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1)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1)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
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替代自1922年开始在和平宫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常设国际法院。
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一、主要职能法院的职能是双重的,根据国际法解决由国家提出的法律争议;对有关的国际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构成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所任命的任期为9年的15名法官组成。
其中同一个国家不得有两名法官。
每隔3年选举其中的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
法官不代表他们所在国的政府,而是独立审理案件。
法官必须在其所在国具有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备的资格,或者是在国际法领域内公认的法学家。
法院的构成必须反映世界上主要的文明类型和主要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如果法院在审理当事国提交的某个案件时,法院中没有作为该当事国公民的法官,那么,该当事国应当任命一名法官参加该案件的审理。
目前,国际法院的法官构成是:院长:斯蒂芬。
M.斯威伯尔;副院长:克里斯托夫。
G.维拉蒙泰;法官来自日本、阿尔及利亚、法国、马达加斯加、匈牙利、中国、德国、塞拉利昂、俄罗斯联邦、英国、委内瑞拉、荷兰和巴西。
主任书记员埃杜瓦多。
华伦西亚-欧斯皮拿来自哥伦比亚,副主任书记员约翰-让。
阿纳岱来自法国。
三、诉讼当事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
联合国的成员国,还有两个不是成员国的瑙鲁和瑞士也有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范围只有当有关的国家以下列方式承认国际法院有权管辖某案件,国际法院才能管辖:1、由有关的国家签订特别的协议应当由国际法院管辖的;2、对于国际条约的解释或者是适用产生不同意见的条约的签订国,有权将此提交国际法院。
目前有几百个国际条约可以被提交国际法院审查;3、根据《国际法院规章》的规定作出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的,并且对方也应当是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目前已经有60个国家作出了这样的声明,其中有些国家声明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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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传承与发展概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律机构之一,它的任务是通过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并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院的历史,组织结构,以及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法院的历史国际法院是二战后成立的国际性机构之一。
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于1945年成立的,旨在取代由国际联盟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承袭了常设国际法院的传统和经验,继续履行国际司法机构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和发展。
二、国际法院的组织结构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为9年,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产生。
这15名法官代表了全球各个地区的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法官会齐聚定期会议,讨论并解决国际法争端。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三、国际法院的作用国际法院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间接访问国际法院,或者通过国际法院直接维持来解决。
国际法院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解释和应用国际法条款来建立和完善国际法系。
此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向联合国其他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和评估。
国际法院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争端和发展法律体系,还包括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通过裁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院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机构,以防止和解决冲突,并推动国际合作与和平的实现。
四、国际法院面临的挑战国际法院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缺乏全球普遍承认并接受其裁决的机制。
尽管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审判机构,但有些国家仍对其裁决表示怀疑或拒绝承认。
这可能导致一些国际争端无法得到解决,也减弱了国际法院的合法性和影响力。
此外,国际法院还面临资源有限的问题。
鉴于国际争端的复杂性和数量,国际法院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应对挑战。
然而,由于各国预算限制和其他因素,国际法院在资源方面一直受到限制。
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论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
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
咨询案件22件。
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
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
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
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
190.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2011年12月5日的判决2011年12月5日,国际法院就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一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做出了判决。
法院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薛捍勤、格林伍德、多诺霍;专案法官鲁库纳斯、武卡斯;书记官长库弗勒。
** *判决的执行部分(第170段)内容如下:“……法院,(1)以14票对2票,裁决其对受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2008年11月17日提交的申请书拥有管辖权,并且该申请书可受理;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格林伍德、多诺霍;专案法官武卡斯;反对:法官薛捍勤;专案法官鲁库纳斯;(2)以15票对1票,裁决希腊共和国由于反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加入北约,违反了其根据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薛捍勤、多诺霍;专案法官武卡斯;反对:专案法官鲁库纳斯。
(3)以15票对1票,驳回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的所有其他意见。
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格林伍德、薛捍勤、多诺霍;专案法官鲁库纳斯;反对:专案法官武卡斯。
西马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个别意见;本努纳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声明;薛捍勤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反对意见;鲁库纳斯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反对意见;专案法官武卡斯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声明。
