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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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自2世纪3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加大政府补助,承担农业保险大部分费用。同时也采取一系列其他有力措施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比如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的农业保险体系
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
排,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农业保
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
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
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
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建
立和完善,并把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
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
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政府主导、私营商业保险公司
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政府
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
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它先是一种强制安排,通过诱致性制度实现制度的演进。
为了提高参保率,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的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
式。
(二)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授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
共同支持办理农作物保险,建立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由其
直接负责经营,保险补贴、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联邦政府和各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负担,对农作物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经营费用补贴,并对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免税和再保险政策。加拿大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50%。政府对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希腊、前苏联也采用这种模式。
(三)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社会组织经营(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日本模式
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重新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分保,政府通过再保险特别基金会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保费补贴,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达到预定规模的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还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政策。
(四)政府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法德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农业保险主要由各级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法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担保、提供公共灾害援助金来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如通过公共援助金对由于干旱给畜牧业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进
行补偿。遇到大灾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优惠税收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
德国也采用这种模式。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之间按照比例支付损失份额。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以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提供特大灾害补偿等方式予以扶持。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限,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保费全由自己支付。
(五)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根据《农业保险法》,菲律宾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占费用补贴的75%),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保险主要是农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等。
(六)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仍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1791年在德国诞生的雹灾保
险即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不对保险进行补偿,商业保险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为确保实现利润,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场)的承保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对入保品种也有严格的界定,还确定了较高的免赔比例,如智利国民保险集团的免赔比例为30%。
(七)有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发展中国家模式
其特征是政府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强制性保险,并提供财政资助,农业贷款与保险挂钩。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一)实行农业保险立法并将其摆到重要位置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保护制度,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往往由于保险公司财力有限、风险过大、成本过高而难以持续经营,所以需要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借助于财政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来支持其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健全和完备。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及水平、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都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