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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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移交逃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变身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移交逃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变身


法律制度 ,但并不是适用死刑不引渡的前提 。
其 次 ,在 一个 主权 国家 之 下实行 不 同法 律制 度 的法 域之 间 ,要对 此原 则作 相应 的 变通 ,即在 维 护 国家 主权 前提 之 下进行 移交 逃犯 。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中的移交逃犯 -)
制 度 所谓 区际 逃犯 的移 交 ,就 是 指 当一 法域 将
域 之 间开展 的 刑事司 法协 助 。第二 ,是在 一个 国家 的前提 下实 行不 同社 会 制度和 法律 制度 的 法域 之间进 行 的刑事 司法 协 助 。第 三 ,我 国的 区 际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的 目的是 为 了共 同打 击 犯
罪,维护各法域的社会治安 ,也是维护国家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死刑不 引渡原则在 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 中的变身
姚传廷 陈功 勋
(I 1 临沧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政教系 ,云南 .
临沧 670 700;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3) . 08 0

要 :死刑 不引渡是国际司法协助中一个非常重要 的原则 ,死 刑不 引渡原则在 引渡 制度有着非
与 配合 的活 动 。并 且认 为 ,做 出这一概 念意 在 揭 示 区际 刑 事司法 协助 与 国际 刑事 司法协助 在
实质上 不 同 :主体 不 同 ;发 生 区域不 同 ;适 用 的原 则 和规 则 不 同 。。 区际 刑事 司法 协 助是 不 同于 国际刑 事 司法协 助的 ,我 国的 区际 刑事 司
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 国随着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 ,这一原则受到 了挑 战。在 区际 刑事司法协助中 应该做相应 的变通执行 ,即移交逃犯 。并应该结合我国的具 体国情具体实施 。 关键词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移交逃犯 ; “ 一国两制”原则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直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背景下,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开展跨区域司法合作将服务于促进两岸三地地区的互联互通,打击跨国犯罪,保障船员和旅客人身安全,维护博彩业和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司法关系。

在今天的世界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而在司法合作方面,各国共同互助,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案例一:港澳台跨境贩毒案件2016年,台湾桃园市警方向香港警方通报:一名来自香港的冰毒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台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方追踪该犯罪团伙数月,成功将其犯罪证据统计清晰、层层分析,并于当年9月份成功押解该团伙成员前往台湾刑事拘留机构。

二、案例二: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港澳台跨区域合作案件2018年,香港九龙城区一公司在经营商业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一多元化企业发生纠纷。

该公司管理层涉嫌窃取对方商业机密,对方提起诉讼。

香港和澳门律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于2019年5月通过内地司法部门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希望得到内地司法机构的帮助调取证据,加强两岸三地司法合作,揭露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的真相。

三、案例三:台湾将孙小果作为逃犯引渡中国大陆案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通力合作,力争重要犯罪分子孙小果到法办赔偿的案件。

最终调查机关确定其在境外,遂采取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向外发出缉拿通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孙小果到本国接受法律追究,推动了两岸三地司法合作的进程。

结论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通过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两岸三地的互联互通以及文化交流,也更有利于维护各地区的法制和稳定。

未来,大陆、港澳台三地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通过多方面合作,建立更为牢固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稳定,增进互信关系,积极推动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是由最高法 院指定的、具有集中管辖涉外案件权限的有关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与台湾的地区间司法协助
• •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 决的规定》(1998年)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 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和种类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 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 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 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
司法协助
书和调查取证,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 助的方式;
• 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 途径
• • 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互惠关系
新法第276条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 径,即是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 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 过外交途径进行。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目前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遵 循 三 项 规 定 : 是 一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的现 状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认 可 台湾地 区有 关 法 院民事判 决 的规 定 》下 文 简称 9 文 件 ) 二是 《 高 人 民法 ( 8 ; 最 院关 于 内地 与 香港 特别 行 政 区法 院相 互 委 托送 达 民商 事司法 文 书 的安 排 》下称 9 ( 9内地 与香港 送达 安排 ) 三 是《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内地 与香港 特别行 ; 最
张春 良, 志 强 马
( 西南政 法 大学研
[ 摘 要]。 国两制 三 法四域 ” 中国面 临着复 杂而广迁 的 司法协 助难题 。 文深刻剖析 了中国区 际 一 的 本
司法协助 的现状 和 因难 , 借鉴 相 关理论 的基 础 上探讨 了打连 有 中 国特 色的 区际 司法协助 模 式 的步骤 和 在
区作 为我 国不可分 割 的一部分 , 它与 大陆 、 、 之 港 澳
间的 司法 协 助在性 质上属 区 际司法 协助 , 是毋庸 这
置 疑 的 。但 是 由 于 众 所 周 知 的 原 因 , 陆 与 台 湾 地 大
区的司法协 助 较少 , 基本 上是零 星单 向开展 的 。而 且在实践 中 , 台湾 方面更倾 向于按 国际司法 协助 的 方式 进行 , 就使 得 大 陆 与 台湾较 之 于大 陆 与港 、 这 澳 之 间 的 区际 司 法 协 助 更 多地 具 有 “ 国际 司 法协
送达 , 于实践 中采取 的方 式在 有 关机关 作 出有效 至 措施 前 可保 留, 目前 仍处 于无 法 律 依 据状 态 ; 但 内 地 和 台湾 之 间是按 19 93年“ 汪辜 会谈 ” 签 订的 4 所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狭 义 的 刑事 司 法 协 助 ;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新
来看 , 国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与 国际 刑事 司 是 法 协 助 的概 念 紧密 相 联 系 的 。 日本 学 者 森 下 忠 写
道: 国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 的词 语 , 广 义狭 义 各种 各 在
反之 , 就后两 种而言 , 被请求 国担 负处罚 的重要 部 分 , 结 果 , 求 国从 其 负 担 中 解 放 出来 。 其 请 因
此, 这两 种 形 式 的协 助 被 称 为 “ 一 位 的” 也 有 第 ④。 学 者 将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分 为古 典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司法 协 助 。 典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引 渡 和 古 指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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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 昌 : 国 区 际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内容 刍议 我 赃 款 赃物 ; 五 ) 排证 人 、 定 人 和在 押人 员 出庭 ( 安 鉴
人 财 物 的 措 施 。 中 国 和 保 加 利 亚 刑 事 司法 协 助 ”
条 约 第 1 第 2 规定 :二 、 条 款 “ 提供 的 协 助 包 括 以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6期
No 6, 0 2 . 20







20 0 2年 1 月 1
No , 0 2 v. 2 0
ZHEJI ANG S CI O AL SCI ENCES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口 马克 昌
内容 提 要 本 文借 鉴 国 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合 我 国 实行 “ 国 两制 ” 结 一 的具 体 情 况 , 认 为我 国 区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包 括 狭 义 的刑 事 司法 协助 、 移交 犯 罪嫌 疑 人 、 判 刑 人和 新 形 式 的刑 被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பைடு நூலகம்
涉澳
涉台(同时适用于对仲裁的认可与执行)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民商事判决。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不适用行政案件
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之 间进 行 真诚 的合 作 , 形成 相 关 的制 度 :中 国 区际 刑事 司法 协助 制 度 化 的过 程 中需要 确 立 主权 唯 一 、 并 法域 平 等、 便捷 高 效三 个基 本 原则 上 述三 个原 则 相互 协 调 和统 一 之 时 , 国 区际 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制 度体 系 方 能有 效 中


