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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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最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现、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

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7.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

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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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节选)(七)诈骗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斯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满二万五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豫高法〔2017〕2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资料

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资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省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但对于同时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常用罪名立案标准

河南省常用罪名立案标准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犯罪事件频发,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制定合理的量刑指导意见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探讨了常见犯罪行为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试行对犯罪分子进行罪责惩罚。

一、财产犯罪量刑指导意见1. 盗窃罪盗窃罪指的是未经批准,在他人的财产上非法占有,数额较小或者属于普通盗窃的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准则如下:(1)数额较小的盗窃: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盗窃行为,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普通盗窃:数额在5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00元的盗窃行为,可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的盗窃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盗窃: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盗窃行为,视具体情节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使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准则如下:(1)数额较小的诈骗:数额在500元以下的诈骗行为,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普通诈骗:数额在5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的诈骗行为,可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0元的诈骗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诈骗行为,视具体情节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人身犯罪量刑指导意见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准则如下:(1)轻微伤:对轻微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轻伤:对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重伤:对重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致死:对因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江苏省⾼级⼈民法院⽂号:苏⾼法〔2017〕148号颁布⽇期:2017-08-07执⾏⽇期:2017-08-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法〔2017〕148号各市中级⼈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民法院:今年,最⾼⼈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进⾏了修订,根据最⾼⼈民法院的要求,我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近年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结合修订后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江苏省⾼级⼈民法院く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最⾼⼈民法院备案,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法院⾼度重视量刑规范化⼯作,认真组织好修订后《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我院。

江苏省⾼级⼈民法院2017年8⽉7⽇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4.量刑主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为进一步规范刑荀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沬、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河南省高院量刑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院量刑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院量刑实施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量刑工作,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而制定的。

该细则明确了一系列判决原则和量刑要点,旨在确保刑事案件量刑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下面,将详细阐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细则明确了判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犯罪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这些因素既考虑了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也兼顾了犯罪主体背景、犯罪动机等个体因素。

对于各类犯罪,细则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以供判决者参考。

其次,细则还规定了对于刑罚制裁的适用原则和量刑要点。

例如,在对数量较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拥有的毒品数量、毒品的成分和质量、销售时间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事故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刑罚制裁。

这些原则和要点的制定,有利于确保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再次,细则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量刑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多次犯罪累犯、犯罪前有被判刑依法从未执行完毕的前科或违反缓刑条件的案件等,细则规定了相应的刑法适用原则和加重处罚幅度。

此外,细则还对缓刑等特殊刑罚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特殊刑罚能够发挥相应的效果。

最后,据此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建立了判决结果公示制度。

法院将定期公示各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提高判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总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细则中的标准和幅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建议法院在制定细则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事案件的量刑工作更加科学和公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量刑【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4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高法〔2017〕14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似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近年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修订后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工作,认真组织好修订后《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高法〔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高法〔2017〕7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法院正式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此,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我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方法等内容作了重要修改,要深刻理解把握量刑的基本方法中“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修改。

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各地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办案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的业务培训,保证《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正确实施。

各中级法院要加强调研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我院,保证量刑规范化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河南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指导意见

河南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指导意见

河南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指导意见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图书音像市场不断繁荣,出版活动也十分活跃。

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因此,本条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一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从而确定基准刑。

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 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量刑标准2017

量刑标准2017

量刑标准2017量刑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罪责大小进行评判,从而确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度的一种规范。

量刑标准的制定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我国对于量刑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

首先,2017年的量刑标准对于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和细化。

在过去的标准中,对于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因此,新的量刑标准对于网络犯罪、环境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量刑规定,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公正。

其次,2017年的量刑标准强调了对于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考量。

在过去,判决往往只是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对于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不够充分。

新的量刑标准强调了对于犯罪情节的全面审查,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多个方面的考量,使得判决更加科学和合理。

再次,2017年的量刑标准对于刑罚的个性化和多样化进行了强调。

在过去,刑罚往往只是简单地依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来确定,而对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关系的考量不够充分。

