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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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处理体制重构论文

劳动争处理体制重构论文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摘要: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在稳步发展与完善中,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也进入了“多发期”,劳动争议逐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现行的“先裁后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捉襟见肘。

完善和重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原有的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全面打破,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特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立法过于原则、滞后;争议处理程序冗长,成本高,不符合程序效益原则,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三方原则”虚化,诉讼程序中“三方原则”缺失;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势在必行,必须在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的前提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修订《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劳动争议处理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

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

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我们在诉讼中所称的劳动争议,通常指的就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1主体具有特定性。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法律思考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法律思考
双方 的劳动 争议 。
注释 :
劳动争 议 的概念 所谓 劳动争议 , 是指 劳动关 系当事 人即劳 动者与用人 单位 之 间因劳 动权利 、 义务 的争执 引起 的纠纷 , 是基于 劳动关系发 生 的, 简言之 , 就是劳 动者 与用人 者 ( 位) 就劳动合 同的执行 、 单 间 变更 、 履行 、 终止 、 解除 所发 生 的纠纷 。 二 、 国现行 劳 动争 议处理 体制 的缺陷 我 ( )一裁 二审” 一 “ 制耗 时 长, 程序 繁 , 节多 , 环 成本 高, 不利于 及 时有 力地保 护 劳动者 依《 劳动 法》 定, 动争议 发 生之后 , 规 劳 当事人 可 以 自行和 解, 也可 以经本 单位 的劳动 争议调 解委 员会调解, 解不成 , 调 一方可 向 劳动争议仲 裁委 员会 申请仲裁 , 对仲裁 裁决不 服 的, 向人 民法 院 可 提起 诉讼 。“ 一裁 两审 ” 制立 法初 衷是为 了审 理更公 正, 实践 中 可 却有 困难 。按照“ 一裁 两审 ” 定 的时 限, 劳动 争议案 件历 时 规 一个 近一 年 。当事人付 出了更 多时 间, 诉讼 成本加 大 。 给争 议当事 这 人 中弱势一 方 的合法 权益造 成伤 害 。与立法 初衷相 违 背。 ( ) 裁前 置违 背 了公 平 、 二 仲 效益和 意思 自治原 则 首先, 限制 当事 人诉权 。在 “ 裁前 置” 序下 , 仲 程 当事人 诉讼 权利只 有在仲 裁机构对 争议在 做 出实体裁 决后才 能取 得 , 权 的 诉 行 使必 须 以案件 的 审结 为前提 。这 就 限制 了当事人 自主 选择 诉 权 的权利 。其 次 , 行强 制仲裁 , 背了当 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 实 违 只 要一 方当事 人提 交 了 申请 书 , 即可立 案 , 需征 得对方 当事 人 无 的同意 。 就 限制 了当事人 对仲 裁 自由选择 的权 利。再者 , 这 劳动 仲 裁与诉 讼程 序衔接 不 畅。“ 裁前 置” 仲 本是 想充分 利用 劳动仲 裁 部门熟 悉劳 动法规 的优 势 , 轻人 民法 院的工作 压力 。 在实 减 但 践 中, 由于 劳动仲 裁裁 决不 是终 局性 的, 一方或 双方 当事人 对仲 裁裁 决不 服 的仍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一 旦当事 人提 起诉 讼 , 院的审理 工作就 必须重 新开始 , 法 原有 的仲裁裁 决, 际上成 实 为一纸 空文 。0 无疑 造成 同一事 项的重 复 审理 , 这 导致 司法 资源 的浪费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员的素质 普遍偏 低 , 法律 职业共 同体 目标之 建立 三 仲裁 与 相 背 企业 调解委 员会 的调解人 员一般 由企业 的职工担任 , 对政 策 法规 把握 不准 , 以公 正地 开展 调解工 作 。《 难 劳动争 议仲 裁委 员 会 组织规 则》 劳动 仲裁 员的文 化程度 要 求不 高。 且劳动 争议 对 而 仲裁 员配 置不 足 ,专业 化程 度低 。无 法完 成急剧 增加 的仲 裁工 作 。仲 裁 员队伍 的素 质参 差不齐 , 容易 出现错 漏现 象 。 ( ) 四 劳动争议 处 理 中 “ 三方原 则” 无法贯 彻 落实 《 国际劳动 组织章 程》 立 了组织 机构 由政府 、 主和工 人组 确 雇 织 构成 的三 方原则 。劳动争 议处 理体制 中 的 “ 方机 制” 三 ,即 国 家、 工会和 用人 单位 三方代 表 参与 劳动争 议处 理的过 程、 同协 共 商 当事人 双方 利益 的机 制 。 在我 国企业 内调解 委 员会 、 会 的设 T - 置 率不 高 。 工代 表 多屈从 于用 人单位 行政权 力 , 职 很难代 表职 工 的利 益 。工会 代表 因 工会 浓厚 的用人 单位 行政 设立 的色彩 很难 独 立发挥 作用 。 实践 巾, 工会 和雇 主组 织的代 表只 是名义上 的仲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同意。强制 仲裁 实际是将 行政手段 与仲裁 手段并用 的一种 制 度 ,具有 明显 的计划经 济特征。 