《 太平 洋学报》20 第 5期 09年
法协助仍 然处 在不稳 定的 民间形式 , 这对于未来三地法律 系统之 间的和谐是极 为不利 的。 中国 区际刑 事司法协助虽然步履维艰 , 但却是 中国法治和谐发展 的必经之路 , 法律人必须 结合 中国 内地 与港澳的实际情 况 , 计 出契合实际的协助模式和制度化进程 。 设 破题之笔就在于要更理性 地看待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涵义和原则 。
地与香港地 区、 澳门地 区在相互提供 刑事情报 、 调查 取证 、 捕和移交逃犯等 方面开展 的具体 缉 合作 。 是这种 现实并 不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化的基础之上 的 , 但 协助各方并不是基于合作协议而
提供协助 ,而是完全依靠 司法机关 之间的个案 沟通 ,基 于友谊 与共同利益而 提供 的短暂性协 助。 此种个 案协助不具有示范效果 , 仅仅对个案产生协助效果 。 了主权 国家法益和协助各方 为 各 自法益 的实现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需要制 度化 ,通过制度化而实现合作 和协 助的长期
际刑事 司法协助是 指在 “ 国两 制” 一 原则 下 , 内地 、 香港 、 门和台湾 四个 不 同的法域 ( 澳 司法辖 区) 之间为便利对方进行刑事诉讼而提供 的各种协助 。【 5 】 广东商学 院马进保教授认为 :区际刑 “ 事司法协助是指一 国内不 同法域 的司法机关在对跨境犯 罪行 为进行追诉 时 ,依据 区际刑事司 法协助协定或 者事先达成 的默契 , 互提供刑事情 报 、 相 调查取 证 、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 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方面 的支持 、 便利和帮助 的司法制度 。” 】 【 6 归纳上述各位意 见的精华 , 笔者认 为 , 区际刑 事司法 协助是主权 国家内部 不同法 律体系之 间为了维护 自有 的与共有 的法益而 开展 的刑事 司法领域 的互 助行为。 具体来说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指 的就是实行社会 主义 法律制度 的中国内地与具有 强烈英美 法色彩的香港 地区 、 具 有浓郁大陆法 系特点 的澳 门地 区以及 台湾地 区之 间在刑 事司法领域提供交互式 的帮助的行为 与现象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既可表现 为具体 的协助 行为 , 比如相互提供刑事情报 、 调查取 证、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 的诸种行为 , 也可 以表现为上 述各种行 为构成 的一个常态性 的互助性质 的体 系。 回顾 历史 , 我们可 以发 现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 助从事实 上来说是存在 着的 , 比如 中国 内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3 4卷第 4 期
21 0 2年 7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URNA F I I HAN UNⅣ E I O L O . S A RSTY
Vo. 4 NO. 13 4
J l. 2 1 uy 0 2
试 论 中 国 区 际 仲 裁 裁 决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三 内地 与 台湾地 区
根据《 关于人 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 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 “ 8 ( 9 规定” 的规定 , ) 当事人 的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 财产所 在地位 于太 陆 地 区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大 陆地 区法 院 申请 认可 台湾 地 区有关 法 院 的民事 判决 。 申请 由申请 人住 所 地 、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被 执行 财 产所 经 在地 的中级法院受理 。 两岸 关系条例 ” “ 之在第
二、 仲裁裁 决 “ 区籍 ” 的认 定
特别行政区作 出的仲裁裁决 的, 人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内港安排 ” 的规 定 进行 审 查 , 仲 裁 裁决 可 以 该 在 内地 得到执 行 。
( ) 二 内地 与 澳 门地 区
根据 “ 内澳 安 排 ” 一 条 规 定 : 内地 人 民法 第 “
[ 收稿日期102 0 — 3 21 — 4 2
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 申请人可 以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 可和执行申请 , 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 地法院提出 申请 的, 两地法 院都 应 当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港 安 排 ” 定 了被 申请 内 规 人住 所 地或者 财产 所在 地 的法 院有 管辖权 , “ 而 内 澳安排” 增加 了被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 内港安排” “ 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 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 而 内澳安排” 规定可以 分别 向两 地 法 院 提 出 申请 。 由此 可 见 , 内澳 安 “ 排” 规定了更为灵活的管辖制度。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其司法协助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其司法协助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其司法协助摘要: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经贸、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日益加深,两岸共同面临的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

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需要开展一种既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不完全相同于一般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但这种独特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使得处理涉台犯罪面临法律标准和政治标准分离难、是否“双重犯罪”确定难、刑事情报信息掌握难、追赃难、调查取证难以及负案在逃人员抓获难的困境。

因此,两岸各方应当努力搭建非官方沟通联络渠道,建立日常合作关系和定期会晤制度,就强化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进行讨论,达成共识,进行规划,从而逐步形成完善、便捷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关键词:犯罪;刑事司法协助近年来,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交流的日益扩大,犯罪活动也日益交织在一起。

一些不法分子在大陆或台湾大肆从事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制售假币、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各自为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与惩处力度。

为了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强两岸刑事司法协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有些犯罪跨越大陆和台湾两个地区,因此,犯罪地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缉捕在逃案犯以及审判执行活动,都需要借助刑事司法协助手段才能确有实效地进行。

可见,开展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

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缉捕刑事案犯、侦查、审判刑事案件时相互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行为,以保证刑事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刑事司法协助。

但在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之间,将出现一种既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不完全相同于一般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的刑事司法协助类型,也可以称为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涉外案件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需要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本文将探讨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方式和挑战。

一、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保障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交往和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因此涉外案件的发生也成为常态。

如果没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的司法机构将难以有效处理这些案件,而且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的失效。

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还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司法漏洞来逃避追责。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和证据,加强协调和合作,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方式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其中之一是引入国际法律框架和条约。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机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另一种方式是双边司法协议。

各国可以签署双边司法协议,明确双方在司法协助与合作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具体和灵活地解决涉外案件中的问题,并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推动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例如,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开展调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援助和培训等。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挑战尽管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不承认对方国家的法律证据,或者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存在障碍。

