强调因违反协议或合同而给予经济或补偿性赔偿。

在哥伦比亚,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法庭所执行的传统方式,但上诉过程非常缓慢。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我们一直都在说法律制度那法律制度?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③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广义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一)有关时效的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a、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②《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③《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一年未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④《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算⑤《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⑥《海商法》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⑦《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⑧《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⑨《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期间时限的法律规定:(1)立案:①《民诉法》第119条、第123条《民诉法解释》第126条、第208条: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需补充材料的在补充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②《民诉法解释》第293条: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③《民诉法》第124条(七)、《民诉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④《民诉法》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292条:第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⑤《民诉法》第194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2)诉前保全:《民诉法》第100条: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3)送达:①《民诉法》第92条: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经过60天视为送达②《民诉法解释》第134条:委托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③《民诉法》第185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公告期)宣告失踪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4)答辩:①《民诉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在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②《民诉法解释》第277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再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5日 (5)管辖权异议:《民诉法》第127条:当事人应在答辩期间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6)举证期限: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66条、证据规则33条:①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②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不少于10日;③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④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可少于30日;⑤《民诉法解释》第277条:小额诉讼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一般不超过7日(7)传唤期限(传票传唤):《民诉法》第136条、《民诉法解释》第22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8)申请回避:《民诉法》第45条、第47条: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回避的应在审理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9)审限:①《民诉法》第161条: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内结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②《民诉法解释》第258条:简易程序3个月内结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10)庭审笔录:《民诉法》第147条:应当庭阅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11)判决书送达:《民诉法》第148条:当庭宣判的应于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12)上诉:《民诉法》第164条: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13)二审审限:《民诉法》第176条: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民诉法解释》第341条:对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14)申请再审期限:《民诉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民诉法》第204条: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15)执行:《民诉法》第23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三、诉讼时效、期间、时限制度对民事权利的影响及思考民事权利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不可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民法都有规定有的甚至形成单独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时效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力义务人因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履行了义务而反悔的状况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影响为此时效制度的设计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讲就是通过法律对原权利的限制限制权利人在正常情形下不享有权利的时间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范围将得不到法律手段的保护其价值理念在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其实质在于对权利人诉诸公力救助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时间限制是对救济权在时间上的限制(1)简言之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后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而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效力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或缩短2、被动性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2)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等)但不适用于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额请求权;④封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够知道这里要提醒的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侵权人是谁另外对“侵害之日”应正确理解结合诚实信用及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合理解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因此侵权责任不仅应有侵权行为事实而且还应具备损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故应理解为“侵害结果发生之日”可符合立法本意2、当事人若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计算;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应当从发现受伤之日(受侵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上的限制而期间、期限则更多地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时限要求当然也包括一些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要求比如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等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时效制度设计而丧失了依法保护其权利的途径(即胜诉权消灭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抗辩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法院不再对权利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此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义务人的单方承诺行为即将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已转化为完全债权法院应予以保护该债权即具有强制执行力9、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全部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对此情况应综合分析在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诉讼时效完成的事实而部分履行的则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只能根据义务人自愿履行法理认定义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已履行的部分债务但其可以拒绝权利人要求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债务的请求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若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换言之在义务人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义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了部分债务(已履行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10、不应让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司法障碍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因此依照民事“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既不能进行释明更不能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应是一项颠覆性的权利义务人若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而义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反而利于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故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在义务人对诉讼时效无抗辩权的意见表达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主动释明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避债务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11、诉讼时效制度的构建实质蕴含着通过构筑正当的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阶段固定争议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判的功能从而使审级的功能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同理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如同一个无形的卫士,时刻守护着公平与正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并深入探究其特征。

法律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分类包括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例如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等。

不成文法则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它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像民法、刑法等都属于实体法。

而程序法则侧重于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和方式,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有一般法和特别法之分。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特别法则是针对特定的人、事项、时间、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再从法律的主体地位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如行政法。

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等。

了解了法律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规范性。

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章可循,避免混乱和无序。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

这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上,还体现在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的人都具有约束力,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代世界法律制度及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法律制度及发展趋势

