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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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作者:崔华洁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2期摘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对相关商品质量的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

现代商业社会,商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商业名称作为商主体的重要标志,在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商品名称的保护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名称权的冲突和侵权问题。

关键词:商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俗称的商业名称,在日本、台湾等地区被称为“商号”,但其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还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实即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划)。

商业名称是商主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包括符号性、唯一性、营业性、财产性、公示性等。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的取得方式,必须要经过登记注册然后公示之后才能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企业使用同一名称而造成混乱,否则就不会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当名称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例如盗用),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用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商业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和第29条也做出这方面的规定。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商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有着类似的性质,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所生之权,因而都应受到人格的保护。

一旦商业名称被登记注册之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是专用的,具有排他性,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这样的效力。

理论上,商业名称权具有一种绝对权的性质,但它在学术上产生了三种分支,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中说。

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用以对自己表彰的名称,具有排他性会因为是否登记注册而有所差别,与财产权无关。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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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重复。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良影响。

3.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历史文化传统。

4.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国家名称、外国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武装部队名称和其他类似名称。

5.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名称,以避免误导和混淆。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1. 企业申请公司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未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予以核准。

2.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申请如下:1.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需变更公司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企业经营状况报告、经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名称的注销申请如下:1. 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提交解散决议、终止经营事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进行如下规范和规定:第一条公司名称的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登记。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的立法 所 效仿 。
例》 《 及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 定》 。如 《 等 民法 通 则》 9 第 9条第 2 款规 定 了法人 、 体工 商户 、 个 个人 合伙 享有 名 称权 。第 10 规 2条 定, 法人 的名称权 受 到侵 害 的, 权要 求 停止 侵害 , 复名誉 , 有 恢 消 除影 响 , 赔礼 道歉 , 可 以要求 赔偿 损 失 。 企 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实 并 《 施办 法》 3条规 定 , 第 企业 自成 立之 曰起 享有 名 称权 。2 0 年 修 05
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必须进一 步完善 商业名称权 的立法 保护 , 极加 商 法 典》 3 条 规定 , 积 第 7 如果 未经 他人 允许 使用 他 人商 号 , 成 商 造
强 对商 业名称 侵权 的法律 规制 。

号所有 权人 权利 遭受侵 犯 , 商号 所有权 人可 以请 求停 止侵 害 以及 赔偿 损 失。 14 年 的 《 大利 民法 典》 92 意 则将 商 号权 明确 为 知识 产
于 他人 特征 而使 用 的名 称 。 是商 主体 从事 营业 及其 他社 会活 动 0 的基本 人 格标 识 。近 代 意义 上 的商业 名 称初 始 于 中世 纪 地 中海 沿 岸 的商业 组织 , 人们 将几 个合 伙 人或 股东 的姓 联合 在一起 , 商 组 成新 的商业 名称 。 19 年 的 《 74 普鲁 士普 通法 》 10 和 87年 《 国 法 商 法典 》 开始 确 立 了商业 名称 制 度 , 并为德 国商法 典和 其他 国家
容 上 的双 重性 。商业 名 称权 是 一种 兼具 人格 权 和财 产权 属性 的
混 合 性权 利 。 首先 , 业名称 作 为经 营主 体 的一种 表达 符 号 , 。 商 始 的 公司 名称 受法 律保 护 。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叫什么名字,⼀旦确定之后其实是可以⾏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旦企业发现⾃⼰的名称被其他的企业冒⽤、盗⽤的时候,可以⾏驶权利来维护权益。

那么,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改变⾃⼰的名称,并排除他⼈⾮法⼲涉、盗⽤或冒⽤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第⼀,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6条第5款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的⾓度对公司名称进⾏规定,但极为简略。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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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公司名称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的管理,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公司名称的命名、使用、变更、保护等事项。

第二章公司名称的命名第三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 有损国家、民族尊严的;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3. 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4. 违反公序良俗的;5. 其他依法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条公司名称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必须包含公司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2. 必须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3. 可以根据公司类型和特点,适当使用行业特点、字号等。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命名,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出申请,经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章公司名称的使用第六条公司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在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合同、票据等文件中使用公司名称时,应当使用公司全称;2. 公司内部文件、标识、办公用品等可以使用公司简称,但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3. 公司名称不得被用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公司名称的变更第七条公司名称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因公司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需要变更名称的;2. 因公司经营范围调整需要变更名称的;3. 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名称的。

