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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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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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可以是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又称失票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二)发布公示催告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届满,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法院根据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向法院声明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持票人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满届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除权判决的效力

①票据失去效力

②失票人恢复权利

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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