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消(2010)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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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4.05•【文号】公通字[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安:公安部经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并征得有关文件联签单位同意,现决定对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四月五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治安管理1、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53]公治字第85号1953年5月26日)2、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54]公治字5号1954年1月12日)3、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薄、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55]公治字91号1955年5月3日)4、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56]公治字第7号1956年2月6日)5、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6]公治字第297号1956年12月22日)6、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57]公治字第192号1957年7月8日)7、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薄项目的通知(1958年1月18日)8、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58]公治字第32号1958年1月31日)9、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58)公治字第61号1958年2月28日)10、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59)公治字第092号1959年3月26日)11、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公发(61)55号1961年5月6日)12、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公发(61)91号1961年8月21日)1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公发(62)37号1962年4月17日)14、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64)公发(治)419号1964年7月15日)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公发[1972]45号1972年10月30日)16、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公发[1975]32号1975年9月15日)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发[1978]72号1978年9月25日)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公发[1979]40号1979年3月10日)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5日)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81]公发(治)68号1981年5月9日)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81]公发(经)117号1981年7月31日)22、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81]公发(治)105号1981年8月20日)2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82]公发(边)95号1982年7月7日)2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4]公发(治)177号1984年11月3日)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84]公发(治)186号1984年11月22日)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1985年6月4日)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85]公(治)字186号1985年10月16日)28、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85]公(治)字209号1985年12月30日)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87]公(保)字1号1987年1月2日)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19号1987年3月14日)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87]公发33号1987年8月22日)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87]公(治)字76号1987年8月27日)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88]公(保)字3号1988年1月12日)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88]公(治)字111号1988年11月7日)35、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抢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89]公(治)字43号1989年4月20日)36、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公保[1990]66号1990年9月20日)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2]221号1992年4月3日)38、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公治[1993]0985号1993年12月24日)39、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1995年8月10日)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1998]914号1998年10月14日)二、消防管理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4、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109号1990年1月19日)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通字[1991]15号1991年1月26日)46、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公通字[1995]27号1995年3月24日)三、计算机管理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31号1995年4月5日)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号1996年1月29日)49、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公算[1998]95号1998年4月10日)四、监所管理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84]公发(审)74号1984年5月8日)五、交通管理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1988年9月19日)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公复字[1993]8号1993年8月25日)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63]公发(劳)字第124号1963年2月21日)5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56、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57、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58、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59、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60、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61、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62、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63、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64、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65、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66、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67、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68、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69、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七、联合会签文件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71、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7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73、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74、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75、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78、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79、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府公[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府公〔2011〕2号)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公告。

一、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1.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0日,市政府第2号令)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4号令)3.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5号令)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6号令)5.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7号令)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10号令)7.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号令)8.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市政府第13号令)9.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5号令)10.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号令)11.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号令)12.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政府第21号令)1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号令)1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5号令)15.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6号令)16.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7号令)17.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3号令)18.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4号令)1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5号令)20.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号令)21.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市政府第37号令)22.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0号令)23.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第42号令)2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4号令)25.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5号令)26.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2003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6号令)27.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51号令)28.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29.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8号令)30.苏州市供水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79号令)31.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80号令)32.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81号令)3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2号令)3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号令)3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4号令)36.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6号令)37.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7号令)38.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39.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89号令)4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90号令)41.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市政府第91号令)4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3号令)43.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44.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5号令)45.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市政府第96号令)46.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97号令)47.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98号令)48.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1号令)4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2号令)50.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3号令)5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4号令)52.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7月4日,市政府第105号令)53.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06号令)5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7号令)55.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09号令)5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10号令)57.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111号令)58.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2号令)59.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3号令)60.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14号令)二、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4.《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6.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8.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9.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10.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11.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1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1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15.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21.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24.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25.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3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35.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24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41.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43.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45.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4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50.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5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52.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苏府〔2003〕64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控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64号)5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55.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56.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58.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59.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61.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63.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64.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6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 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9.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5号)70.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71.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72.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77.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7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79.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80.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81.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82.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83.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84.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87.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9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91.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92.关于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6号)93.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94.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95.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9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98.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 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100.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10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102.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10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105.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10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10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10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109.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110.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111.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 号)112.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1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11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115.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116.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117.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1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119.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120.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121.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122.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123.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125.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12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127.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12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8号)129.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130.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131.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13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33.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134.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135.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56号)136.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137.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38.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1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40.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4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142.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14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14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145.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46.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47.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148.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149.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50.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151.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15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15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5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15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56.扩大市区禁煤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157.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158.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159.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161.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62.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6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6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16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6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67.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16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16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70.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7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17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2号)17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74.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7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76.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77.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79.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82.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8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8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85.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86.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87.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8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89.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90.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91.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9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9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号)1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95.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96.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9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9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9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46号)20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20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202.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20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20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