另一个挑战是语言和文化差异。

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活动,因此涉及到不同的语言和文化。

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沟通和理解的难题。

为了克服这个挑战,各国可以加强翻译和文化交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支持。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第17卷第5期南阳师范学院学报Vol.17No 52018年9月JournalofNanyangNormalUniversitySep.2018㊀㊀收稿日期:2018-03-28㊀㊀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 跨境追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治化 (15SFB2014)㊀㊀作者简介:1.王文华(1967 ㊀)ꎬ女ꎬ江苏扬州人ꎬ法学博士ꎬ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刑法学㊁犯罪学研究ꎻ2.牛怡芳(1993 ㊀)ꎬ女ꎬ北京人ꎬ法学硕士ꎬ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ꎮ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王文华1ꎬ牛怡芳2(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9)㊀㊀摘㊀要:随着我国 两岸四地 间人员流动的更加方便快捷ꎬ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ꎬ而我国现阶段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寥寥无几ꎮ其中ꎬ港澳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达成与实施为我国尚处在讨论中的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ꎬ尤其是 双重犯罪 与 本地居民不移交 两项原则的具体安排做出了弥足珍贵的指引ꎮ关键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ꎻ«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ꎻ 双重犯罪原则 ꎻ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671-6132(2018)05-0009-04㊀㊀一㊁引言随着人员在我国 两岸四地 间的流动更加方便快捷ꎬ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ꎮ为适应我国区际司法合作之必要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在司法文书送达㊁调查取证等方面已取得较为有效的司法合作协议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ꎮ然而ꎬ类似安排多集中在民商事领域ꎮ就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合作而言ꎬ«关于办理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对 个案协查 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ꎬ但可操作性不强[1]ꎻ最高检起草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目前仍未进入实行阶段ꎮ相比之下ꎬ我国现阶段为数不多但弥足珍贵的具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当属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于1990年9月12日在金门签订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亦被称为«金门协议»)ꎬ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2]ꎮ后者ꎬ即针对港澳间被判刑人的区际移交所做出的具体安排ꎬ尤具代表性地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构建ꎮ㊀㊀二㊁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概述2005年5月2日ꎬ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ꎬ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澳门保安司司长张国华ꎬ在香港签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以下简写为 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或 «安排» )ꎮ该«安排»包括 释义 通则 联络机关 移交条件 移交程序 管辖权的保留 执行刑罚的程序 被判刑人过境 语言 费用 开始生效 适用 单方停止适用 争端解决 共14个条文ꎬ简短精辟地涵盖了港澳间有关被判刑人进行区际移交的共识ꎮ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已废除死刑ꎬ且该«安排»仅涉及已被判刑人的移交ꎬ因此ꎬ«安排»不存在讨论死刑犯是否移交之必要ꎮ另外ꎬ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 政治犯 的表述及其罪名和规定[3]ꎬ在理论上ꎬ在一个主权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ꎬ亦不大可能对 政治犯 这一概念因为法域的不同而加以区别ꎬ因此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也无南阳师范学院学报㊀2018年第5期必要将 政治犯不引渡 制度加以讨论ꎮ因此ꎬ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ꎬ本文主要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与引渡基本原则中的 双重犯罪原则 及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两项近似制度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加以探讨ꎮ虽然«安排»只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有关 被判刑人 的 移交 做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ꎬ但不能否认ꎬ这一«安排»的签署与实行对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各个刑事阶段活动的开展都具有着极强的理论价值与示范意义ꎮ㊀㊀三㊁ 双重犯罪原则 在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中的适用㊀㊀(一)双重犯罪原则及其适用之否定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1项 引致判处刑罚的行为如发生在接收方司法管辖区内ꎬ依据接收方的法律亦构成刑事罪行 可知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被判刑人的移交遵循了 双重犯罪原则 ꎮ双重犯罪原则ꎬ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广泛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ꎬ它是指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时ꎬ才提供司法协助ꎮ作为 习惯国际法 的双重犯罪原则[4]ꎬ不仅适用于调查取证㊁送达文书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ꎬ更适用于引渡㊁刑事诉讼移转㊁被判刑人移管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场合[5]83ꎮ对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对 双重犯罪原则 进行普遍要求的现状而言ꎬ我国部分学者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 双重犯罪原则 持否定态度:(1)双重犯罪原则主旨为了维护本国法律制度ꎬ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不具有宣誓国家主权的属性ꎬ因而 不应过于夸大双重犯罪原则的实际价值ꎬ借以将各法域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家的地位 [6]83ꎻ(2)双重犯罪原则不符合两地之间互相尊重㊁互不干涉对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ꎬ采用双重犯罪原则无疑是试图以己方的法律制度对请求协助方行使刑罚权进行限制[7]ꎻ(3)双重犯罪缺乏明晰准确的判断标准ꎬ而且对于某些犯罪是否具有 双重性 几乎无法判断或根本不可能构成ꎮ如我国«刑法»中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ꎬ不认为是犯罪 ꎬ而澳门刑法中没有此类有关 量 的规定[6]83ꎻ(4) 两岸四地 刑法制度差异ꎬ若采用双重犯罪标准ꎬ会使相当一部分逃犯不能得到移交ꎬ只能成为对方逃犯的避风港[8]ꎮ(二)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之肯定及例外对于上述主张ꎬ否定 双重犯罪原则 则必然赋予了接收方要求被请求方在后者司法管辖区内对于本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司法协助的权利ꎬ这对于被请求方司法管辖区的政治法律制度必然构成干涉ꎮ的确ꎬ区域刑事司法合作的目的是向请求方司法管辖区刑罚权的行使提供协助ꎬ从而避免其他司法管辖区沦为逃犯的庇护所ꎬ以达到共同打击犯罪㊁维护各司法管辖区社会安宁的目的ꎮ值得注意的是ꎬ刑事司法协助是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司法合作中重要且必要的一种ꎬ其间合作的开展并非一厢情愿之事ꎮ然而ꎬ刑事司法活动密切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ꎬ一方主管机关实行协助的依据只能是本地现行有效的法律ꎬ绝不能突破 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刑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ꎮ因而ꎬ当被请求方司法管辖区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犯罪时ꎬ那么该被请求方在提供该刑事司法协助事宜上即缺乏法律依据ꎮ因此ꎬ一味地摒弃 双重犯罪原则 将会给被请求司法管辖区的刑事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ꎬ也容易使得协助事宜陷入僵局ꎮ对于否定 双重犯罪原则 是否使得各司法管辖区成为犯罪的 避风港 境地ꎬ笔者认为ꎬ对于小部分犯罪分子而言ꎬ逃匿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确实有可能使他们受到 避风港 的 庇护 ꎬ但是这种可能性并不足以阻断绝大多数有必要进行追溯的犯罪获得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事司法协助ꎮ首先ꎬ各司法管辖区的刑事法律规定确实存有差异ꎬ但在中国境内乃至世界范围内ꎬ对于 严重性质的犯罪 大都具有相类似的规定ꎬ因而ꎬ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并不会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广度上大幅削弱刑法惩罚犯罪的有效性ꎮ其次ꎬ相比各司法管辖区内的刑事司法活动ꎬ区际协助是为更加庞大复杂的工程ꎬ因此ꎬ跨辖区司法协助应首要开展在确有必要追溯的㊁各司法管辖区都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中ꎮ再次ꎬ虽然在习惯国际法上ꎬ为引渡所适用的 双重犯罪原则 产生之初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ꎬ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在国际社会获得的普遍重视ꎬ双重犯罪原则在更大限度上起到了保护被请求人的基本人权的作用[5]ꎮ当犯罪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由于自身执法效率和方法等的不利导致犯罪分子潜逃至其他辖区时ꎬ对于自己无能为力的追溯行为如若枉顾被请求人所处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制度而对其进行追究ꎬ该追究则可能 在道义上将会被认为是践踏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的行为[9]ꎮ另外ꎬ需要指出的是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中ꎬ承认 双重犯罪原则 也并不意味着各方只能严格01㊀2018年第5期王文华ꎬ牛怡芳: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地按照双重犯罪标准进行司法协助ꎮ在有关跨国犯罪的公约中ꎬ对 双重犯罪原则 的适用就规定有极为有效的例外ꎮ例如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 司法协助 第9款规定 缔约国可以并非双重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司法协助ꎮ但是ꎬ被请求缔约国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在其斟酌决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ꎬ而不论该行为按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 司法协助 第9款第2项对于 非双重犯罪理由 下的协助给出了相较前者更为严苛的标准ꎬ即在符合公约宗旨下ꎬ 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符合其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提供不涉及强制性行动的协助 ꎬ 所涉事项极为轻微或者寻求合作或协助的事项可以依照本公约其他条款获得 的除外ꎮ可见ꎬ在上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点打击范围上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没有排除 非双重犯罪理由 进行跨国协助的做法ꎮ同理ꎬ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ꎬ为了做到更为有效地联合打击犯罪ꎬ对于一些确实需要通过 非双重犯罪理由 进行打击的犯罪行为ꎬ相比一味否认 双重犯罪原则 ꎬ在承认这一原则适用的同时采取例外规定的形式则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ꎮ综上ꎬ为了便利开展我国四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ꎬ在做到尊重各司法管辖区地位平等独立ꎬ最大限度使得各司法管辖区的协助工作有法可依的同时ꎬ 双重犯罪原则 的适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ꎮ同时ꎬ在秉承 双重犯罪原则 之际ꎬ我们仍可针对个别犯罪行为采取例外安排的做法ꎬ弥补 双重犯罪原则 的空隙ꎬ使得司法协助最终能够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ꎮ㊀㊀四㊁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在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中的适用㊀㊀«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2项规定 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永久性居民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 