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旨: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三、条文释义:这一条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
由于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
征纳双方对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所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做出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的概念预约定价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的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关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交易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的预约定价协议。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
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
所以,考虑签预约定价协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正在考虑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二是难以运用传统的方法和程序解决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行为;三是“公平”的标准应用于某种案例非常困难;四是估计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使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成为自动过程。
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今天(7月13日)国际税收各朋友圈纷纷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项重磅公告。
这份公告对今后税企双方的转让定价基础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将使得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透明度空前提高。
本人尝试在第一时间把个人对这份公告的一些个人理解写出来和各位分享。
如有论述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发布形式解读早在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征求意见稿,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台修订版,这其中的协商难度可见是非常大的。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同期资料”和第三章“关联申报”。
也就是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今后可能会采取“拆分”的形式进行修订,在形式上由一部管理办法变为几个管理办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满足实际需要,哪些部分协商一致就推出哪个部分,降低整体修订难度,同时也可以把各部分做得更精细一些。
应该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二、发布背景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修订,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的。
该项行动在所有15项行动计划中位列“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行动计划的批准国都必须实施的一项改革计划。
第13项行动计划旨在引导纳税人自我评估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从而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第13项行动计划的结构大致分为三层,对应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则包括三个部分,“国别报告”描述企业集团全球的业务概况;“主体文档”描述集团内企业全球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本地资料”描述所在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TPPERSON按:BEPS项目成果报告的最低标准包含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6月29日颁布的42号公告在关联申报表中增加国别报告的内容,可以说是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最为直接的表现。
今天TPPERSON特将建伟兄撰写的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享亲们;同时TPPERSON亦将6月12日推送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见附件)根据42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重新推送分享亲们。
正文: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该3张表式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保持一致。
一、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分布表(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1. Overview of allocation of income, taxe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by tax jurisdiction)。
表内主要信息包括税收管辖区(Tax Jurisdiction)、收入(Revenue)、税前利润(亏损)(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Income Tax Paid )(on Cash Basis)、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Accrued- Current year)、注册资本(StatedCapital)、留存收益(Accumulated Earnings)、雇员人数(Numbers of Employees)、有形资产(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TangibleAssets other tha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及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08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
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42公告解读
信息列示的门槛问题: 第十四条中,很多项目披露要求,如(一)5、财务数据 (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二) 1、关联方信息(所有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三)5、 关联交易数据(所有关联与非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是否设定最低门槛的问题? 由于企业规模不同,各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掌握。例如, (一)企业概况5、财务数据,如果关联交易有200笔业务, 其中占整体营收比重大于5%的有12笔,其他均占1%以下,可 以披露这12笔。如果200笔均不足1%,可以视情况披露前2030笔。 重要性原则
4、同期资料的豁免条款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 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 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本地文档准备门槛)的关 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八项要点
公告第十四条本地文档中的“关联交易流程”,披 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 流程的异同: 信息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是供应链管理中的表述 方式。物流是物资的流通过程,是发货程序,方向是由 供应商经分销商、零售商等指向顾客;资金流是货币流 通的过程,方向是由顾客经由零售商、分销商等指向供 应商;信息流是商品和交易信息的流程,方向是在供应 商和顾客之间双向流动,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与业务流相 关的内容。
3、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 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高枕无忧—42号公告深度...
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高枕无忧—42号公告深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第一轮的评论已经过去了(42号公告解析之一见《该来的迟早会来——42号公告同期资料新规评论》),问题满满的规定中,42号公告的第18条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文既出,影响巨大,在42号文下,境内关联交易走向何方?追根溯源,对境内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最早见于国税发〔2009〕2号(“2号文”)。
根据2号文规定,除了原则上不对境内关联交易做转让定价调整外,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也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报告,如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从2号文到42号公告,对于仅有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豁免准备同期资料报告从特殊上升为普适的原则,这一变化体现了国税总局在过去近九年内对境内关联交易监管的思路和经验,即境内关联交易不是监管重点。
我们理解,其主要出发点在于“肉烂在自己锅里”——除了特殊情况外(税率差异和盈亏差异),对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整从逻辑上并不会增加国家税收,此外,转让定价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精确的税收规范,而主要依赖于主观性判断容易被滥用和产生争议。
因此规定原则上不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从而避免各地为争夺税源导致税收征管资源的浪费。
基于这样的考虑,42号公告做出了豁免。
在这个豁免之下,可以明确的是,未来,即使税务机关对仅存在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要求企业提交同期资料报告但企业没有准备的,也不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2条规定的追加罚息和《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的相关罚款。
那么,在新的42号公告之下境内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管理是否就不在是问题?企业是否已经可以对境内关联交易高枕无忧?税务机关和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相关交易管理?一、42号公告下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我们来看一个假设的例子,假设境内三家工厂原本均有出口业务,都是大幅盈利,如果插入中间贸易公司,三家工厂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境内关联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转出口,会发生什么?按照2号文下的规定,对于中间贸易公司,如果能够合理安排其境内采购和出口销售的价格,贸易公司可以始终保持盈利状态,则准备同期资料报告的压力较轻。
5分钟带你了解42号、64号和6号公文,玩转转让定价
5分钟带你了解42号、64号和6号公文,玩转转让定价142号公告42号公告为中国反避税体系中的合规性法律要求,该公告反映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在中国的成功落地实施,建立起了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的三层文档体系,以期从点、线、面全方位地了解企业的状况。
42号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归纳如下:同期资料准备门槛准备期限内容要求主体文档1.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 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主体文档的要求和BEPS的提议基本一致,包括组织架构图、跨国公司业务描述、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的关联资金活动以及财务和税务情况等。
本地文档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人民币2亿元;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次年6月30日前,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基本沿用了2号文的框架,主要分为:1)企业概况;2)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4)可比性分析以及3)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重大变化价值链分析:纳税人必须就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在不3. 其他关联交易(包括关联劳务交易、融资利息以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即租赁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同国家归属问题提供概要,包括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地域特殊因素: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和归属。
