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在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

合同,住集体宿舍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

第十五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区、县(市),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征信记录,居住证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并注销居住证。

第三章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四)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五)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六)劳动就业、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七)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八)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持有居住证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一)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十三)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

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河南省2020年成人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方式 今年我省成人高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考生网上输入报名信息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阶段,网上报名系统仍接收考生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 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阶段,考生访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登录“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系统的提示和要求,输入个人信息,选择报考层次、学校、科类、专业、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并在网上支付相应的报名考试费和信息采集费,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还需支付专业课加试费。报考对专科学历有要求的考生,实行网上学历审核告知制度,在考生网上报名时进行网上学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告知考生。其中对学历审核不通过的二学历考生和免试生,在信息确认时,要告知考生必须到学历管理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并于11月20日前向当地市招办提供其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阶段,考生要按自己选定的时间和信息确认点,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并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接受报考资格审查,并进行头像信息、二代身份证信息和指纹信息采集,签字确认报名信息,并签订《2020年

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凡经过网上报名而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的考生,网上报名无效。 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因填报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拒绝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者,不接受其参加成人高校全国统一考试。 2、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或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

2018最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 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及上地分中心 二、服务方式 网上预约办理。单位注册并前往受理部门开通成功后,需通过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进行网上预约办理,详情可查看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中《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预约须知。 三、办理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海淀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五、申报材料 (一)注册 聘用单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在线办事栏目“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事项中注册单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审核。(注:请妥善保管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实收资本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验资报告、银行注资回执单等)。 2、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一致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单位注册并前往受理部门开通成功后,需通过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进行网上预约办理。 (二)新办 聘用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单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注册,审核员工填报信息并核查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指定单位经办人(非申请人本人)持介绍信(模板可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 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慈溪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组织实施。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六条本市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居住期限由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 第七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领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情形: (一)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漯政[2017]11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政[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3月27日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全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及居住证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员工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 ?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业绩; ?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 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 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 系电话;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 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 ?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 ?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 ?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六、延期、注销办法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需要引进并符合条件者,可由员工本人申请,公司推荐,经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条件

申请工作居住证政策解答 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报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7〕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8日 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第663号国务院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我市人口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居住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异地居住证件,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 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协作配合,确保居住证

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用途

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用途 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用途 一、办理条件 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二、工作居住证的用途 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以办理。从上报完整合格资料到审批通过,一般为三周。 如何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怎么收费? 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先由个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全部过程不需要任何费用。 1、办证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公司人事部准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公司人事部准备); 3、办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申报后打印上报------公司人事部安排); 4、办证人的同底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四张(表上贴三张,申办人准备); 5、办证人的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④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申办人准备); 6、办证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申办人准备); 7、办证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办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申办人准备)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单位系统操作 一、单位注册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点击“人才引进”; (二)点击进去显示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会出现填写好单位信息保存即可(注意: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单位,在聘用单位分类处选择“其他”;单位用户名和密码自己填写,请牢记)。 (四)按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提供纸质材料,到海淀人才中心工作居住证窗口做注册审批。 二、新办证件申请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点击箭头所选项

(二)点击箭头所选项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直接点击“登陆系统”,“单位全称”,“单位密码”不用录入) (四)填写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为单位注册时自己填写生成的),点击登录即可

点击“进入系统”; (五)进入单位系统后,点击注册员工,输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保存即可(同一身份证不可重复注册);

(六)退出系统(必需关闭所有浏览器),用同样方法再进入系统,到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注册的员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就进入了个人系统(具体操作参照个人系统操作指南;注册个人帐号成功后24小时后方可使用个人账户); (七)个人填写好信息后,保存提交,单位再登录系统,在审核员工申请栏内点击审核员工申请,同时点击打印报表,将三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事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必须由A4纸打印); (八)审核员工申请

(九)点击“个税及社保缴纳情况维护”填写员工个税、社保,再选择单位意见,选择审核通过,审核意见填写“同意”,点击保存(此项为单位填写,只填写近6个月情况即可,扣缴单位写本公司,如单位社保是由其他公司代扣代缴,扣缴单位要写代扣单位名称); (十)填写完成后在单位意见内写“同意”提交即可;查询员工办理情况显示“单位已提交,未办理完成”即可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中所需纸质材料,到窗口审批材料。 (十一)点击所选项出现下图 打印三张申请 表 三、证件续签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 (二)登陆单位系统,如果有员工需要续签,系统会自动提示有员工需要续签;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在办理天津居住证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 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 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 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 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 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 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

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确属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同时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 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制定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 行办法。下文是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依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郑州市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适应政府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方向和科学统筹公共服务的需要,方便持卡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条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制度。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郑居住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条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依托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

居住证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第六条人社、计生、教育、卫生、房管、民政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向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业务信息数据,推动居住证在本部门服务管理中的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功能应用 第七条郑州市居住证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电子支付、现金存取等基本功能。 第八条居住证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照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有效期限等基础信息和二维码;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础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证编号、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和持卡人在居住证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居住证主要应用于教育、民政、计生、房管、公安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三章申领与发放 第十条拟在郑州市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郑州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2020

个人条件比较多,比如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等。 这里以我个人为例,就符合第一条,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我这里的个人的前提条件是: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本科生,在北京年应税收入还应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然后就开始准备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诚信声明》(附件1),申请人和单位法人(负责人)手写签字,加盖公章; 4、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这一条的材料根据自有住房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住单位公房的、居住亲友住房的、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不同条件,提供不同的资料,我这里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所以我只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就可以了。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按照申请条件类别对应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 这一条根据我的申请条件,我提供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需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验,如查验不到,需出具相应机构认证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用人单位提供近12个月应税收入截图 9、随往人员材料 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随往子女的(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1)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随往子女系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随往子女系未婚生育的,须提供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体现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个人)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系统操作 新办证件申请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958888.html,/),点击箭头所选项 (二)点击箭头所选项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直接点击“登陆系统”,“单位全称”,“单位密码”不用录入) (四)填写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为单位注册时自己填写生成的),点击登录即可

点击“进入系统”; (五)进入单位系统后,点击注册员工,输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保存即可 (同一身份证不可重复注册);

(六)退出系统(必需关闭所有浏览器),用同样方法再进入系统,到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注册的员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就进入了个人系统(具体操作参照个人系统操作指南;注册个人帐号成功后24小时后方可使用个人账户); (七)个人填写好信息后,保存提交,单位再登录系统,在审核员工申请栏内点击审核员工申请,同时点击打印报表,将三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事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必须由A4纸打印); (八)审核员工申请 (九)点击“个税及社保缴纳情况维护”填写员工个税、社保,再选择单位意见,选择审核通过,审核意见填写“同意”,点击保存(此项为单位填写,只填写近6个月情况即可,扣缴单位写本公司,如单位社保是由其他

公司代扣代缴,扣缴单位要写代扣单位名称); (十)填写完成后在单位意见内写“同意”提交即可;查询员工办理情况显示“单位已提交,未办理完成”即可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中所需纸质材料,到窗口审批材料。 (十一)点击所选项出现下图 打印三张申请表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2018-2019-最新居住证管理办法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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