ꎮ其中ꎬ 居民 是指在接收方区域内有正式户籍登记的人ꎮ而对于 有密切联系的人 ꎬ参考联合国«关于外国囚犯移交的模式协定»ꎬ是指有类似居民之资格的人[15]ꎮ因此ꎬ 有密切联系的人 与居民同被视为可被移交的被判刑人范围ꎬ并不影响«安排»中提到的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的适用ꎮ相比港澳之间可移交的被判刑人的这一既包括 居民 又包括 有密切联系的人 的移交范围ꎬ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则是将移交条件之一限定为被移交人为接收方的国民或公民ꎮ例如ꎬ«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1款(b)项规定 倘香港是接收方ꎬ被判刑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ꎬ(c)项规定 倘美利坚合众国是接收方ꎬ被判刑人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或国民 ꎮ香港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等签订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也都有着类似规定ꎮ可见ꎬ就被判刑人移交方面ꎬ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只移交接收方本国国民ꎬ换言之ꎬ非接收方国民的被判刑人都不予以移交ꎬ这当然包括了 本国国民不移交 的原则ꎮ与此相近ꎬ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2项之规定ꎬ港澳间被判刑人的移交也暗含了 本地居民不移交 的原则限制ꎬ而«安排»中特别规定的 有密切联系的人 这一表述ꎬ则使得与被请求方 有密切联系的人 和接收方居民身份这二者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ꎮ对此ꎬ根据«安排»第5条第3款第6项ꎬ在具体进行被判刑人移交活动时ꎬ有关人员应当提交证明被判刑人与接收方有密切联系的文书资料[2]ꎬ这一规定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不移交与被请求方 有密切联系的人 对 本地居民不移交这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实质影响ꎮ当然ꎬ就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在适用上的合理性而言ꎬ正如香港保安局发言人表示的那样: 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ꎬ让他们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ꎻ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ꎮ我们的政策是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进行这类移交ꎮ 被判刑人的移交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体现着刑事司法活动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ꎬ但在具体的移交安排上ꎬ更多地表现出人文关怀与促使被判刑人改过自新的希冀ꎮ因此ꎬ港澳«安排»之中加入 有密切联系的人 其实是为了解决我国境内人员在跨法域的高度流动性中与其他法域形成了更为密切联系的情况ꎮ而现阶段ꎬ尽管 有密切联系的人 这一表述在香港㊁澳门当局的实践中尚欠缺具体解释ꎬ但«安排»提供的灵活规定实则是为移交方与接收方当局对于具体被判刑人的刑罚执行效果做出更有利安排提供了可能ꎮ综上ꎬ对于被判刑人的移交方面ꎬ我们可以认为港澳间的«安排»秉持了 本地居民不移交 ꎮ其实ꎬ从目前有关被判刑人移交达成的国际协议与区际安排来看ꎬ在经过定罪或最终判决的被判刑人移交方面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大体得到了一致的认同ꎮ然而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仍有较大的讨论与磨合的空间ꎮ相较主权国家间 本国国民不引渡 的原则与实践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本国国民的利益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不存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的域外保护和属人管辖权的适用基础ꎮ但是笔者认为ꎬ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适用的原则仅仅从与国际引渡原则相区别的层面进行割裂是不妥当的ꎮ此外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惩罚犯罪ꎬ因而一味地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否定 本地居民不移交 也是没有意义的ꎮ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ꎬ实现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11南阳师范学院学报㊀2018年第5期是事实清楚㊁证据确凿ꎬ而将案犯移交给犯罪地的法院进行审判ꎬ使其在犯罪地法院参加诉讼ꎬ更有利于对案件的调查取证ꎬ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清ꎬ有利于控辩双方在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形成有理有据的充分较量ꎬ因而更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目标ꎮ因此ꎬ对于本地居民是否应该移交至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惩处ꎬ应优先并充分考虑 有效惩治及预防犯罪原则 ꎬ尽可能地在有关区际逃犯移交㊁刑事诉讼移转方面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冲突做出有效安排ꎬ进而化解 本地居民不移交 的绝对不适用ꎮ㊀㊀五㊁小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当然是为了辅助发挥刑法 惩罚犯罪ꎬ保障人权 的功能ꎮ笔者认为ꎬ有关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理论探讨固然重要ꎬ而现有实践的开展也并非脱离着理论的框架ꎬ反之ꎬ实际操作广泛地体现了理论探讨中的某些成果ꎮ与其一味地主张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进行绝对性的区分㊁主张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不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本地居民不移交 等原则ꎬ进而造成我国各法域对跨法域潜逃的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利㊁削弱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根本功能ꎬ不如正视当前我国四法域之间社会制度㊁政治制度㊁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的事实ꎬ在承认 双重犯罪原则 的基础上ꎬ加快研究内地与三地间刑法制度的差异ꎬ对有必要通过 非双重犯罪 理由进行追诉的犯罪进行协商并做出适用的例外ꎮ而在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的适用上ꎬ维护这项原则在被判刑人移交中的遵守ꎬ并在区际逃犯移交㊁刑事诉讼移转等方面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有效安排或是更为灵活的证明机制突破 本地居民不移交 这一原则本身的讨论ꎬ使得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达成 有效惩治及预防犯罪 的制度目的ꎮ因此ꎬ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必要尽快突破单纯的理论性的探讨ꎬ并加速落实到可供执行的法律文本当中ꎮ正如在«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达成与实施中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以更加现实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与遵守ꎮ参考文献:[1]林苏敏.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的构建[J].法制博览ꎬ2016(13):234.[2]赵秉志ꎬ黄晓亮.港澳特区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考察启示[J].法学论坛ꎬ2009(7):104.[3]杜磊.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初探[J].汉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7(3):18.[4]谢里夫 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M].赵秉志ꎬ王文华ꎬ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6:226.[5]苏彩霞.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新论[J].政治与法律ꎬ2009(6):139.[6]徐京辉. 一国两制 框架下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若干问题探讨[G]//赵秉志ꎬ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5.[7]柯良栋.内地与澳门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论纲[G]//赵秉志ꎬ何超明ꎬ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3:332.[8]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研讨[G]//高铭暄ꎬ赵秉志ꎬ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0:73.[9]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4:400.OntheApplicationoftheBasicPrincipleofExtraditionin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in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s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oWANGWenhua1ꎬNIUYifang2(LawSchoolꎬ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ꎬBeijing100089ꎬChina)Abstract:AstheflowofpeoplebetweenChina scross ̄straitsandfourplacesꎬnamelytheinlandꎬTaiwanꎬHongkongandMacaoꎬbecomesmoreconvenientandfasterꎬthenumberofcriminalactivitiesacrossmultiplejuris ̄dictionshasalsoincreased.Howeverꎬtherearequitefewagreementson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inChinaatpresent.Amongthemꎬthecompletionandimplementationof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 ̄s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obringvaluableguidelinestotheprincipleof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 ̄sistancewhichisstillunderdiscussioninChinaꎬespeciallyconcerningthetwoprinciplesinparticularꎬnamelyꎬtheprincipleof dualcriminality andtheprincipleof nothandingoverlocalresidents .Keywords: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ꎻ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sonsꎻtheprin ̄cipleof dualcriminality ꎻtheprincipleof nothandingoverlocalresidents[责任编辑:谭笑珉] 21。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能 由 一 个 机 构 为 代 表 签 订 区 际 司法 协 段 : 第一 阶段 由内地与港澳 台分别制定 摘 要: 随着 我 国 内地 与 港 、 、 助协议。第二 , 澳 台 内地法域应以最 高人民 单行法律 , 规定相互向对方提供协助 的 地 区 的 民事 和 经 济 交 往 日益 频 繁 , 大量 法院为代表。 因为, 根据基本法规定 , 各 义务 、 条件和程序 。第二阶段是在第一 法律 问题 也 涌 现 出来 , 得 我 国 区 际 司 使 特别行政 区终 审法院与 内地 的 司法机 阶 段 的 基础 上 就 某 些 领 域 如 文 书 送 达 、
学 术 纵 横
AH NX E Uo G EG zA ・ s zNH N UH
( ) 二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 助是不 同 域间法律文化的交流 。
法系并存 条件下 的司法协助 , 而其他 多
( ) 际 司法 协 助 协 议 的 内容 。 三 区 从
法域 国家的 区际司法协助一般 是 同一 国际司法理论看 , 司法协助依其协助 的
形成 了 四个独立 的法域 即香港 特别行 面 , 普遍 接受 的制度足适用被 清求 展 趋 势 。 法 时应 吸 收港 澳 台立 法人 士 各J 立
政 区 、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湾 地 区 和 中 方 的法 律 。一 国两 制 ” 内容 之 ~ 就 是 参 加 立 法 , 保 护 各 法 域 的利 益 , 终 澳 台 “ 的 以 最
为 : 一 , 法 域 地 位 平 等 是 进 行 区 际 第 各 司法 协 助 的前 提 , 内地 法域 和特 别 行 政 三、 中国 区际 司 法 协助 的完 善
根据我 国的实际情况 , 要实现 内地
区法域在地位 上平 等, 任何一个法域 只 与 港 澳 台 的 全 面 司 法 协 助 可 分 三 个 阶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丛Q!Q2:2Q!Q全童三墨:墅鎏皇鲨兰Q!Q生Q兰塑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口陈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中国面临着复杂而广泛的司法协助难题.本文深刻剖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协助模式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涵义目前,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就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与取证、诉讼的移送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逃犯的移交等各类司法事务,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的活动。

