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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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烟台东区科技城B座办公写字楼甲方: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班组承包人)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增加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公司决定分项工程实行施工班组内部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南侧,党校东侧

2、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分项工程作业班组工作内容及单价

第三条:施工工期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工期延误

(1)对于不可抗力、工期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交工的,施工工期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扣款。

第四条:结算程序:

分包结算经甲方质量、安全部门、生产经理审核签字后转财务处生效。

第五条:付款

工程每月成品完工工程量,经甲方预算部门审定后,每月按照形象进度拨付进度造价的70 %;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安全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经甲方相关部门审定工程造价后,结算至造价的80 %;余款在内外墙装饰竣工验收后,无质量、安全问题的30 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六条:工程质量

1、按技术交底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合格率达到95 %以上。达不到上述要求,按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 %扣减。

2、乙方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按样板大面积施工。

第七条: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甲方确保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和保证措施,向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在此合同订立之前,乙方必须先与甲方授权的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程操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由于乙方的管理不善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与使用

1、包清工的施工班组,施工中所用的材料由甲方供应,乙方使用,实行专人限额领料制度,材料超支部分双倍罚款。甲方确保材料供应及时,乙方确保在施工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包工包料的施工班组,施工所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使用,其材料必须进过甲方的确认并封存样品,进场后按甲方的要求存放。

3、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并负责保管养护。

第九条: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前甲方应向乙方人员做好书面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技术安全交底要求施工。

第十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委派项目经理为工地代表,执行合同约定的甲方的

权利和义务。

1.2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

1.3组织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1.4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甲方授权的项目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5向乙方提供正常需要的临时设施。

1.6向乙方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安排施工任务。

1.7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支付分包作业款项。

1.8对乙方在施工中质量达不到公司要求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项目部有权更换施工班组或安排人员整改,费用由相应班组承担。

2、乙方

2.1委派为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所设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施工现场,否则按200 元/天罚款,如任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对方。

2.2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应报表。

2.3根据劳务分项工程分包范围自主组织具备从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保证甲方要求的施工人数。

2.4严格按甲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要求组织施工,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协助甲方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等。

2.5承包的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2.6乙方工作人员在执行分包工作的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施工

作业,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按保险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医药费及意外伤害补偿,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医药费5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负)。在此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准备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理赔失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在执行与分包工作无关的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7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8对已完工程加强成品保护,因成品保护不当造成损坏负责修复;穿插施工的分项工程的其他班组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负监督权力及连带责任,因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破坏责任不明确的,按50%承担其经济损失。

2.9工程完工后,必须参与甲方的内部验收合格。

2.10无条件服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2、工程保修期限为年,自整体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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