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者:谢承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国际组织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各区域性组织。
国际法院自建立以来,已日益成为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构。
国际法院在这些年的受案率有了长足的发展,所涉问题多样化,所涉及的地域也很广泛,同时,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受案率相对较少、处理案件效率不高、处理的效果欠佳等。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并以此提出了一些对策克服国际法院的这些局限以让其更好地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院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一、国际法院的优势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所实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方便且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政治方法只具有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
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性第一,国际法院的受案率相对比较小。
按照国际法院的官方统计,自1946年以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审理的案件80%是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
但是与现实中国际社会的纠纷总数比起来,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非常少,由此可知,国际法院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二,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不高。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自成立以来,国际法院适用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审理案件。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1. 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其他国家接受其意志。
2. 自主原则: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3. 尊重主权原则: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主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
4. 互不侵犯原则: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国领土。
5.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处理内政事务,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6. 互惠互利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共同发展。
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优先考虑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经常引用的国际条约:1. 《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法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缔结、解释、适用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和海洋资源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4. 《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法律规则。
5.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普遍承认的人权。
四、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国际习惯的存在和效力。
五、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中普遍承认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一般法律原则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或解决争议。
六、司法判例司法判例是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条约 、 国际习惯 、 般法 律 原则 和 一 乌拉圭政府分别于 20 年和 20 年许可 E C 适 用 的法 律有 : 02 05 NE ( 西班 牙 ) 司和 B ti( 公 ona芬兰 ) 司在乌拉 圭沿岸城 市 “ 公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 Fa et 建造纸 浆厂 , ry n s B o 乌拉圭的举动引起 了阿根廷人 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并“ 公允及善良” 原则。 其中 最 重要 的渊 源是 国际条 约和 国际习惯 。在 国际水道环 的不满,阿根廷否认其 20 04年协议 中认 可乌拉 圭建 造 97年通过 纸浆厂的权利。此外, 阿政府拒绝干预阿根廷人在两国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渊源无疑就是联合国 19 的《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① 简称《 国际水道法 贸易和旅游 的要道设 立路障 的行动 。20 06年 5月 4日 ) 阿根廷 向 IJ C 提起 诉讼,指控乌拉圭违 反 了 17 95年规 公 约》 和各 国际水 道 的双边或多 边条 约 。 ( 国际水道法适用的实体和程序原则 一) 约 。2 1 4月 2 00年 0日, 国际法 院(C ) 出有法律约束 IJ作 当前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关于国际河 流利用的 力 的判决 , 法院认 为 , 乌拉 圭在没有告 知阿根廷 的情 况 两 个最 基 本 的实体 原则是 “ 公平 合 理利 用 ” “ 和 不造 成 下批准建厂 ,这种做法违反 了其 按照两国 17 95年规约 重大损 害 ” 原则 。公 平合 理利 用原 则 承认各 沿 岸 国在 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 没有违反条约规定 的保护界河 但 同 环境的实质性义务, 因此, 法院决定驳回阿根廷提出的 国际河流利用和收益方面有着公平 、平等的权利, 时还应肩负合作保护国际河流的义务 。 由于每条国际 乌拉圭必须拆除 已建纸浆厂 、 对阿根廷承受 的经济损失 该原则要求积极保护行动 , 进一 予 以赔偿等诉讼请 求 。 这是 由 IJ C 解决 的为数不 多的与 河流存在个体差异 , 步阐释公平合理利用的内涵。 国际水道法公约》 《 第七 环境有关的案件之一 。随着环境 问题 日益尖锐 , 国际环 条中一般性原则下的“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具体 境争端 在所难免 , 而作 为联合 国的主要 司法机关 , 其在 规定 为 :水道 国在 自己的领 土 内利 用 国 际水 道时 , 应 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对 国际法将产生重 大影 响。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防止对其 他水道 国造成重大损 害; 如对 另一个 水 道 国造 成重 大 损 害 , 又 没有 关 于 而 I J解决 国际水 道环 境争端所 适 这种利用 的协定 , C 其利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应 同受到影 用的法律 响 的 国家 协商 , 当顾 及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 定 , 适 采取 切 适 当 措施 , 除或 减 轻这 种 损 害 , 在 适 当 的情 消 并 按  ̄ {C 规 约》 3 IJ 第 8条规定 , 国际法 院在对 国际 况下 , 讨论 补偿 的问题 。 争端 进 行裁 判 时 , 依 照 国 际法 , 且 明文 规 定它 所 应 而 《 国际水道法公约》将经常交换数据与资料作为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摘要】国际法院为联合国司法机构,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彰显法律权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政治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矛盾日益凸显,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要解决国际争端并建立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国际法院功不可没。