第八条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1. 提出变更申请,经公司内部审核通过;2.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3. 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第五章公司名称的保护第九条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司名称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发现他人侵犯其名称权益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名称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司名称权益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商法系毕业论文题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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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系毕业论文题目库一、民法(含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等):1、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3、精神抚慰金的确定4、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社会评价的降低5、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6、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7、房屋过户登记程序的合法性8、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实现形式9、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流转10、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11、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12、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13、论民事登记——以婚姻、不动产物权、法人设立登记为例14、浅论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15、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的适用16、论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17、请论述: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18、浅论物权法定原则19、浅谈精神损害赔偿2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2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2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2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2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2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28、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29、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30、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31、隐私权的界定3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33、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3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35、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36、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7、谈谈格式条款38、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39、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40、试论合同的效力4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42、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43、简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44、谈谈合同的转让45、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46、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47、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48、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49、论物权法定原则50、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51、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52、论法人的所有权53、论法人的能力54、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55、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56、谈我国的民事主体5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58、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59、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60、优先购买权探析61、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62、浅谈保证人资格63、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64、权利质权探析65、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66、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67、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68、简论无名合同的适用69、简论合同的解除70、债务抵销浅议7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7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7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探讨74、浅析营业质权75、浅析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76、浅析营业主人的留置权77、浮动抵押初探78、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79、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80、试论人身损害赔偿81、论名人的隐私权82、论征收中的“公共利益”83、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84、试析“人肉搜索"85、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6、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87、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88、论物权公示原则89、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90、论诚实信用原则91、论表见代理制度92、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3、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9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二、婚姻家庭继承法:95、论婚姻中感情协议的效力96、论违法婚姻的原因及对策97、论无效婚姻制度98、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99、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00、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101、试论家庭暴力102、论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103、论无因管理104、论不当得利105、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06、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07、试论配偶权108、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109、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110、再婚家庭探析111、试论遗嘱继承112、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13、论法定继承114、论事实婚姻11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三、程序法(含民事诉讼、仲裁等):116、论民事诉讼的目的117、共同诉讼分析118、民事诉讼担保制度评析119、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120、谈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121、“和谐诉讼”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异同123、浅析诉权124、公司法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125、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26、论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完善127、论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128、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129、论网络侵权的证据130、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131、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132、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13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134、试析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规制135、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研究136、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137、论反诉条件中的“反诉与本诉有牵连"138、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条件139、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40、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41、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思考142、浅论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43、浅论举证责任倒置144、民事仲裁执行的思考145、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146、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147、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148、论诉讼权利的保护149、论民事执行行为中的法院强制拍卖150、简论再审制度151、简论证人证言制度152、行政诉讼举证制度探析153、论举证责任倒置154、司法鉴定制度及其实务155、劳动合同仲裁探析156、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四、商法(含公司、企业、保险、金融、环境、破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等制度):157、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158、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159、我国劳务派遣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60、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161、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化改制的问题162、浅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法律规制——从明星代言“三鹿"产品被炮轰说起163、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164、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165、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166、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67、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68、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169、论一人公司170、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171、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172、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173、试论票据抗辩17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保险法的适用与修订175、最低工资的困境与改革路径176、试论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177、就业歧视的界定与规则178、试论物业管理的主体179、试论票据行为180、论股东知情权181、论股东出资方式182、论董事的忠实义务183、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184、论产品责任185、合伙人的法律责任18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保险利益188、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89、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190、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191、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的制度保障192、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193、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19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定195、保险代位求偿与委付之比较196、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197、公司法股东退出机制问题综述198、论公司资本三原则199、论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200、论税收公平原则201、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思考202、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03、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204、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20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206、论农民工权益保护207、试论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8、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09、试论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210、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211、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体制产生的影响212、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213、试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14、银行挂失法律问题初探215、论信用卡的性质和作用216、试论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及完善217、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18、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是尽快的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偿还债权人?还是应该对公司采用相关的救济措施,帮助公司度过难关?请选择其中一种观点进行论述。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商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冒用知名企业商号或者商标的手段,误导社会公众,获取丰厚利润。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这种假冒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商号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明晰其内涵和权利属性,将商号与企业名称、字号等近似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并在目前行之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探索实现商号权保护的登记管理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傍名牌”现象。