由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造成了我国新的政治法律格局,我国学者将之精辟概括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即在一个中国内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澳门和台湾法律属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英美(普通)法系,全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独立的法律适用区域。

因此,我国现实存在的区际司法协助,完全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单一法域内的司法互助,它是”一国两制”政治框架和多元司法并存条件下的产物,其前提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其基本涵义是指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在司法方面的相互协助。

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从”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提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出台与实施,再到内地与香港、澳门一系列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如涉港澳个案协查,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开展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区际司法协助,为维护我国整体及各法域的法律秩序,保障适用法律的一方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民商事合作方面,双方互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执行生效的仲裁判决,为两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和互助,以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

这种协助可以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旨在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司法交流和合作,确保公正和效率。

在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引渡、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交换、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引渡等。

例如,当一个犯罪嫌疑人逃到另一个国家时,两国之间可以通过引渡协议将其引渡回原国受审。

另外,各国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协助收集和交换证据,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恐怖主义、贩毒等。

在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协助、文书的送达、财产的追索等。

例如,当一起合同纠纷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交换,以确保公正审判。

另外,当一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送达法律文书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刑事行政的协助、行政文件的传递等。

例如,当一个国家的刑事调查机关需要获取另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文件或信息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交流和获取。

另外,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助的方式共同应对跨国行政问题,如环境污染、贸易纠纷等。

区际司法协助是为了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而进行的合作和互助。

通过协助和合作,各个地区的司法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民事争议和行政问题,保障公正和效率。

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需要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精神,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确保协助的顺利进行。

