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对于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赠送,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各财税论坛屡有探讨,一般人的理解是公司购入的此类物品是直接费用化的,并没构成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会构成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内部使用,增值税链条到此结束,无下一抵扣环节,进项税应转出,计入企业资产成本或费用。
需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产权发生转移,(无论是给其他单位还是个人)都不是在企业消费掉的情形,而是有了一个流转延伸,如果转移给外部单位,下一环节还可以继续抵扣增值税;如果转移给个人则是最终消费环节,国家需征收此项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将购进的物品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或员工个人消费,则应做进项税
转出;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则需视同销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释:需把握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视同销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需视同销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背景】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
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
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
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在发
生“赠送”行为前已全额在账面上反映,所以,对“赠送”食品按照折 扣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仅不需要再增加销售收入,也无需扣除 商业折扣额,仅需直接将赠送产品成本(即折扣额)作为销售成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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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ຫໍສະໝຸດ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 号)的规定,企业折扣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和折扣额 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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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 则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税。 由此可见,此情况下对客户“赠送”的产品必须符合税法对折扣方式 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即一方面应符合国税函﹝2010﹞56 号对发票开具 的规定,另一方面,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 号通知的规定:“商品销 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金额。”然而,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的相关销 售行为在发生“赠送”行为前已经完成,且已全额对外开具销售发票 (很可能分次开具了多张销售发票),所以,甲公司对本次“赠送”行为 已无法在此前已经对外开具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给执行 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带来了困难。 为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将“赠送”食品的金额及折扣额在以后 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同时注明,即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 售发票上先全额加上“赠送”食品的数量和金额,然后再将“赠送”食 品的金额作为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减去(实际还是此笔销 售发票的原销售额),由此达到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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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 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法上则以大瓶和小瓶花生油的公允价值 56.50 (45.20+11.3)元之比为基础,来分摊实际销售收到的 40元,确认大 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应实现 32元,小 瓶花生油应实现 8 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销策略是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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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政策 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 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 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 按成本转账。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 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 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 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 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 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 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买一赠一” 、“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其中的“赠” 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所以应当把“买”和“赠”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 “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 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 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 ) , 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 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 件。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网友观点——
自从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以来,买一赠一就一直存 在重大争议。比如,甲公司在销售价值 380元的一双运动鞋的同时赠送 客户价值 20元的袜子。
【实务探讨】赠送客户的礼品要“视同销售”!
【实务探讨】赠送客户的礼品要“视同销售”!问:我公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将烟酒消费掉所得税上也属于视同销售。
看来,赠送真的不如吃掉、喝掉和用掉。
问题来了,假如购入礼品100元,增值税17元。
上述业务该如何做账:第一种作法:(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贷:库存现金 117(2)赠送时: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贷: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第二种作法:(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2)赠送时:借:管理费用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 100第三种作法:我有自己的想法(请在下方写留言)。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什么是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各行业企业所从事的不同活动而有所区别,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交通运输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商品销售收入”等。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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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至少十年来反反复复被无数人谈起,这些人里有财务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专家们,但截止今日,大家说起这个事情还是头疼,在税务争议中,这个争议问题至少可以排在前三,至少说明了在税收政策层面的模糊与不清晰。
当税收政策不清晰的时候,合理性的分析可能就会变得重要,当然这很困难,但虽然困难,我还是想从个人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先来看看几个案例:1、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同时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赠送首年保险、赠送汽车冰箱一个;2、房地产公司购买指定户型房屋赠送车位一个或赠送冰箱一个;3、奢侈品公司中秋节举办促销活动,向参加人随机赠送中秋礼品;4、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同时赠送500元油卡和床上用品一套;5、苹果专卖店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赠送本店销售的笔记本包一个。
对于上述案例的分析,有两个理解的关键,一个是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另一个是赠品是否属于本公司产品的问题。
一、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先来看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为什么要划分有偿无偿?因为实务中赠送的概念比较混乱,很多时候企业叫做赠送并不一定是赠送,案例中只有3——奢侈品公司促销中的赠送是真正的无偿赠送,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以任何形式支付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因此当然应当视同销售;其他案例中,无论是4S店、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还是苹果专卖店,他们都将赠送附加于销售之上,并不是无偿,也就意味着所谓的赠送成本其实已经通过销售的定价考虑在内并收回公司,既然包含在售价中,当然不能再次视同销售。
因此,对于视同销售的第一个重要判断当然就是有偿无偿,无偿必须视同销售,有偿则不需要。
当然如果是无偿,在案例3中,赠品会计处理应当计入促销费用,视同销售的同时对应的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合同赠送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一、确定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首先,企业需要明确哪些商品或服务在合同中作为赠品提供给客户。
通常情况下,这些赠品的价值较小,不会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即企业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 根据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三、会计分录1.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收入。
2.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成本。