有人在理论上将其归结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而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通常以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侵权为诉由,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但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吗?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状态①。

简而言之,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相同;2、主体不同;3、权利合法;4、各自权利在事实上无法同时行使。

赞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权利冲突”观点的理由如下:一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客体相同,因为两者客体的表现形式都包括文字,其中,企业名称完全由文字组成,而商标大多数含有文字;二是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前者属于商标持有人,后者属于企业名称所有者;三是两者均具有合法性,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向政府的相应登记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四是商标和企业名称都被用于市场经营活动,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使用,社会公众将无法区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各自权利所有者,从而影响对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实际上无法同时行使。

上述理由似乎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其第一点理由即不成立,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无法满足构成权利冲突的“客体相同”条件。

由于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一个企业名称至少要包含组织形式在内的两部分以上内容,所以虽然“傍名牌”现象中的商标和企业名称都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但只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与企业名称中的部分相同,不存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形。

论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论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Forum学术论坛 2012年7月241论商业名称权的保护①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 吴汉勇摘 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符号性、附属性、唯一性、一致性、基本性、地域性、公示性、营业性、财产性等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商主体对其商业名称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业名称的设立权、变更权、使用权、独占权、转让权、出借权、保护权等。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必须妥善处理好商业名称权的冲突与侵权问题。

关键词:商业名称权 在先权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a)-241-021 商业名称的概念与内容商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址(有的不含地址)、商号行业性质和企业的法律形式及财产责任的总称谓。

[1]即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人格标识,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分表征自己的名称。

依现代商法的一般规则,一个规范的“商业名称”应包括以下四要素:一是企业的注册地或营业地,即冠以企业注册或营业的省市县名;二是企业的“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三是所属行业性质,即经营的行业;四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为独资或公司等。

同时还应表明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责任限度。

在这些要素中,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其他几个要素被称为添加,商业名称由核心要素和添加构成,由此在商法理论界有三要素说或四要素说之分。

[2]因此,商业名称权保护最核心的即是对商号的保护。

2 商业名称权的内涵与性质何谓商业名称权?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业名称所享有、使用的权利,以及在自己的商业名称权受到不法侵犯时有权请求依法保护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空间效力上的地域性,时间效力上的无期性,权利构成要素上的特定性。

在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上,学者间有不同的主张。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商业名称权既有姓名权的效力可以专用,又有财产权的效力可以转让继承,因此,商业名称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

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1906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称为“总统的慢跑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

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中文名称“新百伦”而受到追捧,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新百伦”所得到的结果就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页。

然而就是使用“新百伦”这一名称致使新百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处以5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予以判决,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以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引起热议。

一、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早有规定,但是国内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案件的法规设定较为松散,不成体系。