3 .限制了当事人 的诉权 ,不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诉权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中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直接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弊端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 委员 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 民法 院三种 。据 相关法律 规定 以 及最高人 民法院所 作之解释的精神 ,劳动 争议案件 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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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江 学 院 学 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un l f i in nvrt P ispyadSca S i c ) ora o u agU iesy( hl oh n oil c ne Jj i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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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以及 国 际 惯例 , 立 法 上 , 以从 两 个 方 面在 对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 是 实行 裁 审 分 离制 在 可 一 度 ; 是 设 立 专 门的 劳 动 法 庭 审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二 关键词 : 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 裁 审 分 离 劳动 法 庭 中 图分 类 号 :F49 1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50 2 1 )4~ 0 3一(3 D 7 . A 17 4 8 (0 0 0 0 5 0)
上 时 问 。 如 果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所 耗 时 间 更 长 ,而 且 法 院 执 行
动争议的当事人就不能立案 ,当事人 的诉权 被严重受 到限 制 ,劳动者的权 益受 到 侵 害不 能 寻求 公 力救 济 途径 来 保 护 ,这样 也容 易使 当事人丧失时效制度 的保护。 4 .造成法律适用 上 的混乱 。我 国 目前劳 动 争的客观存在 ,并且 在我 国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劳动 争 议处 理 制度是 不 利的 。
三 、 动争 议仲 裁机 制的 现状 劳
劳动仲 裁时 效一年 的时 限太短 , 不利 于保护 当事 入双 方的权 增多 。 及时 解决 争议 , 为 在这 些用 人单位 中设立调 解委 员会 将是
益, 尤其 是不 利 于保 护劳 动者 一方 的权 利 。 我 国劳动 法 的立 法 今后 我 国劳动争 议 调解 组织 的发展 方 向。 从 精神 看 , 其基 本 原则 是着重 保护 处于 弱 势 的劳动 者 的利益 , 而不 是 为劳动 者寻 求法 律保护制 造 障碍 , 一年 的过短 期 间使 许 多劳动
争议 的 专长 , 及时解 决劳 动争议 , 维护 劳动 者的 合法权 益 , 另一方 也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当事 入必 须选择 其一 。选 择仲 裁 的, 但 面可 以减轻人 民法 院 的工 作压 力 , 我 国有 限 的司法 资源发 挥 更 不得就 同一 案件 再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裁经两 级裁 决后为 终局裁 使 仲 大 的作 用 。但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逐 步深 入 , 经济 的 不断 发展 , 加, 个体 经济 组织 长 足发展 , 各地 劳动 力之 间 交叉 流转 等诸 多 因 决的 : 择起诉 的, 选 则不得 就 同一案件 向仲裁机 构 申请 仲裁 , 争议 消除仲 裁前 置原 则所带来 的弊 端 , 一方 面拓 宽 了劳动 争议 处理 的 受 国有 企业 的改制 使原 有的产 权关系 发生 转换 , 私营 企业大 量增 经二 审 审理后 为终 局判 决 。 建立 劳动 争议双 轨制 处理 程序 , 能够 素影 响 , 用人 单位 与劳动 者 的利 益冲 突开始 复杂 化 , 不断升 级 , 劳 途径 , 于主 体 多渠道解 决争议 , 障了诉权 的完整 , 便 保 并且 赋予 主 动争 议 纠纷案 件呈 逐年 持续上 升趋势 , 劳动 争议 纠纷 己成为 政府 体意 思 自治权 , 有利 于保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益方 面仲 裁机 利 所关 注 的社 会 问题 , 原有 的“ 裁后 审” 先 的程 序越 来越 不适应 劳动 构和 人 民法 院进 行 合理 分工 , 案件裁 审分 流 , 有利 于提 高 劳动争 争 议处 理工 作 的需要 , 缺 陷和弊 端则 明显 凸现 出来 。 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之路探析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之路探析
国的 仲 裁 制 度 向 前 推 进 了一 大 步 , 由 于诸 多条 件 的 限 制 , 但 这部 新 法 并非 完 美 无缺 , 量 的 问题 与 不 足 亟 待 进 一 大
步 研 究 和 解 决 。本 文 在 确 立 我 国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正 确 的 价值 取 向 的基 础 上 , 未 来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提 出 对
21 0 1年第 4期 ( 第 1 期 ) 总 8 2
牡 丹 江教 育学 院 学报
J 0U RNAL OF M UDANJANG I COL LEGE OF EDUCAT1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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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完 善 之 路 探 析

