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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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示承兑。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那么票据保证跟担保法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店铺一起来看看吧!票据保证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

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行为,经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才能成立。

而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立,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保证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票据保证与《担保法》上的保证可以进行以下的区分:(1)前者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前者具有独立性,即被保证债务的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成立;后者具有从属性,即主债务无效或可撤销时,则保证债务便因此而无效或可撤销。

(3)前者无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即持票人可以不分保证人、被保证人的先后顺序,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后者则有先诉抗辩权。

(4)前者如果为2人以上的,则所有保证人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后者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可以约定负按份责任,而不负连带责任。

(5)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可行使追索权;而担保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率由于市场的原因现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银行承兑汇票所带来的使用场合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票据所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都知道《票据法》是票据使用的基本法律,但由于票据是使用层面的提升,对应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今天笔者就和大家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说一说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第一, 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持票人的同意。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促 但 程 序 。抗 辩 并不 是 哪 个 部 门法 所专 有 的概 念 。就 民法 的一 般 和 票据 债 务 人 的 合法 利益 , 进 票据 的流通 , 是 如 果任 由票
则 原理 而 言 , 辩 是指 义 务 人对 权 利 人 的权 利请 求 提 出相 应 的事 据 债 务人 滥 用抗 辩 权, 可 能对 票 据 债权 人 的 合法 权 益造 成损 抗
灭等 。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 限制
( 票据 抗辩 之 含 义 一)
博 登 海 默 说 :“ 概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所 必 须 和必 不 可 少 的 工具 。 因为 “ 律 中 所运 用 的 推理 过 程 , 很 大程 度 上 是 以 ” 法 在 含 有 各种 专 门性质 的概 念 的规 则 和 原 则为 基 础 的” 、 。 因此 , 在 讨 论票 据 抗 辩 与 民事 抗 辩 的不 同之前 , 该 厘清 抗 辩 、民事 抗 应 辩、 票据 抗辩 之 概 念 , 能 更好 地 理解 分析 。 才

关 于票 据抗 辩的 概 念 , 说 认 为 , 通 是指 票 据债 务 人 根 据票 据 法 的规 定 对于 票 据 债 权 人提 出某 种 合 法 的 事 由 而拒 绝 履行 其 义 务 的行 为, 就 是债 务 人 以合 法 的理 由拒 绝支 付 票 款 。我 也 国《 票据 法 》 1 第 3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抗 辩 , “ 是指 票 据 债 务人 根 据 本 法规 定 对 票据 债 务人 拒 绝 履行 义 务 的行 为 。 ”
会 参 考 。或 者 必 要 时请 专 家 列席 检 委 会 , 案 件进 行 剖 析和 论 运 用 多 媒体 视 听 系统 向 与会 者 展 示证 据 。实 践 中 , 委 会 的讨 对 检

票据法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一、有价证券1、概念: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特征:⑴、是一种权利凭证。

⑵、具有财产价值。

⑶、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公示方式。

⑷、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交易本质是权利的交易。

3、分类:⑴、根据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分类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不同。

⑵、根据证券权利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分类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关系。

⑶、根据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权利的发生、转让、行使以交付证券、移转证券、提示证券为前提条件;后者权利凭证的交付、转移是权利发生或转让的结果,权利的行使也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⑷、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因证券,无因证券。

意义在于区分两种有价证券签发、背书等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以及原因行为对两种有价证券签发的不同影响力。

⑸、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1、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⑴、是一种有价证券。

⑵、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⑶、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⑷、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⑸、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2、特征:⑴、设权证券。

⑵完全证券。

⑶无因证券。

⑷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⑸流通证券:①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

②票据权利的有偿转让使权利瑕疵被涤除。

③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或付款。

④票据权利与义务同为一人时,票据权利不因此消灭。

3、种类:⑴、票据学理上的分类:⑴、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预约付款(本票),委托付款(汇票、支票)。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付款人作出汇票承兑与否表示的考虑期限是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的A、1日内B、3日内C、5日内D、7日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则差定为3日,即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单选 :2、下列属于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相同点的是A、均是要式行为B、均具有独立性C、均具有无因性D、均不受实质要件的影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二者的相同点。

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目的作用相同;二是行为性质有所相同;三是二者均是要式行为。