3.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四、会计处理特殊情况1. 如果赠品的价值较大,企业可以将赠品作为单独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然后按照正常销售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2. 如果合同中规定赠品的价值超过了企业所收取的合同费用,企业可以将超出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 如果赠品是自产商品,企业可以将自产商品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将销售价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五、税务申报在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将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计入增值税申报表中,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结:合同赠送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合法合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关注合同条款,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分录。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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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1. 引言赠送商品是指企业将商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的行为。
从会计角度来看,赠送商品视同销售,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文将介绍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可能出现的影响。
2. 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方法2.1 记录赠送商品的成本根据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将赠送商品的成本纳入成本费用中。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赠送商品的实际成本进行记录。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赠送了价值1000元的商品,那么就需要在成本费用中记录1000元的支出。
2.2 以销售价格入账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因此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需要将赠送商品的销售价格以贷方记入收入账户,同时以借方记入赠送商品的成本账户。
这样可以确保赠送商品对应的会计分录完整且准确。
2.3 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在中国,企业赠送商品还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商品视为有偿销售,因此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相应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将赠送商品的增值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并将该金额以贷方记入应交税金账户。
3. 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规定,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因此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该准则要求企业将赠送商品的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进行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将其报告在财务报表中。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企业在过去的会计周期内没有将赠送商品纳入会计处理中,而现在需要进行调整,就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的规定。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需要依据相关的准则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4. 可能出现的影响4.1 利润、现金流量和负债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因此会对企业的利润、现金流量和负债产生影响。
将赠送商品的成本纳入成本费用后,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同时,赠送商品的销售收入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将赠送商品的增值额纳入应交税金账户,将增加企业的负债。
赠品视同销售如何做会计分录?
赠品视同销售如何做会计分录?原创会计网 2018-04-10 11:49:00会计网是国内百万粉丝关注的会计平台,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政策、实操、考证相关信息,请咨询会计网老师:kuaijiyx19,随时为你提供最新行业资讯!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1高速公路通行费,我都拿的是定额发票,可以抵扣吗?现在很少有税局还允许使用这种发票抵扣了。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3去年亏损,今年季度盈利,需要计提所得税吗?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后计提。
4请问下:公司贷款没有贷款合同,汇款到公司账户直接写往来款,那么这样的情况如何做账,会产生什么税呢?其他应付款,所得税。
5赠品视同销售如何做会计分录?这个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赠品与主商品一并销售,只收主商品的钱,那其价值就包含于主商品价格之内,不用另外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如果单独赠送,则需要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6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未满9万,免交增值税,分录怎么做?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7参加国税局举办的培训费可以列支教育经费吗?是的,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赠送给客户一件货,客户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已开赠送是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我做成:1·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但赠送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如果做成:3·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金额是2·中库存商品的金额吗?我纠结在:如果按确认收入做分录那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也要纳税调增,这样不是双重纳了所得税,如果按3·做分录营业外支出调增金额会少一些,但是,是不是也要把这笔按发票金额做收入纳所得税,我总结无论哪种做法,按发票金额做收入都要交所得税,只是营业外支出调增的金额会多少不同请教论坛高手,万分感谢会计处理中,分录3是正确的这里你过份纠结了,情况是这样的: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而以购货成本直接计营业外支出;但在税法上,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业务就变成了两个业务:1.视同销售业务:以对外销售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里会有视同销售利润产生2。
捐赠业务:以销售价格作为捐赠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大陈的热心解答。
你解答我都能够理解,能详细解释一下针对该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何填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非常感谢。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51。
60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 + 13。
4 (10+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13.4 附表三:调整第28行)= 75万元。
盼复!!!请大陈看看下面的申报表,看是否正确。
这里有个小小的问题在捐赠时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时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还需将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也转入营业外支出,不然会计对增值税这块就漏了一块:借:营业外支出13.4贷:库存商品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4那么在调增“捐赠支出”时,仅需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异即可,即调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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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 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 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 【背景】 1.A 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 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 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 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 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 本。 【解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 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
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 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 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 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 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 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买一赠一” 、“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其中的“赠” 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所以应当把“买”和“赠”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 “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 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 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 ) , 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 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
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 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 收入服务的。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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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