劳 动 争议 仲裁 经济 性 的价 值 目标 并 不 意 味 着 仲 裁 不 交 费 , 是 相 对 于 诉 讼 来 说 收 费 要 低 。 制 定 合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而 仲 裁 收 费 标 准 , 是 仲 裁 公 平 性 价 值 取 向 的 内 在要 求 , 是 既 也 程 序 严 肃 性 的 体 现 。劳 动争 议 仲裁 经 济 性 的价 值 取 向是 劳 动 争 议 仲 裁制 度得 以存 在 的基 石 , 是 制 定 合 理 劳 动 争 议 也 仲裁收费标准的指南。 三 、 国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我 I 完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管 辖 制 度 . 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管 辖 按 照 民 商 事 仲 裁管 辖 制 度进 行 改 革 。劳 动 争 议 仲 裁机 构 大 多独 立 于 民商 事 仲裁 机 构 之 外 而 单 独 设 立 ,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为 半 官 方 性 质 机 构 。民 商 劳 事 仲 裁 机 构 在 《 裁 法 》 布 前 由 不 同 的 行 政 机 构 负 责 组 仲 颁 建 , 到《 裁 法 》 布 , 直 仲 颁 挂靠 在行 政部 门 的 仲裁 机 构 才 得 以 独 立 。从 此 , 民商 事 仲裁 机 构 被 定 位 于 民间 机 构 , 立 于行 独 政机关 , 与行 政 机 关 没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民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的设 立 没 有 按 照 行 政 区划 分 界 , 的设 立 根 据 纠 纷 发 生 的 它 情 况 决 定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与 民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的 设立 不 同 , 是 依 据行 政 区 划 来 设 立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一 般 它 情 况 下 , 、 和 县 三 级 都 设 立 仲裁 委 员 会 , 同 级 别 的 仲 省 市 不 裁委 员 会 受 理 案 件 的范 围也 有 所 不 同 。] 改革 首先 应 从 劳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开 始 , 变 现 今 劳 改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依 附 于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现 状 , 步 逐 摆 脱 政 府 对 劳 动争 议 仲 裁 的行 政 干 预 , 劳 动 争 议 仲裁 委 使 员 会 真 正 成 为 一个 独 立 运作 的部 门 。 由 于 劳 动 争议 仲裁 与 民商 事 仲 裁 存 在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因 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可 以 进 一 步探 索 向 民商 事 仲裁 制 度设 计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3 人 民法 院审 理劳 动 争议 案件 的不足 之 处 . 到 法 院 的 劳动 争
时代 经贸 21 02年 i 月 忌第29 2期
浅 议 我 国 劳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改 革 问 题


