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c5a2ef19e8b8f67c1cb942.png)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https://img.taocdn.com/s3/m/f99db814561252d380eb6ef7.png)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一书四方案”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来公开,这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公民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一、“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而一书四方案是由作出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一书四方案”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1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征(占)地单位全称,应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主体一致。
2 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建设项目全称,应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一致。
3 申请用地总面积:应与钉桩成果一致,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合计数。
4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申请用地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
5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标准划分并填报地类(到二级类)。
要求地类归类准确,面积准确。
6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要求拟开发地块名称或编号按照规划意见分别填报,面积数和钉桩成果一致。
开发用途按规划意见填报。
7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按照预审意见填报。
(2)项目批准文件:按照立项批准文件填写。
(3)工程设计批准文件:以规划意见书为准。
(3)功能分区名称及用地面积:按照规划意见书用途及钉桩成果中确定的面积填报。
一书四方案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公民在依法办理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特别是对相关方案以及说明书的认定上,必须在根据自己提交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合法的填写,避免出现错误情况。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6cb221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bf.png)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11.22
•【文号】自然资发〔2023〕234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
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2020年11月,部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
《分类指南》试行三年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健全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制度,推进“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全面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根据《分类指南》试行情况,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
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部决定对《分类指南》予以修订并正式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22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669170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65.png)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002-01-0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
![2002-01-0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6a4e563c1ec5da50e27065.png)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14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印发,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可调整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的农业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整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1.0米,北方<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5
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
1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214
其他商服用地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b60a1d96f1aff00bed51e71.png)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14378ebf242336c1fb95e06.png)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e843b23f46527d3240ce0ba.png)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
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
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
一,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3.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二,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发展过程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984 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1989 年9 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老八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年9 月颁布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
其中一级分8 类,二级分46 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1984年标准)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含义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f9bdef551810a6f52486f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807c19fc4ffe473368abf7.png)
国土资发[2008]1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部制定了《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卡。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使用。
附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审批表3.土地登记簿4.土地登记归户卡5.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单位: 平方米/ 公顷、万元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编号:土地登记审批表年月日单位: 平方米/ 公顷、万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审查人:(盖章)年月日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人民政府批准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备注附件3省(区、市)市(区)县(市、区)街道(乡、镇)街坊(村)土地登记簿地号:至10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第页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第页附件4土地归户卡附件5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二)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bb7630c49b6648d7c0c74643.png)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印发,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编号三大类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的农业用地指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整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1。
0米,北方〈2。
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土地的耕地,包括无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14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15 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
1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121K 可调整果园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122 桑园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122K 可调整桑园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123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23K 可调整茶园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124 橡胶园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124K 可调整橡胶园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125 其他园地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地层未被破坏的土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131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https://img.taocdn.com/s3/m/ae027d62caaedd3383c4d380.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年4月1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1日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
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置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庆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建设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 店)用地、各类网吧等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24373c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79.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土地资源学》刘黎明版课后题答案
![《土地资源学》刘黎明版课后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5136c6281c758f5f71f674b.png)
第一章绪论1.阐述土地、土地资源概念以及土地资源的基本特征。
答:(1)土地:土地是由地球陆地表面一定立体空间内的气候、土壤、基础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及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综合体,同时还包含着人类活动对其改造和利用的结果,因此,它又是一个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一定时间内可以为人类利用的土地。
(3)土地资源的基本特性:①资源特性——生产性、区域性、动态性、可更新性、多功能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②资产特性——商品特性、产权特性、增值特性、不动产特性2.土地资源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1)土地资源学的基础理论研究①土地、土地资源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性研究②土地资源构成要素分析以及土地资源的形成和演化规律研究(2)土地类型和土地资源分类:土地资源的空间分布规律的研究(3)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特征研究(4)土地生产潜力与土地人口承载力:人与土地的定量关系研究(5)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6)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3.面对21世纪越演越烈的人地矛盾,土地资源学的作用将日益重大,请简要阐述土地资源学今后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
