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通信管网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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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通信管网租赁合同

管网名称:

管网地址: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鉴于乙方需要为云浮市云城区所在区域提供通信服务以及通信保障,需要租用甲方的通信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租其需要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长度、孔数、材料及出租形式

1.1甲方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业园道路)的综合通信管网(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长度为甲方工业园道路综合通信管网交付乙方使用时的实际长度,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租赁长度,租赁单价则按照已租部分的租金单价计算。本次租赁孔数为 2 孔Φ110mm PVC塑料管。

1.2增加租赁的管道,租金单价按照已租部分的租金单价计算。

1.3本租赁物采取出租的方式。

1.4甲方保证出租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年限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的通信设施使用年限标准,尽量避免因为甲方提供的租赁物质量问题而给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因为甲方管孔质量等问题给乙方带来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乙方保证其租用的甲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符合法律以及国家主

管部门相关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用途。因乙方从事非法活动而给机房带来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3.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

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3.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限制、重复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合法的使用权利。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

4.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必要和必需的维护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资料有保密义务。

4.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对合同涉及区域的管道以及附属资源有新的使用需求或者退租需求的,可向甲方提交租赁补充协议,增加或减少租赁物,在资源具备的前提下,甲方需要及时优先向乙方提供需求资源。

4.4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的新增管道租赁申请后2周内给予书面回复是否具备资源;如果甲方管道资源不具备管道扩容条件的,可双方协商解决扩容事宜。乙方需要调减租赁物的需要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需要配合甲方及时完成退租的相关工作,乙方完成退租相关责任工作的次月停止计算该退租租赁物月度租金。

4.5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租赁物有损坏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回应并与

乙方到现场踏勘及分清责任主体。如属甲方责任,甲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处理措施及修复时间以尽快完成抢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单位正常运营;如属于第三方责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追索经济损失并要求第三方主体进行修复或由甲乙双方先行出资修复。不可抗力导致的管道损坏,如塌方等,有甲方负责修复管道部分。

4.6因为甲方不能及时处理或者配合处理故障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按照甲方原因影响运营的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在次年租金中扣减。扣减金额=涉及故障租赁物的年租金*小时数/1000。

第五条:租赁费用及费用支付

5.1租金

5.1.1租金单价为800元/孔/公里/月,租金单价已包含发票税金、管道维

护费等费用。租赁期十年内,保持管道租赁单价不变。

双方同意按如下价税分离的模式,对合同标的及价格进行明确:

5.1.2付款方式:租金按照各个月的实际租赁长度按月计算,按年汇总结算,首年度且仅有首年度给予一个月的建设免租期;当年租金应在次年2月15日前支付。(此处最好补上首期租金的支付方式)

5.1.2.1自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合同项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甲方在向乙方请款时,应根据乙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5.1.2.2 甲方承诺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1.2.3甲方在接到乙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乙方,乙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甲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将在接到乙方要求后的1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1.2.4 由于甲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1.2.5如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

范围,甲方承诺在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贵方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

5.1.2.6 如业务属于免税业务,甲方将向乙方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1.2.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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