因此,对国际法院及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尽管国外学者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研究领域成果颇丰,但是我国国内尚无相关方向的专著,并且相关国内论文也为数不多。
鉴于国内的研究现状,本文仅作若干探讨,抛砖引玉。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与对策一、选题的意义(一)理论意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量民族国家独立,国际组织激增和国际争端错综复杂的现实都大大刺激了国际法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学者对国际法是否是法,以及国际法是否是软法具有很大争议,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显然没有超越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立法、行政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在立法、行政、司法上的效能明显弱于国内法[1]。
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常常成为空法,国家只有在国际法符合其国家利益时才遵守,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则不予遵守[2]。
在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横行的当代,经常出现主权国家践踏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因此国际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实施的问题决定了国际法是否具有“法”的性质,这对厘清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随着众多新新国家的出现,国家间利益与冲突日益凸显,国际法院已经渐渐成为解决矛盾的可靠选择。
从1921年到1945年的25年间,常设国际法院作出了31项判决、25个中间命令以及27个咨询意见。
自1946到1999的55年间,国际法院作出了68个判决、107个中间命令以及24个咨询意见。
基本保持了平均每年作出三至四个裁决[3]。
由这些数据很容易看出国际法院在近几十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解决了大量的国际争端,创设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为全球性和区域性司法机构的运作累积了宝贵经验。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际法院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际法院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际法院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际法院司法国际法考点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
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
[转载]国际法院如何裁定领土争端
[转载]国际法院如何裁定领土争端原文地址:国际法院如何裁定领土争端作者:缅甸东子在印象中,国际法庭是审理战争罪犯、独裁者的地方,却鲜有知道这里也会审理领土纠纷案件,此文从实际的领土纷争案件来揭秘这个司法机制。
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领土纷争,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两个:透过战争,强者为胜;透过谈判,尽可能以和为贵。
原来,还有第三条路径,而且也有过成功解决土地纷争的案件,这就是当事国家把事情提交国际法庭,透过司法行动来仲裁领土归属。
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毁灭式的洗礼,作为维护全球和平的最重要组织联合国在1946年2月成立了国际法庭,主要功能就是对主权国家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也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在印象中,国际法庭是审理战争罪犯、独裁者的地方,却鲜有知道这里也会审理领土纠纷的案件。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议领土归属时,采用了一套特定的判决规则,主要依次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依法占有原则和有效控制原则。
这套规则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并被运用于诸多划界实践之中,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首重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的第一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
几乎所有的领土争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
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用语的含义一经确定。
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只要缔约两造俱在,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法院即可据此裁决争端。
1994 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的裁决表明已有明确划界条约就不须考虑其他。
1990 年,利比亚和乍得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利比亚主张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
乍得则主张边界已确定。
对于利比亚和乍得之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1955 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间的划界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提到“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并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国际法院的功能与裁决力
/world/detail_2010_07/22/1817676_0.shtml背景资料:国际法院的功能与裁决效力2010年07月23日10:11国际法院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1条“……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
……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者中选举之。
”《国际法院规约》,1945年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
《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
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依据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想法是何时产生的?国际法院的产生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长期过程的结晶。
除谈判、调停与和解外,把争端的解决提交公正的权威,由其依据法律裁定的想法古已有之。
这种做法称为仲裁。
[注: 古印度和古希腊、早期伊斯兰世界和中世纪欧洲都有仲裁的做法。
]普遍认为,现代仲裁史始于1794年美利坚合众国与英国签订的杰伊条约,即美英《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一条约规定设立数个由相同人数的美国和英国国民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以解决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这些混合委员会的工作带动了十九世纪仲裁的发展。
1872年阿亚拉巴玛号索赔仲裁标志着又一个决定性阶段。
美国和英国把前者指称后者在美国内战期间违反中立的索赔要求提交仲裁。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分析及完善方案
Malcolm N. Shaw,International Law,7th ed. ,Cambridge Univ. Press,2014,p. 775.