新的量刑标准强调了对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的综合考量,包括年龄、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刑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人性化和社会化。

最后,2017年的量刑标准对于刑罚的执行和改造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在过去,刑罚的执行和改造往往只是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而对于犯罪分子的心理和行为的引导和教育不够充分。

新的量刑标准强调了对于刑罚的执行和改造的全面规定,包括监狱制度、社会教育、心理疏导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使得刑罚更加具有教育性和改造性。

综上所述,2017年的量刑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改进,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公正,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希望未来量刑标准能够继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司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量刑标准2017

量刑标准2017

量刑标准2017量刑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用于确定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的一套规范。

2017年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而制定的。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首先,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越大,刑罚的幅度就会越大。

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其刑罚幅度就会比较重。

而一些轻微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故意伤害等,则刑罚幅度相对较轻。

其次,量刑标准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

比如,是否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这些都会对刑罚的幅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犯罪行为的情节还包括是否具有累犯、伙同他人作案等情况,这些都会在量刑过程中被综合考虑。

再者,量刑标准还会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比如,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有自首、悔罪等情节,这些都会对刑罚的幅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也会在量刑过程中被综合考虑。

最后,量刑标准还会考虑社会的影响。

比如,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响等,这些都会对刑罚的幅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

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民法院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1⽇起施⾏)⼀、常见量刑情节适⽤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减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般⽴功减少20%重⼤⽴功减少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坦⽩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的减少30%-50%。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认定坦⽩、⾃⾸的除外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谅解减少30%以下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谅解减少4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谅解减少20%以下刑事和解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的和解累犯增加10%--40%(⼀般不少于3个⽉)有前科劣迹增加10%以下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除外被害⼈为未成年⼈⽼⼈残疾⼈妊妇等增加20%以下重⼤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15种常见犯罪量刑(“刑事实务”公众号)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3年—5年同上逃逸致1⼈死亡7年—10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轻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轻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重伤3年—5年⼿段特别残忍致1⼈重伤6级残疾10年—13年伤害致死1⼈⽆3、强奸罪强奸妇⼥1⼈3—6年奸淫幼⼥1⼈4-7年强奸情节恶劣10—13年强奸三⼈的10—13年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10—13年⼆⼈以上轮奸的10—13年致被害⼈重伤等后果10—13年4、⾮法拘禁罪情节⼀般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重伤3—5年致1⼈死亡10—13年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10%-20%国家⼯作⼈员利⽤职务扣押拘禁加10%-20%的5、抢劫罪抢劫⼀次3—6年⼊户抢劫10—13年公共交通⼯具上抢劫10—13年抢劫银⾏或其他⾦融机构10—13年抢劫三次或数额巨⼤10—13年抢劫致⼀⼈重伤的10—13年冒充军警⼈员抢劫10—13年持枪抢劫10—13年抢劫军⽤、抢险、救灾、救济物10—13年资6、盗窃罪数额较⼤或⼆年内三次盗窃、⼊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巨⼤或其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或其他情节特别严10—12年重7、诈骗罪数额较⼤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或2年内3次抢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或者2年内3次⾏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11、妨害公务罪⼀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暴⼒袭警加10%-30% 12、聚众⽃殴⼀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聚众⽃殴三次3—5年参与⼈数多、规模⼤、影响恶劣3—5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3—5年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殴的3—5年13、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1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5-7年社会秩序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般情节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3—4年15、⾛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5年50克鸦⽚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7—8年10克鸦⽚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丙胺不满10克鸦⽚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3—4年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利⽤教唆未成年⼈加10%-30%向未成年⼈出售毒品同上再犯同上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17年5⽉1⽇起试⾏)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卡诈骗罪1.构成信⽤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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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7〕272号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要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一般不得重复评价。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4)未成年人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人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6)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5)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

但因未成年犯罪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

(1)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准备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的后果等情况,决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80%;(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的幅度。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四年;(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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