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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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股票、提单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可以是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又称失票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二)发布公示催告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届满,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法院根据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向法院声明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持票人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满届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除权判决的效力
①票据失去效力
②失票人恢复权利
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