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同政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经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7日大同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监管责任1.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及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依据等,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监管事项要逐条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对监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分别负责)2.厘清监管责任。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4•【字号】•【施行日期】1989.01.2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两院应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和山西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和审议全面的或专项的工作报告;(二)组织市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委托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四)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五)委托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听取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依法决定调阅有关案卷;(六)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监督的议案、质询案;(七)检查、催办市人大代表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意见;(八)受理、批转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或控告;(九)依法应当或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返回文件编号:34773150大同市人民代表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规的决定(2014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41201 颁布单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1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单位:《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6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5日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六)制定金融振兴、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古城保护修复、环境保护等重大改革和措施;(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八)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九)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十)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人大代表职责,一起来看看吧!第1篇:人大代表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镇人大代表主要职责规定如下: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小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2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3篇: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同人大网站及其他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三月底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
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篇1)1、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在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提出相应议案,反应各类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
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
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
认真行使表决权。
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2、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我公司开发楼盘内的多名群众,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省内知名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本区社会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
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
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
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廉洁自律,为全体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在人大代表中结对联系社活动以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别是便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促进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我主动积极参加人大代表接待日活动,直接接触群众,及时了解实情,反映社情民意,集中民智,提出好的建议,发挥代表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通过代表联系选民卡“这种”流动的代表公示栏的形式,在所辖社内联系了8名选民代表,并与其保持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民情,切实帮助他们一些实际问题。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二是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做到有问题不隐瞒,有错案必追究。
三是办案回访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应建立办案回访制度,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9980828(实施时间)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三、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
1、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公民与法治| 2019.7上栏目编辑:马丽宽投稿邮箱:malikuan@马丽宽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4月3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院机关新任职人员任前集体谈话、颁发任命证书暨宪法宣誓仪式。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出席仪式,对日前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批省法院中层干部进行任前集体谈话,并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为他们颁发任命证书。
向宪法宣誓可不是简单地做个样子、走个“过场”,而是要忠于宪法,履行法定职责,接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一大‘法宝’,在这一共识之下,河北各级法院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出色地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各项任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赵长山介绍说,201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9.08万件,结案105.9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9.71%和3.66%。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法院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有着密切的关系。
”向人大报告工作实事求是2018年,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有力监督和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实扫黑除恶、“基本解决执行难”、涉军停偿等重点工作,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2019年1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所提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不符合议案内容要求的,不足法定联名人数的,超过代表大会规定议案截止时间的,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3.10•【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五章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六章质询第七章表决和通过决议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并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全部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围绕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进行视察。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20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承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监督的议案。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大同市人大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1999年4月25日)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模范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执法机关要切实保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对于干扰、妨碍、阻挠依法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其他执法人员由所在机关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凡考试不合格者,应当离岗学习,参加补考。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免去职务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执法机关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制度措施,并认真落实。
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法定权利和义务。
大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大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06•【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2015年5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表决,均获通过。
主要审议意见如下: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形势向好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一)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继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经营者要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树立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
对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健全监督体系,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加快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整合食品安全检测监测等技术监督资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岗位轮训、交叉任职、优胜劣汰等措施,提高专业素质,强化执法能力。
(三)强化部门协调,狠抓监管薄弱环节。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部门监管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特别要认真抓住市区小摊贩和小食点等监管薄弱环节,加强流动执法,严格卫生检查,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以“平安大同”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细摸排、出重拳、严打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依法治市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市推行部门
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4.20
【实施日期】1994.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依法治市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4年4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精神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效地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我市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健康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市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市,就是把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转变观念,深刻理解法制与改革开放,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与人民民主,法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明确加强社会主
义法制,对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人民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以及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依法治市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治市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二五”普法工作。
当前普法要以。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
督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2017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支持和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强化审计监督和整改落实,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四)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五)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六)依法听取和审议其他审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形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1998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直接联系和通过代表选举单位间接联系两种形式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为便于组织、便于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编为十二个大组,由各县区选出的在市直单位工作的代表另编一个大组。
各大组根据代表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划编若干小组。
代表大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
代表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四条代表大组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主要是:安排、组织代表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小组长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了解、掌握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反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代表小组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主要是: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代表就地、就近开展视察工作,了解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交流代表活动经验;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代表大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2002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述的垂直管理单位是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同级政府管理的有实施法律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二、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和实行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度。
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应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1、执法责任公示制。
每个垂直管理单位,尤其是“窗口”单位都要把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职责、执法程序,通过公示的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2、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
垂直管理单位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
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追偿制。
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同时要认真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发现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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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参会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同市人大(颁布单位)
20030802(颁布时间)
20030802(实施时间)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
(2003年8月2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加强与原选举单位代表的联系,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负责,走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的询问,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回原选举单位听取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意见;定期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忠实履行代表职责,不认真行使代表权力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种活动的制度、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的制度、专业小组活动的制度等具体制度,各工作机构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建立档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就此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八、对在任期内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成绩突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能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不能很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批评。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参加代表大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活动。
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