单选 :3、作为近现代本票雏形的欧洲兑换证书出现于B、12世纪C、14世纪D、15世纪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 单选 :4、背书人对自己填写的被背书人做出修改并加注签章,此行为是A、票据更改B、票据涂销C、票据伪造D、票据变造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裹据的更改,是指有变重基据记载事项拉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单选 :5、下列可以成为票据止付请求人的是A、出票人B、背书人C、持票人D、保证人答案解析:生付请求人即止付人。

出件人康教能果据权料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单选 :6、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应征得A、后手的同意B、前手的同意C、出票人的同意D、付款人的同意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必须经过其一切后手同意。

单选 :7、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A、收款人B、出票人C、承兑人D、背书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出票人单选 :8、票据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的是A、间接代理B、意定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意定代理的,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法定代理的,代理权因监护关系的发生面发生;指定代理的,代理权基于相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

单选 :9、“空白支票”是指支票空缺A、出票人签章B、票面金额C、出票日期D、付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两项:其一,收款人名称:其二,金额单选 :10、用盗取的印章签发支票,此行为在票据法上构成A、票据欺诈B、票据侵权C、票据无权代理D、票据伪造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商法知识点

商法知识点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

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

第一、通过商业登记等体现国家干预;第二、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第三、通过强行法律条文对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第四、发展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2、公示主义。

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需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第一、登记制度;第二、公告制度;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

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纵使公示于外表的事实与真实情形不符,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须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德国、法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为禁反言。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4、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主要包括:第一、普遍连带责任第二、广泛的无过错责任5、告知或通知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一方应将特定的交易事项告知或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有可能发生不利的效果。

如保险法上,如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可能使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人;当危险增加时,投保人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商事代理特征1.商人性(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人)2.职业性(代理商是以商业代理为职业的人)3.独立性(1)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汇票保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汇票保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保证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什么是汇票保证?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其一,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

保证人在实施保证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不受基础关系有无的影响,同时,当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无效时,并不影响保证之效力。

其二,汇票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可见,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保证人的资格并无实质限制,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论是法人、其它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具有代为清偿的票据债务的能力,原则上均可担任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

其三,汇票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与民事保证有所区别,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民事保证成立的前提是保证合同(协议),而票据法上的保证则为单方法律行为。

二、汇票保证有什么法律效力?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

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

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

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

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

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

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详解

票据保证详解

票据保证详解关键词:票据保证票据交易票据业务票据保证的定义百姓金融网导读: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人的,持票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

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

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作出。

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法均作了同样的规定。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

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

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

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

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但是,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如未按规定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行为也无效。

票据保证的款式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保证行为应按一定的方式进行。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的效力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

华东政法大学历年经济法试题

华东政法大学历年经济法试题

【全】华政硕士研究生考试历年试题—经济法学(99-10)1999经济法卷一、概念比较。

(简述概念并简单比较,每题6分,共30分)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2、破产财产、破产债权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简述我国股票上市的条件。

3、根据我国竞争法简述对倾销行为的认定。

三、论述题。

(每题20分,共40分)1、保护弱者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及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2、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作用。

民商示基础卷一、区别下列各组概念。

(每题5分,共20分)1、要物行为(又称实践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2、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3、非法人团体与合伙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简答题。

(每题8分,共32分)1、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2、试比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

3、简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异同。

三、论述题。

(每题15分,共30分)1、为什么说物权是支配权?2、试论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000经济法卷一、解释下列名词,并指出相互联系或区别。

(每题5分,共30分)1、历史学派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2、垄断与限制竞争3、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4、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5、幕交易和操纵市场6、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40分)1、简要分析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企业经营、企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机构分别设立”的规定。

2、在市场竞争中制作、散发与竞争者基本雷同但不完全相同的广告宣传资料的推销自己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为什么?3、试析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4、简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通过哪些主要制度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资产负债比例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全国自考票据法(汇票)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票据法(汇票)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票据法(汇票)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简答题 4. 论述题 6. 填空题简答题1.简述票据承兑的效力。

正确答案:汇票的承兑效力指基于承兑人的承兑行为而应承担的票据法上义务的后果。

通常认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汇票上所载金额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这种绝对付款责任包括如下几层含义:(1)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追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涉及知识点:汇票2.简述参加承兑的含义。

正确答案:参加承兑,指为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付款人为承兑的票据附属行为。

具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其为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因该行为必须在汇票上签名并记载参加承兑的意思,同时又是以出票行为存在为前提,故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是属防止期前追索的行为,因参加承兑通常是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无法承兑如破产等情况下进行,故有参加承兑行为后,持票人不得行使期前追索。