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

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

㊀㊀2019年10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学㊀术㊀交㊀流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Oct.,2019总第307期㊀第10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AcademicExchange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07㊀No.10㊀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8-05-09[作者简介]宋锡祥(1956-),男,上海人,教授,博士,从事国际经济法㊁区际私法研究㊂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宋锡祥,王富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摘㊀要]近年来,通过对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回溯,两地在这一领域建立了一定的合作机制,但是制度性安排进展十分缓慢,与体系化㊁法律化的理想模式相差甚远,以至于实践中部分跨境刑事案例难以得到有效解决㊂问题主要集中于共有管辖权的协调㊁罪犯及赃款赃物的移交㊁被判刑人的移管等方面制度安排的缺失㊂因此,内地与澳门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一套民刑分离模式的互助协议,在 一国两制 方针指引下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化㊂此外,新的安排应有实质性突破,并从局部到整体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机制和模式,以利深化两地司法互信,提高共同打击犯罪的能力㊂[关键词]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互助;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中图分类号]D997.2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0-8284(2019)10-0088-11近年来,通过国际与区际协作来增强对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㊂为遏制区域跨境犯罪势头,中央增强了对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国际侦查与追逃追赃的执行力度,并加强对相关协定的制定,以利从源头上降低处理跨境犯罪问题的复杂性㊂截至2018年2月,我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㊁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㊁引渡条约和打击 三股势力 协定共138项(116项生效),其中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1项(35项生效)㊁引渡条约50个(37项生效)㊂[1]而我国形成的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的格局,导致内地与港澳不同法域间法律冲突明显,实际适用过程中难以协调,特别是珠三角地区毗邻港澳,使得跨境有组织犯罪更为猖獗,更具打击的难度与急迫性㊂因而,当务之急是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国际以及中㊃88㊃国内地同港澳台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从法律层面上体系化地建设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长效合作机制,以便根本性地解决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告别 警热法冷 的现状,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体系㊂需要指出的是,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进程中,尽管澳门㊁香港开展相应工作与安排并不顺畅,但澳门相比于香港,总的复杂程度较低㊂澳门与内地法系相同,法律相似度较高,并建立了良好的政治互信基础,故在刑事司法互助方面更容易取得共识,阻力更小,制度化与法制化上的突破值得期待㊂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聚焦内地与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探讨针对两地如何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力争有所突破,为内地与香港尽早达成制度性安排提供示范效应㊂㊀㊀一、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现状分析我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未明文规定内地与澳门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㊂目前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依照澳门基本法第93条以及最高检下发的规定与相关安排㊂其安排内容主要涉及相互通报㊁协助调查取证以及移交被判刑人等领域,这与当前打击犯罪的需求相差甚远,立法上的缺失使得两地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实践中产生无法可依的情形㊂(一)内地与澳门特区区际司法协助通过协商模式解决为执行澳门基本法第93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有关机关先后签署了3个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性区际 安排 ㊂这些制度性 安排 表明 一国两制 基本国策在内地和澳门司法协助方面得到了具体落实㊂这些 安排 为内澳两地平等公正地解决彼此之间民商事争议提供了合理可靠的依据,也彰显了对内地和澳门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㊂[2]应当进一步指出,澳门基本法除了就区际司法协助作出规定之外,其第94条还规定了澳门就国际司法协助与外国作出安排须经中央政府协助和授权㊂显而易见,正因为中央事权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权不同,澳门基本法才会将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关系区分开,采用协商方式来处理澳门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而澳门与外国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则通过中央政府的协助和授权来安排㊂其中 协商 二字即意味着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无法通过中央统一的立法模式处理㊂中央统一立法模式虽然符合 一国两制 之 一国 原则,但在 两制 观念上可能引起地区政治争拗,进而阻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进步伐㊂因此,这样的模式过于超前,缺乏科学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也有悖 一国两制 原则精神和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㊂(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以个案协查机制开展近几年来,内地省市检察院与澳门检察院的联系逐年增多,尤其是广东㊁江苏㊁福建等沿海省份与澳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刑事信息交换和沟通合作机制㊂[3]个案协查机制的顺畅实施使得侦破的成功案例数量有所增加,其中粤澳双方2015至2018年每年协查的贪腐案件大约有十余件,双方在相互尊重对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坚持积极㊁依法的原则,为惩治两地贪腐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㊂双方在各自法律制度指导下求同存异,在一方的要求下积极㊁全面地进行侦查并提供相关线索,在充分的商讨之下确定行动方案与实施手段,㊃98㊃从而为两地更加深入的合作打开突破口㊂[4]466但是个案协查机制运行中常常面临着调查取证审批程序繁琐㊁调取证人证言客观阻力大以及境外证据转化的统一标准缺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刑事司法协助,使其无法达到理想状态㊂(三)目前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处于 警热法冷 的状态为了有效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跨境犯罪活动,粤港澳三地警方密切合作,不但联合进行了多次有针对性的打击犯罪的专项行动,而且在日常警务中也密切配合与合作㊂不仅如此,各法域警方在深化警务合作理论上也作了不少努力,包括举办 澳门㊃珠海警务论坛 海峡两岸暨香港㊁澳门警学研讨会 等㊂通过各项警务合作机制,澳门与内地警方的警务联系和执法合作更加密切㊁积极㊁务实,更具针对性,更卓有成效,尤其是情报交流更加顺畅㊁高效,追赃㊁追逃和案犯移交有所突破,联合执法行动更趋于默契㊂截至2018年9月,两地警方合作工作会晤已达20次之多㊂然而,与在警务方面的合作领域所展现出来的热情和成果相比,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层面却受到冷遇,几无任何成果可言㊂到目前为止,内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既无 协议 也无特别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㊂㊀㊀二、内地与澳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困境从法律上看,内地与澳门之间缺乏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安排㊂目前尽管三地有关部门一直在接触和商谈,试图在某些领域有所突破,包括内地与香港共有司法管辖权安排㊁移交逃犯安排㊁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但至今未果㊂澳门回归20年,按常理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经贸往来密切,并且享有高度自治权,本应能够建立起更加深层次的司法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却难让人满意㊂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寥寥无几,不仅着手晚㊁层次低,而且进展比较缓慢,甚至水平远落后于双方各自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作㊂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司法协助具体原则的适用存在差异具体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中至关重要,需要加以理清,统一思想认识㊂归结起来,应当有限制地适用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变通适用 死刑犯不移交原则 ,超越 双重犯罪原则 ,撇开 政治犯不移交原则 ㊂在对这些具体原则的认识和适用上,内地与澳门存在着一定差异,这将直接影响两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进程㊂1.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实践中,对于该原则的做法不尽相同㊂英美法系各国向来严格遵从属地刑事管辖权,只有犯罪地国家才有对犯罪人的管辖权,各国无法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本国对域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也不会受到犯罪人国籍的影响㊂而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拉美国家奉行属人管辖权,若一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后逃回本国,并且构成 双重犯罪 的,本国如果不进行审判,并将罪犯引渡或移交给外国,就相当于对本国的刑事管辖权的放弃㊂当然,也有许多国家是担心本国公民在外国受审时受到不公平的对待㊁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因而采取不引渡的态度㊂[5]221澳门也将这一做法作为其移交逃犯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㊂中国内地采用的也是类似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㊃09㊃引渡法“第8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 本国公民不引渡 原则㊂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要建立逃犯移交机制,首先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 本地居民不移交 这一原则是否在区际刑事层面也要适用㊂对此,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共识㊂第一,严格区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界限㊂毕竟,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同国家主权观念密不可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主权观念的具体体现㊂而在区际刑事司法领域,内地与澳门属于同一个主权国家,因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一般不与国家主权发生直接关系;相反,正因为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域,每一个法域都有共同维护国家主权的责任与义务㊂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所以明确要求特别行政区同本国开展司法协助通过协商解决,而同外国开展司法协助必须在中央政府协助和授权下进行,其道理就在于此㊂[6]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处理国家之间刑事司法问题的某些规则㊂第二,在本地居民不移交问题上,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㊂在一个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过程中,既不能一味地绝对排除有关移交逃犯的国际惯例,又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彼此互信机制,有条件㊁有限制地实行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不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同时也可以共同维护不同法域之间的立法与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性㊂2.死刑犯不移交原则在区际层面逃犯移交中,双方对于死刑保留与废止的规定不同,可能导致移交逃犯的难度大大提高,从而给缔结移交逃犯的安排带来巨大阻碍,在实践中可能导致移交死刑犯时不根据条约移交的拒绝事由㊂1996年‘澳门刑法典“第39条明文规定了对于死刑的反对与抵制态度㊂这就意味着澳门对 死刑犯不移交 持坚定立场,对终身监禁也是如此㊂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号)也不例外,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 一㊁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须拒绝刑事司法互助请求: (七)对有关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可处以死刑㊂ 这虽然是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但也表明了澳门反对死刑的态度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共计取消了22项死刑罪名,将死刑罪名总数减至46项,贯彻了立法上适当减少死刑㊁司法实践中减少死刑适用的精神㊂在减少死刑的同时,适当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使之从20年升至25年㊂这样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㊂尽管如此,内地刑法保留的死刑罪名数量仍然较多㊂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法域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承认的客观现实㊂但在实践中应用 死刑犯不移交 这一原则时,为了避免出现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 逃脱移交 的情况,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作出 保证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承诺,作为区际刑事层面 不移交死刑犯 的例外之安排㊂事实上,200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以及2007年签署的中国与法国㊁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引渡条约均有类似的条款㊂这说明,我国与一些国家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就 死刑犯不移交 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做法,通过 保证不判死刑 或 即使判了死刑也不予执行 的表述来换取引渡, 死刑犯不移交 原则已经不是铁板一块㊂因此,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对于严重犯罪分子,请求方承诺不判处死刑而被请求方移交嫌疑犯,同样可以判处较长刑期而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㊂在区际逃犯移交机制上,内地与澳门可借鉴中国内地与㊃19㊃部分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中的相关条款㊂3.