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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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依法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采矿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影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并与我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按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二、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四、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并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等省政府要求关闭或拟关闭的煤矿除外)、未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市营以上煤矿,采矿许可证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期,属省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五、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规定采矿权人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时限,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办文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延续采矿登记事项需提交资料的规定,受理、审查采矿权人提出的延续采矿登记事项,避免应在日常工作中解决的问题积累到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六、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把关,督促所管辖的矿山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事项,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30日前为矿山企业出具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延续登记事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延续采矿登记审查意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按法定时限出具延续采矿登记审查意见而引起严重后果的,省厅将依法追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它文件与本《通知》相关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