除《企业名称管理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外,已知涉及的法规就包括、《中华人民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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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4、论民事法律行为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6、论意思表示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2、论财团法人制度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5、论诚实信用原则16、论公序良俗原则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8、论隐名合伙19、论有限合伙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3、论无权代理24、论表见代理25、论复代理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9、论取得时效30、论除斥期间31、论法人人格否认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33、论过错责任原则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36、论合伙债务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42、论法人名称权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二、物权法1、论所有权的限制2、论相邻关系3、论物权的效力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论物权法定原则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8、论善意取得制度9、论取得时效制度10、论物权行为11、论悬赏广告12、论典权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4、论占有制度15、论最高额保证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17、论物权的变动18、论无权处分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合同法1.论合同的解除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8.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9.论合同的解除权10.论预期违约法11.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12.论合同的生效13.论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14.论情事变更原则15.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6.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17.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8.论债权人的代位权19.论合同法定解除权20.论赠与合同的信赖利益保护21.论合同的严格责任制度22.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23.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24.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论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26.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27.论合同的解释28.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研究29.论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30.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31.论医疗合同的法律适用32.论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33.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3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35.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36.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及范围3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38.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39.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40.论合同的解除中的损害赔偿41.论合同解除42.论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43.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44.论合同中的法定义务45.论可撤销合同46.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47.论根本违约制度48.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9.论要约的法律拘束力5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1.论缔约过失责任52.论合同的解释规则53.论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54.论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55.论合同的履行原则56.论债的转移法律制度57.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58.论连带责任之债59.论合同的抵销6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6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62、论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6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6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65、论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66、论我国立法中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67、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四、人身权法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死者人格权的合理保护3、论一般人格权4、论法人人格权5、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8、安乐死法律问题探析9、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10、网络肖像侵权的法律思考11、论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五、侵权法1、论共同侵权2、论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7、论加害给付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0、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11、环境共同侵权研究12、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1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15、医疗侵权责任研究1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研究17、论过错推定归责原则18、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19、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分析20、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2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2、连带责任研究2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24、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5、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26、论精神损害赔偿27、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8、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29、论网络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30、论新闻侵权3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六、商法1、论资产证券化2、论保荐人制度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5、论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6、论破产条件7、论自然人破产8、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9、论破产重整10、论破产财产11、论破产债权12、论破产和解制度13、论票据关系14、论票据权利15、论票据行为16、论票据代理17、论票据抗辩18、空白票据制度研究19、论票据无效20、论票据保证21、论票据追索权22、论票据时效23、论利益偿还请求权24、论票据质押25、论第三者责任险26、论保险利益原则27、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28、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29、论保险代位权30、论责任保险31、论保证保险32、论海商法中的优先权七、经济法1、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2、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3、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研究4、有奖销售法律问题研究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7、中外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比较研究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八、公司法、企业法1、论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制2、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研究6、论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权7、论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9、论我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10、论董事的地位与权利义务11、论独立董事制度12、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13、论股份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14、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比较研究15、论国有独资公司立法完善16、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17、论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的完善18、董事、经理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完善19、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20、公司董事罢免制度研究21、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22、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制度23、公司转投资及其法律责任研究24、论累计投票制25、论我国公司法对职工权益的保护26、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27、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28、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九、知识产权法1、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分析3、论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5、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6、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7、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8、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9、论知识产权的扩张与限制十、商标权1.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2.论反向假冒的法律适用3.论商标淡化4.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5.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利纠纷6.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7.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8.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9.论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法律适用10. 原产地标志保护问题研究11.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12.论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13.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14.论商标侵权的民事归责原则15.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16.论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17.论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18.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研究19.商标侵权及民事责任研究20.商标近似认定标准与方法研究21.论商标权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适用22.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十一、著作权1. 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竞合问题研究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3.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6.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7. 论网络域名法律保护8. 职务发明归属的法律思考9.论网络链接中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适用10.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11. 论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认定及法定赔偿12. 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13.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4.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5.论MTV著作权及其保护16.论邻接权17.论复制权18.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19.论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20.论著作出租权之法律保护2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限制24.论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25.论著作权公共领域的构建26.网络“博客”的著作权保护27.论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十二.专利权1.论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政府管制2.论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3.论专利权穷竭制度4.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5.论专利的平行进口6.论专利的间接侵权7.论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则8.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同等原则9.论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中的利益平衡10.论专利侵权中的临时措施11.论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1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13.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研究14.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研究15.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十三、国际经济法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问题研究2、论国际货物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3、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5、国际货物买卖品质担保问题研究6、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7、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应对策略8、非关税壁垒法律问题研究9、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10、WTO环境下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11、论外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应对策略12、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研究1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问题研究14、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15、论居民税收管辖权16、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18、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19、论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20、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防范21、论税收无差别待遇与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22、论国际税法中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23、论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及其防范24、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25、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及其重大意义26、论公平原则27、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其防范28、论加入WTO对中国服务业的影响2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30、论信用证独立原则31、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32、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33、新型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34、新型贸易壁垒比较研究35、论国际避税及其法律管制36、论国际税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37、MIG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8、论世界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待遇39、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40、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若干问题研究41、GATS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2、BOT法律问题研究43、论TRIMS协议对中国外资法未来改革的影响。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名称注册与变更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名称注册与变更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名称注册与变更规定一、公司名称注册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公司名称注册是一项重要的规定。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的标识,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其注册规定需要严谨明确。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关于公司名称注册的规定内容:1. 公司名称的选择: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确反映公司经营范围和性质,以及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属性。

