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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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是根本法第二课时(教学设计)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2宪法是根本法第二课时(教学设计)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六、拓展与延伸
1. 拓展阅读材料:
- 《宪法与我》:介绍宪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让学生了解宪法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 《法治故事汇》:收录了一系列法治小故事,通过生动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
- 《宪法知识问答》:整理了与宪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帮助学生巩固宪法知识。
2. 课后自主学习和探究:
2. 教学评价方面:目前主要依赖课堂问答和课后作业进行评价,可能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
(三)改进措施
1. 针对教学组织问题,今后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分组指导,确保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效果。
2. 在教学评价方面,尝试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宪法知识小测验、小组展示等,更全面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五、教学过程设计
1. 导入环节(5分钟)
创设情境: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展示宪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提出问题:宪法为什么被称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目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出本节课主题。
2. 讲授新课(15分钟)
a. 讲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阐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学生在阅读或观看视频后,撰写心得体会,分享对宪法的新认识和理解。
- 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如推荐阅读材料、解答疑问等,以促进学生深入理解宪法知识。
- 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通过亲身经历感受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 在下一节课上,安排时间让学生展示课后拓展成果,进行交流和讨论,以提高学生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b. 分析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根本性。
c. 围绕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讲解宪法对公民生活的具体影响。
目的: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明确宪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宪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本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主要的方面是,我们国家的一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永远属于人民。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人民主权原则,但其理论依据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

在我们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统治者,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全体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又称公共权力,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机构行使的处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其他的公共权力。

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教训表明,国家权力是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以及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但同时,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又会对人民的权利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在宪法中宣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表明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同时也意味任何国家机构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决不能侵犯人民的权利,损害人民的利益。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在现在的历史阶段,人民就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人民”与“公民”也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但公民中不是所有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六年级上册道法第二课《宪法是根本法》知识点

六年级上册道法第二课《宪法是根本法》知识点

六年级上册道法第二课《宪法是根本法》知识点第二课宪法是根本法1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2 .宪法的重要作用是什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3 .我国现行宪法是J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布014年我国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设立宪法日具要重要意义。

4.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5、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让宪法意识植根人心,这正是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具体体现。

6、在国家宪法日这一天,你发现了什么?①在去学校的路上,我发现路边摆放了许多关于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栏。

②下午,学校请来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宪法知识课。

①学后,我和妈妈去书店买书,书店设置了宪法图书专区。

④晚上,爸爸告诉我,他们单位举行了庄重的宪法宣誓仪式。

7、一些国家的宪法日:美国(9月17日)、丹麦(6月5日)、俄罗斯(12月12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斗的结果。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让宪法意识植根人心,这正是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具体体现。

9、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宪法第二章

宪法第二章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近代宪法之所以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有它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

第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生产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劳动力市场、商品交换的平等和竞争的自由,要求保障商品生产者独立的主体地位等等。

必然要求打破封建制度的束缚,确立适应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政治上层建筑。

第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斗争中,逐步确立了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思想理论条件,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法治等思想学说,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这些学说是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也成为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

第四,法律文化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只有当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达到一种程序、状态,需要有一个凌驾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特殊的法律部门,来为各部门确定应共同遵循的原则时,宪法才会产生。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美国、法国的宪法。

(一)英国宪法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从1640年开始,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宪法也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英国资产阶级妥协革命的特点,它在政治内容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它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所构成。

宪法性文件,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资产阶级阶级革命以后由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宪法学重点条法

宪法学重点条法

重点法条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

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19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答案]A重点法条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守护人民权利的基石——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有一部法律犹如璀璨的北斗,为全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指明了方向,这就是我们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其中熠熠生辉的第二章,更是以其深入人心的原则,构建起我国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石。

在这一章节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赫然醒目,字里行间洋溢着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与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一个响亮的宣告,更是我国法治社会的根基所在,如同阳光普照大地,赋予每个个体以无比尊严与力量。

在这面旗帜下,无论你是黄土地上的耕耘者,还是高楼大厦里的创业者,无论是科技领域的拓荒者,还是教书育人的园丁,都享有平等且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和各项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一把“保护伞”。

从言论自由到宗教信仰,从通讯秘密到住宅安全,无一不是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权益领域。

此乃国家对个人私域的绝对尊重,是每个人在生活中能够畅所欲言、安心立命的重要保障。

“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对辛勤付出的尊重,是对劳动成果的保护,让每一份汗水都能浇灌出幸福之花。

宪法第二章强调的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更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生活画卷,展现出国家对公民全面发展的关爱与期待。

无论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是劳动者获得公平就业的机会,抑或是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都是宪法为我们绘制的美好蓝图,温暖而坚实。

同时,宪法亦明确公民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等。

这些义务并非束缚,而是公民与国家共筑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的共同责任。

宪法第二章的每一项条款,就如同一条条生活准则,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它是我们行使权利的依据,也是我们履行义务的指南。

让我们共同携手,遵循宪法精神,将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的点滴,让宪法成为照亮我们前行道路的明灯,用行动诠释“宪法就在身边,权利需你我共同守护”的深刻内涵!总而言之,宪法第二章是中国人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它以一种人文关怀的方式,描绘出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图景。

宪法重点法条

宪法重点法条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B、人民民主专政制C、社会主义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哪一种性质的制度?()A、根本政治制度B、根本制度C、政治制度D、基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A、平等性原则⏹B、三权分立原则⏹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宪法之光,公民权利的坚实磐石——深入解读中国宪法第二章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熠熠生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同指路明灯,其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是点亮了每一位国民心中的公平与正义。