双重犯罪原则根据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在移交罪犯时,对其据以判决之犯罪必须属于请求引渡之国与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在双边条约或共同加入的多边条约中规定或列举的可引渡的罪行,并且要判处的刑期超过若干年,才可以进行引渡㊁移交罪犯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㊂按照各国实践,如果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就难以适用双重犯罪原则进行引渡㊂中国内地的‘引渡法“也有类似规定㊂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条第1项对双重犯罪进行了规定㊂实际上,双重犯罪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提出,维护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本国刑事司法管辖至上的观念,拒绝承认其他任何与本国不一致的法律在本国适用的可能性㊂而在探讨和分析应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刑事法律冲突与合作时,我们必须面对和正视的就是,在 一国两制 基础上的刑事司法合作,是一个国家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互助合作㊂[5]221-222从尊重三地法律的角度审视,似乎能够更好地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因为对任一法域法律的遵守都不存在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或损害㊂现实情况表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别,尤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㊁经济犯罪方面,内地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更低,一旦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极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既不能移交又不能审判的后果,无疑是放纵犯罪,势必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㊂即使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两州之间以及英国与英联邦成员国之间,其引渡关系均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㊂[7]有鉴于此,在中国内地与港澳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我们也不能片面追求 双重犯罪 标准㊂道理很简单,从国家全局考虑,港澳与内地唇齿相依,无论是内地还是港澳犯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如果只因为不符合某一法域刑法的入罪标准或重罪标准而放弃处罚,就会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㊁维护社会安定㊂因此,在区际刑事司法领域不必强调双重犯罪原则,具体适用时应严格限制㊁慎重对待㊂4. 政治犯不移交 原则政治犯不移交 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政治犯给予一定的庇护,从而不予引渡㊂另外,对出于政治性追诉和惩罚而提出移交请求的情况,这项原则同样适用㊂这就对引渡与移交的对象范围形成了限制㊂[8]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于 政治犯 的定义不同,导致这一原则变化不同㊂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第7条 不提供刑事司法互助的一般要件 中对 政治犯不移交 有明确规定㊂在当今世界上,由于政治利益和价值标准的差异,出于对政治犯被遣返后能否得到公平审判的担心,为了保护人权而反对遣返政治犯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8条第3项明确规定对 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 应当拒绝引渡㊂美国州与州之间在考虑应否遣返或移交逃犯时倒是不会因政治犯问题而拒绝移交,美国宪法第4条第2款更明文规定被控告犯有叛国罪的逃犯在一州被逮捕时须要遣返至有管辖权的另一州㊂[9]问题在于,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把握㊂一方面,由于各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存在的差异,政治犯的定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而且,政治行为兼有普通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该原则,往往更加复杂㊂另一方面,对政治犯的认定权往往由被请求国掌握,并由其作出解释,这本身就给法域间的合作造成极大的困惑与混乱,更多的只是起到表明本国政治立场或态度的宣言式的作用㊂但㊃29㊃对于区际来说,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哪个法域,都是对国家共同利益的侵害,所以在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不能存在所谓的政治犯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 政治犯不移交 的原则㊂在 一国两制 条件下,香港㊁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理应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㊂(二)缺乏区际共有司法管辖权协调机制内地和澳门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域㊂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区保留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享有独立的刑事立法权㊁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必然决定了在统一主权下存在不同法律区域的法律管辖冲突问题㊂从规范角度而言,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是在各法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区际互涉犯罪的适用效力存在正当性的前提下而产生的法律竞合㊂[10]例如,两地对于刑事案件都是按照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涉及不同法域的刑事案件时,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发生在不同法域,例如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在内地深圳制作伪卡,前往澳门刷伪卡购买金银首饰,抵达香港刷伪卡提现㊂在这种情况下,各法域都可以根据各自法律按照属地原则积极行使刑事管辖权,两地刑事管辖权就发生了冲突与竞合㊂再如,内地犯罪嫌疑人在飞往澳门的航班上实施盗窃十几起,被澳门警方抓扣㊂按照澳门现行法律规定,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盗窃3万元以上的属于加重盗窃,入室盗窃也纳入加重盗窃的范围之内,可以羁押或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㊂这里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盗窃行为是在内地航空公司航班中发生,盗窃的对象是内地居民,犯罪嫌疑人盗窃时飞机已飞入澳门特区空域,澳门警方是否享有管辖权?二是盗窃行为是在澳门航空公司航班中发生并在澳门空域内实施的,但其盗窃数额按照澳门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而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却构成盗窃罪,此时澳门警方应按何种程序和制度将该犯罪嫌疑人遣送回内地哪个公安机关处置?对于以上问题,两地至今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可供遵循㊂作者2015年7月初在澳门大学法学院从赵国强教授处获得的上述资料表明,在内地与澳门都对某一案件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场合,或者澳门方面无法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建立有效协调机制进行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㊂现阶段,两地往往采取 实际控制说 ,随意性较大㊂所以,在两地互涉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势必出现管辖权冲突,引发争议的情况也随之增多㊂(三)区际赃款赃物的移交尚未纳入到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轨道赃款赃物的追缴与移交也是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部分之一㊂但是,现行内地刑事司法协助理论和内地立法并未对追缴赃款赃物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地位作出明确界定,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追赃的特殊性所致㊂首先,追赃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然部分㊂返还诸如被害人补偿金在内的被害人财产,主要是体现涉案法院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彰显区际有关司法机关的善意㊁诚意和努力㊂其次,需要有罪的刑事判决,才能开展移交赃款赃物的相关合作事宜㊂再次,赃款移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有时也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之中,但实质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法域刑事裁判的问题㊂最后,在各法域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如何认定,存在较大分歧㊂虽然内澳在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的合作中有了一些进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能清晰地看到,两地在这方面的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㊂由于缺少区际合作协议,缺乏规范的㊃39㊃跨境合作机制,在冻结㊁没收和归还犯罪所得的不同阶段,两地在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方面遇到的法律和程序上的某些困境和障碍层出不穷㊂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第一,当前赃款赃物移交主要是以返还扣押物与证物的方式进行操作,解决的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事实和证据的佐证问题,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赃款赃物移交㊂第二,请求方提出的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的司法协助请求,由于被请求方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中的空白,而受到限制或遇到阻碍㊂第三,有关法律或协议的缺失制约了有关部门正常的协作与配合,从而影响了追缴与移交赃款赃物的顺畅进行㊂在法律或协议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参与提供协助的各个部门(包括刑事调查㊁金融及金融监管等机构,相关政府部门㊁刑事检控机关及法院)如何在各自的具体权限范围内进行分工配合与相互协助,是模糊不清的㊂实际上,由于缺乏规范性的运作机制,各部门间证据的收集与相关法律手段的运用存在难度,使得追缴㊁移交赃款赃物效果大打折扣,甚或无法实现㊂第四,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二是法院作出了确定判决㊂只有这样,请求方才能向澳门提出请求㊂这里既要符合澳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又必须满足澳门与请求方之间存在双边司法合作协议或多边国际公约这个条件㊂这种合作途径会因两地之间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而无法实际运作,在实务中也就丧失了可操作性㊂加之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18条至223条对澳门法院依法审查㊁确认㊁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所作的刑事判决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㊁被告不得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已获得适当的辩护机会等㊂因此,通过执行请求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来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在澳门也存在法律障碍,实务中往往难以操作㊂[4]468-469中国内地与澳门之所以在移交赃款赃物问题上无法开展合作,就是因为只有存在有罪的刑事判决才可以移交赃款赃物,而两地之间尚无刑事判决方面的安排,没有认可的判决,也就无法开展合作㊂据作者2015年7月9日在澳门检察院调研所悉,澳门设想依据内地犯罪嫌疑人的授权书取得该涉案财产,但这种做法无法规范化运作㊂(四)内地与澳门之间尚无移交被判刑人的区际安排港澳之间于2005年在港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以下简称‘港澳移交被判刑人安排“),对移交被判刑人的一般规定㊁联络机关㊁条件㊁程序㊁管辖权保留㊁执行刑罚的程序㊁移交过境问题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范;相应地,香港特区以2005年第13号法令第13条对‘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作出修改,将与澳门进行被判刑人移交的内容补充到该条例之中㊂[11]截至2015年7月,已有48名在澳门被监禁的香港居民从澳门遣返香港继续服刑㊂[12]而据作者2015年1月26日在澳门法律改革及国际事务局调研所知,尚无澳门籍被判刑人由香港向澳门移交而回到澳门服刑的实例㊂这很可能是因为被判刑人自己没有主动提出申请㊂港澳回归以来,港澳之间签署了‘港澳移交被判刑人安排“,但内地与澳门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却仍既无共同 协议 或 安排 ,也无特别的法律可供遵循㊂澳门2006年通过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又明确将澳门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排除出该法的适用,因而目前内澳刑事司法协助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㊂[13]这就导致实践中两地法律存在冲突时难㊃49㊃。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在涉外案件中,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促进国际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作机制、合作领域、合作案例等方面,阐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