三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因一旦持票人为期前追索,就意味着其可向前手直至出票人请求票据金额、利息及其费用。

涉及知识点:汇票3.简述参加承兑的款式。

正确答案:(1)参加承兑的文句。

(2)参加承兑人的签章。

(3)被参加人姓名或名称。

(4)参加日期。

涉及知识点:汇票4.简述票据保证的特征。

正确答案:(1)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是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3)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独立、无因的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知识点:汇票5.简述票据保证的种类。

论票据保证的特征与效力

论票据保证的特征与效力
表现为 : 保证 以主债 务 的有 效存 在为前 提 ; 保证 的范围 与强

票据保证 的含义
票据法上 的保 证 , 是特别 法上 的保 证 , 票 据债务 人 以 是 外 的人为担保债务 的履行 以负担 同一 内容的票 据债 务为 目
的的一种 附属的票据行 为。 … 首先 , 票据保证 是一种附属票据行 为。票据行 为有基本 票据行 为与 附属 票据行 为 。票 据保证 是 以被保 证 的债 务在 形式上有效存在 为前提 , 以是 附属票 据行 为 , 所 同样具 有要 式、 抽象 、 文义 、 独立性特点。
有 民法上 保证 的一般共 性 , 如附属性 、 从属性 , 也有 自己独 但
立性 的一 面, 兼具票据行为与保证行 为的二重性 。所 以要认
收稿 日 : 0 —1—1 期 25 1 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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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8・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1票据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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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第 1 9 期
20 06年 3月
文章 编号 :09 38 20 )1 07 3 10 —4 1(060 —0 1 —0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n lo in u gn e h ia olg o ra fLa y n a gT c nclC l e e
度原则上 以主债务 为限 , 不得 大 于或强 于 主债务 ; 证债 权 保 随主债权 的转 移而 移转 ; 保证 债务 随 主债权 变更 、 消灭而 变
更、 消灭。票据保证 设置 的 目的是 为增 强票 据 的信用 , 保 担
票据债务 的履行 , 然具 有从 属性 , 现为 被保 证 的票据债 必 表 务 消灭 , 保证人债务 消灭 ; 证人 的 责任范 围和 责任 期 限从 保

票据的抗辩与民法的抗辩

票据的抗辩与民法的抗辩

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

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票据法自考题-22

票据法自考题-22

票据法自考题-2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18.00)1.下列属于有价证券的有______∙ A.债权证券∙ B.物权证券∙ C.汇票∙ D.仓单、提单∙ E.股票(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有价证券的种类的考查。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例如物权证券、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为ABCDE。

2.有价证券的特征有______∙ A.是一种权利凭证∙ B.具有财产价值∙ C.不记名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D.记名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E.具有流通性(分数:1.00)A. √B. √C. √D.E. √解析:[解析]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2)具有财产价值;(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答案为ABCE。

3.有价证券依据其所表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______∙ A.债权证券∙ B.物权证券∙ C.社员权证券∙ D.证权证券∙ E.设权证券(分数:1.00)A. √B. √C. √D.E.解析:[解析] 有价证券依据所表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答案为ABC。

4.下列证券属于证权证券的有______∙ A.债券∙ B.汇票∙ C.股票∙ D.本票∙ E.支票(分数:1.00)A. √B.C. √D.E.解析:[解析] 证权证券是指该有价证券是证明权利存在的凭证,债券、股票、仓单、提单属于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该有价证券的签发是权利发生的依据,汇票、本票、支票属于设权证券。

答案为AC。

5.下列属于票据的特征的有______∙ A.完全证券∙ B.设权证券∙ C.无因证券∙ D.要式证券∙ E.流通证券(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的特征的直接考查。