公司名称的选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倡独特、具有识别度的名称。

2. 公司名称的审批与注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的审批与注册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公司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名称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

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最后,如果公司名称符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注册并颁发公司注册证书。

3. 公司名称的保护: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或仿冒公司名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名称权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变更等情况。

二、公司名称变更规定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需要变更公司名称,以适应市场需求或公司战略调整等情况。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规定内容:1.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公司章程规定,如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一般需要提供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公司名称变更审批程序: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变更申请合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公司名称变更并颁发新的公司注册证书。

3. 公司名称变更后的业务处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及时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业 名 称 专 用 权 , 主要 是 侵 犯 企 业名 称 中的 商 号 或字 号 。 保护 企 业名 称 , 实 质 和核 心 其
也 就 是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商 号 或 字 号 。 在 不太严格 的意义上 ,我国有学者把二者等 同。 ” ( )商标 与商标专用权 二 商 标 ( 文 T a e r ) 是 指商 品 的 英 rd mak ,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或 服 务 的提 供 者 为 使 自 己 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而使用在商 品及其包装上 或服务标记上的 由文字 、图形 、 字母 、 字 、 维 标志 和 颜 数 三 色 组 合 ,以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合 所 构 成 的 一 种 可视 性 标 志 。 与 贸易有 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RIS协议 ) 为 : 品 或服 务 区 别 于 另 一个 企业 的商 品或 服 务 的符 号 和 符 号 组 合 。 关 于 商标 权 ,在 我 国 现 行立 法 中还 没 有 明确 这一 概 念 ,而是 使用 了 “ 注册 商 标 专用 权 ” 这样的表述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与 商标权保护范围,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注册 商标 专 用 权 的 权 利范 围 ,是 指 注册 人 的权 利范 围仅 以核 准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定 使 用 的 商 品为 限 ,是 以 商标 的积 极 权 能 为 核心 划 定 的 范 围。 标权 的保 护 范 围 , 商 简单 而言 就 是商 标 权 人 行使 禁止 权 的 权 利 范 围 。 也就 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 的权 利 范围 。 这样 规 定 , 有利 于 全方 位地 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 标专用权。就具体商标而 言 , 以保护 的范 围 究竟 多宽 , 予 应依 该商 标 的显著性 以及知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显著 特 征 ,法 律 对它 的保 护 范 围要 大 于 没 有独 创 性 因 而 显著 性 差 的 商 标 , 同样 知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要 比知 名 度 低的 商 标受 保护 范 围 宽 。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 利的冲突 三 所 谓 商 标 与 企业 名 称 的权 利 冲 突 ,是 指 分 别 属 于 不 同主 体 的 商 标杈 和 企 业 名 称 权 ,作 为工 业 产 权 在 形 式上 都 处 于 合法 状 态 ,而 在 实 际 中相 互 矛盾 或抵 触 的 权 利 并 存 和 利 益 冲 突现 象 。这 一 类 型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同样 可 分 为 有瑕 疵 的和 无 瑕 疵 的 权利冲突。在权利本身没有瑕疵的情况下, 或 者 说 原被 告 双 方 都 是通 过 了合 法 的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权 利 时就 算 商 标 和企 业 名 称 ( 特 取 部分 ) 使 用 的文字 相 同或 近 似 , 所 但是 权 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法 、 规范 , 足以使消 费 者 将 商 标 权利 人和 企 业 名称 权 人提 供 的 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 ,不能认 为二者之 间存在 冲突 。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标识和宣传工具。

因此,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都出现了因为企业名称的侵权引起的纠纷,因此加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必须面临的课题。

一、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企业名称是其中的一种。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本行业内的名字,是企业商誉的体现。