一、合作机制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离不开相关的合作机制。

根据我国司法体制,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合作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引渡和遣返、司法协助等机制来实施。

首先,法律援助作为常见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向外国司法部门提供法律帮助,为涉外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保障。

其次,引渡和遣返机制在打击跨国犯罪以及追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司法协助机制作为一种国际间相互合作的手段,通过与外国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调查证据的收集等方式,加强了国际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二、合作领域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涉及各个领域。

首先,在民商事领域,涉及跨国商业争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等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外国司法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争议,并推动国际商业秩序的稳定。

其次,在刑事领域,涉及跨国犯罪、跨境电信诈骗等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追讨犯罪分子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此外,涉及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民事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也需要与外国司法机构开展合作。

三、合作案例在司法互助实践中,司法部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案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例如,在刑事领域,我国与一些国家开展了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成功抓获了一批涉嫌跨国贩毒、偷渡等犯罪嫌疑人。

在民商事领域,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协议,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涉及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司法部工作人员也通过合作案例,为外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和保障。

综上所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促进国际司法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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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

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

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

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

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

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

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

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

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

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

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

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的州或邦实际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不同法域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2、内容分类法。

以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一般来说,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一是调查取证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展开合作,如相互交流情报、相互提供证人、相互调阅案卷、共同追捕犯罪嫌疑人,等等。

二是管辖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展开合作,如对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或对涉及不同法域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别确立相应的管辖原则。

三是移交逃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请求,将逃入本法域的犯罪嫌疑入抓获后交由他方法域审理。

四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的请求,将他方法域司法机关依法所宣告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之全部或一部,在本法域付之执行。

五是移交被判刑人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之请求,接受已被他方法域司法机关判刑之犯人,并使其在本法域继续服刑。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换而言之,不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都可以包括上述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要把握好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脉搏,应当正确认识以下三种关系:1、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

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有没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区际司法协助可分为同质区域和异质区域的司法协助,并把中国内地各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视为同质区域的司法协助。

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众所周知,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内地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确保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统一实施。

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地区刑事案件时,无须征得他地司法机关的同意,即可派员赴他地执行收集证据、追捕逃犯等司法行为;对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一地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可以委托他地法院代为执行。

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内地本身就是一个大法域,各地方行政区域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因而根本不存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

2、中国内地与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香港、澳门回归前,两地与中国内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回归前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两者兼而有之。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香港、澳门长期为英国、葡萄牙占领和管治,中国内地与两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必然涉及中国与英国或中国与葡萄牙的国家关系,这样的刑事司法协助性质上当然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如1994年在中国内地实施了杀人行为后逃至澳门的犯罪嫌疑人杨沃亮,因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所诱发的引渡案,就是中国与葡萄牙之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明显的例子。

但是,由于香港、澳门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的领土,两地居民与中国内地居民一脉相承;因此,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有些协助事务都是依照习惯、人情来处理,如相互交流情报、将在中国内地实施了犯罪并逃往港澳的内地居民移交内地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在港澳实施了犯罪并逃往中国内地的港澳居民移交港澳司法机关处理,等等,这些刑事司法协助无疑①参阅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都带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烙印。

3、中国内地与回归后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香港、澳门回归后,两地与中国内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就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这种本质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

如上所述,中国内地历来是一个大一统的法域,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不存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但在香港、澳门回归后,由于两个特别行政区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享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实际上形成两个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法域,因此,中国原有的大一统法域的局面被打破了,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之间为了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就有必要开展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并建立起一种符合国情的、具有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二是属性。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正因为如此,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是三个同属于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域,它们之间开展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理所当然地完全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这与上述回归前刑事司法协助的双重性是完全不同的。

(三)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在“一国两制”下形成的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很明显地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内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

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务实地研究和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相关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特点主要包括:1、国家结构方面的特点。

所谓国家结构,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组合关系,其组合形式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

如果我们从国家结构的角度考察,就可以发现绝大部分国家之所以会产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起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国家结构都属于联邦制。

因为联邦制的国家结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比较涣散,如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通过宪法来进行分权,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自治权,等等。

正因为这样,联邦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就会产生相对独立的不同法域,并由此形成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如前苏联、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因而国家内部不同法域都会产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但单一制国家则不然。

因为单一制国家结构最根本的特点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比较紧密,如中央与地方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地方权力只能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等等,所以在单一制国家内部,很难形成不同法域,因而也不存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

然而,这种格局在中国却被“一国两制”打破了。

因为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中国仍然是在宪法所规定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实行“一国两制”,这一点在基本法中已得到充分的印证,如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来自于中央授权,等等。

但由于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权,客观上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它们与原来的中国内地法域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就会产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关系。

这种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形成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显然源自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这一特点给我们带来的启迪就是:既然联邦制国家内部不同法域都会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都能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规范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那么,我们作为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不同法域,联系比联邦制国家内部的不同法域应当更紧密;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更积极地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建立起一套符合“一国两制”框架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呢?2、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特点。

如前所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以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不同法域为前提的,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同法域实行的是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因为法域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自治。

事实上,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内部开展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其不同法域的政治、法律制度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如果说有不同,也仅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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