票据法自考题-22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22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2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有价证券的有______A.债权证券 B.物权证券 C.汇票 D.仓单、提单 E.股票2. 有价证券的特征有______A.是一种权利凭证 B.具有财产价值 C.不记名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D.记名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E.具有流通性3. 有价证券依据其所表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______A.债权证券 B.物权证券 C.社员权证券 D.证权证券 E.设权证券4. 下列证券属于证权证券的有______A.债券 B.汇票 C.股票 D.本票 E.支票5. 下列属于票据的特征的有______A.完全证券 B.设权证券 C.无因证券 D.要式证券 E.流通证券6. 票据属于______A.设权证券 B.金钱证券 C.要式证券 D.流通证券 E.公共发行证券7.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到期日的形式有______A.分期付款 B.见票即付 C.定日付款 D.出票后定期付款 E.见票后定期付款8. 属于即期票据的有______A.见票即付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定日付款汇票 D.银行本票 E.支票9.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远期汇票有______A.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分期付款汇票 D.定日付款汇票 E.即期汇票10.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包括______A.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B.付款主体不同 C.到期日不同 D.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E.保证制度有无不同11. 在汇票关系、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中都不可缺少的票据关系为______A.保证关系 B.承兑关系 C.出票关系 D.付款关系 E.背书关系12. 关于票据的沿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A.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 B.欧洲12世纪的兑换证书是近现代本票的雏形 C.票据的背书制度出现在16世纪 D.支票起源于英国 E.我国唐代已产生了称为“飞钱”、“贴”的票据13. 据史载,我国唐代便有了票据。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各项对票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B.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钱的凭证C.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票据上最初的权利人D.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张某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 )A.甲公司B.乙公司C.银行D.张某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4.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已是持票人。

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

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5.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6.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会计王某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王某的签章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 A.背书行为无效B.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背书行为有效,王某承担票据责任D.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票据责任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票据背书转让的,必须记载背书日期B.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C.票据被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将票据背书转让D.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8.以下各主体不属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背书人9.以下所描述的各项法律事实,哪——项将导致汇票无效?( )A.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B.未记载付款日期C.未记载付款地D.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10.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 )A.付受汇票B.指己汇票C.对己汇票D.己付己受汇票11.王某是中国人,其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的李某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迈克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迈克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罗伊,罗伊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罗伊即依法要求迈克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票据法习题2

票据法习题2

票据法习题1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各项对票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B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C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票据上的最初的权利人D 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张某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A甲公司 B 乙公司C银行D张某3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A付受汇票 B 指已汇票 C 对已汇票 D 已付已受汇票4以下各项关于票据的当事人的叙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根据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B 承兑人是基本当事人C自付票据具有两方基本当事人,而委托票据通常具有三方当事人D 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B 附条件的承兑,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C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D 票据上如果记载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效力6以下关于汇票的付款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要在票据上为一定的意思表示B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要在票据上签章C付款是票据行为D 付款不是票据行为7下列行为不构成票据伪造的是()A张某伪造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B某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李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某伪造李某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C陈某拾得一张以赵某为收款人的支票,陈某伪造了赵某的身份证向支付行提示付款,并在票据上签收D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伪造丁公司的签章,并记载“保证”字样8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

乙在背书时在票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付款人的拒绝承兑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9刘某持有李某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夏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李某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夏某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A保证行为无效B只有满足所附条件时保证才有效C保证有效,夏某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D夏某的保证有效,但若刘某或其他合法持票人直接向夏某主张票据责任夏某以依所附条件进行抗辩10对于票据金额文字记载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我国《票据法》规定应以何为准()A以文字为准,但文字含义不明时以数字为准B以数字为准C以文字与数字中的较低金额为准D票据无效1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12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D普能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帐1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汇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B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后,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C王某只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D甲公司向追索权人支付法定金额后,不享有追索权14以下各主体不属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是()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背书人15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已是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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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制度是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共同具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通过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为票据上某个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高票据的信用度。票据保证也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它和民法上的保证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都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等等。但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与民法上保证是不同的,有着自己的一些特征,其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力。票据保证的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一)《票据法》对票据保证在形式上有严格要求。票据保证人在为票据提供保证行为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第46条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才能产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就无效,难以实现票据担保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而民法保证虽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但其内容和形式都没有票据保证规定得严格。
(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不需要和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只要在票据上或票据的粘单上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和签章,并表明为某一特定债务人“保证”字样,票据保证就成立。而民法上的保证则是契约行为,必须争得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债权人三方主体,存在三个契约关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保证契约成立的前提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契约;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契约。
(三)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而不具有从属性。票据保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单独成立,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时(如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等无效),也不因此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仍然有效。除非在被保证人的债务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民法上的保证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当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人所承担责任比民法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求更严格、责任更重。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对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民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被保证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证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只有在被保证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债权人的债权仍不能清偿时,其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保证则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责任比民法保证责任相对重些。
(五)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行使追索权。民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原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保证人所清偿的限度内,移转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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