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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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烟台物业费收取标准2015

烟台物业费收取标准2015

烟台物业费收取标准2015烟台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5年正式实施,对烟台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其中包括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烟台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如下:一、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

1. 按建筑面积收取,烟台市住宅小区的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至4元不等。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报烟台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2. 包含的服务内容,住宅物业费包含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如保洁、绿化、安保等,同时也包含了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

二、商业物业费收取标准。

1. 按租赁面积收取,烟台市商业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租赁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至8元不等。

同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商户共同商定,并报烟台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2. 包含的服务内容,商业物业费包含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如保洁、安保、维修等,同时也包含了商业设施的维护费用。

三、其他收费标准。

除了上述的住宅和商业物业费外,烟台市还对其他类型的物业费收取做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写字楼、工业园区、特殊行业园区等,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商户共同商定,并报烟台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总的来说,烟台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由相关方共同商定并备案。

同时,物业费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烟台市物业管理部门将会定期对物业费的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方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七十五条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doc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doc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提要:《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更多精品:人事《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记者从物价局获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发展、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近年来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执行多年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滞后于城市建设管理、滞后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持续增多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价格举报居高不下。

在近3年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一直高居首位,成为久治不愈的热点难点“顽疾”。

《实施办法》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行为,联系烟台市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做了科学合理规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存在的“空白”和合理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特点答:《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

《实施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全部沿用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对其中有原则规定的内容,结合烟台市实际做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对“空置房收费减免”的原则规定,规定了量化的减免比例。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价格改革原则,对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还权于市场,交给业主自治。

如规定,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减免、装修涉及的管理与电梯使用费、停车收费等问题,都做了明晰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了可靠依据。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烟价[2004]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

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二OO四年一月五日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服务等级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基准价格(元/月.建筑平方米)浮动幅度甲90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乙 80分至89分0.7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丙70分至79分0.4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丁60分至69分 0.15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甲方:兴盛·铭仕城物业管理中心乙方:为加强对兴盛·铭仕城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一、根据2015年烟台市物价局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联合下发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费按照30%予以减收。

二、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减免空置房屋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必须保证满足以下俩个条件:(满足以下俩个条件的,可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手续)1、房屋已经到甲方处正式办理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

2、必须保证房屋交付使用后空置一年以上的.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空置物业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2、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房屋是否处于真实空置状态进行监督、确认;3、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空置物业减免政策的房屋进行水、电、气计量表的抄表和表数确认工作;4、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空置物业减免政策的房屋进行水、电、暖的关闭阀门工作;5、甲方在确认乙方符合减免政策标准后,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款额;6、甲方有权拒绝未按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提出减免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要求。

7、甲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但一直未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关闭水、电、气、暖阀门和核对表数工作的乙方提出减免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要求。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申请;2、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应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依约遵守本协议各项规定,同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空置房屋水、电、气计量表抄表和表数核对;3、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出现拖欠物业服务费尚未缴纳情况的,则减免优惠自动终止,甲方将按全额收取乙方物业服务费;4、乙方享受符合空置房的减免条件的,甲方将按要求给予乙方物业服务费七折的优惠;5、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出现拖欠缴纳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费用情况的,则减免优惠自动终止,甲方将按全额收取乙方物业服务费;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签订本协议的或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但一直未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关闭水、电、气、暖阀门和核对表数工作的,不视为乙方符合减免空置房优惠的条件,乙方无权提出减免空置房优惠的要求。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

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百分制评定。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正式版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正式版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正式版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物业服务收费的对象是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使用人,收费范围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能源费、公共部位使用费等项目。

其次,该办法强调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和要求。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并应当遵循费用审批、公示、听证等程序。

同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接受监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收费项目清单透明,收费用途明确。

再次,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参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能源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责任和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业主或使用人有权了解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参与费用审批、公示、听证等程序。

同时,业主或使用人也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和收费用途情况。

最后,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收取费用、隐瞒、虚报费用等行为的,应当接受处罚。

同时,住建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总之,《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住宅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它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对象、范围、程序和要求,规定了收费标准和管理责任,保护了业主或使用人的权益,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能够为烟台市的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带来秩序和规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

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序号内容服务要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基准标准(元)拟定一级1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6)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0.3 2 管理处设置(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3管理人员要求(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4日常管理与服务(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

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100%。

(2)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体系,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4)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98%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级别序号内容服务要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基准标准(元)拟定二级1 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最新】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最新】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发展、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执行多年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滞后于城市建设管理、滞后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持续增多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价格举报居高不下。

在近3年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一直高居首位,成为久治不愈的热点难点“顽疾”。

《实施办法》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行为,联系我市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做了科学合理规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存在的“空白”和合理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特点答:《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

《实施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全部沿用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对其中有原则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对“空置房收费减免”的原则规定,规定了量化的减免比例。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价格改革原则,对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还权于市场,交给业主自治。

如规定,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减免、装修涉及的管理与电梯使用费、停车收费等问题,都做了明晰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了可靠依据。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以下是的关于山东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标准住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及监视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励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效劳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效劳费根据物业效劳的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烟台市物价局(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驻芝罘区的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管理。

第九条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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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5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第一条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第三条养护、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的费用。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第四条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禁止价格欺诈,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通过市场形成。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第五条应的原则。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第六条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住宅指导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报市政府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制定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由承租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标准内约定。

其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第八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应当通过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收费第十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其约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定应当一致。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物业服务收费按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由开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从开发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第十二条面积)计收。

未办理已办理房产证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办理后与购房合同载房产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明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应多退少补。

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务收费标准收取。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

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有)车库内的车位,其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收费方式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车位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定。

车库启用后,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独立专有车库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停车服务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的,应在确保消防、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划定位。

车位使用人在划定业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

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业主大会成立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第十六条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并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第十七条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服务及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按照管理权限,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不得向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报酬。

不得因物业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九条签订协议,对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等进行约定。

应当按照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具体收费标准并承担清运费用,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二十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及收费依据、12358 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告共有部第二十二条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第二十三条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价〔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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