( 新疆 财 经 大学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0 1 ) 3 02
【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双方 的关系和矛盾也变得 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因此,变革 和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无疑是当前急蒋解决 的焦点问题 。本文着重对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研究,在分析我国现行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 支出上提出了现行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使我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完善。
【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单轨体制;双轨制 ;举证责任
我 国现行 劳 动争议 处理 体 制 的简述 我 国劳 动 法 第7 条规 定 : 劳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当事 人 可 以 向本 9 单 位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会 申请 调解 ;调 解 不 成 , 当事 人 一方 要求 仲 裁 的 , 可 以 向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 当事 人 一 方 也可 以直 接 向 劳动 争 议 仲 裁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对 仲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这 就 是 我 国现 行 的 “一调 一 裁 两 审 ” 的 劳 动争 议 处理 体制 , 即所谓 的单 轨体 制 。 二 、我 国劳 动争 议处 理机 制 的弊端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劳 动制 度 改 革 将 不 断深 化 ,致 使 劳动 关 系 以及 其 周边 环 境 发 生很 大 的变 化 ,经 营 者 与 劳 动者 无 论 从 哪个 角 度 都 需 要有 一 个 转变 的过 程 。 在这 个 过 程 中 , 可 以看 出争议 处理 机制 的 一些 问题 : ( )劳动争议处 理的范 围已经不能满足 劳动争议 的发展趋势 一 1 劳动 争议 数量 不断 上 升造 成利 益冲 突 . 在 未 来几 年 里 的 经济 结构 调 整 和企 业 改 革 的 力度 将 进 一 步扩 大 , 改革 实 施 的每 一 步 都 将对 劳动 关 系 产 生极 大 影 响 ,劳 动 争 议 案件 从数 量 也上将 不 断上 升 。 2 劳动 争议 日益 复 杂使 矛盾 加剧 . 争 议 总 量递 增 的 同时 ,案 件 本 身 也 日益 复 杂 ,劳 动争 议 案 件 数量 成 倍 增 加 ,案 件 内容 和 当事 人 诉 讼 请求 日益 复 杂 ,审 理 难 度 增 大 ,劳 动 争 议双 方 的 利 益 意识 强 烈 、 矛盾 冲 突 加 剧 ,案 件 处 理 难 度 加大 ,并 且 在 处理 范 围 上 也不 断 扩 充 。 随着 大 量 国外 劳动 力 的 大 批涌 入 ,涉 外 劳动 争 议 的 主体 的数 量 不 断增 多 。劳动 关 系 日 益 复杂化 也 使新 的劳 动争 议 的类 型不 断 出现 。 3 劳 动仲 裁部 门 的现状 难 以满足 发展 需 要 . 随着 我 国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因履 行 劳 动合 同而 发 生 的 争议 发 生 率 是相 当低 的 , 因签 订 集 体 合 同发 生 的 争议 案 件 却 大量 出现 。 显 然 ,当前 的 制 度 是不 足 的 。劳 动 争议 案 件 量不 断上 升 , 而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的仲 裁 员 却未 增 加 ,甚 至还 有 所 减 少 。 反应 出 “ 多人 案 少 ”的 矛盾 。部 分 仲裁 委 员 会 年底 时突 击 结 案 ,而 突 击 结 案又 势 必 产 生 “ 数 量 、 丢质 量 ”的 结 果 , 引起 当 事人 不 满 ,进 而可 能 求 引发一 定 的社会 矛盾 。 ( )劳 动仲 裁前 置 的不 足 二 长 期 以来 ,我 国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体 制 属 于 “ 先裁 后 审 ”的 单 轨 制 ,劳 动争 议 仲 裁程 序 是 诉 讼 程 序 的必 经 阶 段 。 由于 它 违 背 了 仲 裁 当事 人意 思表 示 原 则 、混 淆 了仲裁 和 诉 讼 两种 纠 纷 解 决程 序 之 间 的关 系 、违 背 了全 面 保 护 劳 动 争议 当事 人 权 利 的初 衷 。致 使 如 今 单 轨 制 的劳 动 争议 体制 已经 不 能使 我 国企 业 劳动 争 议 得 到 迅 速 解 决, 甚至 影 响到劳 动力 流动 和配 置 。 ( )劳动 争议 处理 机构 存在 的 问题 三 1 劳动 争议 调解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 作为劳动争 议处理程序 中的调节机 构,存在 几 个严重 问题 : ( )劳动 争议 企业调 解随意 性大 ,调解 很不规 范 。 1 ( )一些企 业调解委 员会在调解 不能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 。 ( )个别 2 3 单位 在调解 过程 中,强 迫劳动者接 受调解 ,违背 了当事人 自愿 原则 。 ( )多数企业 在制 度建 设上缺 乏企业 调解工 作健全 的程序 和制 度 。 4 ( )劳动争议 调解 缺乏权威性 ,导致当事人不 正视 调解。 5 2 劳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机 构 , 由于 缺 乏 中 立 性和 独 立 性 , 导致 民众 公 正信 赖 的基 础 丧 失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法 律 地 位 不 明确 ,组 织机 构 建 设 不 完 善 。 《 动法 》第 8 条 和 劳 l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难免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定义、种类和产生原因入手,全面阐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1. 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双方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不仅包括集体性争议(如罢工、示威等),也包括个人性争议(如解雇、加班等)。

3. 劳动争议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它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三、劳动争议的种类1. 工资待遇类: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2. 工作时间类:包括加班安排、休息时间安排等问题。

3. 工作条件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障等问题。

4. 管理制度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续签等问题。

5. 集体合同类:包括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等问题。

四、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出现分歧。

3. 雇佣双方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纠纷产生。

五、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非正式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机关: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具有行政处罚权。