江苏省消防设计要点资料重点

江苏省消防设计要点资料重点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 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 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 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二 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 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 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 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 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2010]55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
[2011]12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相关文件汇编》的通知(苏公消
[2012]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
消防﹝2013﹞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 消[2004]17号)(节选)----(2004.3.4印发)
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 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 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 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 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 (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的规定。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和灭火设施。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 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公规【2010】2号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通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省公安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苏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1.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江苏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江苏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建筑设计与建筑防火)2013.06一、建筑设计1 施工图设计深度的问题1.1 总平面设计深度不够。

总平面设计涉及到内容比较多,部分内容可能由非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如景观、市政等,但作为主体设计单位,总平面中基本的各类控制线、建筑定位、层次、高度、建筑间距(包括与构筑物、油罐、水池等)、道路、坡道、出入口、停车场、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竖向标高、场地及道路坡度等均应明确表达,设计深度及内容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复杂项目应根据场地及设计内容,分别进行总图设计.1.2 建筑平面功能不明或缺少必要的布置。

各类用房及空间应有名称并应能反映其实际功能。

在综合性公共建筑中,歌舞娱乐场所、餐饮厨房等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基本的功能平面布置,不应完全交给二次装修设计,否则特别在防火设计等方面无法进行审查,建筑设计也不能对二次装修设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限制,难以满足建筑安全、合理的要求。

1.3 设计说明表达不完整或缺乏针对性,设计依据采用废止规范等,建筑平、立、剖面尺寸不全,部分构造大样缺失或不全等。

说明不清、尺寸不全、构造不明,设计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不仅会出现审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同时也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要求,难以保证质量。

设计依据中采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2 地下室防水的问题大部分地下室一般为停车库等用房,防水等级一般为二级,但许多大型项目地下室功能复杂,经常出现商场、餐饮、办公等长期有人员停留的空间,同时,地下室变电所、消防控制室等均为重要的用房,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3。

2.2条的规定应采取一级防水。

超出地上建筑部位的种植土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其最上层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地下室外保温或保护层不得采用岩棉板等吸水率高的材料.3 屋面防水的问题3。

1 防水等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3。

0。

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苏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

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

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

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制定背景 基于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率不理想,管理不规范,细部环节问 题较多;维护保养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工作不规范,维护保养内容缺失等一 系列问题。 该规定是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 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 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 、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 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 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 限位措施。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 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 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 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 贴位置。 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 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 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 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 责任人等信息。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 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 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 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立维保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 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 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 、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 情况。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0.17•【字号】•【施行日期】1985.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1985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等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范围,按公安部的规定确定(见附表一)。

第三条新建爆破器材的生产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兵器工业部批准;然后持批准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本细则,新建工厂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工程竣工后,其主管部门须报请省科工办、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报兵器工业部领取企业凭照后,向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四条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时,必须事先经省科工办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工办和省公安厅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方准投产。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2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苏司通[2010]205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2010年,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向省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0件。

从报备的情况来看,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现就备案文件目录进行通报,请各单位对照目录,对本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核对,有未报、漏报文件的及时予以补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备案时限,认真落实备案制度。

附件:2010年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14
•【字号】苏政复[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批复
(苏政复〔2010〕66号)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你部《关于要求调整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请示》(苏动防指〔2010〕8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交通道路实际情况,同意对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布局进行适当调整。

同意增加徐州泉山火花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站点设在泉山区火花办事处境内310、311国道交汇处;同意将潘家花园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移至省际交界处马集路口处,将新沂新安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移至与山东接壤的新郯公路(205国道)苏鲁交界处,将仪征大仪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移至大仪镇河北村,将泗洪青阳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移至与安徽接壤的泗宿公路(泗洪至宿州)马公段,将赣榆墩尚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移至赣榆204国道青口镇城南;同意撤销溧阳胡桥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

