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比较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卷类型:A
苏州科技学院风景区规划原理试题使用专业年级景观11级考核方式:写论文共1页
1.论文题目: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比较研究
2.论文内容:试论述我国风景名胜区和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与保护现状,从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方面比较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并提出我国风景名胜区体系向国家公园体系转变过程中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措施。
3.论文要求:
(1)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内容详实,结论明确可靠。
(2)原始数据搜集得当,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3)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书写工整。
(4)论文写作格式规范。
论文包括:题目、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5)字数:4000字以上。
(6)论文要求以A4纸稿形式打印,左侧装订。
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比较研究
摘要: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奇美的山川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形成了众多的风景名胜区,成为了海内外游人的旅游胜地。文中从多个方面论述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管理经验,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们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经验中可得到的启示和借鉴之处。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1. 风景名胜区与国家公园之定义
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国家公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它既不同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的旅游景区。
2. 我国风景名胜区和美国国家公园之管理与保护现状
2.1. 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现状
1. 截至2002 年底,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51 个,省县级558 个,面积9.6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
2.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详细分类划分。因此,存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命名重叠的现象。
3.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是由建设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是由国家森林总局和国家环保局主管,而国家森林公园则是由国家森林总局主管。这种分工管理格局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大多只能从本部门的业务角度出发来认识和处理资源,难以实现“大旅游” 、“大管理”的目标。
4. 自1981 年我国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政府对国家风景名胜区基本上没有进行财政预算的直接投资,一般是以风景区门票不纳税或低税率,全部返还风景区的方式,视作国家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这样就导致了风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运作主体众多,主要包括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使得风景名胜区在经营管理上多家插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画地为牢,造成风景资源破坏和管理混乱。
5.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有限,不得不将风景区的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在现实中似乎谁都可以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到底由哪个部门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最能发挥风景名胜区作为一种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是在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要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
6. 目前的怪圈: 一方面由于景区业投融资体制的单一,资金缺乏,使景区业长期处于低水平的开发状态,且日渐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新的瓶颈,另一方面资本却累累碰壁景区业。
2.2.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与保护现状美国国家公园非常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许多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国家公园除了必要的风景资源保护设施和必要的旅游设施外,不搞任何开发项目。公园内不许建造高层旅馆、餐馆、商店、度假村、别墅、游乐场,更不能建造旅游城镇,只允许建造少量的、小型的、朴素的、分散的旅游生活服务设施,且生活服务设施必须远离重点景观的保护地。园内的建筑形式多采用地方风格,力求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情风俗相协调。在国家公园内有很好的环境保护措施,没有任何工业、农业生产厂房或仓库。公园内有污水处理厂
和垃圾转运站。国家公园内不许建造索道缆车。公园内车道选线十分慎重,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资源。野生动物在园内来去自由,但游人不能喂食,不能追捕猎杀。
美国国家公园以提供大众休闲、游览等公益性服务为主,不以创收为目的。美国的国家公园多数是免费的,只有一小部分公园收取门票,如黄石国家公园属于收费公园,但其门票价格却很低,一部小轿车收
费10 美元,而一部50 人座的大巴士收费仅40 美元。一张门票可以进进出出连续使用7 天,通常游客白
天乘车进公园游览,晚上则住在公园外面,以尽量减少公园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影响的可能性。据调查,美国国家公园每年游客量达 2.5 亿至3亿人次,可是门票收入却不到 1 亿美元,也就是说每人每年仅花费40 美分(约合人民币 2 元 6 角),实际上是很低的。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费来源于国会拨款,国家公园管理局从不给各个公园下达创收指标,以防止公园借口搞开发项目。
3. 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之对比
3.1 .从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比较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美国的遗产保护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 几乎每一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立法。从1872年的5 黄石公园法6, 到1916 年的 5 组织法6、1935 年的5历史纪念地保护法6、1964 年的5 野生动物保护法6 以及5土地和水资源保护法6、1968年的5国家小径系统法6和5自然风景河流法6、1970年的5一般授权法6、1978年的 5 国家公园及娱乐法6、1980 年的5阿拉斯加国家土地保护法6、1998年的 5 国家公园系列管理法6, 美国国会的立法、决议、决定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始终伴随着美国国家公园发展的全过程。美国国家公园局的设立及其各项政策也都以联邦法律为依据[1] 。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国家公园的决策,大到发展目标及规划的确定, 小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经营行为的规
范, 无一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只有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资源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不受法律限制的开发权力。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系统的支撑和柱石,是美国国家公园得以持续发展到今天的关键保障。我国当前虽然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规划利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但是并没有一部真正的《风景名胜区法》。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依然“暂行”的立法,规格不高且滞后。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出现了法律责任的“真空地带” ,例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景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风景区内大兴土木搞人工设施,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显然在广义上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但对此我们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依据。同时,多头管理还容易形成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重叠,或者形成权力真空,在某些会带来利益的领域出现几个部门的重叠管理,而在一些需要投入的领域则互相推卸,导致行政管理上的整体效率的低下。事实上,在我国风景名胜区建设中,没有规定具体行驶权力的形式、程序,导致公众参与机制的缺乏。
3.2. 从保护相关的管理体制方面比较我国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保护体系美国国家公园是由联邦政府内务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管理。1995 年克林顿政府制定了新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1)国家公园建立的标准。在美国建立新的国家公园必须满足“全国性意义”、“适宜性”和“可行性”
的标准,而且对全国性、适宜性、可行性都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及评定范例。在具有全国性界定标准的条件下,附有具体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评估范例等。
(2)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美国1916 年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家公园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
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1995 年开始,克林顿政府对国家机构进行了全面改革,新的管理体制在华盛顿总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的领导下,设立7 个地区局,并以州界来划分管理范围,地区局下设16 个支持系统。一般是将生态环境和资源类似的公园组成一个公园组,以便按其资源类型和特色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