② W. M. Reisman,The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Judgment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63, 1969,p. 2,p. 5; Mutlaq Majed AI-Qahtani,The Rol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Enforcement of its Judicial Decisions,Leiden J. Int'l. L. ,Vol. 15,2002,pp. 781—804; Shabtai Rosenne,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1920—2005,Vol. 3,Martinus Nijhoof Publishers,2006,p. 196.
关键词 国际法院; 《联合国宪章》; 判决执行; 安理会;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作为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构,在国际上树立了法 治规则,并影响至世界各国。国际法院对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纠纷解决和联合国机构提供劝告或者 意见①,以及对重要国际案件进行裁判和提供法律意见,进而解决其成员国之间的纠纷。截至 2015 年,约有 71 个 国 家 承 认 了 国 际 法 院 的 强 制 管 辖 权,并 选 择 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国 际 法 院 规 约》(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第 36 条第 2 项。不仅如此,目前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加,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的信赖。另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未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然而,未来由于诸多事由,很难完全排除该条款的适用。此外,根据选择性条款认定的强制性管辖 权适用的可能性暂且不论,在我国已加入的诸多条约或者协定中,对于相当部分条约解释和适用的 争议,国际法院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情形也不少。同时,这种明示同意管辖权也欠缺。尽管这样,通 过所谓的“管辖权扩张”解释,对特定纠纷,承认国际法院裁判管辖权的情形也存在。
国际法院实习报告
一、实习背景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我有幸在2021年夏季前往国际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体验了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工作,也让我对国际法院的运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实习目的1. 了解国际法院的运作机制和工作流程;2.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3. 增强对国际法领域的兴趣,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三、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时间为2021年7月至8月,实习地点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总部。
四、实习部门与岗位实习部门为国际法院的诉讼部,岗位为诉讼部实习生。
五、实习内容与过程1. 文件整理与归档在实习期间,我负责协助诉讼部的文件整理与归档工作。
具体任务包括:按照文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确保文件存放有序;对部分文件进行扫描和电子化处理,方便后续查阅;协助整理诉讼部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文书撰写与翻译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部分文书撰写与翻译工作。
具体任务包括:协助翻译诉讼部的英文文件,如案件摘要、判决书等;根据案件情况,撰写英文案件摘要和判决书;协助撰写诉讼部的英文内部文件。
3. 参与案件讨论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加了诉讼部组织的案件讨论会。
通过参与讨论,我对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学会了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
4. 协助法官工作在实习期间,我协助法官处理部分日常事务,如整理法官的文件、安排法官的会议等。
六、实习体会与收获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实习,我对国际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案例。
这对我今后的法律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 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文书撰写、翻译、文件整理等工作,这些实践经历使我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在国际法院实习期间,我与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事共同工作,这使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精神。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2002年2月14日)在本案关于对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的判决中,法院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于2000年4月11日颁发并发行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违反了应对刚果(金)遵守的义务,因为它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
同时,法院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且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法院在做出如上判决之后,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并且判决此案可受理。
法院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本案法官组成如下:庭长,Guillaume; 副庭长,Shi; 法官,Oda, Ranjeva, Herczegh, 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y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 Al-Khasawneh, Bergenthal, Judges ad hoc Bula-bula, Van den Wyngaert, Registrar Couvrenur.庭长Guillaume、法官Korama 法官Rezek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Higgins, Kooijmas and Buergenhal附加了联合个别意见,法官Oda 法官Al-Khasawneh等附加了异议意见,法官Ranjeva附加了声明。
