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ICS93.160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DB XX/ X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

检测与评定规程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总则………………………………………………………………

4 术语……………………………………………………………………………

5 项目划分……………………………………………………………

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

7 外观质量评定……………………………………………………………

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

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

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

条文说明……………………………………………………………………………………

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

1范围

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 80/1-2004)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T-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总则

3.1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外观质量检测及评定。

3.2本规程规定了外观分部的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

3.3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分项,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3.5外观质量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处理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复核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重新进行评定。重新评定合格的,可作为合格等级带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外观)评定表中;重新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继续制定方案进行处理直至合格;或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认为可不再处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6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必须与外观分部的检测与评定同时进行。

3.7单位工程内所有的外观分部全部评定且外观单位也有评定结论,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不可缺少的部分,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没有评定的,或者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评定与验收。

3.8按本规程评定的外观单位为优良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86%;外观单位为合格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71%。

3.9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外观分部,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10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11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外观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4术语

4.1 外观质量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4.2外观单位

对存在外观质量的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的外表尺寸和形状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4.3外观分部

按材料设备、工种、部位不同将外观单位对应的单位工程(建筑物)分为不同的外观分部,是组成外观单位的部分。外观分部是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基本单元,是日常外观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5项目划分

5.1 项目划分原则

5.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等两级。

5.1.2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的招标,与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外观质量评定,划分出的外观单位要与所属的单位工程相对应。5.1.3外观单位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5.1.3.1 枢纽工程,对应的独立的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例如:大坝、溢洪道、取水塔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5.1.3.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5.1.3.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