4. 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上述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优缺点1. 优点:(1)多种机构共同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率;(2)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3)通过非正式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 缺点:(1)由于多种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难度较大;(3)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究; 陈正华(9 7 )男 , 17 一 , 贵州关岭人 , 法学博士 ,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副秘 书长, 主要
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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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和城 市化过程 密切 相关 。三是 劳 动合 同在 劳动关 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 在法理上也 人 后 其 系协调机制处于主要地位。 我国劳动基准欠完备 , 缺 乏依 据 。特别 是我 国“ 世 ” , 在司 法实 践 中 集 体 劳动关系运行 机 制发育 不足 ,劳 动合 同是 协调劳 仍然采用显然不合时宜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 ] 。《
侵犯” 的话 , 正在借助金钱的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次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 力 的支 持 。另一 方面 , 由于私 有产权— —劳 动者 的 移就业 三重压力 , 形势相 当严 峻。二是 工业化 、 就业
和资本者的, 只是借助于金钱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城市化与市场化并行。劳动关系运行的障碍和劳动
疑 为寻求答案的努力 提供 了一 种可欲 的价值 观 和语 济无法 正 常运作 的情 况下 , 大量 的劳 动 争议最 终拥 境。 而, 然 此命题有 没有 国别差异? 差异性有多大? 无 挤到 “ 社会 最后一道 安全 阀” 即司法 面前 。如果劳 动 劳动争 议将 会进 一 步 疑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求的。 王全兴等学者认为 , 争议 机制不 能有效 化解 矛盾 , 在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 作为同政府干预市场、 市场与 积 累并 升级 , 动摇 整个 社 会 的和谐 和稳 定 , 成 难 造 政府互 动对应的社会法 ,较之 同市场调节 机制对应 以估 量 的 负 面影 响网 。社 会 上 不 断 出现 的 “ 楼 讨 跳 的私法 , 国别特色非常 凸显 。任何一个 国家和地 区的 薪” 事件 正是这一论 断的悲剧 性注释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 建立 在各 自国情基 础之上[ 2 1 。作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4)不符合对审判偏好大于对仲 裁偏好的国情。
作者的观点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虽有缺陷,有以下优势: (1)对现实冲击不大,容易被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接受; (2)无须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和复杂的改造活动,可很快构建和投入实用; (3)有利于减轻现行司法系统的压力; (4)可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过渡奠定基础。
先裁后审模式
仲裁
审理(诉讼)
或裁 或审 模式
单一机构处理模式
一、先裁后审的模式——
我国现行 仲裁
优点:
代替仲裁机构的纯民间 性,以参与仲裁的强制性 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 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 “三方原则”
弊端:
1.“一裁两审”的程序 安排,环节多,过于复杂。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特点
(1)组织结构遵循“三 方原则”。 (2)劳资双方代表参与审 理,审理过程中尽量奉行 自愿和协商原则,有利于 追求劳动争议的友好、和 平解决。 (3)在程序设置上采用简单、 迅速的方式尽快结案 (4)收费低廉。 (5)审理非公开化。
(二)、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现有条件及对策
现有条件: (1)独立性不强。 (2)权威性不强。 (3)缺少监督机制。
(4)资源明显不足。
(7)建立仲裁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考核制 度,提高仲裁员素质,实行仲裁员质 量责任制。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现有条件: (1)符合人们对司法偏好大于对 仲裁偏好的国情。 (2)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 “三方原则”。没有职工方和用人 单位方代表的参与,不利于实现劳 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 (3)劳动争议不同与一般民事争议, 其配套的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法 有所不同。 (4)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 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普遍力量不 足。 对策 (1)“改造”方式有利于现 有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 减少社会组织成本。由于 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 种 强制性仲裁,它在诸多方 面与劳动法院有相似之处, 易于向劳动法院转化。 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 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 (2)劳动仲裁机构在长期 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 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拥有了解决案件的专有人 员和专有技术。将其改造 为劳动法院有利于案件的 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转换的平稳过渡。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般 为 3个 月 。 以上 期 限 遇有 特殊 均 可 延 长 。 照 上 述 规 依 定 ,一 个 劳 动 争 议 自受 害 人 向 有 关 部 门提 起 处 理 申请 至 得 到 最 终 生 效 的判 决 。 历 时 一 年 左 右 的时 间 。由此 可 见 要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以 及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劳 动 争
2 行政部 门主 管的 劳动仲裁机构 、 《 劳动法> 调解 仲裁法》 规定 , 和《 均 劳动争 议仲裁 委 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 门代表 、 工会代 表、 企业单 位方面的代 表组成 。另外 ,劳动法》 < 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
作进一步 的规定 。 该条规定 , 给人 以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企 业 内部一种可有 可无的组织 的错 感 ,企业也一般认为他 们不会侵犯职 工的合法权益 而觉 得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 的必要 ; 也造成 了调解结 果虽然具有合 同效 力 , 对劳动关 系 当 事 人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但 却 不具 有 法 律 意 义 上 的强
轨 ,于 是 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组 成 人 员方 面 也 规 定 了三 方 代 表 , 委 员 会 成 员 由政 府 、 人 单 位 、 动 者 三 即 用 劳 方代表组成 ,但对 于谁有资格作为 仲裁 委员会的三方代 表 , 没 有 进 一 步 做 出 具 备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 践 中 劳 动 争 却 实 议 案件 多 由 劳动 行 政 部 门代 表 单 独 仲 裁 ,致 使 “ 方 原 三 则 ” 实 践 中 难 以体 现 。 在 3 法律 未规 定仲 裁与 法院的衔接 。 、 弱化 了仲 裁的权 威 。 成 多方 面 的 浪 费 造 《 解仲裁法 》 五 十条规定 : 调 第 当事 人 对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 劳动 争议案件 的仲裁 裁决不服 的 , 可 以 自收 到 仲裁 裁 决 书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 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劳动争议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劳动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我将从企业经营模式、劳动力市场和法律制度等角度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企业经营模式是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经营方式以压榨劳动者为主,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这种经营模式容易导致劳动者对待遇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对策是加强企业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业转变经营理念,注重员工福利与发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是劳动争议的原因之一。

劳动力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业机会不足等问题,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策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高劳动者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劳动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些企业存在违法用工、恶意欠薪等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策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处和仲裁力度,加强对违法用工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争议的原因还包括劳动关系管理不善、工会组织不健全等。

