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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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财税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所谓加计扣除,就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已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扣除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

其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

不仅包括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还包括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的企业。

政策的普遍适用性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政策待遇,使得所有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都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再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加计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研发投入额度获得相应的扣除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则对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

最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项政策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的税负,激发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这项政策的实施还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财税政策措施。

通过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可以有效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政府应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该政策,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政策执行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适用范围、操作细则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来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

在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国家出台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整体国家科技水平,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接下来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企业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培训费用、试验检测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同时,也对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特殊政策补充,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

然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细则。

根据具体的操作细则,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合法且符合政策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上限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通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

最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政策效果。

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方面,该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资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另一方面,该政策增加了企业对研发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目录第一部分: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和解读 (2)一、加计扣除定义 (2)二、法律规定 (2)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意义 (2)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2)针对非高新技术企业 (3)四、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基本条件 (3)适用范围 (3)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领域要求 (3)五、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六、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 (4)七、申报流程 (5)八、报送资料 (5)办理技术鉴定需填报的材料(报送科技部门等单位) (5)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5)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和解读一、加计扣除定义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法律规定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之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意义针对高新技术企业1.因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规定涉及到的标准和条件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天然的优势。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内,以研发、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二是对通过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是企业的核心成本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前每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

这个比例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科技中小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5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75%。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实际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按照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少计算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额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

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除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外,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研发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技术秘密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发明专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利好政策。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1. 背景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自2016年开始实施,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出台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求不断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 政策内容解读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包括部分间接费用。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还对研发费用加计抠除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为企业在享受政策时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3. 个人观点作为我的文章写手,对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解读,我认为这是一项利好政策,有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

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相信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受益于此,从而为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力。

4. 总结回顾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作为企业,应当积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从而在研发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和提升。

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企业了解并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并按照指定的要求撰写,旨在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政策,同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满足你的需求,如果有其他要求,请随时告诉我,我将尽力满足你的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发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利好消息。

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也为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抠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具体内容,并探讨这一政策对企业和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5、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事前备 案
• (1)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当年度是否有盈 利,都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年度预缴时就 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在预缴前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享受税收 优惠的时间是享受年度的1月1日—12月 31日(一次备案)。
11、国家鼓励高企的研发费用投入
•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中的最重要环节。
• 2、因此,在这里我们希望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 关量化指标,如研发费用,尤其是2008年认定的, 今年就要资格到期复审的高新企业,要加大研发费用 投入,同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否则将会影 响到明年的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对于尚未到期的但研 发费用不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给予关注。
• 说明:但税前可扣除的研发费用不等同于可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
6-1、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 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分为8大类领域,共列 举了213个技术项目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 ,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财税〔2018〕99号 废止)。

5.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 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税〔2018〕64号 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 ,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 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简单理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简单理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简单理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对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进行扣除。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用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减免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或75%加计扣除(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政策有所调整);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或175%摊销。

这种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上的优惠,降低其研发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例如,并非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所有类型的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该政策;同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法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规划研发活动和费用支出,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注:还可采用产量法、总
量法、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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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 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 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 移或者分离。
借:研发支出——费用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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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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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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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3、相关具体规定——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速折旧优惠条款(已经取消)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 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 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配套文件: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号)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失败的研发活 • 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
动也有价值
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研发项目可能 是跨年度的
• 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 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 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9〕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管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 可以加计扣除。
〔7〕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自主研发 委托研发 合作研发 集中研发
• 指企业主要 依靠自己的 资源,独立 进行研发, 并在研发项 目的主要方 面拥有完全 独立的知识 产权。
• 指被委托单 位或机构基 于企业委托 而开发的项 目。企业以 支付报酬的 形式获得被 委托单位或 机构的成果。
• 指立项企业 通过契约的 形式与其他 企业共同对 同一项目的 不同领域分 别投入资金、 技术、人力 等,共同完 成研发项目。
例:A企业2021年委托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 费用95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9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 的研发费99万元。
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80%:100×80%=80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局部:99×2÷3=66万元<80万元 2021年,A企业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66万元 2021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96+66〕×75%=121.5万元。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 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 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获取科学技术信息,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发生的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要点:1.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3倍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0万元。

2.研发费用的确认:企业在确认研发费用时,应符合国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规定,即费用必须是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

直接支出包括研究设备购置、试验验证等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培训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

3.研发费用的记录和报告:企业在发生研发费用时,应建立相应的费用台账,对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应详细披露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包括费用发生时间、金额、用途等。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1.研发费用支出凭证的准备:企业在发生研发费用时,应准备相应的支出凭证,包括发票、收据、费用报销单等。

2.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记录:企业应根据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将费用进行确认和记录,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的明细。

3.费用台账的建立:根据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记录情况,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费用台账,对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4.研发费用的计算和申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研发费用的3倍进行加计扣除,并将计算结果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申报。

逐条解读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逐条解读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逐条解读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学习体会:国税发[2008]116号只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到底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本次文件将基本保险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等于明确了是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学习体会: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作为加计扣除范围显得过窄,用于研发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本次文件扩大扣除范围,但同时如何区分研发用仪器和其他仪器的运行维护费还需企业在账簿、票据以及内控手续上进行规范。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学习体会:同上,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但内控手续一定要完善。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学习体会:国税发[2008]116号没有将临床试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本次将临床试验费纳入进来,对医药企业绝对是利好。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临床试验费的发生由谁监管,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PS:临床试验费大体包括临床试验观察费、检查费、医院管理费、组长费、伦理费、三个会议(方案讨论+中期+总结)、方案及CRF设计费、总结撰写费、统计费、临床启动会费用、监查差旅费、技术服务费、税费等等(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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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限制——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此在此文发布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三新”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而“三新”的内容却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上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办法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具体如下:(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于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且未有兜底条款,故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其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三、加计扣除的限制:1.企业主体的限制。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2.委托开发的限制。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此外,以下诸项也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企业的确存在以上所列的可能受到加计扣除限制的情况,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以便于加计扣除的申报。

(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

网址:)解读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要到了,企业又要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的申报工作。

在今年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企业要着重注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过对比先前国家颁布的几个有关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政策,我们总结了新政策的“五变”和“三不变”。

“五变”体现如下:一、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财税〔2003〕244号文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不再限定增长比例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

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

这是纳税人在今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三、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财税〔2006〕88号文下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而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这里要注意享受这些政策的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必须是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般以购进发票填开时间为准。

五、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的规定,外资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而财税〔2006〕88号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也能加计扣除。

“三不变”体现如下:一、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根据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这与以前文件相比没有变化。

二、申请享受程序不变自2004年国家取消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后,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的程序没有发生变化。

申请程序概括如下: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先到所属科委或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的确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在立项并取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核(这是因为国家并没有取消税务机关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核)。

税务机关一般要将审核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作出准予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企业。

3.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三、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根据国税发〔1999〕第49号的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最后,还要提醒企业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三是今年内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新申报表附表九的填写中要注意,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限增长比例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政策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因此,附表九的第一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就不需再填列,第三行“增长比例”也不再填列,第四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直接按第二行“本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填列。

第5行“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填“0”即可。

由于今年是执行新政的第一年,企业所有的数据应填写在第五列“本年”中,以后依次向前推。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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