上述调整事项,由你部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运
输检查消毒站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坚决防止和杜绝“三乱”现象发生。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审批过氧乙酸等消毒产品的通知-苏卫法监[2003]5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审批过氧乙酸等消毒产品的通知-苏卫法监[2003]5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审批过氧乙酸等消毒产品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审批过氧乙酸等消毒产品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5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经卫生部授权,我厅自5月份开始对过氧乙酸消毒剂和消毒用紫外线灯管进行审批许可,现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73号)《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的文,文中明确:“鉴于目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市场消毒剂供应已经基本可以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防护工作的需要,决定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的审批”。

为贯彻此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厅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受理过氧乙酸消毒剂的审批。

在非典防治期间经我厅批准的过氧乙酸消毒剂产品,其生产、销售有效期截止2003年12月31日。

二、关于消毒用紫外线灯管的审批,参照卫法监发[2003]173号通知精神执行,我厅自发文之日起也停止审批。

三、非典防治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我厅自4月28日起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申报资料受理调整为邮寄方式,现鉴于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自发文之日起恢复常规受理方式。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结束——。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公消[201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 1 -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2 -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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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6-8 10:06:03【点击下载】各单位:现将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以下几点问题进行重申:1、针对《纪要》第一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是特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具有迪厅功能的酒吧等场所。

2、针对《纪要》第二条:明确设有固定座位放映厅的电影院不属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3、针对《纪要》第三条:明确足疗、棋牌、体育健身场所、台球房及不带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的茶室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要求执行。

4、针对《纪要》第七条: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权限中列举的属于必审范围的公共建筑,该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5、针对《纪要》第十七条: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应推广使用消防水喉。

6、针对《纪要》第十九条:在学校、医院等建筑经常有人员出入的部位中应使用常开式防火门。

7、针对《纪要》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和新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应用的现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总队或支队组织论证后方可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各单位:为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建设工程专家和部分支队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研讨会。

会议就近几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就如何解决达成共识形成纪要,纪要并经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管理组审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O一0年五月十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一、关于商住楼商业营业厅的定性问题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包括为商业配套的办公、非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无明火餐饮等场所。

二、关于电影院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电影院,其固定座位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但应同时符合《建规》或《高规》有关规定。

当电影院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其底层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

三、关于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如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等)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定性,对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似功能的应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可不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关于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高层建筑中,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应结合建筑形式和使用功能进行定性。

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

五、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界定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为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剧场、电影院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六、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问题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m。

2、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宽×高),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并宜设置可从外部开启的装置。

6、消防救援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高压电线、树木、地下车库出入口等。

七、关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八、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自用仓库的消防问题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2,地下不应超过200m2。

自用仓库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m2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超过500m2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m2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九、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

十、关于直升机停机坪设置问题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重要公共建筑原则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高规》的要求。

十一、关于避难间消防设计问题避难间所在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和可燃物较多的库房等。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十二、关于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问题对于大型、特大型的商铺式商业建筑,应结合商铺布局和内部装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对各个商铺进行分隔,以形成各自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公共建筑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十三、关于大跨度钢结构防火保护问题严格限制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

对确因功能需要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的,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对其柱、梁、檩条等构件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应优先选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十四、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材料使用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不应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房间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两侧、顶部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大面积设置镜面等误导人员疏散的装修材料。

十五、关于建筑外墙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问题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

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十六、关于地下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保温、绝热材料选型问题地下建筑或地下室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保温材料、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七、关于民用建筑消防软管卷盘设置范围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它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轻便消防水龙(可直接利用生活给水)。

十八、关于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问题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消防前室。

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塔式住宅可设置1根消防竖管,并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塔式住宅应采用2根消防竖管,并采用单阀单出口消火栓。

十九、关于防火门的设置问题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门逻辑控制关系。

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十、关于镶玻璃构件的设置问题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镶玻璃构件原则上应执行《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要求,并应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不得作为防火分区分隔物;当用于背火面无温升要求的防火分隔物时,应经论证确定。

二十一、关于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应用。

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材料,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论证后方可使用。

二十二、关于地下商业开发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之间的消防关系问题1、地下商业开发不得利用地铁等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的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出口。

地下商业开发和地铁等的疏散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借用。

2、地下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站台)层应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形式连接,通道内应设两道防火卷帘,两道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由地铁与商业开发分别控制。

3、商业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呈上、下层布置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站厅与商业开发之间的联络楼梯(扶梯)间的开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地铁与商业开发应都能控制。

站台层严禁与商业开发相通。

4、当商业开发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全长相接时,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台)层之间临界面应采取防火墙分隔。

当确需开设门洞相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单个门洞宽度不宜超过8m,每侧防火墙上相邻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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