一、当代世界法律制度
(二)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济基础是最终的决 定因素,国家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性质。但是,道 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因素也对一 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影响。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 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法律样式和运行方式,综合 法律技术、思想意识、政治、经济等因素,将各国法律 划分为不同的法系。由此,把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划分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当代世界法律制度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继承罗 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 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 称。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袭英 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在英国普通法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当代西方法律的新变化
1.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加强,行政权力扩 大,法治原则衰落。 2.国家与社会,公共与私人的领域逐渐接近, 打破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3.两大法系逐渐靠拢。

二、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二)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 (1)商业交往频繁地跨越国界,全球性的贸易产生了对 一种共同法律规则的需要; (2)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范围的法律改革; (3)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 透、相互吸收,共性正在增加。

一、当代世界法律制度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当代 世界的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各国的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 定和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内 法是指各主权国家内,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并在本国主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法律基础知识全面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全面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全面解析法律是一种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它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了一种框架和准则来规范行为。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商业环境中,了解和掌握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全面解析几个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律体系以及其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

一、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工具,它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权限,并为人们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主要法律体系世界上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民法典和刑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得到应用。

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英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

伊斯兰法系则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中东地区。

三、法律的分类根据法律的不同领域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不同的类别。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刑法则是指调整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如盗窃罪、谋杀罪等。

行政法则是指调整行政机关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则,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

劳动法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

四、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和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案件的准则。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可行、逐案裁判等。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意味着只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才是违法的;法无授权即可行原则意味着只要没有明确禁止,人们可以自由行使权利;逐案裁判原则意味着判决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出。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的分类及基本介绍

法律的分类及基本介绍

法律的分类及基本介绍法律是管理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起到重要的法规和规范作用。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内容,法律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就法律的分类进行基本介绍,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不同领域和应用。

一、刑法刑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分类,涉及到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理。

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益,以及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贩毒、贪污等,对这些行为的刑罚通常包括罚款、有期徒刑以及死刑等。

二、民法民法是指管辖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规范了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财产交易、合同订立等法律行为。

民法包括了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内容。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私人权益,调整社会成员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分类。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并规范了它们与公民的互动行为。

行政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的公正和效率。

行政法的实施通常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权益。

四、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分类。

它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冲突,以及国家的主权和责任。

国际法包括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主权、国家间条约和国际组织等问题,而国际私法则关注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五、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政府对公民的侵害行为。

总结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通过分类和细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本文简要介绍了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和宪法等几个主要的法律分类,希望能够对读者对法律的认识有所帮助。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作为对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具有广泛而多样的应用领域。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法律,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分类。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以帮助读者获得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一、国家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是指由一个国家制定并适用于该国内部的法律。

它包括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

国家法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一个特定的国家,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原则,以国际合约、国际公约等形式为基础。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间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分支。

它包括宪法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公法的特点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限制。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分支。

它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私法的特点是以保护个人权益为宗旨,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如财产权、婚姻权利等。

三、刑法与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分支。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

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分支。

它调整了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权益、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

民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四、行政法与民事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职权行使的法律分支。

它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规等。

行政法的特点是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限制范围进行规定,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和对公众的服务。

民事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行为的法律分支。

它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民事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保护个人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的分类涵盖了国家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与民事法等。

每个分类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以满足社会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和保障个人和集体的权益。

法的三种分类

法的三种分类

法的三种分类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法学中,法的分类有多种方式,但最常见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按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等级。

以下是对这三种分类方法的详细说明。

一、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类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通常以条文的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

由于成文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此外,成文法的稳定性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

然而,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容易产生法律漏洞等。

2.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那些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施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不成文法通常源于习惯、惯例、道德观念等社会因素,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地域性。

在不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社会实践和司法判例的积累。

不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不成文法来源于社会实践,因此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观念。

此外,不成文法的灵活性也有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然而,不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容易导致法律冲突等。

二、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分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实体法主要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关系,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和救济途径。

在实体法中,权利和义务是核心要素,它们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了解不同的法律制度

了解不同的法律制度

了解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的法律制度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于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世界常见的三种法律制度,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帮助读者了解不同法律制度在社会中的运作方式和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欧洲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国内法。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常使用法典来统一规范其法律体系。

此外,大陆法系还注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法官的主动性较强,它们会根据法官的解释和具体案例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通过立法机构的正式法律制定来实现的。

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法律的解释。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原则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法律禁止错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等。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被广泛应用于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等国家。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主要依靠法官的判例法来适用和解释法律。

