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规范
一、职业危害有关原则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GBZ/T 229.4-202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23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2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23》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 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23《职业性铊中毒诊断原则》GBZ226-202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原则》GBZ93-202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原则》GBZ75-2023《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原则》GBZ78-2023《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原则》GBZ28-202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23《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23《消防员职业健康原则》GBZ221-202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7部分: 高温》GBZ/T 189.7—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6部分: 紫外辐射》GBZ/T 189.6—2023 《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2部分: 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23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防止控制指南》GBZ/T212-2023《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原则》GBZ51-2023《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GBZ/T210.1-2023《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GBZ/T210.2-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措施: 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措施: 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10部分: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2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2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2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23《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2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23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 2.2-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 2.1-2023《工业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2部分: 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23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行导则》AQ/T 3034-2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2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2023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1-2023《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原则》AQ 4202-2023《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原则》AQ 4203-20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6-20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构造》AQ/T 4207-2023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23《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23《家俱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23《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2-2023《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3-2023《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23《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 4215-2023《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 4216-2023 《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8-2023《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23《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 4220-2023《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1-2023《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定》AQ 4222-2023《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定》AQ 4223-2023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4-2023《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5-2023《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6-2023《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 4227-2023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23《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23《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23《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23《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2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23《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措施》GB/T 934-202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3《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2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2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23 《袋式除尘器技术规定》GB 6719-2023《气体检测管装置》GB/T 7230-2023《工业管道旳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23《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GB 8159-202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3《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23《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202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23《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23《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规定》GB 12142-202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23《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规定》GB 12358-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23《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23《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旳防毒规程》GB 12475-2023《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定》GB 12942-2023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23《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202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23《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1992《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2023《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23《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2023 《木材采伐运送安全通则》GB 14192-2023《冷水作业分级》GB/T 14439-1993修订中《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修订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23《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 14442-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23《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23《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 14778-202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23《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2023《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4-2023《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2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23《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23《排风罩旳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23《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其有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23 《粉尘物性试验措施》GB/T 16913-202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23《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7-202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8-202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23《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规定》GB 17681-1999 《矿山杂散电流旳测定》GB/T 1768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23《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918-20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23《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规定》GB 17957-2023《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规定》GB/T 17958-2023《激光防护屏》GB/T 18151-2023《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规定》GB/T 18154-2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2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2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23《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 19288-2023《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妆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231-2023 《橡胶加工炼胶车间防尘规程》GB 21657-2023《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23《矿用炮烟净化妆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22584-2023《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3394-2023《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3《防尘防毒基本术语》GB/T 29053-2023《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原因分类与代码》GBZ/T13861-2023《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2.1-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2.2-202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2.1-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2.2-202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2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旳采样规范》GBZ159-202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23《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2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2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5 -202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8部分: 噪声》GBZ/T189.8-20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23 《呼吸防护用品旳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2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港口和航道日益成为人们的生活枢纽,为进出口货物和客运提供方便。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水源破坏及航道沉船等原因,港口和航道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证港口及航道是安全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港口及航道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基础,他们有助于促进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的合理和规范性。
首先,必须根据港口及航道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设计原则,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建筑材料等。
此外,需要重视工程设施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以保证航道的特殊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因此,对施工的规范必须极其严格,所有施工设备、施工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检查和质量检查。
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防护体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必须建立有效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对劳动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整改和处理。
最后,需要充分考虑港口及航道的生态保护。
必须建立有利于水环境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港口及航道对水环境的破坏,并通过植物再生、珍稀动物保护以及森林建设等措施,维持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定这些规范
时,必须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着手,并考虑到港口及航道工程的设计原则、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保护等问题,以确保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1994年5月3日交通部、劳动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港口(包括交通系统港口、地方港口、货主码头、外商投资码头等)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议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预测和分析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职业安全卫生对策与措施,作为该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对投资较少,但职业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七条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接职业安全卫生评价项目,履行评价任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港口安全检查项目指引
020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0203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人数,持证
0300
培训教育
03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500
应急管理
0501
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设置,人数,职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备注
0502
应急装备、应急物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种类、数量及清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503
应急预案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
危险货物库区,危险品箱堆场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备注
0702
地基及路面
沉降,是否破损
0703
熏蒸场地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JT320-1997\4.1.5
专用场地,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安全措施
0704
港区道路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6.3.2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105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专第四十条
