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各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文明、高效进行,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设计、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在地面上、地下或水域内的房屋、构筑物、管线(包括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工程)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指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施工地点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建设预算中按照相应比例计算,纳入工程总造价,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在工程建设招标、合同签订等程序中明确,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投资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其他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相关的费用。
重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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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总则1.1 合同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定义与术语1.2.1 合同定义本合同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而订立的合同。
1.2.2 术语定义1.2.2.1 业主:指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或权益人。
1.2.2.2 承包商: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法人或组织。
1.2.2.3 监理单位:由业主聘请,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
1.2.2.4 合同价款: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总额。
二:合同签署与生效2.1 合同签署2.1.1 合同签署主体合同签署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
2.1.2 合同签署程序1)业主与承包商通过书面形式签署本合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
2)监理单位作为本合同的监督和执行机构,应参与合同签署过程并签署监理合同。
2.2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合同的生效日期即为最后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的日期。
三:施工准备阶段3.1 施工准备工作3.1.1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业主和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计划。
2)承包商应按照计划的要求购买、调配和组织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人力资源。
3)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相关资料,以供业主审核和批准。
3.1.2 施工准备资料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施工准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申请等。
2)业主应及时审查并批准施工准备资料,确保施工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本文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方案2. 施工许可证3. 工程监理合同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
2. 合同价款:指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总额。
重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程
重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监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组建相应的监理组织,并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四)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和施工设备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五)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明确监理工作内容。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资质、人员资格和施工设备等;(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四)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五)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重庆市施工合同范本5篇
重庆市施工合同范本5篇重庆市施工合同范本1甲方:乙方:甲方将所有的保温节能工程共平方米交予乙方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下列一致协议:一、项目地点:二、项目内容:外墙保温和屋面保温(不含线口和沙灰墙)。
三、承包方式:本工程包工、包料。
四、项目要求:1、外墙采用无机保温,做法详见施工图纸及相关图集和规范规定,质量达到合格。
2、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并安装好塔吊机、搅拌机和机械设备。
水泥、河沙由乙方暂借用甲方的使用。
3、所有保温材料均由乙方提供,必须先送检,合格后方可入场施工。
4、乙方必须提供合格的原材料报告,并有专业资质证。
5、材料复检、验收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6、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符合保温节能的检测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外墙保温技术规程(CB50411-20_)》执行。
7、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1)工程施工及验评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GB50411-20_)》执行。
(2)质量等级:合格。
(3)质量等级经质检部门、监督单位、建设单位验评后达不到合格规定标准,由承包方无偿返修,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后为准。
五、计算方式、项目单价、项目造价。
1、屋面保温、外墙保温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按/平方米计算(不含税)。
2、项目造价:总额)。
六、付款方式:本项目开工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 %,金额元作为预付款;剩下每月按施工进度付给乙方工程款的 %;本项工程全部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若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款的5%作为违约金。
八、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安全,进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拴好保险绳,如发现未拴安全绳罚款50元,未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行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总则为促进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费的计取(一)施工费的计取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施工费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设施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投资和管理。
2. 文明施工费:用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投资和管理。
3. 事故预防费:用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的投资和管理。
4. 监督检查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投资和管理。
5. 教育培训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的投资和管理。
(二)施工费的计取标准1. 安全设施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2. 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地点、施工环境等因素确定。
3. 事故预防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风险等级、事故预防措施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4. 监督检查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周期、监督检查频次等因素确定。
5. 教育培训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参建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三)施工费的计取方式施工费的计取方式为按照一定比例从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划拨出相应金额,或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三:施工费的使用管理(一)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根据施工费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具体如下:1. 安全设施费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购置、运维费用、设施保养、更新等。
2. 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工地文明施工的宣传、奖惩、设施建设等。
3. 事故预防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措施的投入、巡检、维修等。
4. 监督检查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费用支出。
5. 教育培训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的费用支出。
(二)施工费的使用限制1. 施工费不得被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6)2. 行为准则 (6)2.1 基本要求 (6)2.2 各方主体责任 (7)2.3 施工组织要求 (8)2.4 维护保洁要求 (9)3. 施工围挡 (9)3.1 基本要求 (9)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0)4. 出入口及大门 (12)4.1 基本要求 (12)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2)5. 扬尘控制和裸土覆盖 (14)5.1 基本要求 (14)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6. 材料堆码及垃圾处理 (15)6.1 基本要求 (15)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7. 防护立网 (16)7.1 基本要求 (16)7.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6)8. 外脚手架 (17)8.1 基本要求 (17)8.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7)9. 临边防护 (18)9.1 基本要求 (18)9.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8)10. 高处作业吊篮 (18)10.1 基本要求 (18)10.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1. 建筑起重机械 (19)11.1 基本要求 (19)11.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2. 污水处置 (20)12.1 基本要求 (20)12.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0)13. 噪音防控 (21)13.1 基本要求 (21)1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1)14. 临时设施(民工宿舍、办公房、加工防护棚等) (21)14.1 基本要求 (21)1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2)15.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 (23)15.1 基本要求 (23)1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3)16. 轨道明挖站点封闭施工 (25)16.1 基本要求 (25)1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5)17. 附则 (26)1.总则1.1目的聚焦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突出问题,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有效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等的不良影响,为城市发展增光添彩。
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位于重庆市的建设项目,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
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2.2 具体承包内容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第三条合同价款3.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协议》执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4.1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4.2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期限5.1 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
5.2 工程进度计划及关键节点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进度计划表》。
第六条甲方责任6.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2 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等基本条件。
6.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乙方责任7.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和工程期限完成施工。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施工范围和内容:明确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4. 工期和进度安排: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各阶段工程的完成时间。