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部分内容,全文如下:基于这些理由,法院,(1)(A)以十五票对一票,驳回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B)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法院具有对刚果民主共和国2000 年10 月17 日提出的申请书的管辖权;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C)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不是没有客体,因此该案不是无实际意义的案例;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D)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可以受理;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2) 以十三票对一票,裁定2000 年 4 月11 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颁布并在国际间发行逮捕令,违反了比利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因为它们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反对:法官Oda、Al-Khasawneh;专案法官Van den Wyngaert;(3) 以十票对六票,裁定比利时必须基于自己选择撤销2000 年 4 月11 日的逮捕证,并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往往包括事实问题,但只要案件涉及国际法问题,无论它是否以法律用语来表述,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即使联合国大会或者有关机构没有要求国际法院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问题的法律性也不容否认;在非法占领的他国领土上受到被占领国或其国民的武力攻击,占领方不应以此为借口而采取自卫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无权就安理会正在执行职务的事项提出任何建议,然而,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要求大会和安理会共同平行处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同一事项,特别是对于安理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该尽快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
标签:国际法院法律性质自卫权安理会2004年7月9日,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国际法院相当一致地就“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一案做出了咨询意见,宣布以色列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应终止修建隔离墙的行为,同时拆除已修建的隔离墙。
该案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其意义不在于国际法院对实际问题所作的回答,因为早在2003年10月21日,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就以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修建隔离墙,问题的是非曲直似乎已见分晓;其主要意义在于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解释和对法院与安理会某些职能的评论。
在诉讼中,以色列曾以问题的“法律性质”、自卫权、“危急情况”等事由提出抗辩,法院对这些抗辩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做出了精辟的答复。
法院的分析与答复并非单纯地就事论事,而是结合法院以前的案例对国际法的含义与适用进行解释和强调,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关于问题的“法律性质”(legal nature)现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制度,首见于国际联盟时期的《国联盟约》及《常设国际法院规约》。
《国联盟约》第14条规定“行政院应筹拟设立经常国际审判法庭之计划,交联合会各会员采用,凡各造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庭有权审理并判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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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一、前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 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 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法院妥善处理与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的能力与信心。
虽然国际法院并非专门的人权法院,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实践经验为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不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要优于专门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而且在效力方面也要强于后者,因为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本文根据案件所涉主题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包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对一切义务( obilgations ergaomne) 、人权违反案件中的个人赔偿问题等; 第二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公正审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或起诉或引渡条款、核心人权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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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指控所作的第 2867 号判 决(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
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共和国的联合诉讼程序(布基纳法索/尼日尔共和国)。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发出了九份命令。法院还发表 了一份咨询意见。1 此外,法院就两个诉讼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乌拉圭河纸 浆厂(阿根廷诉刚果)和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 共和国)。法院还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问题举行了公开听 讯。
A/65/4
联合国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大会
正式记录 第六十五届会议 补编第 4 号
大会 正式记录 第六十五届会议 补编第 4 号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联合国 • 2010 年,纽约
A/65/4
说明
联合国文件都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凡是提到这种编号,就是指联 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ISSN 0251-8538
目录
[2010 年 8 月 1 日]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 摘要 ..............................................................
