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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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水资源,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开展水利基本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什么呢?一、前期调研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开始前,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工作。

这个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储量分布、地形地貌、气候水文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等。

通过前期调研,可以准确地掌握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二、工程规划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的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规划方案需要包括工程建设的类型、工程规模、建设地点、工程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工程预算等内容。

规划方案的制定需要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需要进行科学论证。

三、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规划方案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细化和深入的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水工、土建、机电、通信、自动化等多个专业,需要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

设计工作需要根据规划方案确定的工程类型和规模,充分考虑到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四、工程建设在工程设计完成之后,就可以开始工程建设了。

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施工、监理、质量检验等工作。

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投运和运维工程建设完成之后,需要进行投运和运维工作。

投运工作主要包括试车、调试等工作,确保工程可以正常运行。

运维工作则需要对工程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

工程验收需要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验收合格后,工程方才可以交付使用。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协同配合,经过科学论证和严密实施,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

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制度

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制度

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制度导言水利基本建设涉及广泛的工程和制度体系,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能够合理高效地进行,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的程序和基本制度。

水利基本建设程序1. 规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开始于规划编制阶段。

在这个阶段,需要进行水利资源的调查评价,确定水利建设的战略目标和规划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水利资源调查评价:对目标区域的水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包括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情况分析。

•确定战略目标: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制定水利基本建设的战略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

•规划方案制定:根据战略目标,制定具体的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选址、规模、技术路线等内容。

2. 前期工程勘察水利基本建设的前期工程勘察是确定工程可行性和设计依据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阶段,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设计,包括以下内容:•地质勘察:对工程选址地区的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地质结构和地层情况,为后期的设计提供依据。

•水文勘测:对工程选址地区的水文情况进行详细勘测,包括水量、水质、流速等方面的测量,为工程设计提供数据依据。

•设计方案编制:根据勘察结果,制定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布置、施工工艺等内容。

3. 工程设计与审批工程设计是水利基本建设的核心环节,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效果。

在这个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和相应的审批过程,包括以下步骤:•初步设计:根据前期工程勘察的结果,进行初步设计,包括工程结构和布置的详细设计。

•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完成工程的详细设计和图纸绘制。

•设计审批:将设计方案提交水利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设计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 施工与监理施工与监理是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组织: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实施,包括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安排和施工进度控制等。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改善水文环境、调节水资源、保护水土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设的各种工程。

在建设水利工程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是指在正式启动项目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技术方案,为后续施工提供依据。

1.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对于一个新建或改建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具有实施价值和经济效益。

在水利工程中,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土壤类型等。

2. 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指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优化的技术方案。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对工程的总体布局、建设规模、施工周期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

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于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和如何减轻环境影响。

在水利工程中,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是指在前期准备阶段结束后,正式启动项目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为施工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招投标、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等。

1. 招投标招投标是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在水利工程中,招投标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

2.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承包商和业主之间达成协议并签署正式文件。

在水利工程中,合同需要明确双方权责,并约定完成时间和质量要求等具体条款。

3. 筹措资金筹措资金是指为项目融资,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在水利工程中,筹措资金需要考虑到项目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指正式启动项目后进行的一系列实际建设工作。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按照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就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 生产准备 后评价 施工准备工程项目招标 招标设计移民征地 年度投资计划 规划及建设前建设实施阶段生产阶段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生产准备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与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3家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中水北方3家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地方水利厅: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就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 生产准备 后评价 施工准备工程项目招标 招标设计移民征地 年度投资计划 规划及建设前建设实施阶段生产阶段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生产准备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和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3家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中水北方3家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地方水利厅: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编号:水规计[2003]344号制定日期:2003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后评估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基本程序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宏大,牵涉因素较多,且工作条件复杂、效益显著、施工建造艰难、一旦失事后果严重,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

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三项制度的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这些阶段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工程开工建设前的规划、勘测、设计为主的前期阶段;工程开工建设以后至竣工投产的施工阶段;工程的后评价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做出初步说明。

根据一条河流或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状况的必要资料,编制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工程的总体布局,确定合理的开发顺序以及每一项工程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文件号】水建[1998]16号【颁布部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议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一、引言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水利工程的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

二、程序的确定1. 定立项目需求在开始进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前,必须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明确项目需求。

需求可以包括城市供水、防洪治理、灌溉等方面。

2. 提出项目建议根据项目需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详细的项目建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内容、预算、工期等方面的信息。

3. 立项审批项目建议提交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等方面,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

4. 工程设计完成立项审批后,进行水利工程的设计工作。

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形、水文、水资源等因素,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5. 施工准备在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这包括招标、编制施工方案、组织人员等。

同时,还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

6. 施工实施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

施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同时,进行质量监督和进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7. 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的实现程度、安全性等方面。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

三、配套措施1.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2.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流程的数字化和在线化,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3. 加强技术研发加大水利工程技术研发力度,推进工程建设技术的创新,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总结本《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第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1.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建设方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预计投资和经济效益评价等内容。

2.项目建议书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1.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报送至水利部所在地省级水利部门,并逐级审批。

2.省级水利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初审结论,并将初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

3.省级水利部门提出意见后,将项目建议书报送至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审批结论。

5.审批结论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发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进入前期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第五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资源利用情况、项目的社会、环境及安全影响评价等内容。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至水利部所在地省级水利部门,并逐级审批。

2.省级水利部门应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初审结论,并将初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

3.省级水利部门提出意见后,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审批结论。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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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颁布日期:1998年1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

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2)招收和培训人员。

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

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3)生产技术准备。

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4)生产的物资准备。

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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