企业应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时解决冲突和矛盾,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从企业经营模式、劳动力市场和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企业应注重员工福利和发展,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高劳动者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评析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评析
维普资讯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An u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l hi n o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我 国劳动 争 议处 理 体 制的 评 析
体 制 的问题逐 渐暴 露 出来 。
整 体 。 一 是 协 商 方 式 , 称 为 和 解 方 式 。 劳 动 争 第 又 在
议 发 生 后 , 事 人 应 当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没 当 即
有第 三人 的参 与下平 等对 话 、 谅互 让达 成 和解 。 互 第 二是 调解方 式 。 据 法律 规定 , 动 争议 双方 当事人 根 劳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本 企 业 的 劳 动 调 解 委 员 会 申请 调 解 。 解 委 员 会 由 职 工 代 表 、 人 单 位 代 调 用 表 和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工 会 代 表 担 任 主 任 。 否 通 过 由 是 调 解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 决 于 当 事 人 的 申请 。 三 是 仲 取 第 裁 方 式 。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方 也 可 以 不 经 调 解 而 直 接 申请 仲 裁 。 动 一 劳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同 级 工 会 代 表 、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组 成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代 表 用 由 担 任 主 任 。 动 争 议 仲 裁 实 行 一 次 裁 决 制 度 , 裁 决 劳 即
胡艳 梅
( 徽 警 官职 业 学 院 法律 系 , 徽 合 肥 安 安 203) 3 0 1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方面发生冲突而产生的激烈社会冲突的现象。

从经济、社会、法律等多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和应对策略。

一、产生原因
1.工资待遇不公平。

因为缺少公平公正的工资薪酬管理机制,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提高工资待遇,或者随意调整工资水平,导致劳动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2.加班和超时工作。

一些用人单位采用强制加班制度,导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和卫生问题,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引起职业病等健康问题。

4.劳动合同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注重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或者特定条件下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损害。

5.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些用人单位缺少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企业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和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公平公正的工资计算机制,遵循市场化和公开透明原则,妥善解决工资待遇不公的问题。

2.加强劳动保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

3.制定严格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5.优化企业管理,提高用人单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矛盾冲突,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健全的原则和调解机构运作等角度探讨这一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和谐。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通过专业调解机构的介入,可以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争议升级和蔓延,减少经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助于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权益。

调解机构可以公正、中立地处理争议,促使企业与劳动者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有效避免劳动者被剥夺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少劳资对立,推动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原则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应坚持公正中立原则。

调解机构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团体的干扰,充分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

其次,应秉持自愿协商原则。

调解过程应基于自愿原则,各方参与调解的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避免任何形式的强制干预。

再次,要注重专业化和专业化培训原则。

调解机构要配备专业化的调解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和劳动关系知识,能够熟练处理各类劳动争议。

此外,还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运作方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关键环节,其运作方式需要符合调解原则,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首先,调解机构应建立起健全的组织架构。

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调解机构,分别负责处理不同层级的劳动争议,形成多层级的调解网络。

其次,应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招募和培训专业调解员,建立起一支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No .oo v2 7 Vo . . 1 14 No 1
第 4卷 第 1 期 1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徐元彪 . 周 茜
( 汉 警 官 职业 学 院 , 北 武汉 4 04 ) 武 湖 30 0 摘 要: 劳动 争议 是 劳 动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之 间基 于 劳动 关 系而 发 生 的 有 关 劳动 权 利 与 劳动 义务 方 面 的 冲 突 .
劳 动 争 议 “ 调 一 裁 两 审” “ 裁 两 审 ” 一 (一 )模 式 的体 制 设
计 , 特 点 是 : 一 , 程序 简 洁 、 式 灵 活 、 裁 终 局 的 仲 裁 其 第 把 方 一
程 序作 为 必 要前 置 , 有利 于及 时解 决 纠纷 , 少 处理 纠 纷 的 成 减
正 、 时 处 理 . 须要 有 一 套行 之 有效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体 制 相 及 必 配 套 。 动 争议 和 劳 动者 权 益 保护 问题 , 劳 已是 随 着经 济 体 制改 革 的不 断 深 化 而 显 现 出 来 的一 个 越 来 越 突 出 的社 会 问 题 . 该
缓 和劳 资矛 盾 、 护 社会 稳 定 作 出 了历史 性 的 贡献 。 维 由于 法 律 确 定劳 动 争 议 仲裁 委 和 人 民法 院 作为 处 理 劳动 争 议 的法 定 机 构, 因此 “ 裁 两 审 ” 式在 组 织 机 构 和 相 互 衔 接 上 在我 国 已 一 模 经 具有 相 关 法律 制 度 的保 障 。 但是 , 劳动 争 议 仲裁 委 和 法 院必 竟是 两 个 性 质 不 同 、 不 互 隶属 , 从成 立 背 景 到 发展 历 史 都有 不 同 的机 构 . 由此 在 实 践 中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摘要】劳动争议是工作场所常见的矛盾和纠纷,对企业和劳工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深入分析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雇主和雇员在劳动争议中的角色与权利,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提出预防劳动争议的措施和应对劳动争议的策略。