B. 法院对咨询事项的管辖权 ........................................ 56-57 11
四. 法院的运作 ........................................................ 58-92 13
A. 法院设立的各委员会 ............................................ 58-59 13
1 本报告第五章详述法院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作出的决定和发表的意见。 2 法院于 1997 年 9 月 25 日对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一案作了判决。但是,
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斯洛伐克于 1998 年 9 月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了请法 院作出附加判决的请求。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设定的期限 1998 年 12 月 7 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 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做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当事双方后来已就 1997 年判决的执行 恢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另外,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 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一案作了判决。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根据判 决,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商定赔偿问题,可再次请法院裁定。
B. 书记官处 ...................................................... 60-89 13
C. 法院所在地 .................................................... 90-91 18
D. 和平宫博物馆 ..................................................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 101-240 20
1.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 ..................
101 20
2.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 102-106 20
2
10-48376 (C)
12. 这些案件所涉的问题极为多样:领土和海洋划界、外交保护、环境问题、国 家的管辖豁免、侵犯领土完整、种族歧视、侵犯人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解释和 适用等等。
13. 与起诉或引渡的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 ............ 205-216 37
14. 关于外交关系的某些问题(洪都拉斯诉巴西) .................... 217-225 39
15.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比利时诉瑞士) .................. 226-233 40
附件
国际法院:2010 年 7 月 31 日的组织结构和员额分配 ................................. 58
iv
第一章
摘要
法院的组成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 15 名法官 组成,法官任期 9 年。法院法官每三年有三分之一须予以重选。下一次重选将于 2011 年最后一季度举行。
92 18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 93-257 19
A. 概况 .......................................................... 93-100 19
11. 1995 年 9 月 13 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 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 181-189 33
12. 国家的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 .............................. 190-204 34
3. 另应注意到,法院另一成员托马斯·比尔根塔尔法官 2010 年 5 月宣布他将 辞职,辞职于 2010 年 9 月 6 日生效。联合国定于 2010 年 9 月 9 日选举比尔根塔 尔法官的接替者。选出的法院成员将任满比尔根塔尔法官至 2015 年 2 月 5 日届 满的任期。
4. 2010 年 7 月 31 日,法院的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日本);副院长: 彼得·通卡(斯洛伐克);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奥恩·肖卡特·哈 苏奈(约旦)、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布鲁诺·西马(德国)、龙 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 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 联邦)、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巴西)、阿布杜勒卡维·艾 哈迈德·优素福(索马里)、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和薛捍勤(中国)。
六. 访问法院 .......................................................... 258-265 50
七. 法院的出版物、文件和网站 .......................................... 266-284 52
八. 法院财务 .......................................................... 285-292 55
16. 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 .................................. 234-239 42
17. 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共和国的联合诉讼程序(布基纳法索/ 尼日尔共和国) .............................................
240 43
2. 但应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曾担任院长和副院长的史久镛法官辞职, 辞职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生效,因此出现空缺。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选出薛捍勤(中国)为法院法官,即刻生效。依照《法院规约》第十五条, 薛法官将任满史法官未满任期,到 2012 年 2 月 5 日为止。
ii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9. 空中喷洒除草剂(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 ........................ 158-164 28
10.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 俄罗斯联邦) ............................................... 165-180 29
C.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咨询事项 .................................. 241-257 44
1.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 241-249 44
2.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关于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提出的 指控所作第 2867 号判决(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 250-257 46
5. 法院书记官长为比利时国民菲利普·库弗勒。法院副书记官长为美利坚合众 国和法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
6.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有 23 名,而行使相关责任的为 19 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不止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法院的作用
7.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 面。
6.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 .............. 130-138 24
7. 乌拉圭河纸浆厂(阿根廷诉乌拉圭)............................ 139-150 25
8. 海洋争端(秘鲁诉智利) ...................................... 151-157 27
3. 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 ................ 107-108 21
4.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 .... 109-117 21
5.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 118-129 23
11. 2010 年 7 月 31 日,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数为 15 个,2 前一年为 13 个。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有六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三个是拉丁美洲国 家间的案件,三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三个是洲际性质的案件。这种区域 多样性再次反映了法院的普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