5. 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以及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6.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求:约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
7. 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的总价款、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方式等。
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9.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保修期、保修范围等。
二、合同范本的特点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特点:1. 全面性:涵盖了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包括施工范围、工期、质量、安全、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2. 可操作性:对各项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便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遵循和执行。
3. 公平性:充分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 灵活性: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协商修改,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三、使用建议在使用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1.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各项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2.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3. 在签订合同前,可邀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8日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级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原则上按照工程造价0.5%的标准计取,但是应当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果,酌情浮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建设单位,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施工周期、施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明确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减。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按照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文件、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购买、更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购买、更新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活动;奖励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并保持资金的流转和使用过程的记录。
同时也应当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第九条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检查评估制度。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工程项目。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1. 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2. 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在起诉前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3. 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工程成果的,发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承包人逾期不交付的,发包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交付或者提起诉讼。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渝建发〔〕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并印发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及使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基本经费和代管费作为建设工程的基本施工经费,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计取、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及使用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基本经费、事故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专用经费等项目,具体计取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当经过工程招标和评审程序,由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划拨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申请表》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指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2. 施工现场: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进行实际施工活动的场所。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费用划拨和使用的监督不力可能导致资金超支或挪用问题,解决办法是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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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年月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重庆市建筑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承包范围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
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包干价。
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
(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一)发包方:1、办理土地往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的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1天做好建筑红母鸡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
并负责红线外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电力、水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用水、用电需要。
4、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许可证,并承担上述所发生的费用。
5、于本合同签订后1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日期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1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志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7、发包方需要交变更设计时,应提前15天办理好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8、派驻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9、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发包方办好竣工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二)承包方:1、编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及有关单位。
2、于每月月末后1天内向发包方报送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有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的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作到文明施工。
4、交工工程须将门窗、玻璃、地面打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窗明地净,工完场地清。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施工堆积物。
6、乙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优质等级的补偿。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施工中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应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签证后,方得代表施工。
5、承包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兼)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6、凡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发包方检查验收。
发包方接书面通知后1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发包方未按时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续施工,发包方事后应予承认并补签手续。
如发包方事后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工期相应顺延。
7、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
属于单位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
投料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方负责进行。
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油料、燃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内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8、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
经双方协商确定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进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日期为准。
10、已竣工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未办理交工验收,发包方不得动用,否则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而不交房屋者,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
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土建工程保修为一年,采暖工程为第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住宅工程屋面保修三年,保修证明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发给发包方。
对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的约期进行修理,如承包方拒不修理,发包方好可动用预留1%的保修款,超支部份应由承包方承担。
第八条施工图纸修改1、发包方交付的施工图纸和说明以及各种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主管机关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提前15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
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同,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3、修改部份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有关定额结算,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认可,确定增减造价。
4、当修改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与设计不符合或承包方原因时,其发生的费用增减(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采纳实施其节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款与乙方。
第十条奖与罚1、工程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承包总造价的万分之(或人民币万元)奖给承包方,反之延误工期,亦按提前工期的奖励比例照罚承包方。
2、工程质量的奖励与罚款:质量的优劣由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
奖罚建筑面积计算,优良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 %奖励;合格工程不奖不罚;不合格工程,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承包方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每平方米罚款元。
(不实行质量奖罚的不执行此条)。
第十一条其它1、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承包方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通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发包方应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防护要求,并承担其措施费用;承包方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送发包方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如承包方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专业工程质量需分包时,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发包方及有关单位报送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或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章生效,均有同等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发包方:(章)承包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挂:电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