这意味着判例和先例案件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例的参考和解释来进行判决。

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主要来自于判例的累积和法官的解释。

法官的判决在英美法系中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强制力。

此外,合同法也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内容,它强调契约的自由原则和公平交易,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伊斯兰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教国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等。

伊斯兰法系注重宗教的指导和伦理道德的规范,以伊斯兰教法为主要依据。

在伊斯兰法系中,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通过《古兰经》和《圣训》的解释和理解来实现的。

法律的实施和代表权是由伊斯兰教法学者和伊斯兰教各派别的领导层来执掌。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改革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改革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改革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或社会共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则和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律基本知识中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与分类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则的集合和组织体系。

根据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规范制度:包括宪法制度、民法制度、刑法制度、行政法制度等。

2.立法制度: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规则和程序,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等。

3.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和解决纠纷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包括审判程序、诉讼主体权益保护等。

4.行政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责任等。

5.社会管理制度:涉及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法律规范,例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管理等。

二、法律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具体体现:1.统一和规范行为: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统一了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使社会有序运行。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制度以公民为中心,保障公民的人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4.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法律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既有必要性,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1.必要性: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

法律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正、增进社会和谐。

2.挑战: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平衡利益关系,解决制度漏洞,保护多元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从人类社会的诞生到现在,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公正,还塑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了解它们的起源、发展和影响。

一、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典在远古的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存在着世界最早的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

它是由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于公元前18世纪左右制定的。

这部法典包含了约282条法律规定,涵盖了民事、刑事和商法等各个领域。

它为古代社会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准则,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古代希腊的民主法制古希腊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社会。

在古希腊城邦中,有一系列的法律和法典,如雅典的《律法草案》和斯巴达的《大拉肯鲁斯法典》。

这些法典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平等和公正。

同时,古希腊的法律也给予公民参与政治和司法决策的权利,为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早期的罗马法律主要由习惯法构成,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罗马法大全》是一部总结和编纂罗马法律的著作,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外,罗马法还强调公正和公正的原则,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树立了标杆。

四、中华法制的演变在中国,有悠久的法制历史。

最早的法律文献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周礼》和春秋战国时期的《礼记》等。

不同朝代、不同王朝的法律体系在不同程度上秉承了这些古代文献的原则,例如明朝的《大明律法》和清朝的《大清律例》。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稳定和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经历了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五、现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从19世纪开始,欧洲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相关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

禁止歧视
03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方
面的歧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事实为基础
法律决策必须基于事实,不能有任何主观臆断或 偏见。
严格执法
法律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任何与法律 相悖的内容。
公正司法
法律决策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其他 非法定因素而有所偏颇。
法律制度的特征
具有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阶级性等特征。
法律制度的分类和体系
法律制度的分类
成文法制度、习惯法制度、判例法制度等。
法律制度的体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律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1 2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夏商周时期、秦汉时期、唐宋元明清时期等。
西方古代法律制度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 会和谐稳定。
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规范社会行为
法律制度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公众遵守法律,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
法律制度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促进社会公正。
古希腊时期、古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等。
现代法律制度
3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等。
02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对待
01
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不因社会地位
、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无特权
02
任何公民不得享有超出法律所规定的特权,所有人必须在法律
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

对_三种法律模式_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_一文的评介_527301483

对_三种法律模式_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_一文的评介_527301483

对_三种法律模式_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_一文的评介_527301483.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

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

本文由gaojian2010thu贡献《中外法学》1999书评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介‘沈宗灵这是发表在《美国比较法刊物》1997年第1期上的一篇论文,英文题目是“ThreePattems ofLaw:TaxonomyandehangeintheWorld’5Lagalsystems”。

作者是美国法学家马太(Ugo Mattei),现任美国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大学赫斯廷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讲座教授。

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当代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提出新的方案。

文章中涉及三个关键词:(1) legalsystem,这里译为法律制度,指每个国家法律的整体;(2)lagalfamily,译为法系,指拥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总称;(3)patternoflaw,译为法律模式。