特殊事项文档凡是涉及成本分摊协议或者每年度超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金融企业债资比大于5:1,其他企业债资比大于2:1)的企业均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除非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者这些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范围内。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等个人所得税涉税,对租金收入不足2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让涉税风险应对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我们需要了解“42号公告”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公告可以说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明确指引,为纳税人提供了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公告中还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有价值。
公告还明确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使纳税人更难以规避税款缴纳责任。
虽然“42号公告”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仍然存在一些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注意和加以应对。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很多纳税人存在理解不清、不熟悉税法等情况,容易出现计算错误或错报漏报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不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追究纳税人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纳税人需要对“42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涉税风险。
对于“42号公告”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了解所得税税率和免税额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租金收入,要及时申报享受免税政策,避免错报漏报,降低税务风险。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请税务专业人士进行辅导和咨询,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漏报税款的情况发生。
在涉税风险应对中,企业和个人还应当搭建起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加强财务会计核查,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
要做好税务纳税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该来的迟早会来——42号公告同期资料新规评论
该来的迟早会来——42号公告同期资料新规评论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该来的迟早会来——42号公告同期资料新规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主要对现有的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号文)体系下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背景
在OECD及其他全球主要经济体积极推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42号公告是总局落地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和转让定价相关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
2015年9月,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结合BEPS行动计划对2号文进行了通篇修订。
本次出台的42号公告针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两个章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出于多方考虑,总局并没有如预期一般直接发布新的实施办法,而是以42号公告做出替代,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值得期待。
42号公告是总局发布的正式公告,将适用于2016年同期资料报告。
虽然,对于42号公告中增加的关联交易申报要求和同期资料准备是否构成征管法中的必要会计资料也许还有争议,纳税人无疑需要将相关的合规成本纳入考虑中。
主要变化
四大在前,我们将不在本文中一一罗列42号文每一处具体变化,而是通过梳理主要。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解释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明确其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当前企业在税收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涉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介绍国内外对于42号公告的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借鉴。
通过对研究背景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42号公告涉税风险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该政策对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通过研究,“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将被全面梳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规避风险,提升纳税合规水平。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掌握涉税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为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纳税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促进税收合规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通过本研究,还可以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涉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分为两个方面: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通过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可以为进一步探讨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通过深入分析“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可以揭示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以及对企业经营决策的间接影响,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实践意义上,本研究对企业应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的策略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为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调整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建议,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影响,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本研究对于加强企业税收合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2. 正文2.1 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42号公告是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税收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公告,它规定了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政策。
该公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等非居民企业,以及与之签订业务合同的中国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从涉税风险的原因、应对策略等方面分析42号公告的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一、涉税风险的原因42号公告给非居民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纳税地点的确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企业间的商务交易所得将会被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
然而,针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纳税地点的确定却不是很明确。
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常驻机构,那么这家企业应该将税款交至哪个地方还不十分清楚。
这种情况使得非居民企业面临交税漏洞的风险。
2.控股时间的判定42号公告清晰规定,非居民企业的销售所得与收租所得都应缴纳合适的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也解释了这种纳税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
但是,对于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并购企业等投资所得,公告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的持有期应可抵税的长度,这使得非居民企业很难确定处于哪种税收档位。
3.避税风险外资企业避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税金增长。
有一种避税的办法是通过创立属于企业自己的离岸子公司,从而避免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然而,这种办法是不合法的,因为除了少数特定的情况,直接经营的母公司必须纳税,与之相关的离岸子公司不受理解免税的业务。
二、应对策略考虑到42号公告的风险和机遇,非居民企业可以采用以下策略进行风险防范:1.合规运营提前制定税务策略并寻找合规方案,在合规的前提下规避风险。
非居民企业需要了解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合规运营可以跨越税前和税后之间的极端分歧,确保非居民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利润。
2.遵守税务法规42号公告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缴税。
非居民企业也不得例外。
如果非居民企业不愿意缴税,那么其活动在中国境内则会违反税收法律,将对企业经营带来持久的威胁。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待售非流资产)》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待售非流资产)》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透过42号公告看新国际税制环境下中国转让定价监管趋势
作者: 郭心洁;李沁波;董佳寅
作者机构: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上海200002
出版物刊名: 国际税收
页码: 13-1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8期
主题词: 公告 转让定价 税制环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 监管 中国 国际
摘要: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简称“42号公告”)。
42号公告回应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简称“BEPS行动计划”)第13项中提出的建议,在所附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简称“关联业务报告表”)中增加了国别报告申报表,同时明确了同期资料报告应该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个层次的文档准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些国家未接受OECD 关于主体文档、本地文档 的建议,仍沿用本国的转 让定价立法。
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 国、新加坡、意大利、法 国等。
总部在上述国家的跨国企 业子公司需要注意在中国 的主体文档准备义务,提 醒总部准备,或可能需要 自行准备。
•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取得这些信息?
