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签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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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船舶检验业务流程000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四)《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五)《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六)《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八)《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一)审图机构受理人负责送审图纸受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批准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审图机构初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初审工作。

(三)审图机构复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复审工作。

(四)审图机构审核人负责图纸审查申请的评审、审图任务的安排和图纸的审核工作。

(五)审图机构审批人负责图纸的审批工作。

(六)审图机构资料员负责图纸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由受理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的船检机构所属的审图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图纸审查申请表》;(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将相关材料转审批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三)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进行登记、年检,船舶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年审;(四)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制;(五)定期排查清理辖区内自用船舶使用、存量情况,掌握自用船舶管理动态,及时上报船舶情况;(六)监督村民、社区居民建造、买卖自用船舶,制止村民、社区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买卖自用船舶;(七)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和报告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船舶识别码办理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完成买卖合同签订⏹出具平台交接证明⏹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第二部分换旗流程一、船舶船名核定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1.申请地点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印盖章)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国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年9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2008]10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1.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与发证的申请与办理。

2.事项类型----网上办3.申请主体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4.主题分类“个人办事”主题分类:证件办理“法人办事”主题分类:船舶安全检验证书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1993.2.14)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6.行使层级省级7.进驻部门7.1实施主体青海省交通运输厅7.2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3主办处室青海省地方海事局8.联办机构青海省地方海事局9.申请条件和限制9.1申请条件9.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9.1.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9.1.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五)《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受理人(基层海事执法人员)负责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单据;(3)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文书;(4)船舶《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或《货物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电子签章时适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六章(乡镇船舶)

第六章(乡镇船舶)

第六章乡镇客(横水)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第一节检查目的和一般要求1.检查目的通过对乡镇客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的航行保障设备、船体状况和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确定被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航行、作业及载客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可以增强船舶的船员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减少群死群伤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为是否进行其他检查和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信息。

2.一般要求2.1乡镇客渡船.1检查码头、泊位是否适合渡船靠泊,是否便于旅客上下。

.2检查渡船的安全标志和特定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3检查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全。

.4检查船舶航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5检查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证书。

.6检查船岸是否建立了安全制度。

2.2乡镇自用船舶.1检查船舶是否具有乡、镇(区)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本》。

.2检查船舶是否超出核定的航区航行。

.3检查船舶是否非法载客或不按规定载货。

.4检查船员是否经过当地政府组织的专门安全知识培训。

.5检查船体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节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1.乡镇客渡船1.1 码头、泊位(适用).1码头、泊位应设置牢固的缆桩、跳板适合渡船的靠泊,并便于旅客安全上下,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船岸通道应保持畅通,码头无影响旅客上下的障碍物。

.2船岸应建立安全制度,在码头、泊位明显的地方,应设有有渡口守则、载客限额公告等关于安全制度方面的标志牌。

1.2 船舶证书.1 船舶应具有有效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3船舶标志.1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载重线和水尺应标示清晰;并应在船上明显处标明乘客定额和渡口安全注意事项。

.2 船长为12m以上的客渡船,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3 船长为20m以上的渡船,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

.4 船长未满20m的客渡船,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审查合格后,发放《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附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流程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发展局窗口

船舶登记证登报遗失声明流程及格式

船舶登记证登报遗失声明流程及格式

登报格式:XXX公司遗失XXX号渔船,在20XX年XX月XX月补办登记的船舶登记证书(登记号XXX),一本,声明作废。

说到登报,大家都会想到去报社办理,可是去报社办理会花费很多时间,我们未必有时间去办理。

那么,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可以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呢?当然是有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非常实用的小工具,我们使用这个小工具,可以自助办理登报。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登报的具体流程:
1.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小程序
2.在跑政通页面,点击进入“自助登报”,切换到您所在的城市,点击“进入登报”,进到自助登报页面
3.在自助登报页面,搜索或选择您要登报的证件类型,如身份证丢失,就选个人证件或直接搜索身份证
4.选择好登报的证件类型后,进入到登报内容填写页面,在此页面按照格式填写您的登报内容,点击“选择报纸”后,可以选择想要登报的报纸类型,在选完报纸后,再次点击“选择报纸”,页面下滑到收件人信息的填写,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就可以收到邮寄的报纸了。

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图:。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年审。

(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台账;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自用船舶登记发证情况。

(五)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从事客货运输和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建造、登记与航行第六条新建自用船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取得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建造。

第七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船主变更后,应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操作人员变更后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期限届满前换发新证。

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具备条件: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1.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3)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5)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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