在商业经营中,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二、企业名称的保护方式1、首先,企业可以在工商局为企业名称办理注册登记,获得名称专用权,避免了其他企业涉嫌侵权的情况。

2、其次,企业可以在商标注册局为企业名称或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获得企业名称或商标专用权,从而防止其他企业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企业名称或商标。

3、另外,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索赔侵犯其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避免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案例1、案例一: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起诉广州德成润公司使用相似企业名称和类似商标的案件。

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起诉广州德成润公司,认为后者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涉嫌侵权。

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广州德成润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判决赔偿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100万元的赔偿金。

2、案例二:华电集团起诉红旗连锁企业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案件。

华电集团发现,红旗连锁将华电连锁与华电超市名称混淆使用,进行了投诉。

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判决,红旗连锁未经华电公司同意使用其企业名称,判决赔偿华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3、案例三:汇源果汁公司诉江西汇源果蔬饮料公司侵犯汇源企业名称和商标权的案件。

汇源果汁公司起诉江西汇源果蔬饮料公司,认为后者使用名称中的"汇源"、"元恒汇源"、"汇源果实"及汇源商标涉嫌侵权。

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

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

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

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

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

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

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

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

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

论公司章程

论公司章程

论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明确公司的全称,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有的公司名称重复。

公司住所:明确公司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地点,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明确的地理定位。

二、经营范围明确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这有助于界定公司的业务边界,为股东、员工和合作伙伴提供清晰的业务指导。

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数额: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该数额应与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相匹配。

注册资本的来源:说明注册资本的来源,如股东出资、发行股份等方式。

四、股东信息股东名单:列出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股东持股比例:明确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便分配公司的权益和责任。

五、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权利:明确股东享有的权利,如分红权、决策权、知情权等。

股东义务:明确股东应履行的义务,如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管理等。

六、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股权转让需满足的条件,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转让程序等。

股权转让的限制: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转让比例、转让期限等,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机构及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各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

八、财务与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会计核算原则:明确公司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九、解散与清算解散条件: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如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等。

清算程序:明确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和责任分配,以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十、其他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属、争议解决机制等未尽事宜,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份合理、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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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赵亚丽河南工商电大[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权的概念区分,探讨公司名称权的性质,并分析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及利用,对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提出意见。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它具有地域性、无时间性、公开性和可以转让等特征。

公司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等几个方面。

在其法律性质上具有争议,主要有姓名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等几种观点,作者比较同意双重性质说。

公司名称权的利用主要有公司名称权的转让、许可和继承。

在公司名称权的转让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并转让;二是单独转让。

而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

公司名称权的许可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为许可使用,另一种为许可注册。

对于公司名称权能否继承,国外分歧较大。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名称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法律应对公司名称权作更严格的规范。

既从实体法上规定,又要从程序法上来规定,形成较为严格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权法律保护一、公司名称及公司名称权1、公司名称权的由来公司的名称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因此,掌握公司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正确地使用公司名称,开展有效的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名称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大约是在中世纪,公司在意大利沿海都市兴起并在后半叶迅速发展,公司的商号广泛应用,但仍未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予以保护。

在近代民事立法中,各国法律开始对公司名称权予以重视并采取私法方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在英美国家,名称与姓名为同一概念,确认姓名权,即确认名称权。

在我国立法者看来,名称与姓名是两个概念。

名称权与姓名权不能混同。

我国民法通则将姓名权与名称权区别开了。

前者由自然人享有,按照我国的习惯,自然人的姓名是由姓和名两部分构成的;后者由自然人之外的组织享有,这些组织无所谓姓和名问题,只有名称。

因此,公司的名称权在称谓上不同于自然人的姓名权。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在我国来自于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规定》)。

该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通篇以企业名称为对象,在第30条将之参照准用于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作法。

[1]《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可享有名称权。

2、概念的界定所谓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具备合法有效的名称是公司得以成为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各国公司法律都对公司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中。

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将公司名称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列入保护范围,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它只在注册所在范围内有效,并且在本国范围内,它的法律效力也不是遍及全国,而只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公司名称权没有时间性限制。