以下以文章中分节顺序对主要内容加以摘要介绍,并对文章主要观点简要评论。

一、前言分类学对法律的重要性就象对任何学科一样,它为法律提供了理智框架并使法律的复杂性较好操作。

分类学是法律研究的语法。

在法律全球化的世界中,需要全球的分类,它使各种法律制度相互学习。

但是理智的全球化所遇到的真正间题在于有些领域中很不同的概念相互冲突。

在这些领域中进行法学移植,这种现象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法律帝国主义”(legalimper一iahsm)的观念。

知识的交流,不是不同法律制度交往和交换的形式,而却成了法律规则和概念单方面的输出,结果往往被拒绝或造成理智上的依附,这种法律文化的输出入关系是一个事实并产生一些重大问题。

比较法学家曾使用基于不同类因素的法律分类,其中最成功的是达维德(R.David)的分类。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司法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保障,而且也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基本框架。

回顾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各个文明古国和现代国家都曾经有过各式各样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古代时期的法典到现代法治体系的建立,逐一探讨世界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1. 古代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主要以君主权威和宗教信仰为基础。

古埃及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诸如《汉谟拉比法典》和《乌尔-南姆法典》等也在古代巴比伦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典系统地规范了人民的行为规范和争端解决方式,赋予了统治者法律裁决的权力。

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律逐渐与民主政治相结合。

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中,公民拥有直接参与法律裁决的权力,形成了一种民主的司法体系。

古罗马则在法律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最著名的即为《查士丁尼法典》。

这一法典在中世纪成为欧洲大陆法律的基础,为后来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中世纪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封建领主逐渐垄断了司法权力。

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司法裁决往往缺乏公平性和独立性。

封建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习惯法和领主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以等级身份来决定司法程序和权力。

虽然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制度的稳定,但也给普通民众带来了诸多不公。

3.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启蒙运动和法治思想的兴起,现代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使得法治制度逐步取代了个人的专断裁决。

近代国家出现的宪法和法典成为确立法治的基础文件,法院系统的建立为公正审判提供了保障。

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一系列里程碑事件,比如英国的《大宪章》,法国的大革命和美国的宪法。

这些事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后来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4. 当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当代社会,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并与技术的进步相结合。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的重要机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时常能听到法律相关的词语,但你是否真正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基础知识呢?下面将从法律制度的定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等方面为你进行汇总解读。

一、法律制度的定义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所组成的系统性整体。

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为了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律制度包含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二、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制度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实施和运行机制。

它由多个法律制度组成,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

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应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进行实施和维护。

三、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区别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范和规则的集合,它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而法律体系则是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和运行机制,是将法律制度转化为法律实践的具体方式。

可以说,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的内容,而法律体系是法律制度的运行模式。

四、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它们可以为社会成员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维护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维护社会的稳定。

最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五、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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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gaojian2010thu贡献《中外法学》1999书评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介‘沈宗灵这是发表在《美国比较法刊物》1997年第1期上的一篇论文,英文题目是“ThreePattems ofLaw:TaxonomyandehangeintheWorld’5Lagalsystems”。

作者是美国法学家马太(Ugo Mattei),现任美国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大学赫斯廷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讲座教授。

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当代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提出新的方案。

文章中涉及三个关键词:(1) legalsystem,这里译为法律制度,指每个国家法律的整体;(2)lagalfamily,译为法系,指拥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总称;(3)patternoflaw,译为法律模式。

以下以文章中分节顺序对主要内容加以摘要介绍,并对文章主要观点简要评论。

一、前言分类学对法律的重要性就象对任何学科一样,它为法律提供了理智框架并使法律的复杂性较好操作。

分类学是法律研究的语法。

在法律全球化的世界中,需要全球的分类,它使各种法律制度相互学习。

但是理智的全球化所遇到的真正间题在于有些领域中很不同的概念相互冲突。

在这些领域中进行法学移植,这种现象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法律帝国主义”(legalimper一iahsm)的观念。

知识的交流,不是不同法律制度交往和交换的形式,而却成了法律规则和概念单方面的输出,结果往往被拒绝或造成理智上的依附,这种法律文化的输出入关系是一个事实并产生一些重大问题。

比较法学家曾使用基于不同类因素的法律分类,其中最成功的是达维德(R.David)的分类。

〔‘〕他划分四种法系:(1)普通法法系(在中国通称英美法系—译者);(2)民法法系(通称大陆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4)其他法律概念(剩余的分类)。