14
国别报告
门槛 金额
该纳税人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企业集团的上一 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
该纳税人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实体。
“次 级申 报” 机制
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 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
国别报告信息的披露
8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准备
企业财务系统是否能 支持详细的申报内容
要求?
谁来参与申报内容的 准备和审阅?如何进
行有效沟通?
提交股东和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信息的考虑
和准备?
能否获得境外关联企 业的相关信息?如何 获取?不能完整填报
的后果?
如何保证有充分的填 报准备时间?
如何保证与集团转让 定价政策和同期数据 报告内容的一致?
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各国的落地情况
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日本, 韩国,马来西亚,美国,阿根 廷,英国,西班牙,意大利, 比利时,荷兰,瑞典,……
俄罗斯,越南,新西兰,挪威, 德国,瑞士,希腊,加拿大, 哥伦比亚,智利……
红色 橙色 绿色 灰色
承诺会执行,或预计很快会有变化 对税务机关有影响,可能中期会有所变化 即将到来的变化很有限,或对税务机关的影响很有限 评估中
6
42号公告下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
企业年度关联业 务往来报告表
(包含国别报告)
01
主体文档 (新增)
• 组织架构 • 企业集团业务 • 无形资产 • 融资活动 • 财务与税务状况
02
03
本地文档
(新增/现行)
• 企业概况 • 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 • 可比性分析 •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
择和使用
特殊事项文档 (新增)
易,并披露具体交报告表 关联交易表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1.第1至N行“关联融入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入资金 情况。年度内偿还部分关联借入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资金视同新一笔 关联债务,重新填报。
2.第N+1至第N+N行“关联融出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 借出资金情况。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 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谁报送? 谁准备?
……
建议企业进行试填报,及早发现问题,找到解决方案。
9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告企业信息表
• 对纳税人内部组织结构、功能和业务流程的更多信息披露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更多信息披露 • 对纳税人股东的更多信息披露
10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交易表
关联交易内容要求进 一步拆分各类关联交
6.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 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 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 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 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 的费用。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1.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 付款项金额。 2.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 联方支付款项金额。
12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 对境外关联公司的更多信息披露,如实际税负、注册资本、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 的税收优惠
• 成本分摊协议 • 资本弱化
7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2张表
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新增以往仅需要在同期数据才申 报的企业功能信息
对海外关联方敏感信息更详细的要 更敏感的股东和企业 国别报告附表
求,包括实际税负、税收优惠等
管理人员个人信息 要求详细说明
企业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分部财务数据 更加详细的关联交易内容 境外关联交易企业的敏感信息 大量关于关联金融资产交易、融通资金和权益性投资信息
3.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信用贷款”、“担保贷 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 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 他融通资金”。
4.第4列“借贷金额”:填报关联借贷的本金金额。
5.第5列“本年实际占用天数”:填报关联借贷资金在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 实际占用天数。
5
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各国的落地情况—主要观察
全球的税务情报交换体系
截至2016年6月30日,已有44个国家签 署了《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 管税务机关协议》,包括:
澳大利亚、比利时、百慕大、加拿大、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荷兰、马来 西亚、中国、英国、新西兰、西班牙、 瑞典、瑞士……
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 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 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预计在2018年中第一批国别报告将在有 关协议签署国之间进行交换。
跨国企业集团的利润分布将对各国税务 机关完全透明化。
欧洲 —— 最激进
2016年3月8日,欧盟经济和财 政事务委员会(ECOFIN)就欧 盟成员国之间自动交换国别报 告的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4月12日,欧盟执行委员 会提出一项新的指令提案,若 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这 项提案,就会要求各欧盟大型 企业公开国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