这是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明显差别,只要公司存在,公司名称权必依附于公司而存在。

(3)公司名称权具有公开性,即在公司创立、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时必须经过登记和公告,未经登记和公告的公司名称权不得对抗第三方,也不具有排它性质。

(4)名称权可以转让,公司名称是一项无形财产,因此可以作为财产出售,转让方可以通过转让公司名称而获得转让费。

当然,公司转让其名称须依法进行。

二、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尽管对公司名称权性质的争论很多,但有关公司名称权的内容的看法却又有共同之处。

一般认为公司名称权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

1、名称设定权。

公司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对于公司名称的设定,世界各国立法并不相同,有真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分。

所谓真实主义是指公司选定的名称必须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均不予以承认,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所谓自由主义,是指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名称而不论该名称是否与营业内容相一致。

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名称立法应属真实主义,采真实主义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

我国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均享有名称权,若以商业名称权概括,则其中企业法人享有企业名称权,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商事主体也享有商业名称权,其有关规定参照于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

[1]2、名称专用权。

公司对其名称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方式移转,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公司的名称权专属于特定的公司享有,未经合法方式取得,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公司名称权的干涉、盗用和冒用。

公司名称依法经过登记后,在一定范围内只有该公司能够使用该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在登记的区域内,他人不得再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者,为侵害公司名称权。

公司名称的独占使用,限于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的性质。

按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必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这就意味着公司名称权的获得,不仅要履行程序上的登记造册手续,还必须要使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方可有效享用。

公司名称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排除统一或者类似名称登记和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2]排除登记和排除不正当使用时公司名称专用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

3、名称变更权。

公司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可以全部变更,也可以部分变更。

但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的变更须依公司意志进行,他人不得强制干预。

4、公司名称利用权。

公司名称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可以利用。

公司名称代表了公司,透过公司名称可以看到公司形象、信誉和精神,看到公司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个良好的知名公司名称,对公司而言,无疑是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他能为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并最终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

名称权人可以将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从而使对方取得名称权。

公司的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价格,可以依法转让。

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企业法人取得和维护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是表明企业的主体性并对企业不可或缺的权利。

至于企业法人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正是其企业法人营利性的必然产物及其反映,构成了它的特色并与自然人的姓名权区别开来,不能以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人格权属性。

在此,名称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其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则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三、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公司的名称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使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

(2)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名称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佯,以及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在其名称中也有其相应的标志,人们在与公司交往时可以据此明了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据此决定是否与公司从事交往,以维护交易安全。

(3)表明公司地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的名称应冠以其住所地的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公司名称知悉公司的所在地,既便于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又便于其起诉和应诉。

名称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准确认识其制度内涵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发生冲突的关键,也正因由此重大意义,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在事项之中。

[3]关于名称权的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列为人身权之一种,但又规定了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遂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原则有所抵触。

抵触的直接结果是对名称权的性质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学术上对名称权的认识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姓名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等几种[4]。

1、姓名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在性质上与公民的姓名权无异。

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

[5]民法通则120条的排列也鲜明地表达了这一立法态度。

姓名与人格不可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叫姓名权,公司叫名称权。

我国台湾学者大都主张,将公司的名称权解释为姓名权。

根据民法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方式保护公司的名称,对被害人较为有利。

2、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是法人固有的、专属的、必备的人格利益,它所具有的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不过是其具体内容的附属性质。

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具有显然的人格权性质。

3、财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征,它是一项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出卖、继承以及作其它处分的财产”。

它本身是一个经济体,必须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存在,为财产而生存。

公司名称仅是公司的标志而不是公司人格的标志。

因此,公司名称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

公司名称权代表着其所有人的商誉,可带来商业利益,并可以作为转让与继承的客体,因此公司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4、知识产权说。

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号权,但此处的商号指的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体的企业名称(厂商名称)[6]。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仅仅是财产权或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因素,我国学者仍存在分歧。

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中主要是财产权,而一般所指的名称权中主要是人身权。

有的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它具有专有性,因登记、受让或继承取得,具有地域性,在内国与辖区内具排他性;具一定时间性。

因而公司就其登记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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