其他的分类者显然认为有必要增加一些分类。

〔“〕不幸的是这些分类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于记忆。

该文坚持法律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丰富人们对法律制度比较理解的一种手段。

所以,不同的分类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作者的目的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这样一种分类,它能较好地理解不同法律概念在世界主要法律制度总论中的相对重要性,也就是希望对“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包括在比较法的主流内以避免它们处于地区研究的边缘地位。

例如中国法学家和日本法学家单独对话,而不是从比较研究角度参预一般理解法律的事业。

这种“边缘化”对比较法共同体来说代价太大。

作者的分类可以提供一个对世界上各种法律制度较平衡和使人感兴);;R.DavidandC.J.SPlnosi·LesGrandsSysternsdeDroitContemPorains(10thad.1992)。

例如K.ZweiqertandH.Kotz,AnIntroduet正ontoComparativola,,62ff.(T.weir曰,1977)。

115趣的总论,而不是过份反映作者的“私法—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

其次,希望比较法能提供法律知识转换的手段。

一个完善的法律分类将回答这些问题:法律制度为什么改变以及怎样改变?为什么一种法律移植会成功或失败?等等。

二、新的、不以欧美为中心的分类现在的法系分类之所以需要修改,除了基本上以欧美为中心这一间题外,还因为世界法律地图也基本上不同于达维德所描绘的那样。

首先和最明显的不同是中欧和东欧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倒坍”,使“社会主义法系”成为问题。

第二个不太明显但同样重要的不同是中国的同样政治制度的“成功”,从而使中国法学在比较法学科中的重要性上升。

〔“〕第三个因素是日本法律在近30年中的上升和非凡的进展。

第四个不同是伊斯兰世界对文化特征从而对其法律特征的日益增加的觉悟。

第五个是整个非洲大陆所实现的独立代表了比较法必须考虑的一个历史发展。

最后,有许多理由需要重新思考与法律思想史密切联系的总的分类。

非洲法学家范德林登(J.Vanderlinden)批评了比较法中流行的欧美中心论,在他的带动下,有人倡议多元论(pluralism)法系。

三、法律模式根据上述发展,应重新开始研究采用新的简明的分类准则的必要性。

这种新的分类是基于法律作为马·韦伯(M.Weber)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工具的作用。

〔4〕这种分类背后的观念是:在所有社会中,有三种影响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或社会刺激的主要渊源,即政治、法律和哲学或宗教传统(在本文中用传统一词兼指哲学和宗教二者)。

现在,这些社会约束的渊源实际上在所有人类组织中发生作用,仅在量的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制度可以根据在社会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渊源而列出一个三分法方案(triParitescheme)。

本文在认识论方面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不仅西方意义上的法律,而且还有政治和传统都是法律的模式,使用人类学术语,法律是任何社会控制的模式。

三种法律模式可以说明许多意识不到的假设以及社会成员的行为,他们履行着由西方社会职业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角色。

在每个法律制度或法系中,都可以见到所有这三种模式在起作用。

变化就是三种模式竞争的结果。

因而法律制度可以根据占主导地位的某个模式而组合成法系。

在每一种法律制度中,一种模式占主导地位,其他两个模式并不消失。

有时,非主导地位的模式将不顾任何官方理由而在非官方的隐蔽形式下决定某些法律结果。

四、宏观比较革命法律模式的多元化不应回避分类间题。

一个法律制度决不会与一个法律模式完全一样,如果实际上一样的话,那也可能只是在有限例外的历史时刻发生的。

然而,一个制度内部的既定法律模式的主导地位在历史上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现象。

每个法律制度中法律模式主导地位的改变,可以借用阿克曼(Ackarman)教授关于宪法建议中的“宏观比较革命”(Macro一com- parativeRevolution)时刻〔“〕的观念。

这种革命迫使我们修改目前不同的宏观比较分类。

有些学者提出,例如殖民地化是非洲的革命化时刻,柏林墙的倒坍是东欧的革命化时刻。

回顾法制史,德国接受罗马法也可被认为是另一个革命时刻。

该文所建议的法律分类是:职业(professional)法律规则、政治(Political)法律规则和传统〔3〕参见lubman,”StudyingContemporaryChineseIaw,lim:ts.Possib:litie,andStrateg:es“.AmerieanJournalof(‘。