在总结劳动争议的本质与特点,强调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劳动争议,可以帮助企业和劳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关键词】劳动争议、原因、影响、角色、权利、解决方式、预防措施、策略、本质、特点、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概述劳动争议的现状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对企业和劳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工作强度、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劳动争议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从传统的集体谈判到现代的劳资纠纷,劳动争议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劳动争议的现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生产经营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还给劳工带来了经济上的困难和心理上的压力。

劳动争议不仅损害了企业和劳工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阻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

如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通过深入分析劳动争议的原因和影响,寻找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分析劳动争议对企业和劳工的影响劳动争议对企业和劳工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争议可能导致生产停滞,影响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甚至会导致订单的取消和客户信任的丧失。

劳动争议还可能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失,影响市场竞争力,甚至影响投资者和股东的信心。

对于劳工来说,劳动争议可能导致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不足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等问题。

试析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试析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仲裁、 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 《 争议处理条理》 第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 发生后 , “ 当事人应 当协商 解决 ; 不愿协商或协商 不成的 , 可 以向本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申请 调解 ; 调解不成 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
仲裁 ; 对仲裁 不服的, 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可 协商 , 国家提倡 的劳动争议双方 当事人 是 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的基本原则在 劳动 争议 处理制度 中的具体表现 。它是双方建 立在相互 尊重 、 互信 任和平等 的前提下进行的。 商解 相 协 决是处理劳动争议 的简 易程序 , 不足法定 必经 程序 。 协商依纠纷主体 自 身力量解决纠纷 , 无第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一 5— 2 1

近几年来, 由于仲裁前置体制的设计 , 劳动
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 , 实际上 , 仲裁在 劳动 争议处 理过程 中只是“ 中问环 节 ”仲裁 要服 从 , 审判 , 这大大 的降低 了仲裁机构 的积极性 , 弱化 了仲裁程 序高效率 的功能 ; 另一方 面, 劳动 大量 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 院,无法发挥仲裁作 为 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 争议案 件、缓解法 院工 作压力 的作用。 2现行劳动争议处理 的法律制度及效力 《 法》 劳动 第七十七 条规定 , “ 用人单位 与劳 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可 以依法 申清调解 、
改革 开放 以来 ,随着计 划经济休制 向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体 制的转 变 , 国的经济关 系和 我 劳动关 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关 系 的变 化 , 使过 去被高度集 中的计划 经济体制掩 盖着 的劳动关系领域 中的矛盾 、问题 也相廊的 突显 出来 。为了解决这种新形势 下产生的矛盾 和问题 , 和谐 的社会 主义国家 , 建立 劳动争议 的 处理将起到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 。 l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 所谓劳动争议 , 是指劳 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 之间 因劳动权利 和义务 发生 的纠纷 和争议 。劳 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主要 有以下几 制原因 : 1 . 1企业方面的原 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的不断完 善和经济 结构调整 步恸 n , 怏 多种经济成分 的齐 头发展 , 方面, 企业必须建立产权 明晰的现代企 业制 度 ,企业产权制度 的改革和现代企业 制度 的建 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 的调整 。 另一方面 , 经 济 的多种 实现形 式特别是外 资、私人企业 的用 人机制不尽规 范 , 效益轻权益也是特定 历史 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 的重要原 因。 1 - 2劳动 者方面 的原因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和各 方 面改革 的 深 入 ,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 口益明显区 分 , 盾也增多 , 法制思想 和舆论 的引 导 , 矛 加上 劳动者 的法制意识 明显增强 ,维权意识 也相 应 增加 ,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身合法权 益 的意识越来越强。 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 , 也是 我国劳动体制改革、 用工条件不断完善的表现。 1 3体制方面的原因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摘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

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

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3-02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机制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内容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劳动仲裁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①。

我国现行裁审关系延续着建国之初的“一裁二审”、“先裁后审”模式,即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概括来说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

二、对学界建立新裁审模式构想的分析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使得现行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部分学者对现行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一裁二审”是导致目前仲裁程序虚化、权威性不强、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建立新裁审模式的构想。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只裁不审”模式该模式是指当事人在选择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时,只能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能选择通过法院进行审理,仲裁与诉讼处于完全隔绝状态②。