答:(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重大关键问题的研究①土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技术服务体系建设②土地资源和资产的优化配置的基础性研究③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与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的综合研究④生态脆弱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和保护研究(2)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学科体系,加强基础理论体系建设和研究方法的创新①拓展土地资源学的基础理论研究②土地资源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的创新③严谨对待科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问题,重点探讨和规范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章土地资源构成要素分析1.影响土地资源类型分布、质量特征和利用的气候学因子有哪些方面答:影响土地资源特征的最主要的气候要素是光(太阳辐射)、温(热量)、水(降水)3要素。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6cfb9b8960590c69ec376e2.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f9bdef551810a6f52486f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186a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5.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18•【文号】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规程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
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发布,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工作及成果应及时予以纠正。
部将建立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三、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db313a14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44.png)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word格式....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22版)收编日期截止至2022年5月1日一、综合类法条名称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1.17划拨用地目录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土地权属登记法条名称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10土地登记办法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2修订)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三、土地征收法条名称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2修订)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2修正)四、土地储备法条名称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法条名称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条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订)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涉外法律相关法条名称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22修订)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8.3城中村改造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8.4农村宅基地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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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1•【文号】国土资发[2001]25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全国土地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三级类│含义│├─┬──┼─┬──┼──┬────┤││编│三大│编│名称│编号│ 名称│││号│类名│号│││││││ 称││││││├─┼──┼─┼──┼──┼────┼──────────────────────────┤│1 │农用│││││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 地│││││地及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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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全国土地分类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
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
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
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
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二. 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
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 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工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l个。
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三、地类调整情况1.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调整情况(1)将原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以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应调整其含义,归人“其它农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其余水域都归人未利用地的“其它土地”。
(2)不再保留原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将其按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
2. 城市土地分类的调整情况(1)保留商服用地中的商业、金融、保险业用地,将原来的旅游业用地改为餐饮旅馆业和其他服务业用地。
因旅游业用地定义不够确切,同时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服务业项目,宜适当细分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和其它服务业用地。
(2)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独立工矿用地中的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与盐田合并为采矿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的三级类。
(3)公用设施用地,原来冠以“市政”两字,为适用村庄调查,删去“市政”两字,原有的绿化用地作地类名不合适,故改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同时把殡葬从公用墓础设施中划出和墓地合并为墓葬地,列为特殊用地的三级类。
3.新增设地类的情况(1)将原来两个分类体系中的交通用地合并后,增加管道运输用地和街巷两个三级地类。
(2)在公共建筑用地内,增加慈善用地(含孤儿院。
养老院和福利院等)。
(3)考虑到目前村庄内部有部分空闲旧宅基地及其它空闲地等难以归类,因此,在住宅用地内增设空闲宅基地,作为三级地类。
4.在其它农用地中新增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等用地。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可调整土地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末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均作为可调整土地进行调查统计。
为保持土地分类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也为减少年报统计、汇总的难度,这些可调整土地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
但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即自上述5ll 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可调整地类。
2.关于绿化隔离带、“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及自然保护区等考虑到城市绿化带一般较宽,占地面积较大,且内部有林地、草地、住宅等各类用地,不能简单算做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因此,绿化隔离带按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分类。
“绿色通道”、“绿色走廊”等是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
有的在铁路、公路路边仅从保护路基的需要栽种护路林;有的却在路堤外植树种草等,其宽度可达50米甚至上百米,因此调查统计时,凡符合工程主体设计标准且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统一按照交通用地调查统计,其它超出设计标准的,按实际地类进行调查统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等一般面积较大,内部地类多样,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既有农用地,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法设一个单独地类来概括,实际调查统计时,可按区域内耕地、林地、住宅等实际地类分别调查统计。
3.关于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问题为加强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以利于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新制订的《土地分类》体系打破了城乡分割的界线,是完全必要的,但这样的结果是体系中不再出现城市、建制镇和村庄,也就不能直接统计、汇总出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相关数据,而在现实土地管理和国民经济活动中又往往需要这些资料。
为此,在土地分类统计主表之外,另外设置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统计表,从基层开始逐级上报。
将按本体系调查统计的商服、工业(不含采矿地)、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的街巷用地等,按照行政辖区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分别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将其余建设用地划入村庄建设用地。
这样划分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好处是能将居民和村民所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较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了调查成果的实用价值,出基本回避了划分城乡居民点建成区界线的难题,虽然出涉及到市区范围的问题,但仅关系市区内依法应转为国有的那部分集体土地,涉及面小,对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尤其对控制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有着特殊意义。
4.关于实施过渡问题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在全面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分类》标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调整,将其“一分为三”,分别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交通用地中增设管道运输用地。
然后,按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城乡工地统一合并、归类,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标准。
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还不能打开。
这些地方的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
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
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统计年报暂时无法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新修改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21-25及28等六个二级地类(含所属全部三级地类)及“交通用地”中的266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仍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地类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工地统计年报,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的编号定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包括:“201 城市用地”,是指设市的居民点用地;“202建制镇用地”,是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用地;“203 农村居民点”,是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204独立工矿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205盐田”,是指出经营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206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