这一章节,犹如一纸庄重的誓约,镌刻着国家对人民权益的庄严承诺,描绘出一幅和谐、进步的社会蓝图。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宪法第二章开篇便掷地有声,直抵人心。

它不仅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与不可剥夺性,更将平等原则提升至国家根本法的高度,让每一个中国人在法律面前都能感受到那份公正无私的阳光普照。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句话掷地有声,宛如一柄保护伞,遮风挡雨,捍卫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而紧接着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则是对个人精神世界的尊重与呵护,让我们的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等多元权利得以如花儿般绽放,彰显了我国社会的开放包容与人文关怀。

“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基础,也是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犹如一座座坚实的桥梁,连接起公民个体与国家发展的共同愿景,构筑起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石。

“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这条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既是对公民行使权利的鼓励与支持,又是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必要约束,体现了法治社会中权利与责任相辅相成、和谐共生的理念。

宪法第二章,以其深入人心的原则,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它不仅为全体公民绘制了一幅详尽的权利保障地图,更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遵循。

在此基础上,每一位中华儿女都应怀揣敬畏之心,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理性行使公民权利,共同携手,共筑法治中国梦,以实际行动去践行宪法精神,让宪法光芒照亮每一个人的生活道路,温暖每一颗热爱祖国的心灵。

宪法第二章

宪法第二章

(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自考《宪法》第(二、三)章串讲笔记

自考《宪法》第(二、三)章串讲笔记

第⼆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节⼈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阶级领导的,⼯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的⼈民民主专政是⽆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

领导⼒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战线,爱国统⼀战线的组成,以⼯⼈阶级领导的,⼯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战线的⼀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地⽅委员会。

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

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战线的组织。

第⼆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流这两种⾃然资源。

⼟地中⾃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地的使⽤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

城市郊区的⼟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

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的政策都是⼀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 物质⽂明和精神⽂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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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宪法基本原则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和权利保障原则,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

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序言、总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构的制衡和合作关系、宪法修正、宪法法律地位和检验等内容。

4. 宪法的权力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及其职责、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章国家的根本制度1. 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

2.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国家的政治体系、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的统一、民主和法治原则、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领导机构、国家的政权机构、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治民主制度等内容。

3. 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原则和经济制度,包括国家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国家计划经济、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经济关系、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等内容。

4. 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指国家的社会体制、社会原则和社会制度,包括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国家的社会民生保障体系、国家的社会文化事业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国家的根本原则1. 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利从人民而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制度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在人民中开展等原则。

2. 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多数选举产生、国家的各级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等原则。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一、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法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关法条」本法第58~63条;《立法法》第7条。

「意思分解」1 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者:(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

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

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1 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 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不要混淆」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相关法条」《宪法》第100条。

「意思分解」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 注意第63条第2款:(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2)报批程序。

3 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 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 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1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

专业综合Ⅱ模拟题:宪法配套习题(二)

专业综合Ⅱ模拟题:宪法配套习题(二)

专业综合Ⅱ模拟题:宪法配套习题(二)重点法条2公民的选举权与选民登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1次选举中只有1个投票权。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相关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加入收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配套练习】1.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可以行使选举权B.不能行使选举权C.没有选举权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答案】 A【解析】依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1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周叶中版宪法)考研笔记(二)、考研复习规划

201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周叶中版宪法)考研笔记(二)、考研复习规划

201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周叶中版宪法)考研笔记(二)、考研复习规划(7.23)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二、宪法的发展趋势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2.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1)渊源多样化(2)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88修正案(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99修正案(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04修正案(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 第二编

宪法 第二编

第一节 自由权 (五)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1、通信自由和秘密的法律保障 宪法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 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
案例分析:石某和路某原系本市某物业公司管理 处的电梯女工,已近退休之年的她们因收入较低 不堪家庭负担 ,竟动起了大楼居民信件和其他印 刷品邮件的歪脑筋。2009年3月至9月期间,两人 利用平日分发所在楼宇居民信件等的工作便利, 将邮递员交付她们分发装箱的大量居民信件和其 他印刷品邮件私自截留、隐匿于其工作间,并分 两次以0.3元一斤的价格出卖给废品回收站,共 100多斤,得款人民币40余元。同年10月,苦于久 久收不到邮件的大楼居民终于报警。 问:石某和陆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大楼居民的通信 自由和秘密权?
第一节 自由权
二、财产权 (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和模式 一是通过防御权式的保障,即要求国家 的不作为,以保障每个人人格的发展; 二是通过存续保护、信赖保护与制度保 护来保障财产的安全; 三是通过维持基础生存之所需,从而保 留个人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生存基础,为 个人自主的人格发展创造条件。
第一节 自由权
第一节 自由权 二、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内涵 现行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
第一节 自由权 二、财产权 (二)确立财产权为基本权利的原 因 财产权是包括政治权利与其他法律 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是其 他权利的卫士,各种各样的自由的 实现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障有关。
第一节 自由权 3、与生命权的有关的几个问题 (3)安乐死问题(死的权利) 荷兰:“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 要求结束自己生命”。 医生:执业操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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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不要混淆」
司法考试考查以上诸条内容的角度往往是让考生判断某一项内容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还是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因而,这里的难点即在于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本法第62条第(13)项,第112条。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3)《宪法》第112条所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范围应与本条联系记忆。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

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意思分解」
重点注意:受庇护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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