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备案(储存数量、储存地户管理措施、管理人员),需重新评估的有无重新评估并进行备案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竣工报告;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5、试运行期间增加、调整的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资料;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docx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86)交基字796号【发布日期】1986-11-12【生效日期】1986-1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1986年11月12日(86)交基字796号)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
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
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相关规定摘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刘敏燕顾慧丽(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重点从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评价导则进行阐述,可帮助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港口;安全评价;法规;简介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或地方规章组成,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见图1。
2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图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水运科学研究RESEARCHONWATERBORNETRANSPORTATIONNo.2Jun.2005第2期2005年6月收稿日期:2005—03—2916水运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必须采用安全评价的手段达到“三同时”的目的。
2.2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为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奠定了法律基础。
2.3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在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中,明确了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达到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港口码头,包括码头设施、设备、人员和作业等方面的管理。
3. 主管部门: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由港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基本要求1. 安全意识:所有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的人员都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 安全培训:港口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对进入码头作业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管理人员:港口码头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并协调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
4. 设备维护:港口码头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操作,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三、安全措施1. 出入管理:港口码头应设立完善的出入口管理制度,对进入码头作业区域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禁止非授权人员随意进入作业区域。
2. 安全设施:港口码头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设备、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网等,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作业规范:港口码头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规范,明确各项作业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4. 防护措施:港口码头应针对不同作业环节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防摔、防滑、防尘等,减少作业人员的伤害风险。
5. 紧急救援: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机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紧急救援队伍等,及时处理各类紧急情况,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6. 安全检查:港口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
7. 安全监控:港口码头应安装监控设备,对作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提升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责任1. 港口码头负责人应牢记安全第一,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组织和指导港口码头的安全工作。
2. 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并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劳字[1988]48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三同时”制度发展历程及法律依据
“三同时”制度发展历程及法律依据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发展历程“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经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安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完整且颇具特色的制度。
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1988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所作的明确的规定,即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建设项目中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习惯上称之为“三同时”。
党和国家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历来是十分重视的。
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它是对工厂安全提出要求的早期法规性文件。
但是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实质性起动是在1978年中共中央67号文颁发以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准备起步阶段1978~1988年,中央提出了明确要求,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三同时”。
(2)巩固实施阶段1988~1995年,颁发了全国性规章,“三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3)发展完善阶段1995~现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三同时”法律地位,“三同时"法规不断完善。
二、“三同时"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安全色GB 2894--88安全标志GB 4053.1--93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86安全色使用导则GB 6527.2--86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197--87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8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90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GB 13561.1--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散粮筒仓系统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1995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T 15626-1995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JT 2006--84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T 248--95JTJ 211-87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29--78TJ 30--78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试行)》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码头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评价
4.1 评价单元的划分 ....................................................................................... 29 4.2 评价方法的选择 ....................................................................................... 29
7.1 简述 ........................................................................................................... 53 7.2 池火灾模式危害程度评价 ....................................................................... 53 7.3 油船池火灾分析结果 ............................................................................... 56
12评价依据121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1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10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11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1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第621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海发2006331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版122主要标准规范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10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11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1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5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1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1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19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0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2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2安全色gb2893200823安全标志gb28941996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23其他依据1公司与xxx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2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技术文件3公司提供的与此次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13评价范围评价范围
码头工程管理制度
码头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码头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程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码头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第三条码头工程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施工组织等内容。
第四条码头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定期培训、研讨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码头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勘察、设计、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并协调各相关单位,保障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八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掩盖、隐瞒。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单位,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引言港口工程是指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以方便船只停泊、货物装卸和人员出入的工程项目。
在港口工程施工中,劳动安全卫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为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提供规定和指导。
2.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原则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人员安全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和管理良好。
2.2 设备和材料安全原则•确保港口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考虑设备和材料的使用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3 施工环境安全原则•提供安全、清洁、通风的施工环境;•防止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保证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完善,如防护栏杆、警示标示等。
3.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要求为确保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施工现场布局•合理划分施工现场,明确不同区域的用途;•考虑机械设备和人员作业的流线布局,降低交叉作业的风险;•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避免污染和空气不流通。
3.2 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设计合理的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安排适当的标识和指示牌,指导人员疏散和紧急避难;•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3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根据施工工艺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网、防护栏杆等;•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和使用指导;•保证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3.4 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工人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5 危险源识别和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源的影响;•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共2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固定式钢直梯GB 固定式钢斜梯GB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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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 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 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4.1 总平面设计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 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4.3.1 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恢复自锁;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当难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4.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4.4.1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4.2装卸通道应采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4.3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4.4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4.5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
不可避免时在主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 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4.7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闯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 211、GB 50192的有关规定。
4.5照明4.5.1 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 2012及GB 50034的有关要求。
4.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4.6.1 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6.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防火防爆5.1.1 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 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5.1.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5.3.1 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用。
5.3.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等安全装置。
5.3.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3.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5.4.1 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 50058、GB 50060、GBJ 53、GBJ 54、GBJ 55、CBJ 59、JT/T 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
5.4.3港口重要场所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其他保证供电形式。
5.4.4在所有可能由于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丽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5.4.5电力装置(变压器等)及用电设备(电动机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5.4.6 35kV及以上变电所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应铺设砾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敷设两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帽檐式均压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