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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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一、审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否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会计机构负责人:孙义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会计机构负责人:孙义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上年金额

单位:元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上年金额

单位:元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公司总部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公司所属行业:煤炭采选业。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告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

月19日批准报出。

本年度本公司合并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已全面评估本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日起未来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利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包括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通过银行融资等财务资源支持的信息作出评估后﹐合理预期本公司将有足够的资源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未来12个月内保持持续经营,本公司因而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本财务报表。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附注三9)、存货的计价方法(附注三10)、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附注三12、15)、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判断标准(附注15)、收入的确认时点(附注三21)等。

本公司在确定重要的会计政策时所运用的关键判断详见附注三26。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2015年1-6月份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6月份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境内机构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及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按上述同一控制的原则处理;如果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本公司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

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按上述非同一控制的原则处理;如果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以下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一揽子交易的判断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本公司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协议条款,以及各个步骤中所分别取得的股权比例、取得对象、取得方式、取得时点及取得对价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本公司通常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为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主体。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本公司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但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当期净损益及综合收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净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项下单独列示。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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