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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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周例会制度
第一条周例会定于每周六上午9:00组织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条会议内容:总结、计划、检查工作,讨论、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参会人员为:公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会议中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予以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在会上解决的,会后由领导或会议主持人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另行召开专题会解决。
第五条周例会召开时间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通知、组织,一般由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六条会议出席者应准时到会,如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应事先向上级领导请假,会后应及时主动征询内容或补阅会议纪要,了解会议精神。如有迟到者扣发工资 50 元,无故缺席者(迟到3小时以上按缺席处理)扣发当日工资。
第七条参会人员于会议前安排好工作,除非常重要事情外,会议期间严禁随意走动、聊天、接(打)电话,并尽量不影响会议进程与发言,维护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会议纪要由行政办在会后48小时内拟定并下发相关人员。所形成的决议、决定文稿应妥善保管,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决定,按纪要的相关要求,于规定完成日期后的首次会议上做出完成情况的简要汇报说明。
第十条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按会议纪要规定的任务,督促各部门执行,督办情况于每周末将完成情况汇总到总裁办,并在周例会上通报。对会议中形成的决议未按时执行者,由行政人事中心提出意见,由总裁处理。
第十一条会议重要讨论内容,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特殊阶段周例会经过董事长同意后可相应调整。
第二章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在公司集体性会议上不能立即解决和回复的有关工程质量、专业技术、财务税收、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而紧急的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第二条专题会议需由主要责任单位提出,经总裁批准后召开。
第三条专题会议以“一题一会”为原则,不受时间、次数的约束,但以精简高效为前提。
第四条由提案单位事先拟发提案并负责组织召开,被通知参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否则按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专题会必须形成书面结论或措施方案,由与会人员确认签字报董事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专题会议的执行效果由召集开会部门负责考核并上报奖惩。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归人力行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