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居住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供配电设施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工程电等负责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xx)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xx】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南京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南京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配电运检工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全过程管理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配电运检工区居配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第四条居配工程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居配工程的过程管理,加快居配工程建设步伐,推进居配工程结算进度。
第五条按照“标准规范统一、人员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居配工程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居配工程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工区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居配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专职职责负责居配工程的设计图纸审查、施工招标需求上报、物资上报及领用、施工监督、工程结算等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班班长职责负责居配工程的分派、掌握工程进度、组织落实本班工程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经理职责负责居配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做好工程到货物资验收、工程建设中安全风险控制、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一节设计审查第十条项目设计审查前,需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在ERP系统中已立项并产生项目WBS编码,项目工程名称及工程编号已确定。
2. 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已完成3. 客户提供的具体交房计划。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将初设图纸及初设概算移交生技部,由生技部召集各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及概算审查,审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发送给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审核要点:1.初设图纸方案是否与供电方案一致;2.小区内部配电、外部线路设计是否已全部完成;3.小区内部配置是否执行导则及典设要求;4.低压电缆供电半径是否满足要求;5.外部红线规划手续是否已经齐备(牵涉到管孔租赁的,需开发商提供与管孔业主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6.箱变的位置是否合理等。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洛政〔201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建设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含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及供电线路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100千伏安及以上需装专变)间的配电设施,该配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电费直抄到户。
第六条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1-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办公会研讨后修改稿)
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需求,提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水平,规范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流程,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进度和供配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1557号)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现行业扩报装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全过程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和流程节点时限,以确保工程实施责任明确,流程通畅,衔接有序。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费工程)是指合肥市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代建代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照合肥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建立配套费工程协调和监督机制。
实行月度例会和月度报表制,定期召开月度工作协调会,通报、督查业扩报装、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名词解释。
配套费工程: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为开发商。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部;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以外的配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运维检修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政府2014年9月)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滁州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收费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备,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含电表)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哈行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9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0日哈密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密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
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
地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规划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2011】82号)、《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2012】161号)文件,以及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闭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臵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客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客客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臵系数(Kp):指配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臵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臵系数(Kp)。
8.变压器设臵容量=变压器配臵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臵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所需的容量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保障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个人自建房。
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配套的托儿所、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小型商铺,以及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共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等设施。
住宅项目内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千瓦的非居民公共配套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发改、经信、房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以及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后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宅项目业主安全、可靠用电。
第七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除外线建设外的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负责建设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配电房和电缆沟道,以及住宅用户计量装臵后的入户线路、住宅公共配套设施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后的住宅小区公共用电设施。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住宅用户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用户计量装臵(含表箱和电表)止;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公共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含表箱和电表)止。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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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4号)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围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负责红线外接入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参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制定;配合省公司开展红线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市公司发展策划部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
第十二条市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勘查、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启动送电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居配工程建成后的资产接收工作及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信通部负责居配工程全过程管控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培训管理工作。
信息通讯分公司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通讯接入验收、运维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配工程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省、市运监中心同步实施居配工程工作质量的全过程常态监测,定期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居配工程各环节完成情况、专业协同工作质量。
各业务部门应明确居配工程协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来源、数据字段以及指标计算逻辑,运监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在线监控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县公司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章咨询受理及方案编制第十八条居配工程受理(一)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供本期、近期(1~5年以)、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
(二)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提供告知书(详见附件1),详细说明居配工程管理流程。
(三)客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批复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3.用电人主体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4.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明;5.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建筑物主要特征;建筑面积清单(按住宅、公建配套、商业不同性质分别列出,其中住宅按别墅、高层、小高层、多层、车库分别列出)、公用设备清单。
(四)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五)用电客户受理员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申请。
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
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六)省公司通过电子化档案系统开展信息核查,加强资料管控。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由地市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开展联合勘查。
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时应详细核实房地产开发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容,按照勘查作业标准卡条目的工作容,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二十条确定供电方案(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电运检〔2013〕36号)、《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DB32/T 1088-2007)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二)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各级电网“十三五”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三)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统筹考虑智能家居,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智能化要求。
(四)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要求,充分考虑提高居住区配电网装备水平,满足节能降耗及配电自动化建设等方面容。
(五)供电方案编制还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用电容量标准建筑面积120㎡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 kW;建筑面积120㎡以上、15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 kW;建筑面积150㎡以上、20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
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3.配变容量规定为满足智能小区发展及未来居民负荷增长需求,配电室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4.配电室、变电所站址布置规定原则应建设地面独立配电站所,站所面积符合负荷增长需要。
如不具备地面独立建设条件,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设置在负一层(负一层非最低层)。
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六)地市公司营销部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前期规划方案或正式供电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公司。
第四章业务收费第二十一条业务收费围及收费标准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经审核后形成《业务缴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缴费。
第二十三条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统一由营业柜台收取。
业务受理员根据客户经理确定的业务费用金额向客户收取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并按规定向客户开具票据。
第二十四条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应在接电前结清。
营销部门收取的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交存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居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实施招标。
供电企业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招标过程进行跟踪。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供电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
居配工程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与标准;2.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电力客户业扩工程技术规》DB32/T 1088-2007;3.国网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4.国网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5.国网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6.国网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施工图典型设计》;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电运检〔2013〕36号);8.《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电生〔2013〕1787号)。
第二十七条设计审查居配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通过电子化档案、电子或邮寄等方式上报设计文件资料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的设计单位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省公司按照居配工程设计相关依据,对照设计审查标准作业卡开展审查。
重点审查图纸计量表箱、采集装置分布、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所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小区部土建及低压电缆分支箱等部分。
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公司赴地市公司开展现场设计评审,地市公司统筹做好县公司项目安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省公司通过电子答复审核意见,对于需复审的项目,安排现场评审,并在地市公司上报后三个工作日答复审查意见。
红线受电工程设计审查通过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将审查意见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八条设备采购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居配工程图纸进行自主或委托采购设备,所购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
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省居配工程设备选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确定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等级电力设施承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居配工程电力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监理协议报供电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开工报告在居配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地市供电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协议、监理协议,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等。
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供电公司组织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红线受电工程开工前,各地市公司将开工资料通过电子化档案模块,报省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