该模式看来是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简捷的特点,但它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司法救济途径缺乏,导致仲裁活动权力制约受限,裁决结果缺乏权威性,可能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浅析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浅析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 争议调解制度的 内涵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是 指 在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的主 持 斡 旋 下,
及 时 处 理 原 则 。 时 处 理 原 则 包 括 以下 内容 : 及 首先 , 动 劳 争 议 发 生 后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协 商 或 及 时 申请 调 解 以至 申请 仲 裁 ; 次 ,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在 受 理 案 件 后 , 当在 法 定 结 案 其 劳 应
前 调 解 制度 不 是劳 动 争 议解 决 的 必经 程 序 , 其作 为 解 决劳 动 争 议 时, 但 坚持 秉公 执 法 , 徇 私 , 证 争 议 双 方 当事人 处 于 平 不 保 争议 最有 效 的途 径 之一 , 后将 得到 广 泛 的重 视 和应 用 。 今 等 的法 律 地位 , 有平 等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正 确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具 @ 要 以坚 持公 正原 则 为基 本 前 提 。
协 商 , 合法 自愿 基础 上达 成解 决纠 纷 的 协议 。同时 还 具有 调 事人 自愿 的原 则, 在 具体 体 现 在 三方 面 : 首先 , 双方 自愿 选 择 是 否
解对 象特定、 调解 组织特定、 调解依据特定、 调解的过程具有 向调 解 组 织 申请 调 解 。 事人 是 否 向调 解 组 织 申请 调 解 , 当 由争
决方式。 ①
着重调解原则。 调解 既是一道专门程序, 也是仲裁与审判
劳 动 争 议调 解 制 度 是 预 防 纠纷 发 生 和 化 解 纠 纷 的 基础 性 中的重 要 方 法 。 着 当前 市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动 争议 数 量 持 续 随 劳 制 度 , 够 动 员社 会力 量 参 与 纠 纷 解 决 , 把 传 统 文化 与现 代 上 升 、 速 增 长 , 解 做 一种 便 捷 途 径 , 于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能 是 快 调 对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23 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 , .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 法向法定 的各种机构和 方式在劳动争议 处理过程中的各 自地位和相互关 系所 的专 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仲裁委员 形成 的有机整体 , 它彰显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 的解决途径、 机构和方 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 并作 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裁决作 出后 , 当事 法。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计 的初衷是 以仲裁为中心、 讼为辅并将调 诉 人可以提起诉讼 , 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 不采纳仲裁所认定 的 解作 为一种可 以选择的辅助程序 ,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 案件事实。 这影响 了仲裁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与 裁阶段予 以解决。 虽然现行体制是按 照原 先设计 的初衷进行制定 , 但 诉讼的不协调 。 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缺 乏执行能力 , 使得 当事人 是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还存在着 弊端和缺 陷。劳动争议作 为劳动 关 陷入赢得 了利益却无法得到赔偿或足额赔偿、须求助于法院 的执行 系的一种激化 的表现形式 , 如何处理不仅 关系到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 部 门强制执行的尴尬 处境 , 最终产生对仲裁的不信任。 仲裁机构的半 而且会影 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因此 , 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探讨 官方性质和仲裁员的指定制度使得在处理案件中 ,因各方面干预而 具 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难 以依法仲裁 , 从而影响其仲裁 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由于仲裁机构 的 1劳动争议 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性质 , 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在很 大程度上处于 自我监督状态 , 当 使 总的来说 , 各国学者对劳动争议 的界定有广义说、 中义说和 狭义 事人 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 ,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的前 置 说三 种。 广义说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 , 为劳动争议是 以劳动关系中 在客观上使得劳动争议 处理期限冗长,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权利 的维 认 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中义说认为劳动争议应 当包括个别争议和 集体 护 和 实现 。 争议 两种 类型 。我 国大陆通说认 为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 24诉讼 程序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 劳 动 争议 当 事 人 不 服 劳 动 争 议 . 指 实现 劳动权利 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 引发 的争议。这是一种将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法院依照 人 劳动 争议界定 为个别争议的狭义说。 而我国台湾地 区同样采狭义说 , 民事诉讼程序 , 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的活动。此外 , 劳动争 所不同的是他们认 为劳动争议是集体 争议 。 笔者认为 , 对于劳动争议 议 的诉讼 ,还包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 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 的界定以中义说更 为妥 当,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 裁决书或调解书 , 另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现 在 的有关劳动权利与 义务 的争议和用人单位 或雇主组织与工会基于集 行体制下我国劳动争 议处理的诉讼程序 与仲裁程序不统 ~,不仅在 体 交涉 、 集体协商而发生的争议 。 适用法律程序 , 甚至实体 法律依据 的采纳方面都 不完全相 同。 造成 了 劳动 争议 与一般 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 下特点 : 第一 , 劳动争议主 事 实上 的裁审严重脱 节, 这不仅加重 了劳动争议案件 的诉讼化 , 而且 体 之间具 有隶属性。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影 响了劳动争议处理 制度 的权威性。 和 劳动者 ,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 的一 员, 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 的 双 3 我 国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程序 的完 善 隶属 关系。 第二 , 劳动争议追求处理上的效率 性。 如何及时地解决劳 31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 议一定的强制执行 力 劳动 争议双 方 . 动争议, 以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 处理 中的关键所在 。第三 , 劳动 当事人 可以自愿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 自愿决定是 否达成调解协 议 , 但 争议 处理追 求劳动关 系的继续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 , 是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和审查通过 ,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 情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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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伴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变革,劳动争议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劳动争议数量的大幅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

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妥善解决,最终取决于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
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有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些规章的发布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

1955年以后这些制度被陆续撤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
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成。

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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