):,lparar,vollaw,Vol,39.P.293(1991)。

〔4〕M.Rheinste一n.”M,weberonzawinEeonomyandsoe,ety仰(2954)中所界定的社会组织。

〔5〕参见Aekerman,”We,ThePeople即(1991)。

116(traditional)法律规则。

这三种社会刺激(或社会制约)模式在所有法律制度中都是同样发生作用的。

唯一区别在于数量、可接受性以及是重要的主导地位。

这三种法律规则可以用来划分世界上的法系,每一法律制度以占主导地位模式而定名的法系。

这种三分法是以竞争过程为转移的,所以是动态的。

法律移植结果可以改变平衡,从原来所属法系转变为另一法系。

这种主导地位的改变就是宏观比较革命。

再有,一个法律制度可以根据法律领域的不同而分属于不同体系。

例如,以家庭法而论,可能属于传统法律规则;以商法而论,属于职业法律规则;以刑事司法而论,属于政治法律规则,当然,一种法律制度仅在理论上是职业法律规则,而实际上却是政治或传统法律规则。

在非洲以及“第三世界”就是这样。

西方法律的某些领域的实践中也不乏这种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宏观比较法学家应重实质而轻形式,找出主导地位模式,将这种法律制度(或特定部门)列入政治法规则或传统法规则。

五、三种法系任何社会结构,即使是原始社会,也是一种法律结构。

因此,法律秩序的存在是独立于立法者、法官、律师,书面甚至口头交往之外的。

根据动态的、非西方中心的分类,即三种大的法律模式,是符合社会组织的主导制度的。

这种分类的第一个推定是西方中心论不能成为旨在包括全世界法律制度分类的基础。

为了学术目的,任何分类必须考虑到一切社会样式(models)之间的根深蒂固的区别。

迄今以前提出的大部分分类都将西方法法律传统放在优越地位。

现在根据人类学研究所界定的模式,上述优越地位应被放弃。

再有,这种法律秩序的单一论(unitary)观点可以根据法律自律理由为西方法律传统中心地位建立一种学术上合法性。

但这种单一论观点已基本上丧失信誉。

对“真正,,的比较法学家来说,现在已清楚的是:除非研究者认识到他所研究的法律制度的奠基者,任何法律观察都是缺乏分析价值的。

基于方法论,我们正在走向法律秩序多元论(pluralistie),与凯尔森(Kslsen)奉为范例的一元论(monistie)观点相反。

法律多元论有两个结论:首先,法律多元论不能单独地按结构区分法系宏观比较的根据。

其次,在多元论中,比较明显可见情况下多种法律制度应处于平等地位,即使不是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优越地位。

.硬性的分类是不可能的。

分类只能根据对“主导地位”的印象而定。

它承认每个法系的特征也可以在其他法系中发现。

所以,所有法律制度都是混合的。

因而我们可以在英国(职业法律规则的发源地)就可以找到政治法的遗迹。

在有些方面,(如在中国、伊朗、巴西以及一些非洲国家)就难于区分政治法律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

六、职业法律规则:西方法律传统主要比较法学家将西方法律传统看作一个单一体。

按本书分类法,普通法与民法之间传统区别被认为是一个高度同类法系的分支(subdivision),都是西方法律传统,或更适当地说,都是职业法律规则。

西方法律传统的同类性主要在于两个因素:第一,法律舞台不同于政治舞台;第二,法律进程基本上是世俗化的,换句话说,法律的合法性既非来自宗教又非来自政治,而却都来自技术性。

西方法律传统基于两个“大的意识形态上的分立”:法律与政治的分立以及法律与宗教(或哲学)传统的分立。

第一个分立发生在爱德华·柯克(EdwardCoke)时代。

当时英王被否认有权参预王室法院的宣判程序,理由是他缺乏法律职业训练。

〔“〕高级决策(即政治决策)托付政治世界,低级组织决策则托付法律世界。

在职业法律规则中,高级(政治)决策要受法律制约。

这并不是说职业〔6〕参见J.Baker,AnIntroduetiontoEnglishLegalHistory(3rded.1990).pp.z12一113。

117决策和政治决策有叫种等级关系,即政治决策从属于技术一一职业性决策,但相反的讲法也不是对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与政治的公正叙述。

这两者的关系相当复杂,可以说是双单义(biu-nivocal)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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