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质量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往往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质量事故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进行,确保责任人按照法律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做到追究责任与事故防范相结合。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审慎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权益平衡原则,慎重对待证据,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追溯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一罚到底原则: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逃避责任、逍遥法外的行为。
第八条泄露严重原则:质量事故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保护,防止泄露给非法竞争对手,但不得影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企业、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
第十条企业是质量事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质量事故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等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监察、检查和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追究责任。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接报、立案、调查、认定、处理、通报等环节。
第十二条接报环节: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相关机构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调查。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问责办法
√司施工在声名全场最事故C急崽向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空公司施工生产管控红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从根本上遏制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分公司机关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考核中,依据本办法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三条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分为:I类、∏类。
(一)I类问责1.发生责任死亡、火灾、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相关主管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3.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或施工管理严重失控的。
(二)Il类问责1.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的;2.项目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或现场存在其他方面较严重问题的;3.在上级公司稽查中,被列为“不达标项目或被责任追究”的;4.涉及业主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四条问责方式: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涉及行政处罚,由分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问责经济处罚标准I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5000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30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500元。
∏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8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500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200元。
第六条XX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下达事故隐患问责通知书,项目部接到问责通知书后,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整改落实,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告及整改回复上报分公司稽查组,按规定要求由项目财务部向分公司财务部上缴处罚金,并附上项目部财务现金收款凭证印鉴。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单位:(1)单位是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单位领导者是安全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总责,并要求下级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单位领导者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安全质量风险和问题。
(4)一线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个人:(1)个人应当具备安全质量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个人行为不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2)个人参与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追究范围或漠视事实和证据。
2. 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追究责任应当明确责任界限,对于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和失职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 调查结论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者,由单位领导者根据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
4. 对于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质量安全事故可能会发生,对企业经营和员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保障质量安全,维护企业形象,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2. 事故报告2.1 事故定义:本制度所指的事故是指对产品质量、员工生命安全或企业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事件。
2.2 事故报告要求:在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3. 事故调查3.1 调查组成:由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专业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3.2 调查过程:调查小组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询问,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4. 处理措施4.1 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例如停产整顿、责令整改等。
4.2 处理记录:对于每起事故的处理措施,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相关方通报和落实。
5. 责任追究5.1 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责任界定,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5.2 处理措施: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严肃性。
6. 监督与改进6.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
6.2 改进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并制定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确保企业质量和安全。
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企业应确保员工理解并按照制度执行,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员工权益的根本利益。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1. 质量事故的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设计、生产、质检等环节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质量检测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的产品问题;-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2. 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追究主体:质量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员。
- 追究标准: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后果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判定。
- 追究措施: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追究措施。
- 划定追究责任界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界限,以确定不同责任方的追究范围。
3. 惩处措施针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警告:对轻微责任的追究可以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督促指导。
- 罚款: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责任较重的追究可以给予罚款,并根据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 停产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以给予停产整改的措施,要求其消除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 吊销许可证: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严禁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4. 公示与曝光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公示和曝光的方式对质量事故责任方进行监督和警示。
公示和曝光的内容可以包括质量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追究结果以及相关的惩处措施等信息。
5. 救济与赔偿对于因质量事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维权等途径获得损害的赔偿或者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责任方应当遵守规定,增强质量意识,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方法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方法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作为施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工程师需要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文将探讨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方法。
首先,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并能够判断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其次,监理工程师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他们应该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培训工人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监管等。
监理工程师应该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工程师需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立即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并确保现场安全。
其次,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事故原因查明之前,监理工程师应该尽量保留现场的证据,以便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是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
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对于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等措施,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该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调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在实施责任追究时,监理工程师应该与法律、技术等相关部门协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监理工程师还应该加强日常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该与施工方、设计方、业主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与他们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问责,根据股份公司文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中铁X局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四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意见。
第五条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党工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2.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3.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铁路营业线一般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八条对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片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项目部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质量缺陷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五次及以上质量缺陷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双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由项目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并纳入片区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100元至1000元。
(二)发生质量缺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200元至5000元。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是为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追究对象:对于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2.责任追究的原则: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等因素为基础,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责任人员进行公正、合理的追究,确保责任的明确、及时、快速。
3.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追究等多种方式。
行政处分可以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经济处罚可以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刑事追究可以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4.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追责程序等。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确保责任的认定准确;责任认定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追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追责程序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责任的追究能够有序进行。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强化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也
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质量水平。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
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
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中铁____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____地铁项目经理部____年____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项目安质部____进行事故分析。
2、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____进行事故分析,在____天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
公司安质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的安全主管部门,并由公司领导____进行事故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把事故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一同报集团公司结案。
4、当伤情暂时无法确定时,应先汇报事故的经过等情况,待情况明确后再做补充。
5、不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都要在月底的事故报表中按规定填写、统计。
6、任何单位都不得瞒报事故和以重报轻,一经发现将收回安全奖励、加倍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必要时将按局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
7、各单位要积极地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同时要注重发挥安全专业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积极性,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控网络。
8、各类事故发生后均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9、发生责任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9.1、项目部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9.2、项目部发生一次两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降级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情况。
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____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能够得到明确、公正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相关责任人履行其安全质量管理的职责。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主体:明确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组织单位、事故相关人员和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证据收集、听证程序等,确保整个追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3.责任认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4.追究方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确定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赔偿等。
5.问责机制:设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同时鼓励干部、员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预防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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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
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年内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 B 类责任事故;
5、年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降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记过。
1、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性重伤 2 人及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两起无人员重伤的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 C 类责任事故或 2 起铁路交通一般D 类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十四条单位发生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
伤亡人数和事故影响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重大职业病危害、集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处置不力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接受约谈外,公司将视其情节,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可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九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500 万元工程质量较大责任事故,视损失具体程度可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降职处
分,给予项目经理降职或免职处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二十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单
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主要负
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解除
第二十一条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或
干部问责期满后能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正确
履职履责,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所在单位没有再发生安全
质量事故,可由本人向公司安委会提出解除责任追究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领导适时组织安全总监、人力资源部、安质部、技术开发部、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机管中心和监察部负责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解除前的考核。
重点考核责任人思想认识、教训吸取、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质量工作改进及现场管理提升等方面的履职履责情况,采用项目现场检查、管理资料抽查核实,听取事故单位领导、上级领导评价及建设与监督管理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
考核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安委会讨论研究。
安委会讨论通过,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